国际贸易合同

时间:2024-07-15 11:57:51 贸易/消费/租赁 我要投稿

国际贸易合同【精品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际贸易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国际贸易合同【精品15篇】

国际贸易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________,________。除非另有规定,和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目的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或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_险;附加险:________。

  13.支付条款

  13.1 信用证(/)支付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在_______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____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 托收(/或/)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_______后________,按即期承兑交单(/____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 汇付(/或/)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________份;在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____份;装箱单一式________份;品质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15.1 在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 在,和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3 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 卖方有权在_______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8.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国际贸易合同2

  20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为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____________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f.o.b.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____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证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买卖合同是指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货款的,以买卖为目的双务合同。

  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将相应的金额支付给卖方,这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执行合同的义务。货物(goods)买卖或称合同的标的物系指有形动产(corporal movable property),但不包括股票(stock certificate)、流通票据(certificate of indebtedness)、财产权利(right of property)和不动产(real property)等。

  货物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经签字即可生效。有些国家对货物买卖合同的最低交易额作了明文规定。买卖双方所签的合同,一般来讲,以书面合同为主,若无书面合同,一旦发生争执,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以受理。

  在国际间采用的买卖合同是由律师事务所书就,以示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互利。

国际贸易合同3

  第一条甲方同意从x年x月份起至x年x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提供产品x套(件),计总值x万美元。

  品号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

  交货日期: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目的口岸:

  支付办法:

  包装:

  其他:

  1、甲方每次交货时,将出运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船名等在x小时前电告乙方。出运后,将全套正本货运单据:全套洁净装船提单(正本x份,副本x份);发票(正本x份,副本x份);包装单;产地证明书;质量检验证书,由甲方直接寄给乙方的.议付银行。同时,由甲方将上述单据的副本份,分别寄给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

  2、乙方同意在xxx产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过x%。次品价格,双方根据质量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条款根据中国_进出口总公司对_国出口商品合同规定。

  第二条乙方同意自x年x月起至x年x月底止,提供机器x台,准备设备x台,以及测试仪器x台,附配件x套等,计总值x万美元。(各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价值齐全)

  交货期:

  1、机器,x年x月交货。

  2、机器,x年x月交货。

  3、其他设备,x年x月交货。

  目的口岸:

  支付办法:

  包装:

  其他:乙x方在发运设备时,应先将发运的设备型号、名称、件数、金额、重量、体积等电告甲方。发运后,应将全套洁净的装船正本提单;发票;包装单;产地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关设备详细的技术图纸和安装、使用、操作等寄送甲方。为便于甲方做好准备工作,乙方同意在x年x月底前,先将各机全套图纸(包括基础图)寄交甲方。

  第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国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之。

  第五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方应立即把上述情况的发生通知对方,说明情势并预计持续时间的长短,以便对方采取相应。

  第六条本合同以中、英文书写,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贸易合同4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 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 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 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 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 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 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 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 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 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 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 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 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 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 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 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 及裁决效力法。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国际贸易合同5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手 机: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 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为提高收购量,在各个国家需要寻找适当的供应商。乙方愿意介绍客户给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成交事项,甲方愿意支付相应报酬。乙方与客户间报价的差价之部分归乙方所有。为了明确各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寻找的供应商,并促成甲方与该供应商签订有关的购买事宜。

  第二条 居间期限:(可不可以是永久的?)

  第三条 佣金/差价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与支付办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为甲方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并促成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或直接交易,那么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该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差价:甲方公司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合同编号: 号,客户名称: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 销售价格每吨 元,乙方即获取价格每吨 元的差价.

  (2)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公司发出订单后,与客户签定合同后,以该合同上规定客户发货时间和货物实际到达时间为准,往后计算三天,在该三天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部分。

  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支付办法为: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有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 壹千 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客户的有关资料;

  2、在乙方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之时,就有关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

  3、甲方应当保证其合约的完整执行,由其引发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4、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应付数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差价金额部分支付乙方指定的账号内,如果乙方未能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甲乙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不对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提供担保。

  3、乙方对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经济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均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居间范围

  甲方的关联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客户的关联公司为居间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的交易事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部分金额。

  第九条

  第十条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抛开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绍的.客户及其关联公司的违约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解除,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就解决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任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乙方:

国际贸易合同6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简称“甲方”)委托 (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____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_________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_________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_________;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_________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四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国际贸易合同7

  合同号: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 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____%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 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_______日内以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的提货单________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____份;

  (3)原产地证明书____份;

  (4)装箱单____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____份;

  (6)cif条件下的 ____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____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____%.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____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附件:(略)

国际贸易合同8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

  一、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

  八、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___经____至____________。

  九、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

  十一、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十二、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9

  (以下简称为“委托人” )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

  (以下简称为代理人)

  就以下达成协议:

  第一条 地区与产品

  1.1 委托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规定的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推销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1.2 如果委托人决定在“地区”内销售任何其它产品,委托人应通知代理人以便讨论是否可能将这些产品包括在1.1所规定的“产品”之中。但是如果考虑到新产品的性能以及代理人的专长,而期望将这类产品交由该代理人代理是不合理的(例如完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义务就不适用。

  第二条 诚信与公平

  2.1 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动。

  2.2 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三条 代理人的职责

  3.1 代理人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在“地区”内促进“产品”的销售,并应以负责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2 非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经“地区”之外的地方征求定货。如果代理人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注11),应适用第15.2节的规定。

  3.3 除非另有专门的协议,代理人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约,也无权在签约中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注12)。代理人仅能为委托人经顾客处招揽定货,而委托人(除以下第4.2节的规定外)有接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注13)。

  3.4 代理人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注14)对“产品”进行报价。

  3.5 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权代表委托人收取付款。如果业经授权收款,则代理人必须尽快将付款转交给委托人,而在转交之前,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将付款单独地存放。

  第四条 委托人接受定单

  4.1 委托人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代理人对其转交的定单予以接受或拒绝。

  委托人对代理人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接受或拒绝可由其自行决定。

  4.2 但是委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接受代理人所转交的定单。应特别指出有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接受定单(例如,这样做的目的只是妨碍代理人的活动),则被认为是委托人违约。

  第五条 保证不进行竞争

  5.1 未经委托人事先以书面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内不得代表、制造或经销与“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

  5.2 代理人可以代表、经销或制造与“产品”无竞争的任何产品,但是应在进行上述活动前事先通知委托人。然而,如果考虑到鉴于:(1)代理人打算代理的产品的性能以及(2)代理人打算为之进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人的经营范围,委托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会被影响,则上述向委托人事先通知的义务不适用。

  5.3 若委托人如此要求,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该要求是合理的,则代理人须不为与委托人竞争的制造商代表或经销非竞争性产品(注15)。

  5.4 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代理人宣布对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作为代表(和/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经销或制造)。

  第六条 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6.1 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代理人应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适宜时,建立售后服务。

  6.2 当事人可同意在“地区”内联合进行宣传广告。广告的内容必须经委托人批准。代理人所作广告的费用应按附件三§1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6.3 当事人应同意参加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代理人参加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按附件三§2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第七条 销售目标 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注16)

  7.1 当事人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7.2 当事人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7.3 在附件五中当事人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后果。

  第八条 分代理人(注17)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 至少代理人必须自己进行业务活动,不依但至少在聘用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 靠分代理人。代理人应对分代理人的活动责。

  第九条 向委托人通报情况

  9.1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其在“地区”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代理人应答复委托人提出的合理的有关提供信息的要求。

  9.2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有关:

  (1)在“地区”内要实施的“产品”必须符合的法律和法规,(如进口条例、标签、技术规格、安全要求等);(2)有关代理人业务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只要是与委托人有关。

  第十条 财务责任

  10.1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查明他向委托人转交定单的顾客的支付能力。对于代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财务处于危急情势的顾客之定单,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报这种情况下,不得将其定单转交委托人。

  10.2 只有经当事人明确商定并仅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代理人才能充当担保买方信用的代理人。双方为此应填写并签署附件五。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商标和标志

  11.1 代理人应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和其它任何标志,但其唯一目的是为了识别和宣传“产品”,而且只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11.2 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区”或其它地区将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或与以上商标、商名或标志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乱名)如以注册或使之被注册。

  11.3 本条第一所规定的关于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的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时,应立即终结。

  11.4 代理人一旦发现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被侵权时,应通知委托人。

  第十二条 顾客投诉

  代理人应立即将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顾客对“产品”的意见或投诉通知委托人。当事人应及时并恰当地处理这些投诉。除非代理人收到专门的书面授权,他无权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人卷入。

  第十三条 排他性

  13.1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授予“地区”内的其他人或企业“产品”的代理权和销售权。

  13.2 然而,委托人有权与“地区”内的顾客直接进行交易而无须代理人介入(但应通知代理人);经此形成的任何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本合同规定的'佣金。

  13.3 委托人有权与附件六§2所列举的特别顾客直接进行交易;同这一类顾客的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附件六§2规定的减低的佣金。如果当事人未填写附件六§2(特别顾客与减低的佣金),则第13.3款不适用。

  第十四条 向代理人通报情况

  14.1 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书面资料(诸如价格表、宣传小册子等)以及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需要的其它资料。

  14.2 委托人还应该不无理迟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否接受或拒绝和/或不予执行代理人所转交的生意。

  14.3 委托人应经常将其与“地区”内顾客的交往情况向代理人通报。

  14.4 如果委托人预料其供货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代理人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代理人佣金

  15.1 代理人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从向设立在“地区”内的顾客销售“产品”中收取附件六§1规定的佣金。

  15.2 如果代理人与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进行业务中,由于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外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并且如果委托人接受这种定单,则代理人应有权收取减低的佣金,其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决定。同样,若其他代理人在“地区”外设立的顾客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内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则代理人的佣金也应减低。

  15.3 在适当情况下,如果给予顾客的条款和条件比委托人的标准条件更为优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可以事先商定经过减少的佣金。如果当事人已填写附件六§3,其中指明的数额应分别适用于各种情况。

  15.4 除非另有书面商定,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之义务所发生的任何支出(如电话、电传、办公费用、差旅支出等)应由佣金负担。

  第十六条 佣金和报酬的计算方法

  16.1 佣金应根据发票的净金额计算,即实际销售价格(现金折扣以外的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费用(诸如包装、运输、保险),并扣除所有的关税和税收(包括增值税),如果这些附加费用,关税和税收在发票上分别列明的话。

  16.2 代理人在顾客全部支付发票价格后即取得收取佣金的权利。如果按照销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权按比例预支其佣金。如果委托人就顾客不付贷款的风险而投保,当事人可以商定,通过填写附件六、4·1款,佣金以委托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金额中进行支付。

  16.3 委托人应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佣金的报表并且列举应付佣金的有关生意。佣金不得迟于该季度之后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

  16.4 代理人有权取得所有资料,特别是委托人帐册的摘录,以便检查其应得的佣金额。委托人应允许代理人为此目的指定独立的审计师审查有关计算代理人佣金的材料,这种审查的费用应由代理人负担。

  16.5 如果委托人将佣金(或代理人应收取的其他金额)转至国外须经政府授权(例如由于委托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条例),则应在取得这种授权后才进行支付。委托人为取得上述授权应采取所有的必要步骤。

  16.6 除非另有约定,佣金应以须付佣金的销售合同的币种进行计算。

  16.7 在“地区”内就代理人佣金征收的任何税金都由代理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未成交的业务

  17.1 代理人转交的报价或定单没有被委托人接受,不应支付佣金。

  17.2 如果代理人转交定单致使委托人签订合同,但此后合同未能生效,代理人应有收取佣金的权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托人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

  第十八条 合同条款

  18.1 本合同的期限为无限, 本合同自__日起生效,并在__日起生效。 __以前继续有效。

  18.2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至少 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满期之提前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到日期 日前不少于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号信、 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专门信使、电传)通知终止本合同。如 号信、专门信使、电传)提出终止合同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限为六 ,则本合同将以一年为一期自动连续延个月。通知期限的终止日应与某日历月 长。如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份的最后一天相重合。当事人可以用书 限为六个月。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更面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长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条 未完成的业务

  19.1 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代理人转交的或委托人收到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订单,并因而在合同满期后的六个月内签订了销售合同,代理人有权对此收取佣金。

  19.2 以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所收到的定单为根据而签订的销售合同,代理人不应从中收取佣金,除非该交易主要归功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所作的努力,而且该销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生效。然而,代理人必须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按本章节的规定,将尚未结束而据此款规定可能发生佣金的业务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条 提前终止合同

  20.1 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或出现使提早终止合同成为合理的异常情况,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确保有证据和收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例如有回执的挂号信、专门信使、电传)通知对方立即终止合同。

  20.2 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致使其基本丧失期望从本合同取得的利益,则此种不履行应视为是上述

  20.1款中所谓的根本违约。若要求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仍受本合同之约束成为不合理,这种情况应视为是上述20.1款中的异常情况。

  20.3 双方当事人商定,违反本合同□□(注18)的条款应在原则上视为是根本违反合同,除非经证明情况与此相反。此外,如尽管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仍再三违反合同义务,则任何违反都可以视为是根本违反合同。

  20.4 另外,双方当事人同意认定以下情况为异常情况,可以作为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破产、延期偿付权、破产财产管理、清算或任何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偿付协议,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一方执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况。

  20.5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填写附件七,遵照该附件的条款,一旦作为代理的公司的控制权、所有权和/或经营发生变化,委托人也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20.6 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终止合同,但是仲裁员确定该方所提出的理由并不能证明提前终止是正当的,终止将生效,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因不正当的提前终止取得损害赔偿金。赔偿金应相当于若合同正常终止所持续的期限的平均佣金,除非受损失一方证明实际损失要高于此数。(或者,终止合同一方证明实际损失低于此数)。上述赔偿金是在

  第21条规定应付的补偿费之外。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合同的补偿

  A B(注19)

  21.1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并达 21.1 在合同终止时,代理人无权到以下程度,代理人有权要求补偿(“ 要求商誉补偿或类似的赔偿。(注20商誉补偿”): )本条款并不限制代理人要求损害赔偿

  a)代理人为委托人带来新的顾客 金的权利,只要委托人的终止相当于上或是大量增加了与现有顾客的业务,且 述违约,而且未能包括在第20.6款委托人能够继续与这些顾客进行业务并 的规定内。得到实质性收益,以及

  b)考虑所有的情况特别是代理人与上述顾客所进行业务的佣金损失,支付这一笔补偿费是公平的。

  21.2 补偿费的数额不得超过相当于一年的补偿,即按过去五年中代理人年平均报酬计算,如果合同持续期不满五年,应按实际年限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21.3 如果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代理人未书面提出补偿的要求,其要求补偿的权利即告丧失。

  21.4 在下列情况下,代理无权要求补偿:

  a)委托人按照第20条的条件终止合同;

  b)代理人终止合同,除非根据第20条该终止是合理的或由于代理人年老、体弱和疾病,要求其继续他的业务活动是不合理的。

  c)根据第26.2款,代理人将其在代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他人。

  21.5 本条所规定的商誉补偿是用以代替由于合同期满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的任何一种补偿(违约损害赔偿金除外)。

  第二十二条 退回文件和样品

  在合同期满时代理人应退回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占有的所有宣传广告材料、其他文件和样品。

  第二十三条 仲裁--适用法律

  23.1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应遵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上述规则指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仲裁员进行最终的解决。

  23.2 仲裁员应适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条款以及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适用于 国际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则,并在第23.3款管辖下,排除国内法。如果代理人是 在欧共体国家中设立,则1986年12月18日的欧共体指令的强制性条款也同样应该适用。

  23.3 可能即使双方当事人将协议交付某一外国法管辖,代理人设立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也仍得适用;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此类规则。仲裁员将考虑上述强制性规则,如果它们体现普遍承认的原则并且它们的适用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动包含规则

  24.1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8条和第18条中字母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并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如果双方也没有明示地用其它方法作出选择,应认为方案A适用。

  24.2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21条(终止合同的商誉补偿)中的字母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并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如果双方没有明示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选择,则当代理人设立在合同终止时商誉补偿为强制法律所承认的国家中时,方案A应认为是适用的;反之,方案B应适用。

  24.3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各附件或部分附件未经填写者,其有效程度仅由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先前的协议·修改·废除

  25.1 本合同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去有关该事项的任何其他协议。

  25.2 除非以书面形式做成,对本合同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均无效。但是若一方当事人已依赖另一方的行为,则另一方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而致无权声称该非书面做成的补充或修改无效。

  25.3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除非该条款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即该条款如此重要,以致双方当事人(或该条款是为某利益而制定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知道该条款无效,就不会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

  26.1 未经双方当事人事前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

  26.2 如果适用第21条A,并且代理人按照第21.4(C)节,经委托人同意转让了合同,根据第21条,在计算新代理人的商誉补偿时,也应考虑前任代理人的活动。在计算补偿(注21)时,双方明示商定新代理人可能向前任代理人支付的金额不考虑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有效文本

  本合同的英文文本是唯一的有效文体。(注22)

  合同签订的地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10

  本协议于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签订。

  甲方:xxxxxxxxx国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国xxxxxxxxx,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方(简称代理人)在xxxxxxxxx国xxxxxxxxx经销xxxxxxxxx的独家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xxxxxxxxx年为期。

  2、代理人保证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公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3、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xxxxxxxxx美元,按xxxxxxxxx%收佣;

  订单额超过xxxxxxxxx美元,按xxxxxxxxx%收佣。

  4、代理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将开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用挂号信书面通知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甲方(盖章):xxxxxxxxx 乙方(盖章):xxxxxxxxx

  代表(签字):xxxxxxxxx 代表(签字):xxx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xxx

国际贸易合同11

  委托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总代理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总则

  委托方与总代理方(被委托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上,经充分协商,达成总代理协议,共同信守。

  委托人指定的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谈欲引进的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协议术语的意义如下:

  “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

  “许可证协议”,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

  “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额。

  第三条总代理

  委托人指定其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总代理,代表委托人与卖方洽谈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事项。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

  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洽谈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

  根据协议,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本许可证的.协议为引进该项目,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谈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其总代理终止。

  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委托代理成合股关系,亦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围外的代理权。

  第四条总代理人的职责

  必须努力与卖方洽谈,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速签订许可证协议。

  在洽谈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谈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详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商。

  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订许可证协议。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项;

  (2)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事宜,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与卖方议定转让或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

  (4)不论以任何方式从委托人处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

  第五条委托人的职责

  代理人当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或将转让技术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书就许可证协议时,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

  委托人应及时满足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_________支付。届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即时支付。

  第七条终止协议

  如遇有下列任何条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总代理人:按协议规定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30天内,仍置之不理,则立刻终止本协议对代理人的委托。

  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当届满和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时,按下述条款办理:

  (1)总代理人应立即将持有与委托人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委托人。

  (2)按照本协议规定,于终止对总代理人委托的5天内,委托人将佣金(按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份的佣金)支付给代理人。

  按本协议规定不论出于何处原因届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本协议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付之实施。

  第八条分代理或转让

  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将协议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转让给非经委托人指定的分代理,不论经委托人如何同意的由总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据协议的规定不得免除代理人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非经总代理人书面授权,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

  本协议对委托人、总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继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确保实施。

  第九条修改

  委托人与总代理人签订的引进技术协议书,包括整个协议书和备忘录,立即取代委托人与总代理人对该项技术以往的全部协议和安排,后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除非经本协议当事人签署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第十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根据签字时_________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然而,在协议生效后,由于_________国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总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解决,在_________国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仲裁程序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二条语言

  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书写,两种文字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通知

  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按对方地址寄发对方。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总代理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12

  __(招标者名称)

  __号招标项下供应__(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

  本保证金在此作为投标者____(投标者名称,以下简称投标者)向招标者____(招标者名称)提供____(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的投标保证金。

  ____(银行名称)无条件地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本行,本行继承人及本行的受让人,在收到你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立刻无追索权地向你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____(百分比),金额为____(具体金额)的款项。

  a)投标者投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书,或

  b)在得到合同授予通知后,投标者未能和你方签订合同,或

  c)投标者中标后,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日历日内出具可以接受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不言而喻,本保函从出具之日起生效,自该日起的____日历日内有效,和在经你方与投标者同意并通知本担保人的任何延长时间内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并/或解除本保函。

  19__年__月__日

  开证行名称

  开证行的正式授权签字人

  公章

  日期:____

  地址:____

  1.6 履约保证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

  致____(买方名称)

  根据__年__月__日签署的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方名称)已承诺提供____(货物名称)。

  按照你们所签署合同的规定,供方将向你们提交一份由认可的银行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所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以保证供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鉴于我行已同意给供方开具履约保函,我们谨在此确认我行为担保方,并代表供方负责提供最高额为____(保函全额数)的保证金。我们保证,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说明供方违约要求赔偿的通知后,我行将毫无争议地,在不超过____(保函金额数)的保证金。我们保证,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说明供方违约要求赔偿的通知后,我行将毫无争议地,在不超过____保函最高金额的范围内,立即向你方支付要求赔偿的金额,而不需要你方陈述任何理由或原因。

  本保函有效期至__年__月__日止。

  _________(担保方名称)

  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

  地址:____

  * 刊登招标广告

  * 资格预审(用于贵重货物、技术性要求高的货物)

  * 发行招标文件

  * 投标

  * 开标

  * 评标

  * 授予合同

  * 签订合同 1.1 招标公告(范例)

  招标公告 日期

  贷款号____

  合同号____

  1.××(借方名称)已经从亚洲开发银行申请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支付的.贷款,准备用××项目的建设中,贷款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符合××合同条款下的货物采购。

  2.××(买方名称)现邀请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国中合格的投标者就此项目所需货物的供应进行密封投标。

  3.对此投标感兴趣的投标者请按下述地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交清××的款项后即可买到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售款概不退还。(标书发放机构通讯地址……)

  4.所有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投标须知中所规定的时间,于×月××日上午×时前收到,其中必须包括占投标总价2%或标书中规定的比率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兹定于__年__月__日上午__时在(开标地址)公开开标。

  5.(买方名称)对投标者在投标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____________(招标者名称)

  地址: 电传:

  电报挂号: 电话:

  1.2 投标书(范例)

  投标书

  致(招标者名称、地址)

  敬启者:

  仔细研究了有关上述合同的招标文件后,我本投标书签署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提供和运送总价为×××金额的货物(货物名称)。本投标书的签署人被授权代表投标者(投标者名称、地址、邮编),按照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号)的规定,向你们提交下列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份。

  ①投标价格表

  ②资格预审材料

  ③设备清单、生产厂家名称及技术资料。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保证在收到授标通知后的××天内装运货物,并且按合同的规定在××天内完成货物的运输。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将提交数额为合同总额××%的履约保函×××美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我方同意在投标有效期内受本标的约束。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在投标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得到中标通知后,没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与招标者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者名称)没收。

  在正式合同制定和签署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书面授标通知将成为约束我们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有权不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者期它任何你们可能收到的投标。

  19__年__月__日

  签字____

  签字人职务______

  授权代表×××在此投标书签字

  证人签字____

  (证人地址)

  1.3 货物价格表(范例)

  例1

  买方国内货物报价表

  投标者名称: 招标编号: 页页码:

  ┌────┬──┬──┬────┬───┬─────────┐

  │ 1 │ 2 │ 3 │ 4 │ 5 │ 6 │

  ├────┼──┼──┼────┼───┼─────────┤

  │货物名称│规格│产地│ 数量 │ 单价 │总价(第4栏×第5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标总额 │

  └─────────────────────────────┘

  投标者签名____

  注意:如果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

  例2

  进口货物报价表

  投标者名称: 招标编号: 页码: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货物名称│规 格│产地 │数 量│单 价│总价(第4栏×第5栏│进口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标总额 │

  └─────────────────────────── ──────┘

  投标者签名____

  注意:如果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

  1.4合同(范例)

  合同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供应方,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于19__年__月__日共同签署本合同。

  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物××(货物简述),并接受卖方以××(用阿拉伯数字和书面形式表示的合同价款)提供上述货物的投标,现特此签订合同如下:

  1.合同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其中的所有证件、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中标通知书;

  (b)投标书和价格表;

  (c)合同的特殊条件;

  (d)合同的一般条件;以及

  (e)规范

  本合同制约所有与此供货有关的一切合同和协议。以前曾有过的任何与此供货有关的口头式书面协议一律作废。

  本合同优越其它任何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文件为准。

  2.鉴于买方要向卖方付货款,故卖方在此向买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照合同条款的各项规定提供货物并对任何可能出现的不足进行补偿。

  3.鉴于卖方要向买方提供货物并补偿不足,故买方也在此向卖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以合同价或任何合同条款下的价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付款。

  4.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信、电传、电报或传真发出。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要以对方所告最新的书面地址为准。如果一方没有接到另一方新的书面地址通知,则应按以下地址通知对方:

  买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卖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通知一经发出或在通知规定之日内生效,两者中以在后之日为准。

  买卖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于上述日期签署此合同

  以资证明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买方证人____(签字)

  卖方证人____(签字)

  地址:____日期:____

  1.5 投标保证金保函

  投标保证金保函

  致__

国际贸易合同13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编辑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

  (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盘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盘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盘、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国际贸易合同14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

  传真(Fa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

  传真(Fa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Name,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of Commodity):

  2、数量(Quantity):允许____的溢短装

  3、单价(Unit Price):

  4、总值(Total Amount):

  5、交货条件(Terms of Delivery) FOB/CFR/CIF_______

  6、原产地国与制造商(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7、包装及标准(Packing):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Shipping Marks):

  9、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10、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

  11、目的口岸(Port of Destination):

  12、保险(Insurance):由____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险和_____附加险。

  13、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1)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__日内到期。

  (2)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3)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____后_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

  (4)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__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CRF、CIF术语)。

  14.单据(Documents Required):

  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

  (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唛头的商业发票一式__份;

  (3)由______出具的装箱或重量单一式__份;

  (4)由______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__份;

  (5)由______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__份;

  (6)保险单正本一式__份(CIF交货条件);

  (7)____签发的产地证一式__份;

  15、装运条款(Terms of Shipment):

  (1) FOB交货方式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过船弦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2) CIF或CFR交货方式

  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

  16、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一俟装载完毕,卖方应在__小时内以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17、质量保证(Quality Guarantee):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__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18、检验(Inspection)(以下两项任选一项):

  (1)卖方须在装运前__日委托______检验机构对本合同之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________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__日内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在保证期内,如货物由于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或品质和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将委托中国商检局进行检验。

  22、争议的解决(Arbitration):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3、通知(Notices):

  23、所有通知用_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24、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5、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

  26、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国际贸易合同15

  此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制造商”)和_________(“经销商”)双方签订。

  1.指定

  制造商指定经销商作为惟一独家经销商在其指定范围内再销售、租赁、出租其产品,经销商接受这项指定。

  2.合同期限

  合同于签约方最后签字日期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合同中另有其他时间规定提前终止。在合同到期时,如果经销商在合同期内认真完成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可协商更新或处长合同条款。

  3.合同双方关系

  双方承认并同意经销商是分离且独立于制造商的。这种经销合同不应被视为建立了某种雇用、合伙、合资、委托或其他类似的关系。无论哪一方都不对另一方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也无权约束另方去履行任何合同。经销商可自主雇用或聘用任何人员或独立合同人,而制造商则无权限制雇用或解雇这些人员。经销商有责任保证在_________国从事商业行为时遵守当地法律要求。经销商应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费用。制造商不对经销商从事再销、租赁、出租货物等有关经销行为所引起的损失、索赔及其他负有赔偿或保证的责任。

  4.经销商义务

  a.经销商应在指定范围内从制造商手中购买并销到客户手中的产品积极促销、出售、租赁、出租及提供售后服务。

  b.经销商应经过慎重思考使用各种不同销售方式,包括彩目录、邮购、电话或电子方式在指定的范围销售产品。

  c.经销商在其选定的地点上至少要开辟一个店用做销售、租赁或出租制造商产品。该零售店必须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开张,在指定地点内的其他零售店的开业则由经销商选择。

  d.经销商不得销售、租赁、出租其他任何非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商品、配件等,也不得从事经营与制造商产品相同、易混淆或其他带有欺骗性的类似功能的产品。

  e.经销商不得销售、租赁、出租制造方产品给其他公司用于销售、租赁、出租或从事其他类似产品的行为。

  f.经销商应负责整个商业行为的全部费用,包括税、劳工费及可能出现的罚款。

  g.经销商应负责获取并持有为进口、运输、仓储及销货所需的各种进口许可、运输证明、商业执照及其他类似文件。经销商还应负责向制造商提供为将其产品运到目的地所需的进口和运输的所有文件,如经销商不能在制造商发货的期限内将所需文件提交制造商,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发货方面的拖延将不被认为违约。

  5.制造商的义务

  a.除非由经销商失误导致的拖延或因为合同中不可能提供的内容,否则制造商应在经销商订货后_________天内将经销商所订的全部货物送至经销商处。

  b.如果经销商在进口方面履行其职责,制造商就应将经销商订购的货物送到经销商指定的地点。在发货期内制造商应负责获取各种出口所必须的许可证和检查文件。

  c.如果制造商出于某种原因中断了产品的生产,应立即通知经销商,然后在中断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完成更换已售出的中断货物所需的配件和服务。

  d.制造商不得将产品售给经销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用以在现有范围内销售、再销售、租赁、出租同一产品或与制造商产品类似的具有欺骗和混淆性的产品。

  e.货物运达后,制造商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除经销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用于直接使用。

  f.制造商应及时就获得或收到有关潜在用户的各种线索、希望等类似信息通报经销商。

  g.制造商可提供给经销商一份关于产品的零售、租赁、出租的参考价,经销商不受此价格的约束。

  h.制造商还应向经销商及其人员提供培、技术支持及产品使用、运行、维护修理等方面的援助。

  i.制造商应坚持不断地投入广告宣传,以便在其本行业及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和产品形象。

  j.如经销商需要,制造商应给经销商提供销售材料和技术指标。

  6.订货

  双方同意经销商按如下条款订购:

  a.首次订购: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经销假商应向制造商订购第一笔总金额不少于_________(币种及金额)的货物。制造商按合同规定送货,经销商支付货款。第一笔订购价应为_________(币种和单价金额或标明在附在合同后的现有产品的清单上)。

  b.随后的最少订购。为保持在特定范围同的独家权,经销商在其首笔订购后必须至少按以下频率和金额续订:

  (1)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或几笔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

  (2)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3)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4)在

  合同生效后的第四个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5)在合同生效后的每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c.不可抗力。如指定范围内的市场需求由于某种经销商控制能力以外的原因下滑,以至于按合同规定的订货金额不再有商业上的可能性,只要情况一直持续,将不实行最少订购的要求。

  7.价格和支付条款

  制造商应按现有产品清单上的价格向经销商收取货款,直至制造商决定更改其中的价格。制造商保有更改任何一项价格的权利,那时制造商应负责向经销商提供一份新价格清单,价格中不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或进口关税,所有这些都应由经销商承担。制造商商应承担出口许可费及杂费。如经销商的订购在制造商通知其价格变动前就已到达制造商手中,制造商应认可在价格变动生效前的原价格。送至经销商的货物应于_______天内以现金支付。经销商有获得在货物发票日_______天之内支付而享有_______%折扣的权利。

  8.汇兑受阻时的支付方法

  如合同任何一方国家严格控制向另一国付汇,制造商应指示经销商暂将待付账款存入经销商所在国银行以制造商名义开立的帐户上。存款银行需由制造商指定,当经销商向制造商出具该笔存款已办妥的文件时,制造商应给经销商开立收据。

  9.质量担保

  制造商给予经销商对售出商品的质量担保与给予其他客户的一样。经销商必须做到给予每一个购买者同样的质量担保。经销商无权更改制造商担保的任何条款。制造商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所有失灵的、无法操作的或有其他缺陷或担保条款范围内的货物,无论该产品是由经销商还是经销商的客户所拥有。

  10.保障

  a.经销商应保障或使制造商免于遭受各种因经销商从事、经营或执行合同造成的人员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失或丢失而引起的索赔和伤害。

  b.制造商应保障并保证使经销商免于任何由于货物本身的损坏、失灵、故障导致的伤害和索赔,除非这些伤害和索赔是由经销商本身或其他原因引起,或是归因于经销商的引导、运作或履行。在全部合同期间,制造商应对售给经销商的所有产品的产品责任负责保险,在总保险额内按每次交货数额至少承担__________________(币种和金额),这种保险把经销商称为附加保险方

  11.知识产权

  a.制造商在所有产品标识、名称、设计、专利和与产品有关的商业秘密等方面拥有有价产权(称知识产权)。以上这些权利全部属于制造商而非经销商。经销商不得宣称其拥有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也不允许经销商将制造商的名称作为其自身名字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由制造商所有。

  b.经销商被授权使用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从事有关制造商产品的经销、再销、租赁和出租事宜。经销商无权使用制造商技术用于其他目的。

  c.所有与制造商产品有关的广告促销材料、报价、发票、标签、装积容器和其他材料均要附上一张声明:即“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由制造商所有”。同时还须注明经销商只是该产品的`经销商。

  d.经销商禁止以任何方式更改制造商用于产品的知识产权技术。所有产品细节、色彩和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商提出的要求。

  e.经销商只能出售使用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禁止经销商将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用于任何制造商生产的半成品上。

  f.经销商不得或试图协助他人复制制造商产品,也不得生产制造或出售任何与制造商产品混淆或具欺骗性的类似产品。

  g.经销商不得从事任何会使制造商的注册或权利无效的行为。经销商不得试图改变或终止制造商知识产权的注册,也不得协助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h.如违反本段文字所述行为将直接导致合同的终止。而且,双方都认可违背本段所述行为将会损害并削弱制造商在名声、信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价权利且造成严重损失。因难以衡量这些界限模糊的权利,所以判定损失是不切实际且不可能实现的。鉴于此,双方同意,如果经销商违背了上述条款所述内容,制造商有权根据每次违约情况按照标在合同附件上的价格处以_____%的损失赔偿。

  12.合同转让

  合同任何一方在没有另一方书面认可前不可随意转让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随意撤回其做出的认可。制造商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撤回认可意见:经销商未履行双方认可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建议的受让人因财务问题不能履行经销商遗留的合同责任;受让人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经销商义务,或受让人未能达到制造商拟定的对新经销商的标准。

  13.独家经销权的终止

  如经销商不再订购或不能支付合同规定的最小一笔订单,如经销商的失误难以原谅或不能被确认是合理的,制造商惟一能做的补救就是终止经销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制造商应在真正终止经销权之前______天内通知经销商,要求其修正失误,否则

  将取消独家经销权。如经销商在通知日期内修正失误,将不取消独家权。独家权的取消不会自行生效。无论经销商是否拥有独家经销权,只要经销商没有另外违反合同规定,合同将仅做职下修订且继续有效:经销商在指定区域内没有独家经销权,制造商亦无义务禁止其销售或其指定他人销售产品及提供给经销商潜在的用户名单。

  14.制造商的合同终止权

  制造商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如下的补救措施:

  a.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通知经销商合同终止:

  (1)经销商被判定破产;

  (2)经销商对任何金钱判决表示不服,持续_________天或更多天的不履行判决的行为;

  (3)经销商无力偿还债务,或有一个被指定的接收人处理经销商的资产;

  (4)经销商因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其权利或产权;

  (5)经销商对重新组织或重新安排其财务和贸易事务提出诉讼,或者别人对经销商提出对上述事项的诉讼。

  b.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补救过失的_________天后,除了最小订单要求,如经销商仍不执行合同,合同终止通知将生效;而如果经销商在通知期内补救过失,合同终止通知将不生效。

  15.经销商的合同终止权

  经销商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a.如出现下列情况立即通知制造商合同终止:

  (1)制造商被判定破产;

  (2)制造商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有一个被指定的接收人处理制造商的资产;

  (3)制造商因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其权利或产权;

  (4)制造商对重新组织或重新安排其财务及贸易事务提出诉讼,或者别人对制造商提出对上述事项的诉讼。

  b.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补救过失的_________天后,除了最小订单要求,如制造商仍不执行合同,合同终止通知将生效;而如果制造商在通知期内补救过失,合同终止通知将不生效。

  16.合同终止时的产品回购问题

  如果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制造商可以但没有必要回购经销商尚未卖出的产品。如果产品牌新且可再转卖的状态,制造商将以经销商购买的价格回购产品,不包括海运、空运、报关和仓储费。如产品未被制造商回购,经销商可自行处置。经销商应保证产品保持不侵犯制造商知识产权或有损制造商名声的状态。经销商应返还或销毁制造商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

  17.合同的补救

  合同双方期望建立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最终,双方会经过友好协商努力解决一切分歧。但当双方发生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名称)解决。除非双方财政部在其他地点,否则仲裁应在__________________受理。一切仲裁裁决都将是最终的、不可再上诉的、结论性的。争议也可以提交法院通过审判解决。本条款并不限制制造商在其知识产权独有权受侵犯时寻求任何其他可能的补救措施。

  18.合同的修改

  仅凭合同双方书面签字认可才可对合同进行修改。

  19.通知

  所有合同项下的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按合同标注的地址送交另一方。如合同一方地址有变化,必须在地址生效后__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日期以收到通知日计。

  20.放弃和拖延

  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另一方放弃了合同赋予它的权利而放弃合同赋予自己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严格按合同履行的要求。

  21.合同条款

  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条款表明双方愿意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协商结果。一旦形成合同,以前双方所有谈判、谅解、说明材料即告失效。合同双方受合同鞭策、约束,各自有机会听取独立专家的建议,包括来自律师和会计师的。双方对合同条款可做出独立决策。如合同中某一条款未生效或失效,可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使之可行;如未做修改,则要删除该条款,合同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经销商(盖章):_________制造商(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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