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7 08:34:59 行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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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械行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机械行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京城机电控股〔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企业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范围为企业应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和有关会计制度制定本企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范围。一般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以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和工具等资产。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其他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3、其他单位价值虽然在20xx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较长〔两年以上〕的设备和工具等资产,经财务部门认定,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同时具备以上规定条件的工具、器具等列入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制定公司统一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严格监督审核。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可根据公司制定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全责任。

  第六条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指导和监控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投资、资产使用效率。所属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指导和监控公司与直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投资、资产保全管理,建立实物负责制管理系统。

  第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管理职责:

  1、企业单位应至少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核算员,负责本企业与下属各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工作。按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定期做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分析,监督本企业与下属各企业执行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制度。

  2、为加强本企业与下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负责本企业与下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监控本单位与下属各单位实物资产动态和技术性能状态,清楚地掌握固定资产形态、状况、使用地点、使用人等情况;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和保管工作;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变更的签认申报手续。

  3、所属企业单位负责管理固定资产账、物的责任人,要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做到账、卡、物保持相符,不断健全完善本企业与下属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与办法。

  4、负责编制本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填制、验收、登记、转移等相关手续。

  5、负责本企业并组织下属各公司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并按期上报。

  6、负责本企业与下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保险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报废与丢失的审核、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工作。

  第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应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预算计划管理。各企业单位下属企业每年年初做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附资金来源、企业资金状况、资产利用率、投资回报计划和购置时间安排的报告。公司所属企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整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基层单位必须在批复计划内办理资产购置,特殊情况另行申报。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

  1、生产经营用是指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生产经营过程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是指不直接参加或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分为:使用中、未使用、不需用。

  1、使用中:指正在使用中的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经营或进行大修理,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出租和内部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

  2、未使用:指尚未开始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与因进行改建、扩建原因暂停使用的一固定资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3、不需用:指不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需用,报批待调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所属关系分为:自有、融资租入。

  1、自有: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各种固定资产。

  2、融资租入:是指企业在租赁期间不拥有所有权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种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应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全部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按使用单位或部门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卡片,设置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其成本计价。成本是指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实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与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方资产总额的30%〔含30%〕,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入账价值。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人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与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互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人的固定资产,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与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有两种入账价值:一种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注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另一种是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价值,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9、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帐价值。

  10、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1)计算依据: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②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③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40 / 8 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④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计算方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4)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

  如企业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原值转入在建工程,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提折旧,待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5)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项或每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按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根据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记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属于经营租赁租出的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九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3、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4、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以与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与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5、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约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与变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公司所属企业直接投资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规定相应的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并对所属企业大额资产购置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同时填制固定资产卡片。

  资产购置部门持验收单、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报账手续,财务部门登记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凡列入公司资产管理范围的设备,购进安装后都要进行统一编码、编号。

  资产编码、编号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标准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制定固定资产分类代码。公司所属企业应统一本系统内资产编码规则。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转移调动固定资产时,须履行固定资产转移手续,由调入部门、调出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办理。财务部门根据资产转移单进行资产财务核算,按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涉与固定资产的出租和调拨,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出租和内部调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报废固定资产应按程序申请报废,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报废应以经济技术评价的结论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备应考虑报废:

  1、已满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2、设备磨损严重,大修后性能仍无法满足要求。

  3、设备技术陈旧落后,经济效益很差。

  4、设备役龄长,更新胜于大修或改造。

  5、设备能耗过大、污染严重,或国家管理部门规定应予以淘汰的产品。

  5、设备屡屡发生故障或事故,存在较严重的不安全因素,且在经济上不值得大修或改造。

  第二十八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制统一格式的资产报废处置单,列明资产名称、类别、编码、编号、原值、已提折旧、净值、收回残值、净损益等情况,按本企业规定的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已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再利用或处理,回收残值上缴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注销明细账和卡片。

  第三十条 报废资产未正式批准前,使用部门必须要善保管资产,不得随意拆件,更不得自行销毁。凡未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发生损坏,根据资产管理办法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核对资产账卡记载,核对资产量,公司所属企业每年应定期进行资

  产盘点。

  1、每年年度终了前,由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企业应突出重点、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使用日期、规格型号、数量、价值、存放地点、使用保养情况、能力、质量状况、技术档案资料等内容逐一检查,做到账实相符,确保企业资产的完整安全,对发现的问题与时处理。

  2、各企业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指定专门人员预盘,保证资产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点发现的账实不符现象应与时调查原因,汇总后报单位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织人员复盘时,如无不符,盘点表由复核各方签字后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存档。清点中发现账实不符现象,要与时调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并根据签批意见做相应账务处理。

  3、盘点范围:所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资产。

  第七章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三十二条 凡属当事人直接责任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如无法确定责任人时,负责保管人员与部门主管领导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赔偿办法。资产非正常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要分清责任,直接责任者对损失要按资产原值赔偿,赔偿以现金支付。赔偿款企业各级财务部门有权从责任人工薪收入中代扣,直至还清款项。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坏、丢失的责任者在赔偿事宜未了前不得调出该企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的所属企业应在资产管理应保持一致,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经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根据国家与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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