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5 16:21:52 公共管理 我要投稿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

  一、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午后、晚上各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冲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两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无异味。苍蝇、蚊虫孳生季节专心实行灭杀措施

  五、干部职工要礼貌入厕,爱惜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刚好放水冲槽,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2

  公共厕所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杜绝安全隐患,落实专人负责,特制定本规定。

  公厕开放时间:

  5月1日至10月31日早5:00至24:00

  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5:00至晚23:00

  一、公厕每天至少打扫二次,公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

  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并做好相应的设备运行记录。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

  二、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

  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

  三、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1.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2.在便器外便溺。

  3.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4. 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

  5. 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6.禁止在公共厕所内吸烟,使用明火,防止沼气中毒及爆

  炸。

  7. 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公厕管理员要保持服装整洁,佩戴胸卡。文明作业,礼貌待

  人,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五、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公厕设施的

  使用方法;填写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发现求救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六、公厕管理员必须严守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发现空岗

  一次提出警告,累计二次罚款50元,予以辞退。

  七、公厕管理员由所在村委会选拔使用。由北京上庄诚泰兴业公

  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组织安排相关的学习培训和安全教育。

  八、领导或上级管理人员对公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公

  厕管理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超过二次者,公司予以解雇。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3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容行业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然而,美容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美容院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为了确保美容院的安全和卫生,制定一套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美容院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卫生与消毒管理

  美容院的环境卫生和消毒管理是比较重要的一环,通常采取定期清洁和消毒的方式。对于美容器具,按照国家卫生法的要求,美容院应该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式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杀灭各种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美容院消毒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天记录消毒时间、用品、药品、方法的记录及消毒灭菌效果。

  2. 美容师培训

  良好的卫生习惯需要员工深刻的认识和思维,美容师的卫生素质和卫生知识程度是影响美容院公共卫生的关键环节。因此,对于新进员工和老员工,美容院都应该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卫生意识的`认识和对于处理客人肌肤的卫生标准的理解。

  3. 美容产品管理

  美容院的美容产品要有专人管理,对于每一份产品要有清晰的使用记录,以便于随时查询。在使用之前,要认真检查空气开关等重要环节,确保患客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统一的机器设备维护避免因拖延时间而给顾客造成不必要的耽误。

  4. 废品处理

  美容店产生的各种废品需要及时清理和处理,保持良好的卫生和优美的环境。美容院应该对于废弃物品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理,例如美容产品废弃瓶子应该统一投入废品回收站。对于弃治同等废料需要妥善安排的暂存,美容器具也应该在货架上分门别类地存放,确保美容院整洁、卫生。

  综上所述,针对美容院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美容行业也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的水平。美容行业应注重员工卫生素质的提高,并且严格执行康复手术的卫生标准,才能长久保持行业的发展和健康。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4

  一、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各项卫生设施的图纸、文字等材料、卫生许可相关资料、卫生自查记录、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档案管理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卫生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共场所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

  1 、公共场所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

  2 、在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 、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 、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卫生档案室。

  5 、卫生档案管理员实施卫生档案归档。

  六、卫生档案的借阅

  1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可直接通过卫生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 、因工作需要,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卫生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卫生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卫生档案只能在卫生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4秘密级卫生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小时。秘密级卫生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 、卫生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卫生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七、卫生档案的销毁

  1 、公共场所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

  2 、当某些卫生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 ;、凡属于密级的卫生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卫生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 、经批准销毁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卫生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卫生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 、在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5

  第一条公司公共活动区域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款公共活动区域卫生打扫归口后勤总务指定专人负责打扫;

  第二款全体干员要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遵保卫生管理各项规定;

  第三款果皮、纸屑等不准随地抛丢,要把垃圾入垃圾桶;

  第四款全体干员不准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以防疾病传染;

  第五款公共场所花草、果树不准顺手摘取,要珍惜;

  第六款公共场所设备不准乱移位,乱涂乱画;

  第七款公共场所不准私自乱帖广告、字画、启事牌;

  第八款公共场所不准赤身、赤脚包含体育活动;

  第九款公共场所干员衣着要干净整齐、得体大方;

  第十款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一款公司大门必需保持干净、围墙灯泡不可残缺;

  第二条宿舍区域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款全体留宿干员要讲究集体卫生、个人卫生、防备疾病;第二款干员个人要勤刷牙、勤洗澡、勤更衣、当天换洗衣裳当天洗;

  第三款不得留长指甲、男生不得留长发、不得留胡须;第四款走廊过道不得赤身、赤脚;

  第五款饭前饭后要勤洗手;

  第六款个人床上被褥、床单、枕头要勤洗;

  第七款宿舍内不准吸烟、不准私自存放化学异味物品;第八款宿舍值日生要勤打扫地面、门窗、洗手间等卫生,不能有蜘蛛网、灰尘,;

  第九款宿舍空调、风扇、电话、灯管要勤擦洗,不能有灰尘;第十款全部零碎废品、果皮要放至垃圾桶内且常常性前后门打开通风,使宿舍内空气无异味;

  第十一款宿舍过道要勤拖洗干净。

  第三条生产现场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款生产现场卫生打扫归口现场负责,其清洁工归口现场管理;第二款全体干员必需着装整齐、干净,不可有赤身、赤脚现象;第三款现场车间天花板、墙角不可有蜘蛛网和不洁水迹;第四款灯管架、风扇要每周六进行一次打扫除,无蜘蛛网、灰尘异状;

  第五款输送带机器在上班时员工要用2分钟进行擦洗干净;第六款每个员工工作区域不可有纸硝、碎布条等其它物;第七款地面不可随地吐痰,不准带任何零食物进车间;第八款车间现场洗手间清洁工要勤冲洗打扫,不可有异味;第九款车间全部萝框要擦洗干净,不可有灰尘和残缺异状;

  第十款车间全部电源开关、消防栓、电话、各吊牌标示物不可有灰尘;

  第十一款车间门窗玻璃、窗帘必需保持干净、不可有灰尘、污迹;

  第四条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款办公室清洁工归口后勤总务管理;

  第二款大门天花板灯管、墙壁、地面必需保持干净;

  第三款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空调等设备必需保持干净卫生,不可有灰尘;

  第四款办公室内花草要勤浇水,且保持清洁卫生、无虫;

  第五款工作台、坐椅、资料框文件内必需保持清洁无灰尘;

  第六款屏风、玻璃窗及窗帘必需保持清洁;

  第七款办公室内空气无异味、光线通风正常;

  第八款办公室洗手间保持勤冲洗无异味;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6

  鉴于新型肺炎防控的严峻形势,针对疫情,我矿立即成立了疫情防范小组,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质筹备等方面工作,确保公司所有的疫情防护措施做到位。为控制新型肺炎不被外界转入我矿,特制定本出入管理制度。

  一、矿井实行闭式管理,门卫室出入口设在公司过磅房铁门处,其他出入口(含小路)一律进行封闭,严禁人员随意出入。

  二、门卫室值班人员要24小时值班蹲守,不得离岗,在值班时间要佩戴好医用口罩。

  三、有车辆、人员出入时,要对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并对入矿车辆进行消杀工作,登记时问清来由。

  四、没有佩戴口罩或佩戴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入矿,如有主疫情区(湖北籍、武汉籍)人员一律劝阻不得入(返)矿。

  五、门卫室值班人员对入矿人员按《企业外来人员信息统计表》或《阜田镇外地返吉返工人员信息登记表》进行操作并如实说明并填写相关内容。

  六、返工、入矿员工必须填写《员工行程登记表》,在信息表上签字并承诺属实。

  七、进入矿区后在矿区设定的宿舍隔离观察14天;在隔离期间不得离开隔离区。隔离期满后可解除隔离工作。

  八、离开隔离区如有隔离人员,24小时进行看守,看守人员不得随意走动。

  九、隔离期间应满足隔离人员的生活需求,要有单独卫生间一日三餐由矿食堂按标准统一配送,实行分餐制。

  十、在隔离期间,要每天按要求进行体温检测,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并报矿主要管理人员。

  十一、在封闭式管理期间各员工吃住在公司,不得外出

  十二、地面值班安全员为健康情况检査报告第一责任人。

  十三、每天上午7:30—8:30、中午12:40、下午18:00点由地面值班安全员检查矿井人员岀勤及健康情况

  十四、早检、午检、晚检一旦发现有人发热、红外线体温检测≥37.5℃或有流感样症状(流鼻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腹泻)等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吴XX,及时送往隔离室,并与XX县人民医院联系,送往医院就诊电话:120

  十五、晨检、午检、晚检时间以外发现有可疑症状者,矿井职工有责任及时报告至地面值班安全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其被举报进行排查,确定有第十四条所诉症状时应立即按规定隔离。

  十六、坚持追踪及电话随访制度。如有各相关人员在院隔离治疗期间矿主要负责人要做到追踪了解病情变化及诊治凊况,每天与保持联系。主要负责人要将患病职工情况及时报告村委会。

  十七、实行疫情快报制度。地面值班安全员要将晨、午检情况汇总、筛査,如发现一例及以上病例具有流行病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需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谎报、瞒报、漏报要追宄相关人的责任。

  十八、实行零报告制度,晨检、午检报告结束后,班安全员及时将全矿汇总、筛查情况报主要负责人,责人每天13:30之前向村委会和疾病防控中心报告职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即使没有岀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

  十九、如有重要事要外出,须写外出事由说明书,领同意后方交门卫室,门卫室负责人收到说明书后进行登载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

  二十、外出人员在疫情没有消除前原则上不得入矿,需要入矿的,要按照入矿《阜田镇外地返吉返工人员信息登并按要求进行14天隔离观察。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7

  公共卫生是指社会上所有人的健康和卫生状况,而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公共卫生而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本文将以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中心,探讨其重要性以及如何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

  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意义重大。在公共卫生场所中,往往密集,环境复杂多样,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就容易给疾病的传播和蔓延提供便利条件。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人们在这些场所的行为举止,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首先,完善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公共卫生场所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明确各个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可以规定公共卫生场所的排污和通风等基本条件,确保环境卫生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此外,对于公共卫生场所中的重点区域,如厕所、食堂等,还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清洁、消毒、设立警示标识等,减少病菌的滋生和传播。

  其次,加强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是关键。制定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场所的和检查,确保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惩处,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素养,让大家都意识到公共卫生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卫生规定。

  此外,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应与科技发展相结合。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卫生管理和监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设备、人脸识别等技术,提高卫生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比如,在公共卫生场所设置智能洗手器,可以自动感知用户并自动开启水龙头,避免直接接触。此外,还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病菌传播进行模拟和预测,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总之,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对于维护公众的健康至关重要。我们应该重视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并加强公众卫生意识的培养,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8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 1 洛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区疾控中心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9

  作为消费者,我们经常光顾美发店。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美发店的规章制度条例。然而,美发店规章制度条例的存在必不可少,因为它能够确保消费者得到一个安全、文明的环境,并且确保美发店的服务质量。以下是美发店规章制度条例的一些内容。

  一、经营牌照

  美发店必须有合法的经营牌照,否则他们无权开展业务。美发店的经营牌照应该张贴在门口,以确保公众可以看到和理解美发店的身份。

  二、环境卫生

  美发店应该保持干净和卫生,店内应该放置垃圾桶。毛发和其他垃圾应该经常清理,以确保美发店始终保持环境卫生。

  三、器具消毒

  美发店应该定期清洗和消毒器具,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此外,美发店应该有合适的记录,显示器具的清洁和消毒情况,以便监管机构检查。

  四、服务价格

  美发店应该公开他们的服务价格,并且在开始服务之前征求消费者的同意。此外,美发店不应该在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如果需要,必须征求消费者的同意。

  五、服务标准

  美发店应该保证服务质量,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所有服务必须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并且应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则美发店应该及时改正。

  六、员工礼仪

  美发店员工应该穿着整齐,维护店内的纪律和秩序。员工应该礼貌,提供优质服务,遵守美发店的规章制度条例,保持店内的规范运作。

  七、知识水平

  美发店员工应该有专业知识,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美发服务。美发店应该对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服务。

  八、消费者权益

  美发店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并保证消费者的隐私安全。美发店不应该泄露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息,同时,美发店也应该接受消费者的建议和投诉,并公开反馈情况。

  总的来说,美发店规章制度条例是保证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合规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关注美发店的规章制度条例,确保我们得到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我们也应该根据条例来合理投诉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围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某某年5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1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建立应急专业队伍,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各类人员相对固定,如有调动,应及时补充。

  3.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包括采样器材、检测试剂、消杀药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

  4.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卫生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技术方案的制(修)订、队伍装备采购等方面,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6.针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特征,组织制订调查、处置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技术方案。

  7.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

  8.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9.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1.疾控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2.疾控机构具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网络直报、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

  3.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网络直报用户密码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4.设置专门的举报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对公众举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认,按规定程序上报和网络直报。

  5.报告范围包括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与化学毒品播散,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6.报告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做出事件进程和结案网络报告。

  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影响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和控制情况,及时进行事件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或存在的隐患、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疾控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每天要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并做好记录。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根据需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分析。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原始记录和表格、调查分析报告、汇总分析总结等文档应定期整理归档,有关电子文档和数据要硬件备份异地保存。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信息,以及事件受累者的个人信息。

  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现场调查与处置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组成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制定的方案或计划,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并针对事件发生的有关因素,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控制措施相关信息,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过程评估与最终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场调查、修订或调整预防控制措施。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及时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总结。及时报告或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现场工作必须服从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为确保现场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服从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同时,我们也要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以便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法制卫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工协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规范服务的原则,转变工作方式,完善服务功能,通过实施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团队制度,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照“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创新“疾病防控立足社区、卫生监督覆盖社区、妇幼保健融入社区,精防工作深入社区”的运行机制,实施“资源整合、网格管理、团队指导、绩效考核”的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提高对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管理、指导水平;有效提升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综合管理实力;实现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目标。

  三、指导团队

  1、团队组建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和市三院要成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安排工作计划,明确团队职责。每个单位要组建四个公共卫生工作指导团队,开展责任区域指导工作。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指导团队基础上,建立市公共卫生联合指导团队,开展卫生局公共卫生联合指导工作。

  2、团队分区

  全市划分为4个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区:东城、西城、花街、城西新区;第二责任区:江南、石柱、前仓、舟山;第三责任区:芝英、象珠、唐先、经济开发区。第四责任区:西溪、龙山、古山、方岩。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四个指导团队分别指导一个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任务到团,责任到人,确保公共卫生指导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指导内容

  以《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三大类12项15个类别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核心,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指导团队对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工作包括:

  1、业务指导。负责责任区域内公共卫生各项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质量把关。充分发挥市级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切实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公共卫生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问题,为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指导,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措施与任务有效落实。业务指导应采取现场指导、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其中现场指导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人员培训。对责任区域内的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等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着重做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培训工作,使社区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每年要针对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各开展2次以上培训。

  五、指导形式

  社区公共卫生团队指导工作以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定期指导为主,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指导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负责团队的组建、日常运转。各公共卫生工作指导团队实行团队指导,分片包干,任务到团,责任到人。指导团队接受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公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和团队的工作职责:

  1、疾控、监督、妇保、精神卫生要选调素质好、业务精、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措施和建立工作制度与绩效考核办法,实行绩效管理。

  2、疾控、监督、妇保、精神卫生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方式根据需要确定,每次指导的内容及有关要求,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指导事项,注重工作实效。团队指导员要在责任区内公示联系方式,确保通讯畅通,接受电话咨询,解答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疑点和难点等问题。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主动提出实际需求,与指导团队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定期协商,自觉接受公共卫生指导团队的指导,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3

  xx中心卫生院传染病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制度及流程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与消除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认真履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现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我院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范围与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受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立即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务人员或者总值班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控部门报告,同时报告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上下

  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认真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若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并立即上报县疾控中心。

  3、各相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准备,确保后勤保障。同时要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在院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所有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应无条件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7、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疫情散播、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告流程

  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和防保科

  立即报告院长和公共卫生科

  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

  立即报告上级卫生局和疾控部门

  报告卫生部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4

  1、爱护厕所公共卫生设施,专人负责清洁卫生。

  2、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3、经常检查厕所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4、礼貌入厕,爱护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乱划。

  5、卫生间清洁值班员每日务必将卫生间冲洗2—3次。

  6、务必每周消毒两次,严防各种病毒传染,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7、突发卫生事件包括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疾病等。

  8、学校根据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广泛深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宣传教育活动,做到班班学、天天讲、人人知、个个防。

  10、建构防控网络,任务要清楚,责任要明确。防控网络包括:防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校园封闭管理小组、幼儿园防控小组、寄宿部防控小组、晨检工作组和各年级工作组。

  11、从防控细节上入手,阻断一切疾病传播途径,防止病从口入,病从手入,对餐具、玩具、衣物和学生活动场所严格消毒,防止学生之间相互传染。

  12、出现突发卫生事件迹象,应保留证据,将当事人及时送诊,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按要求进行后续防控工作。

  13、启动突出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后应切实保证做到校园全封闭管理,实行自检、晨检、巡检、抽检、送检五结合体检制度,实行学习生活、游乐场所及用具、设施定期消毒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定期体检,挂牌上岗制度。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5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考核细则制订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诊断、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管理、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免疫规划、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预防接种用疫苗、冷链设备等设施条件落实情况。

  4.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计划、预防保健人员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5.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检查指导。

  6.负责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7.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其他部门组织、协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应急预案。

  二、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质量,并提供业务指导。

  2.监督辖区医疗机构统计信息原始记录,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情况。

  3.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发布需有相关部门批准。

  4.监督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平台的构建、升级、维护工作,保证软件、硬件安全。

  5.监督检查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及信息统计资料上报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6.监督检查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所辖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及使用情况。

  7.对所辖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做到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信息收集、报告、管理制度

  1.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培训信息。

  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3.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4.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报送、管理。

  6.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7.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四、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照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

  3.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按照60岁以老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病人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有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4.资料管理人员及社区责任医师,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凡非本人管辖区居民的诊疗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辖区责任医生,以便纳入该居民本人的健康档案。

  5.居民健康档案具有医疗保密性,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料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档的各种资料。未经资料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

  6.应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及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档案建立工作。

  7.对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等病人,应在建立健康档案专册。

  8.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9.孕产妇、儿童、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病人、重性精神病病人健康档案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动态管理。

  10.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11.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12.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防火、防潮、防光、防虫蛀、防鼠咬,应妥善保存。

  五、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措施。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3.做好相关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

  4.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6.发生火灾、地震等其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听从指挥,做好报警、人员疏散及现场抢险等各项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

  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

  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七、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八、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凡诊治患者的医护人员、医技人员和乡村医生均为法定报告人。

  2.法定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和报告办法。

  3.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要立即按规定的程序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4.填写疫情报告卡时,要提高填卡质量,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要填全。

  5.要经常深入科室督促检查疫情报告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6.在填写门诊工作日志时,凡发现确诊为传染病时,要在门诊工作日志表上登记患者的家庭地址和诊断。

  7.对不执行本制度或因违反规定造成危害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严肃处理。

  九、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3.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4.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5.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6.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7.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8.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十、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1、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严格疫苗购入渠道,按时上报疫苗使用计划。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3、疫苗应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存放要整齐,疫苗之间要留出冷气循环通道。应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原则分发和使用疫苗,严禁过期失效。

  4、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5、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6、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7、应建立疫苗使用专帐,及时将疫苗购入、使用情况记入专帐,做到帐苗相符。

  8、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9、冷链设备应专室或固定房间存放,专人管理,建档建账。

  10、定期对冷链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冷冻室结霜超过5毫米时要及时除霜;冷藏箱和冷背包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取出冰排擦拭干净,保持内外干燥清洁;冰排用后应及时把水倒出清洗干净、晾干后与冷藏箱(包)分开存放。

  11、冷链设备专物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或存放其它物品。

  十一、安全接种管理制度

  1、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取得资质。

  2、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德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3、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并严格掌握禁忌症实施接种。

  4、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应查验核对接种对象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种类无误后予以接种,并做好接种记录。

  5、预防接种服务人员所使用的疫苗必须是从合法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并按规定温度运输、贮藏的疫苗。

  6、接种前应严格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7、安瓿启开后,未用完的疫苗盖上无菌干棉球冷藏。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

  8、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接种剂量、方法和部位接种疫苗。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

  9、疫苗接种统一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安全盒,并做到“一人一针一管”,用后毁型、消毒回收。

  10、在注射过程中防止被针头误伤。如被污染的注射针头刺伤,应立即清洗刺伤部位,并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11、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副反应时,应及时处理,并按要求记录、报告。

  十一、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3.开通健康服务咨询热线,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定期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知识知晓率调查,年度至少开展两次,根据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

  7.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十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我院的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科主任为本科室公共卫生管理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各经管医生是慢性病、死亡病人的报告责任人。

  2.报告范围:糖尿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①急性心肌梗死②心性猝死③其他类型的冠心病)、脑卒中发作(①蛛网膜下腔出血②脑出血③脑血栓形成④脑栓塞及未分类脑卒中)、肿瘤(新发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死亡病例(包括住院和门急诊的死亡病例)。

  3.接诊医生发现确诊的上述四种需要报告的病例,在24小时内向公共卫生科科报告,公共卫生科收到报告卡,审核合

  格登记后,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凡在本院死亡的病例,包括门急诊、住院死亡的病例,经管医生要及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中二联交给家属,一联交给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收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合格后作好登记,及时网络直报,次月5日前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县疾控中心。

  5.各种表卡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楚,不漏项。

  6.凡未按要求上报者,按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定与考核奖挂钩,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扣奖。

  十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根据《**县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成立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成员及公共卫生科成员组成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小组,报上级,并开展活动,落实各项制度。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1、报告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浙江省卫生监测区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责任报告人按照慢性疾病发病内容、时限和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填卡报卡。一旦发现诊断错误,应填报一张新的报告卡更正以前的诊断错误。

  2、例会制度医院作为慢病监测点要不定期召开管理小组会议,了解审查报告及资料的填写质量,及时纠正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3、核查制度对不能确定的个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诊断。

  4、资料管理及相关档案制度原始卡片、报表、登记簿均应按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历年收集的资料应存档保管,以备分析。

  5、资料审核制度防保医生应对上报的每张卡片进行审查,对卡片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及逻辑错误进行核查,发现有漏项、错误、有疑问或逻辑错误的卡片应退回重新填报,不断提高监测资料的质量。

  6、漏报自查制度每月对本院相关科室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进行漏报自查,从中发现漏报病例,及时补报。门诊日志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九个项目。14岁以下的儿童须注明家长姓名。字迹必须清楚可辨。

  7、诊治医生培训制度对诊治医生及新上岗的诊治医生进行慢病监测报告的业务培训、测试。

  8、公共卫生科建立慢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由公共卫生科负责慢病网络报告工作。

  9、慢病报告管理目标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健全慢病监测报告系统,保证报告质量。责任报告人报告的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要求达到95%以上,医院漏报率在5%以内。

  10、奖惩制度对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工作中作出成绩的责任报告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表扬,与奖金挂钩及年终考核中作为重要内容。对玩忽职守、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慢病监测报告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奖金挂钩、年终考核挂钩等处理。

  十三、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规范(2013版)》要求提供0-6岁儿童保健,按照要求开展体格检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6、18、30月龄时别开展一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

  4.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5.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智力、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6.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7.掌握辖区内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幼儿园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8.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9.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十四、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规范(2013版)》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孕产妇进行健康管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十五、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工作,建立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康档案。

  3.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规范(2013版)》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内老年人进行管理。

  4.对以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5.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进行管理,进行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6.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行为危险因素干预。

  7.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十六、公共卫生责任医生服务团队管理制度

  1.由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所服务区域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

  3.对辖区居民进行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统一。

  5.在所辖区居委会、村委会向辖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人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十七、工会工作制度

  1.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

  在、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组织职工进行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队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新员工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八、康复工作制度

  1、严格掌握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矫形器应用与传统康复针灸、推拿等)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认真询问病史、做好体检,准确了解病人情况,正确进行康复功能评估、康复目标制定以及实施康复训练计划。

  3、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治疗室的针、棉球等操作物品均需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4、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方法、手法正规,动作适度,部位准确,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5、对瘫痪、转诊等不能来院的病人应做好家庭康复工作:

  (1)对上级医院转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必须认真了解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2)社区乡村医生对转诊患者应及时进行随访(电话或上门)。

  (3)对于须一步开展康复治疗的转诊患者,医生应根据上级医院的治疗方案制定康复治疗计划,开展相关康复及治疗。

  (4)对转诊患者在社区的康复治疗情况应及时归档。

  十九、预检分诊制度

  1、医院根据要求设立专门的预检分诊处。预检分诊处应当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2、分诊人员由经验丰富、判断力强、处置果断的人员担任。工作认真,服务热情,预检分诊迅速、准确,及时发现危重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抢救,发现异常或意外情况及时报告。

  3、对于突发群体性伤害、中毒和烈性或新发传染病,按照“快速分诊、分级处理”原则对病员进行分诊并及时向科主任、应急办或总值班汇报。

  4、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不同病情送至不同地方救治:危重病人至抢救室,普通病人至普通诊室。发现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并做好消毒和疫情报告。

  5、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预检,应当仔细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6、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临床观察医院或定点收治医院就诊,并对病员采取防止传播扩散措施和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同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7、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8、本院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9、预检分诊处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10、疑似或临床确诊传染病病人转走后要及时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接触患者的医护人员更换帽子、防护口罩、工作服及洗手后方可重新接诊下一个病人,运送病人的车辆、担架等要进行消毒,随车驾驶、护送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11、做好终末消毒记录:内容包括接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空气、地面、物体表面及使用过的医疗用品等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等,最后有实施消毒人和记录者的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

  12、从事预检、分诊的人员要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二十、乡村医生例会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社区乡村医生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工作精神,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2、每月初定期召开社区站为工作会议,其他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社区站每周召开会议一次,由站长召集,并有会议记录,参会者有签名。

  3、按时参加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者,应出具书面请假条,并由站长签名同意。

  4、遵守会议纪律,开会期间严禁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禁止吸烟。

  5、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传达贯彻执行。

  二十一、卫生监督协管制度(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1、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调查。

  2、组织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流通领域(副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规定项目健康检查,并将相关资料(体检表、一寸照片二张)报县卫生局办证中心办理健康证。

  3、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职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许可审查、现场监督。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违法事实、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或固定证据报县卫生监督所立案查处。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制度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联系具有合法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2、掌握辖区内职业健康危害单位基本情况,每半年对职业健康危害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完善健康档案。

  3、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对企业管理人员、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4、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

  1、不定期对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学校自备供水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时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处理;

  2、督促供水单位每年定期对制、管水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及业务知识培训。

  3、每季度定期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制水工艺流程是否规范、混凝剂和消毒剂索证及投加是否规范,常规检验开展情况及记录),并填写卫生监督报告卡。

  4、每两月督促供水单位主动与县疾控中心或取得相应试验室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联系,进行一次水质抽样送检。

  (四)学校卫生服务管理制度

  1、每学期开学时和在校期间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学校传染病防控(预案、晨检午检实施及记录、因病缺课记录、学生健康档案)、饮用水卫生(自来水、饮用水索证及水质卫生现状)、托幼机构保健(一人一巾一杯、洗手消毒设施、幼儿个人卫生习惯、幼师健康证明及幼儿健康档案)、教学设施(教室人均面积、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及学生生活设施(寝室人均面积、水冲式厕所、洗手设施)以及学生食堂食品安全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笔录及监督意见书,填写经常性监督报告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部门。

  2、指导学校定期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课程表、教材教案);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3、协助开展对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状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立案查处。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1、建立辖区内村卫生室设置、人员等基本情况一览表和被监管单位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

  2、每季度对辖区村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和传染病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经常对辖区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每年组织村卫生服务站进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专业知识培训。

  (六)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建立辖区公共场所被监督单位登记一览表;每半年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对被监督对象填报《公共场所被监督单位报告卡》。

  2、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对辖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明,协助县卫生监督所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相关法律和卫生知识。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公共场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督促辖区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申报办理卫生许可证,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现场审查,按要求规范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4、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落实禁烟措施,在大堂、包间张贴禁烟标识牌,教育业主和服务人员主动劝诫消费者为了自己和他人健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二十二、农村家宴管理制度

  1.规范报告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各村联络员时刻掌握所管责任区内家庭聚餐动态,在村民办酒席5桌以上的情况下,及时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具体报告村民的基本情况、住址、酒席地点、酒席数量、就餐人数等事项。

  2.落实聚餐指导,确保食品安全。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责任医生负责对酒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控指导,监控程序包括:事前的食品安全宣传,做好聚餐地的卫生工作,提高酒席方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事中要求酒席方加强对食品购入的验收,防止购进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和配料,切忌食用腐烂和变质食品,从事酒席食品加工的人员不得患有传染病,邀请有健康证的农村厨师举办宴席。事后及时报告举办者名单。

  3.加强厨师培训,提高卫生意识。一年一次对农村厨师开展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并动员督促他们开展聚餐申报。

  二十三、霍乱防治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对甲类传染病霍乱防控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霍乱防治工作,一旦出现霍乱疫情,能有条不紊地进行防控与救治,特制定防治霍乱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此预案:

  1.立即向医院领导汇报,安置病人立即进隔离病房,电话通知上级各有关部门。

  2.立即通知霍乱抢救小组到场,各负其责,开展工作,同时做好调查、登记、审核、传报卡直报、采样、留样、送样工作由公共卫生科负责。

  3.救治工作由霍乱抢救小组负责,病情允许情况下立即做好霍乱治疗的转诊工作。立即对肠道门诊进行终末消毒,由公共卫生科传染病专管员及急诊室护士长负责。

  4.立即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隔离、实施医学观测,做好采样、送样工作,并进行预防性服药。

  5.立即开展流行病学的调查,并在第一时间内对其居室及水源、厕所进行消毒或封井,由公共卫生科负责。

  6.务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控制疫情。

  二十四、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制度1.全院职工要提高建立艾滋病长效监测管理机制的认识,各科室姚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的疫情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和报告疫情数据。

  2.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患者和转入住院患者,各科室要详细登记。住院部应填写“出入院登记本”。所有住院输血病人均应进行实验室HIV初筛试验。采送标本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护,避免污染环境及交叉感染。

  3.经实验室初筛试验阳性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疑似病例报告,然后上报公共卫生科,由网络直报员按规定时限进行网络直报,待确证后对原始报告卡进行订正。

  4.各有关部门必须将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死亡者的详细资料报送公共卫生科,由公共卫生科录入数据库,并及时准确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5.医院接触HIV感染者、AIDS患者、死亡者的各个环节均应按要求防护、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6.医院接触HIV感染者、AIDS患者、死亡者的各个环节均应做好保密工作。

  7.在AIDS诊疗、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不作为等情况,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按责任医疗纠纷赔款处理;造成疫情扩散者作待聘或解聘处理,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医院艾滋病高危干预小组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并对干预人群开展HIV监测。

  9.医院每年开展外来婚嫁女、外来务工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HIV检测工作。

  10.积极主动做好辖区、医院内艾滋病防治知识及职业暴露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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