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5 17:23:50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常用(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常用(15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工作规定

  1、企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按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2、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存放要有序,查找要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单位撤消、合并时,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移交至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提供查阅服务,非财会人员不得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服务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总监签字批准,且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5、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需如实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与借出,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6、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8、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具体销毁程序按如下顺序执行:

  9、由本企业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10、企业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1、由档案部门、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会计档案。

  12、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企业总经理。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交至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企业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

  第一条财务报告是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年终公司按期将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审查账报告一起报董事会。

  第二条按公司的规定,公司应上报的年度报表有下列几种: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营业费用表、投资收益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营业外收支情况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交税金明细表、存货结存表、财务状况比率分析表等,各报表上报前财务部应认真逐级复核,减少差错,确保各类报表的正确性。

  第三条综合反映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体系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费用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表”、“营业收入利税表”、“利息偿还倍数”等。

  第四条按照企业行业的特点,将所有的会计档案按其重要性分为三类,分别存档、保管。

  1.会计报表、财务程序软件、会计账簿、“物料、材料收发结存明细账”、“会计人员交接单”、财务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年审、验资报告”、“账户余额表”等为第一类;

  2.借款、装修、订货合同,经济合同分析资料,工资资料、成本报表、材料价目表以及下发文件,年度、月度财务数据备份等为第二类;

  3.产品还原表、日报表、验收单、领用单、各类账单、转拨单、工作底稿等为第三类。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设两个兼职档案员分管本部门各类档案。各业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平时自行管理备查,到年终列出清单,统一交兼职档案员保管,其余属自行保管的资料应按月份整理,于次月初登记、造册。各档案应分类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并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3

  第一条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组卷、归档工作。平时逐月做好记帐凭证、报表的装订工作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章。按照档案标准要求,年度终了后,在次年三月以前做好报表、帐簿的立卷、装订工作,按报表、帐簿、凭证顺序排列,编好案卷号,抄写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一份会计部门保存,一份存入档案箱,一份随同档案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三条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部保存一年后,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明确责任。

  第四条会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办好移接交手续后才能离职。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做到科学管理,即:存放有序、查找方便、防蛀、防鼠、防霉,防火,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第六条非财务人员查阅档案,须经财务部及档案管理人员同意;财务部人员查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外单位查阅应凭该单位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会计档案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可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会计档案保管到期,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审查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同时将需永久保存的有关凭证抽出组成永久案卷保管。

  第八条销毁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档案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参加,参加人员应对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销毁清册列入会计档案作永久保存。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3

  一、酒店财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会计经理每年对酒店财务会计档案按种类、分年度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记载档案内容、时间、页数、编号予以归档;

  三、财务会计档案须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时间进行保管。

  四、财务会计档案未经总经办批准不得外借,内部借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并办理相关借阅登记手续。

  五、财务部的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需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监交人、移交人和接收人须在移交清单(册)上签认。

  六、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会计经理须提交书面销毁意见及需销毁的会计档案清册,经财务总监审核,呈报总经办批准后执行。销毁时,由会计经理与总经办指定人员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及加盖公章。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4

  第1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财务分析及统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往来对账确认表、验收回单、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外来文件、外发文件、内部文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第2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共5类。各类档案的对应保管期限阅附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凡与国家的规定有冲突的,视同自动作废。

  第3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打印凭证、账簿,并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4条各办事处因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上交财务部。

  第5条会计档案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归类和编号:

  1、凭证:大类编号为a。

  凭证设置要结合企业实际,可按岗位对应设置,可分为:现金凭证,编号1001-1***;银行凭证,编号20xx-2***;销售凭证,编号3001-3***;采购凭证,编号4001-4***;转账凭证,编号5001-5***。可依实际情况分得更细。

  2、账簿:大类编号为b。

  账簿编号应当按照科目的次序进行连续编号:总账账簿编号为01;现金账簿为02;银行账簿编号为03;以此类推。

  3、财务报告:大类编号为c。

  财务报告分为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成本报表。1月会计报表编号为101。2月会计报表编号为102,以此类推;1月财务分析编号为201,2月财务分析编号为202,以此类推;1月成本报表编号为301,2月成本报表编号为302,以此类推。

  4、应收账款往来确认:大类编号为d。

  应收账款往来确认编号按照月份进行连续编号:1月有一本编号为101;2月没有对账确认,没有编号;3月有两本编号为302-303;四月有三本编号为404-406;以此类推。

  5、应付账款往来确认:大类编号为e。

  应付账款往来确认编号按照月份进行连续编号:1月有一本编号为101;2月没有对账确认,没有编号;3月有三本编号为302-304;四月有两本编号为405-406;以此类推。

  6、验收回单:大类编号为f。

  验收回单编号按照月份进行连续编号:1月有五本编号为1001-1005;2月有10本编号为20xx-20xx;3月有八本编号为3016-3023;以此类推。

  7、销售合同:大类编号为g。

  销售合同编号按照签订时间顺序进行连续编号:20xx年1月3日签订第一份合同,编号为-01;20xx年2月5日签订第二份合同,编号为-02;以此类推。

  8、采购合同:大类编号为h。

  采购合同编号按照签订时间顺序进行连续编号:20xx年1月6日签订第一份合同,编号为-01;20xx年2月1日签订第二份合同,编号为-02;以此类推。

  9、其他合同:大类编号为i。

  其他合同编号按照签订时间顺序进行连续编号:20xx年1月6日签订第一份合同,编号为-01;20xx年2月1日签订第二份合同,编号为-02;以此类推。其他合同主要包括基建合同、租赁合同等。

  10、银行对账单:大类编号为j。

  银行对账单编号按照月份进行连续编号:1月有三张编号为1001-1003;2月有八张编号为20xx-20xx;3月有六张编号为3012-3017;以此类推。

  每月银行对账单上必须有一张银行余额调节表。

  11、外来文件:大类编号为k。

  外来文件编号可按时间顺序并结合分类进行连续编号,如-1(分类)-01。非重要的外来文件可以不存档。

  12、外发文件:大类编号为l。

  外发文件编号可按发生时间顺序进行连续编号,如-01。

  13、财务制度:大类编号为m。

  财务制度编号可按发生时间顺序进行连续编号,如-01。

  14、财务通知:大类编号为n。

  财务通知编号可按发生时间顺序进行连续编号,如-01。

  15、审批文件:大类编号为

  审批文件编号可按发生时间顺序进行连续编号,如-01。主要包括经营活动审批文件。一般来讲,涉及与会计账务处理有关的审批文件都要将原件放入凭证里,再复印一份存档,以便于查阅和再复印之用。

  16、工作报告:大类编号为p。

  工作报告编号按照发生时间顺序分两种进行独立编号:一种是向上级汇报的报告,编号为-1(向上级汇报)-01;另一种是下级或同级送财务部的报告,编号为-2(向财务部汇报)-01。

  17、内部文件:大类编号为q。

  内部文件编号可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如-01。主要包括内部部门之间的通知、知会书等与会计账务处理无关的重要性文件。

  18、管理清单:大类编号为r。

  管理清单编号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如-01。主要包括档案管理目录汇总清单、档案移交清单、档案销毁清单、档案借出登记清单、岗位档案责任管理清单等。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4

  1 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已作废的各种票据、已使用完的各种票据存根、各项内部审计报告等。

  3 每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在每月账务完成纳税申报后,由会计人员协同会计主管人员整理、装订,并登记编号入库管理。对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手工账薄、各种登记薄、移交清单等在年终账务完后整理装订入库;对于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在拷贝后即刻纳入档案管理;对于其他财务资料应该入库保管的,但根据工作需要暂时保管在不同会计人员手中,但对于十分重要的资料也应先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相关财务人员按照正常借阅手续借出,以明确责任,保证财务资料的安全。

  4 建立“财务档案登记薄”,每项财务档案归档前,由主管人员确定档案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档案类别分别编号登记管理,由档案管理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登记薄上签字(盖章)。

  5 建立“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财务部门内部需要查阅档案的,需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需要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查阅财务档案资料,如有特殊需要,确需查阅、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且在“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上登记

  6 财务资料只能保留在公司范围内,不能带出公司。除了财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以外,不能借阅给其他人员。如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需要调阅或借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出具正式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工作证件,

  并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以上手续办理借阅、调阅。

  7 财务档案的保管按照《档案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如果超过规定的保管时间需要销毁的`,应上报财务中心并建立“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在保管人员、主办会计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销毁,“销毁清册”作为财务档案保管;其中未清债权债务虽超过期限也不得销毁。

  8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公布财务资料;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财务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写、复制财务档案;不得损毁、分散、丢失财务档案;如发生以上情况,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检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 行政部门应为财务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

  10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务档案管理情况;集团财务中心定期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内部审计财务档案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确保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使其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门是财务档案的具体负责部门,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分为六大类,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年度报告及审计资料管理、资金档案管理、预算档案管理、日常往来文件、决议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其中每部分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类。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

  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4.其它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其它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四条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档案依据分类,分别保存,凭证按月整理保存,次年初将本年账簿存档。

  第五条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档案柜由专人负责分类整理,档案柜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按公司借阅审批流程,经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凭证上涂画,不得拆封、抽换会计档案。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设置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清册,及时登记查阅人或者复制人的姓名、部门、日期、查阅内容、归还日期等。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永久5类。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集团总裁、财务总监在会计档案销毁册上签署意见。

  3.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销毁会计档案,财务总监与董事长办公室人员共同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总裁。

  第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独立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第十三条计算机电子财务文档,原则上应当打印出书面会计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刻录成光盘进行备份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分立,会计档案由分立后的`一方统一保管,另一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移交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法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合并,原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公司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年度会计报告及审计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年度资料包括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这些报表及资料应依据时间、类别分别由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年终报告、审计、验资报告应长期保存,分别装订,注明名称、日期等。如公司内部单位或股东等需要查阅或复制,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及审计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需经公司借阅审批流程批准,资料保管人需记录发放或借出时间、姓名、部门、数量等,并由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资金类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类档案包括资金日报、资金周报、资金计划,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资金台账、融资台账、员工薪酬信息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资金类档案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融资台账信息记录须完整,因融资业务而签定的合同及协议必须将原件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资金类档案的管理应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第五章预算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档案包含月度、季度、年度预算与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等,涉及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性支出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预算档案按年度分类保管。年度预算应永久保存。

  第六章日常往来财务文件、决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日常往来财务文件分为内部往来财务文件及外部财务文件两大类。其中内部往来财务文件包括各子公司、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发放的文件,包括“内部请示报告”、“内部通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外部文件包括公司同外单位之间的所有国、、内外往来文件。

  第二十八条日常往来财务文件应依据内容进行分类保存,如内部规章制度,审计往来文件等等;外部往来财务文件应依据往来单位进行分类存档。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往来财务文件或外部财务文件亦需依据时间顺序存档,以年度为限,以前年度档案需另行存放。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依据集团合同管理规定建立合同台账,进行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合同性质进行分类保存,编制合同清单,每季度清理一次,如有遗失、毁损,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可在财务部门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查阅,须按公司借阅审批流程,经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以影印件借出。

  第三十三条合同文档须指派专人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长办公室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会计结算中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确保各统管单位会计档案完整、安全,更好地为统管单位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档案是指中心本身工作相关的档案以及与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相关的档案,即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账册、报表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中心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及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确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档案质量鉴定。

  第四条中心设立综合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事务部具体负责,各统管会计为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统管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综合档案室领导职责

  第五条分管领导的职切实贯彻执行《档案法》,以法治档,依法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计划加强对本中心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综合档案室机构网络人员的组织领导,并帮助做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负责综合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工作,定期召开档案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档案工作计划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工作,不定期地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专职档案员对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组织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档案存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提高本中心人员的档案意识。

  第三章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第七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级领导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努力提高本中心档案工作水平,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八条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档案室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库房达到“八防”、“三无”要求。

  第九条做好日常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及时收集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写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和其它可作参考的资料,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档案信息的反馈工作和交办的其他档案资料工作。

  第四章专(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完成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负责制定本中心档案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指导、监督、检查和负责本中心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集中统一管理本中心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高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本部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九条负责对本中心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按规定做好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销毁工作。

  第五章档案接收与统计

  第二十条凡在中心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统管会计立卷,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件承办人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事务部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中心档案室接收的档案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档案制成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标准。档案要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正确科学,装订结实美观,便于保管利用。第二十二条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后,签名盖章,办妥交接手续(一式二份)。第二十三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鉴定、查阅、保管数量登记簿和统计簿,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定期核对。

  第二十四条日常工作中,根据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经领导审核签章和填报人盖章,方能上报。

  第六章档案保管和库房管理

  第二十五条库房内应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温、防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霉。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吸烟,并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杂物,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第二十八条适时做好通风、除湿、密闭工作,温度尽量控制14℃—24℃相对湿度控制45%—60%范围内,每天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非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在本中心档案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定期进行库房档案资料检查。对新收入库的档案事先均需严格检查,安放除虫剂,防止档案虫蛀和霉变,同时进行档案进出登记。

  第三十一条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库房门窗必须紧闭,下班前认真检查,管理好电源,做到人离灯熄、电源切断,确保库房安全。

  第三十二条库房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编上号码。

  第三十三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清点档案,发现缺少或破损,立即进行查录或修复,确保保存的档案账实相符,无失少,无破损。

  第七章档案保密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确保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三十六条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三十七条加强有密级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移交、保存、利用、借阅、复制、销毁等制度。查阅秘密档案必须履行请示、审核、登记手续,并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复制件的密级。

  第三十八条销毁过期档案或材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档案调阅

  第三十九条查阅档案者,需说明利用目的,办理借阅手续,必须先登记后查阅或复制。第四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单位财务经办员查阅档案的,须按规定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登记后向档案室调阅(复制)档案。

  第四十一条审计、税务、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外部单位查阅档案的,须凭相应文件或介绍信,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调阅(复制)档案。第四十二条查阅秘密档案资料时,需由查阅者提出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四十三条非中心工作人员查阅少量档案时,一般应在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并在档案调阅室内查阅。

  第四十四条单位需借阅会计档案并带离本中心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填写《会计档案借阅单》,执法部门借调其他单位档案的,应附有相关文件依据或介绍信。《会计档案借阅单》应加盖借阅单位公章,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借阅。

  第四十五条平时查借阅档案应于当日归还,遇同级审计,最多不得超30天,超期借阅应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催收,收回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有否缺损等情况。借阅者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外借给其他单位。

  第四十六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严守秘密,不得翻阅和抄录查(借)阅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十七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损毁档案,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档案通过利用,不论其利用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均需及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工作人员应协助利用者办好利用登记手续,同时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效益反馈信息的收集、积累分析、汇总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8

  1、财务(包含内部核算财务)要依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或立卷后送公司档案室存档。存档时,必需由财务经理核对、清点数量无误并签署存档记录表后,档案管理员方可予以存档。存放会计档案的档案柜必需双锁开关,钥匙由主管会计和财务经理各持一把(不同锁)任何人经批准后方可查阅财务档案,必需由主管会计、财务经理共同开锁,由主管会计妥当保管,严防失火、损坏、丢失。

  2、公司内部任何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调阅或复制档案,要凭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

  3、档案销毁,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由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共同监督。销毁的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管。

  4、会计人员变更,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监交,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主管会计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记录簿,档案收发调阅等事项要适时登记,出纳人员不能兼管会计档案管理。

  6、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记帐的依据。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两项内容。

  7、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相关会计人员对公司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需逐笔按凭证的实在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需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8、会计凭证要妥当保管,会计人员要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要遵奉并服从借贷记账法的原则,据以登记帐簿。

  9、记帐凭证可依据每一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依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每月终了应将已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

  10、财务部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两种日记帐、总账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的各种明细帐、明细分类帐簿等。登记帐簿要做到数字精准、摘要清楚、登记适时、有依据,并能反映各项资金占用和资金的来龙去脉,以便对帐簿记录进行分析查核。

  11、各种帐簿的记录必需月月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按月结帐前必需将本月内发生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对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实在格式,必需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

  12、任何会计档案、帐本、凭证等会计资料需复印必需由财务经理书面批准,否则微机室不予受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 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

  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二、档案管理内容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合同及协议。...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健康档案存放制度1、档案存放要整齐、整洁,注意防潮、防火。2、档案存放标识要清楚。3、档案装订、存放要便于查阅,要有目录,按时间顺序,系统的排列,分类存放。4、档案存放要按年、按月存放,不得混年、混月存放装订。...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呢,大家是否有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档案管理制度【1】一、 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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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销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会销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一、《中老年健康调查表》表格的使用和管理:1、此表格用于与顾客初次接触,为掌握顾客基本信息使用。2、此表格仅供满意代表或销售主管收集顾客资源时使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0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1.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1.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1.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管理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必须由财务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财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各管理处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公司总部有关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财务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6、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管理处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期限保管。

  7、会计档案的销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必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必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9、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学校会计档案由校档案室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档案室负责对会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移交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的存放、查阅和保管以及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馆前)、查阅等项工作。

  三、 财务处内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建立健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内容

  一、 会计档案是指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经济合同,以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

  1、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帐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2、记帐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帐簿的凭证。学校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统一、通用的记帐凭证。

  3、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的会计信息的工具。会计帐簿由具有一定格式的帐页组成。会计帐簿包括:

  (一) 总分类帐

  (二) 收入明细帐(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三) 支出明细帐(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四) 往来明细帐(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应付票据、应缴税金、代管款项)

  (五) 现金日记帐

  (六) 银行存款日记帐

  (七) 固定资产明细帐

  (八) 材料明细帐

  (九) 事业基金明细帐

  (十) 专用基金明细帐

  (十一) 固定基金明细帐

  (十二) 事业结余明细帐

  (十三) 其他对外投资明细帐

  4、 财务报告指用来映会计实体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文字说明等。

  5、 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会计软件使用说明,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及使用说明,会计电算化处理授权登记或使用权限备案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6、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包括:

  (一)学生名册;

  (二)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

  (三)工资薪金发放清册;

  (四)住房公积金备查簿;

  (五)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7、 学校财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应同时将光盘、磁盘、磁带等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8、 以下与财务会计核算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二)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学校对外投资的文件及相关投资证明;

  (四)学校年度收入分配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五)各类审计决定、报告及意见;

  (六)国家及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在下一年度一个月之内交到财务处档案室自行保管,以便随时查阅,保管时间一般一至二年,期满后,编造清册上缴学院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要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建立健计档案的查阅、复印登记制度,既要方便查阅会计档案,又要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外单位查阅财务处的会计档案时须经财务处领导批准方可查阅。调阅查账时,档案原件一般不予借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按期归还。需保密的原始材料,按规定不得泄密。财务处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始凭证,查后须将资料放回原处。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总账十五年,明细账及登记簿十五年,月、季报表保管五年,年终决算报表永久性保管。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院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处及有关单位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5、学校财务处、档案室应提供合适的会计档案保管条件,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

  第四章 移交和移动

  1、学校财会人员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2、移交会计档案的部门,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的期限、已保管的期限等内容。

  3、财务处和档案室之间移交会计档案由财务处和档案室指派人员处理;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责任

  1、 学校财务处、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各级会计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单位负责人、专兼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责任。

  2、 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立卷的及时性负责。

  3、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对由于以上原因而造成会计档案毁损的,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4、 各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登记制度。不得擅自涂改、拆封、抽换会计档案 。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

  一、使用语音室上课的'教师必须经过技术擦作培训,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二、每学期每班第一次使用语音室时,必须对学生进行培训教育。

  三、语音课一般按学校排定的时间进行,临时变动,应及时与分管责任教师联系,以便合理安排。

  四、分管责任教师应协助上课教师做好课前准备和课后检查工作,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五、教师在上语音课之前或之后都应检查有关设备是否完好,用后填写使用情况登记表,如有损坏,及时与分管责任教师联系,酌情处理;若隐情不报,事后加倍处罚。

  六、学生进入语音室后,须接受老师的指导,按座位表就坐,不准随便调换座位。

  七、使用者(学生)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则,听音时仔细检查耳机性能。先把音量调到最小,方可开机。听音设备不得作收音、娱乐及其它用。不准拆接电器线路。耳机、话筒应该轻拿轻放,不准敲打。如发现机子故障或损坏,应立即与教师联系,以便妥善处理。如属不按要求使用而造成损坏则要追究个人责任。

  八、遵守纪律,爱护公物,注意卫生,保持室内整洁;责任教师每天必须检查室内卫生情况,每星期彻底打扫室内卫生。

  九、人离语音室,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并上锁,以保安全;责任教师应每天检查以上内容,以策万全。

  十、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语音室。

  十一、造成损失有相关人员负责赔偿,教师操作不当由教师自行负责;语音室责任教师负责设备安全、日常维护以及卫生等,玩忽职守者除负责赔偿损失外,还应扣除“教师发展评价”考核分10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3

  一、总则

  会计档案是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总结经验教训进行决策所需的重要资料,也是检查各种责任事故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经财务处领导研究决定,学校财务处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处办室负责,财务处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和相关材料的保管。档案室要具备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档案管理员要做到会计档案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不得封包封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保存条件的,应同时将光盘、磁盘、磁带等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

  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会计凭证。

  (1)按年立卷:每年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按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2)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3)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4)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5)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五、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和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处各科室会计档案临时保管一个月,再移交财务处档案员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财务处长同意。财务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1、财务处各科室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归档要求装订成册,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

  2、一月之内的会计档案暂由财务处科室保管(每月要向财务处档案管理员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一月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处各科室移交清册交财务处办公室统一保管,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期点收,财务处各科室可以自留一份档案目录和移交清册。

  3、移交会计档案要有主管领导参加,清点后由主管领导及交接三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5、财务处档案管理员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负责登记。

  6、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册卷的装封,如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原财会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7、会计档案一经归档,其保管、借阅、销毁均有财务处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8、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规定执行。

  六、会计档案的调阅

  1、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本单位人员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要有正式介绍信,同时要经本单位处长及单位领导批准。无论本单位人员还是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必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薄,要详细登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数量、内容、归期等。审批人必须在借阅登记薄上签名。

  2、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私自在会计档案上勾、划,不得私自拆散原卷册,不得抽取更换,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3、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本单位处长或校长批准方可复印,复印件必须加盖我校公章方能生效。

  4、经批准借阅的会计档案,应限定归还的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七、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八、会计档案的销毁

  1、财务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财务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有关单位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共同派员监销。

  九、附则

  1、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4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掌握医院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例会制度应明确固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议题。

  会议议题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听取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负责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3、讨论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

  4、听取其他科室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或讨论医院在安全生产方面给予奖励或批评教育及处罚的科室或个人。

  6、审定医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听取关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对上一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科室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医院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3、新员工(含实习、代培和临时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单位级、科室级和班组级。

  单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

  (4)医院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的重要性;

  (5)消防、交通、特种设施等安全生产知识;

  (6)医院的生产经营特点、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7)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8)医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9)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等应急救援知识。 科室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科室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本科室的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4)要害部位及设备分布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班组生产性质及特点;

  (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职责;

  (3)所使用设备设施状况、性能及保养知识;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文明生产要求及安全操作示范。

  4、离岗6个月以上的员工,要进行复工教育;转岗(变换工种)以及使用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员工,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6、对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采用岗前培训、岗上培训、板报图片、专题宣传栏、录像广播、知识竞赛、讲演讲座、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记录保存至该员工离职为止,平时教育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对各岗位、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及时发现设备设施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各岗位要确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每日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加强巡视,确保安全。

  3、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并督导各科室、各班组做好岗位检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每次检查都应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4、每周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除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和生产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外,还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情况要在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

  5、除进行日常、每周检查外,还要进行专业性检查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检查,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6、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7、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出记录。特种设备在检查和日常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8、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指导,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9、对于检查所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签发整改通知并及时解决,整改后复查。如果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和制定整改计划。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3、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可分为三种:

  (1)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2)各科室上报的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

  4、事故隐患分为内部原因所致和外部原因所致两类。

  (1)内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记录。

  (2)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形成隐患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科室,并做好记录。在事故隐患消除之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涵盖医院所有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或设备设施(如:配电室、锅炉房、厨房、高压氧舱、检验(实验)室、药品(生物制品)仓库)等。

  6、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1)电气线路是否有私拉乱接或裸露和老化损坏现象,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等;

  (2)疏散通道挤占、堆放杂物现象;

  (3)消防设备设施维护(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卷帘门等)状况;

  (4)库房、机房管理;

  (5)应急广播系统;

  (6)违章操作(电工、锅炉工、驾驶员等未持证上岗);

  (7)排油烟管道;

  7、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相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采取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防范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4)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8、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根据工作分工,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各科室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3)对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相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解决;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单位第一责任人,召开专题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措施;医院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有关科室报告。

  (5)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备案登记制度。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科室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并保留三年以上。

  (6)安全生产管科室对事故隐患及时汇总,向医院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按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发生的问题,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后果的责任。

  2、在每年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当列出用于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项目,便于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

  3、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改变;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4、安全生产资金在使用时,应有使用科室或项目的书面申请,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批,由财务科核准发放。

  (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危险作业包括电器维修、金属焊接、高空作业(高处维修、清洁卫生、装饰装修)和清理地沟等。

  2、凡在危险作业前,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进行审批备案。作业时,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视其危险程度,可直接派人现场监护,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看护。

  3、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穿着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等,作业区域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现场监护人员要严格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是否可靠,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先学习医院制定的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可开始作业。

  7、清理地沟时,打开地沟盖后,要先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经检验地沟内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方能作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5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明,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更是单位重要档案之一。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使会计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公司所属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划、预算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会计档案的调阅制度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应征得单位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一般为,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

  2、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代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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