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1 08:02:34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人。

  第三章资产

  第三条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四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五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备用金、预付款和待摊费用等。

  第二节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量:

  一、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公司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五、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六、在构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其有关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帐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八、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八条折旧范围、方法和折旧率。

  一、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即一般设备采用平均年限法;交通运输设备采用工作量和平均年限相结合的方法,以平均年限确定每年最低折旧额,当按行驶里程计算折旧额小于最低折旧额时,以最低折旧额计提;当按行驶里程计算的折旧额大于最低折旧额时,以按行驶里程计算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率

  1、电子设备5年,年折旧率20%;

  2、运输工具5年,年折旧率20%;

  3、其他设备10年,年折旧率10%;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成本或者费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时,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

  (一)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及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第四章负债

  第十二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等。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十三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单位净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六章收入

  第十四条收入的确认应根据不同收入类别,按月确认收入实现。

 一、收入确认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与收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二)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公司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十五条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第十六条公司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由财务部门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十七条成本是指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耗费。费用是指公司为从事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等。

  第十八条按规定提取工资附加费和坏帐准备。

  第八章节约与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九条节余与收益总额包括经营收益、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一、经营收益为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再减去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经营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受到减免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公益救济性捐款、经济性财产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收益弥补,下一年度税前收益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用税后收益弥补。

  第二十一条经营活动实现的经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

  二、提取10%的盈余公积金;

  三、根据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

  第九章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表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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