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请求申请书

时间:2024-07-18 14:10:4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变更请求申请书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变更请求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变更请求申请书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1

  xx人民法院:xxx

  xx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xxxx

  被执行人xxxxxx

  本院在执行xxxxxx一案中,因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xx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xx人的'权利义务由xx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xx

  20xx年xx月xx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2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贵院重新审理的原告钱长猛与被告宁河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将原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变更后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恢复原告教师工作; 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自20xx年10月至实际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整理后事实和理由:

  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原告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二中担任汽车司机工作。

  1991年5月11日,原告被调入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任教师。

  1993年1月份,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8月1日,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续聘原告继续担任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教师,并向原告颁发了《聘用制干部证书》,此次续聘自1996年1月1日起,没有约定聘用终止时间。

  此后,原告一直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并于20xx年10月被停发工资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即建立无固定期的'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非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不得解除该聘用合同。

  目前,被告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并停发原告工资,已经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劳动权益,原告故此依法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原告):xxx

  20xx年xx月xx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____省____市______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____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____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此致

  ____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xxx元,被告已经垫付xxx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xxx元;

  2、其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xxx元

  2、护理费:xxx元(住院xx天,出院后卧床xx天,共xxx天,每天xx元)

  3、误工费:xxx元(住院xx天,出院后休息xx天,共xxx天,每天xx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住院xx天每天xx元)

  5、营养费:xxx元

  6、交通费:xxx元

  7、残疾赔偿金:xxx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xxx元; xxx20年×20%=xxx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

  9、伤残鉴定费:xxx元

  10、摩托车损失:xxx元

  合计:xxx元

  被告已垫付医疗费xxx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x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

  1、父亲:

  2、大女儿:

  3、小女儿: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5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被告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贵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已出具了鉴定报告,原告根据该鉴定报告将诉讼请求依法变更为下列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急救费_________________元、医疗费_____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元、摩托车修理费_________________元(财物损失费)、摩托车施救费_________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元、残疾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_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元、司法鉴定费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上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

  (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申请恳望贵院予以裁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xx年11月1日生,住--省--市---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

  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7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11月7日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大学湘雅医院

  住址:xx市xx路87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院长电话:xxx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x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1元;误工费元;交通费.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7月9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8

  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

  申请事由:____________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时间:______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9

  申请人:赵湘群,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12号

  被申请人:方艺龙,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寺前6号

  申请事项:将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合伙事项予以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27日于昂奥赵湘群与被告方艺龙订立“平江鸿星墙材有限公司股份协议”,由原告入股20万元,共同组建平江鸿星墙材有限公司,占20%股份。同日,被告方艺龙出具加盖收原告入股资金20万元。此后,该公司一直未发起成立,被告却与李蹦阳等人合伙成立鸿星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并将原告入股平江县鸿星墙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带入鸿星页岩砖厂,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原告本人意愿,将原告的股东身份改为了隐名合伙人。导致原告不能行驶合伙人权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23日,该砖厂多次分红,被告却仅支付原告一次分红款七千余元,也不将砖厂经营和分红等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向被告询问时,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入股资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合伙关系成立,向原告释明“你是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现根据前

  实际情况,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同时,申请追加鸿星页岩砖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法院准许。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年12月11日签定的《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

  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

  ____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济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20__年2月27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合同款125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要提供给申请人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燃料油的.标准,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请!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11

xx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诉被告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审理之中,因之前原告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报告已出具,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119904.35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73600元、护理费219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31元、营养费3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892815.35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余款772815.35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47500元,即为725315.35元,由被告(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580252.28元。合计要求被告承担700252.2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申请望贵院裁准。

  申请人:邹xx

  xx年xx月xx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1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雨寒,女,35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供水大队,职工,住临邑县临盘镇宏达三区18号楼9号。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 宏刚,男,37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车管大队,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曙光小区23号楼10号电话

  张雨寒因与魏 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__年7月18日作出的(20__)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__)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XX省XX市XXX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32020319XXXXXXXXXXXX。

  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XX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此致

  XX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青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年11月28日

  变更请求申请书 篇14

致xxxxx: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20xx年11月1日生,住xx省xx市xxx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xx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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