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

时间:2024-07-22 10:43:42 通告范文 我要投稿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经典(9篇)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1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经典(9篇)

  一、校园内禁止私设商亭、摆摊设点;禁止学生随意进行经营性摆摊、变卖或推销物品。

  二、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推销、促销或服务活动。

  三、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四、对不听劝告,违规设早点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一经发现,对经营物品给予没收处理。

  五、对校内商点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合同、无理取闹者坚决给予清理或取消合同。

  六、对于毕业班同学要处理个人物品、旧书等确需摆摊点的,经学工处、保卫处批准后,可在20xx年6月1日至6月15日在后勤服务集团大楼北面广场集中摆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

  特此通告。

  通告人:

  日期: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2

各校内经营单位及全体学生:

  为了加强校园内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营造健康向上、文明有序的'校园迎新氛围,经学校研究决定,迎新期间(9月6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1、任何学生不得在校园内私自摆摊设点,不得进入新生宿舍推销学习、生活用具等物品。

  2、任何校内经营单位只能在自己营业点内经营,未经允许不得跨门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活动,检查发现后不听劝阻者学校相关部门将重新考虑其校内经营许可权。

  3、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特别是学生公寓区域摆放车辆、杂物等抢占地方、阻碍交通,破坏正常校园秩序。违者,请立即自行清除。否则,学校将采取措施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负。

  请各校内经营单位的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和引导,要求校内各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合法守纪经营;各院系需要引导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文明、有序的迎新秩序。

  通告人:

  日期: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3

各系(室)、中心(部)、各校内经营单位及全体学生:

  20xx年8月15、16日和29、30日分别是20xx级新生和其他年级在校学生规定报到时间。为了加强校园内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营造健康向上、文明有序的校园迎新氛围,经学院研究决定,新老生报到四天内,未经学院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摆摊设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任何学生不得在在院内私自摆摊设点,不得进入新生宿舍推销学习、生活用具等物品,检查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并报所在系给予相应的处分。

  2、任何校内经营单位只能在所属的摊点内经营,不得在学院规定区域外摆摊设点进行推销活动,检查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撤销其校内经营许可权。

  3、学院团学组织和各系迎新志愿者,不得以迎新的名义参加、组织任何校外商业推销和宣传,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公开销毁,并报学院团委和所在系给予相应的处罚。

  4、各迎新室外接待服务点的所需帐篷由建设与条件保障部统一购置派发,各单位接待服务点不允许使用带有商业广告宣传的遮阳设备和服装,一经发现保卫部予以没收。各系除学院规定的迎新接待服务点外,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在校内设迎新服务点,所有的迎新宣传活动尽可能在规定的宣传橱窗和接待服务站进行。若确实需要,请提早向迎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各系未经学院许可私自设点的,保卫部将予以撤除,并通报学院迎新工作领导小组。

  5、保卫部加大门卫的排查力度,力争从源头上避免不法分子和违规物品的流入校园。各校内经营单位,应提早备足货源,合理定价,以满足新生的购物需求。

  6、新学期开学后,关于学生个人在学院规定区域进行小商品交易的'相关事宜,将按照学院的有关制度进行规范执行。具体细节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各系要加强新生报到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学生公寓物业部门要加强安全巡查、阻止闲杂人员进入宿舍,防止诈骗、盗窃案件发生。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问题查处由学院建设与条件保障部、学生服务中心和保卫部联合行动,建设与条件保障部负责统一认定各违规单位;学生服务中心协调监管好院系各级团学组织;保卫部负责执行查收各单位和个人的违规物品。开学后,保卫部将所有没收物品统一交由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做校内外爱心捐赠活动。请各系、各校内经营单位,加大该通告的宣传和教育,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执行规定,保证迎新工作安全、顺利、圆满完成。

  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校内经营管理投诉服务电话:XX。

  学院保卫部校内24小时安全报警求助电话:XX。

  XX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XX年7月8日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4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设摊点;禁止任何个人(含学生)随意摆摊,经营或推销物品。

  二、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三、凡未经学院允许私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的',学院将对其进行强制取缔。

  特此通告

  通告人:

  日期: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5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禁止私设商亭、摆摊设点;禁止学生随意进行经营性摆摊、变卖或推销物品。

  二、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推销、促销或服务活动。

  三、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四、对不听劝告,违规设早点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一经发现,对经营物品给予没收处理。

  五、对校内商点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合同、无理取闹者坚决给予清理或取消合同。

  六、对于毕业班同学要处理个人物品、旧书等确需摆摊点的,经学工处、保卫处批准后,可在20xx年6月1日至6月15日在后勤服务集团大楼北面广场集中摆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

  特此通告

赣南xx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xx年五月十九日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6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含宿舍内)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设商亭;禁止任何个人随意摆摊,变卖或推销物品。

  二、对不听劝告,违规设小吃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对经营物品给予没收处理,损失自负。

  三、对于毕业班同学要处理个人物品或旧书等,校团委设有跳蚤市场,经团委备案批准后,可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集中摆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

  以上规定望各位师生员工认真遵守,自觉执行,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如有违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通告人:

  日期: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7

  公路是我x的旅游风景线,展示着对外形象。但近段时间以来,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路段更有日趋严重的趋势。为了保障旅游风景线的完好、畅通和安全,根据《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旅游风景线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在公路两侧摆设摊点的',必须距离公路水沟外缘3米以外。

  二、对在公路上摆摊设点,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的,可暂扣物品或强行排除。

  三、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通告人:

  日期: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8

  为做好20xx年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项工作,给广大考生和全体监考教师创造良好的学习、考试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推销物品。

  二、校园周边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三、对违规设置小吃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物品进行暂扣。

  四、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xx年11月24日起施行。

  通告人:

  日期: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9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维护良好经营秩序,预防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居民正常出行,真正做到还路于民、还净于民。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和《xx县城区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所有猪肉、蔬菜摊点应就近进入集贸市场经营。

二、禁止占用城区道路(含人行道)经营猪肉、蔬菜等商品。

  三、禁止无照经营蔬菜、猪肉产品。

  四、禁止“白条肉”上市经营。

  五、凡无照经营蔬菜、猪肉产品行为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销售非定点屠宰猪肉产品行为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转让、伪造猪肉检疫证明、标志行为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凡占道经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xx年9月10日起施行。

  通告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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