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8 15:19:11 设计 我要投稿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荐】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设计施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荐】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1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1)编制人员:专业负责人。

  审核、讨论人: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工程、预算、材料主要负责人参与。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内容:

  (1)编制依据:包括合同、图纸、规程规范、地方及行业标准、图集、有关文件、公司文件、项目部质量计划及环境管理计划等;

  (2)工程概况:为总体简介、建筑设计概况、结构设计概况和专业设计概况。

  (3)施工部署:包括组织机构、合同范围、施工顺序、目标、进度计划、工程量和劳动力;

  (4)施工准备:包括技术准备、机具、仪器、及现场准备等;

  (5)主要施工方法:①各阶段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针对工程实际,确定分项工程的主要工艺作法和要求,采用较复杂的新技术、新工艺应另编施工工艺方案。

  ②冬、雨季等施工措施;③确定施工顺序:确定各专业和工种的.施工顺序,避免工序颠倒,以保证工程质量。

  (6)管理措施:包括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环保及消防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7)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和计算;

  3)组织设计编制标准:

  (1)内容齐全:确保工程中发生的任何情况再施工组织设计中均能找到处理方法;

  (2)方案经济合理、可行:施组中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必须经过多种对比、讨论,优选最适合本工程实际的方案;

  (3)施组中施工工序安排、施工区段划分、施工机械选择、劳力计划必需科学、经济、符合实际、便于施工,并根据实际需要分阶段进行安排。

  (4)施工组织设计中经济技术分析准确、符合实际。

  4)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总工审批后即作为项目的法定性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施组执行过程中,设计出现重大变更或现场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变化、影响施组的正常执行时,专业负责人应及时对施组进行修订,并报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

  5)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且未进行及时变更和办理审批手续的,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6)对于因施组内容不完善,造成施工无据可依的、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对参与施组编制、讨论的人员进行处罚。

  7)对施组未按要求的时间进行编制,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对施组编制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2

  为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控制,计划性、系统性地对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明确各阶段主要内容及工作目标,协调各阶段的工作,使项目按一定的程序高质、高速、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前期组织阶段:主要由开发部负责,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

  1、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调查要细致、全面,测算数据要准确,论证要有科学的预知性。

  2、通过招投标,搞好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

  3、准确地做出项目的概预算。

  4、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及审批工作。

  5、按总体计划要求,及时做好动迁、拆迁工作。

  二、施工组织阶段:工程部主要负责,其他各部门密切合作。

  1、做好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计划。

  2、通过招投标选择最佳的施工队伍组织实施。

  3、认真做好工程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及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验收组织阶段:工程部主要负责,其他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1、及时组织工程的预验及竣工验收工作。

  2、工程技术资料准确、齐全,并且分类成册,竣工资料要及时归档。

  3、积极做好项目交接工作,做到手续齐备、设施完善、资料完整。

  四、及时总结经验、收集资料,为新项目的开发做好准备。

  五、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3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施工前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条件、职责、要求及实施过程。旨在使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工程特点,熟悉设计内容,领会设计意图,明确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正确地按图施工,将设计差错等问题消除在施工前,确保工程质量,避免返工浪费。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施工图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备制造厂家的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参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

  3.1设计单位

  3.1.1按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要求的时间向三期办提供规定数量的完整的正式施工图。

  3.1.2向监理公司、三期办和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

  3.1.3参加图纸会审,进行会审答疑。

  3.1.4按设计变更程序提出设计修改通知单。

  3.2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3.2.1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安排电厂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人员熟悉设计和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

  3.2.2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跟踪监督、检查落实会审纪要的执行情况。

  3.3监理公司

  3.3.1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发出会审通知。

  3.3.2主持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3.3.3汇总会审情况和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及审定意见。

  3.3.4整理形成会审纪要并组织参加会审各单位会签。

  3.3.5跟踪监督和检查落实会审纪要的实施情况。

  3.4.1组织本单位各有关专业人员熟悉设计和审阅图纸,参加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3.4.2收集、整理各专业提出的问题,会审时提出质疑、咨询。

  4.规定

  4.1对于一个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包括各有关专业的完整的正式图纸;整套图纸应统一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2设计技术交底的重点包括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专业配合要求、主要质量标准、新技术应用及限额设计情况、设计深度及与运行组织的衔接,对设备材料的要求等。

  4.3对施工急需的单位工程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图,必要时经监理公司和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审批后,可提前单独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4监理公司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前两天发出会议通知,明确会审时间、地点、图册及参加单位。

  4.5设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派卷册负责人(或主设人)和工代参加交底和会审,必要时相关专业的主设人和工代参加交底和会审。

  4.6各有关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由设计单位进行答疑;对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先由设计单位提出解决方案,与会单位共同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方法,提出审定意见。

  4.7监理公司及时整理出会审纪要并组织各单位会签。

  4.8监理公司将会审纪要发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各一份,原件存三期办。

  4.9设计单位根据会审纪要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修改,提出设计更改通知单。

  4.10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公司对会审纪要中审定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

  4.11会审纪要见附表

  5参考文件

  5.1编写参考文件

  《电力勘测设计技术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5.2执行参考文件

  无。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4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便于公司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质量,规划设计部特制定本设计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施工图委托设计

  规划设计部项目经理负责委托、协调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

  三、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在委托施工图之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设计范围内准确、完整的地形图、地界坐标和地质资料。

  2、项目审定总体方案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施工图设计要求》以下各项如不在委托设计范围内,也应在施工图设计之前提供。

  4、委托设计范围内的竖向规划

  5、委托设计范围内的市政管网资料

  6、对特殊材料、设备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7、经公司认可的建筑单体方案、建筑立面方案、管线布置方案。

  8、经公司认可的园林景观方案

  四、施工图的内容

  1、供报批用的.人防、消防、规划报批图各一套

  2、施工图8套

  3、园林景观施工图

  五、工作程序

  1、编制施工图设计组织计划: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开发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组织计划》,并报开发部经理审批。

  2、选择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填写《公司文件会审单》,报规划设计部经理签字认可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3、签订设计合同:项目负责人拟订《施工图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报部门经理认可后上报主管领导,并与设计单位签订《方案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

  4、有关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准备《施工图设计任务书》、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件图、地质勘探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填写《资料发放记录单》,转交设计单位签收。

  5、现场踏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现场工作记录表》。

  6、接收施工图:由项目负责人按《施工图设计合同》及有关要求接收设计成果,并填写《资料接收记录单》

  7、施工图审核:见《施工图审图管理办法》

  8、设计交底:见《施工图审图管理办法》

  9、结算设计费:由项目负责人按《方案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方案设计费

  六、施工图的修改

  1、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或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施工图进行修改

  2、公司对项目的市场定位、成本控制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总体方案重大调整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与公司要求严重不符。

  4、人防、消防、规划或市政各主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提出重大修改意见,并与《施工图设计要求》不符。

  5、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问题或公司提出特殊要求,须对建筑、结构、设备系统方案作较大调整。

  6、向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有重大变动

  7、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施工图修改工作

  (1)项目负责人对出现的情况作出判定,如属于上述情况,则进行施工图修改。

  (2)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公司主管领导召开部门协调会议

  (3)根据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会议,并作纪要

  (4)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部门意见提出《施工图修改建议》,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由项目负责人将《施工图修改建议》转交设计单位

  (6)由项目负责人接收施工图修改设计的成果,审核后转交工程部。

  七、设计的监督

  1、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了解设计进度,对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可以组织协调会,请相关部门参加,并作会议纪要。

  2、负责人应与设计单位明确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其中一方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休假、出差或调离,应通知对方,并应有相应的人员顶替。

  3、必要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建议聘请施工图设计监理,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工程施工现场配合

  见《规划设计部项目前期工作指导书》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5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可视为现场施工的法规,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和编制原则: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建筑平米在5万平米以上,由公司技术部组织项目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部部长审核后,报公司总工审批。单位工程建筑平米在5万平米以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部审核后,报公司总工审批。

  2、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或分期出图的(三边)工程,可编制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分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分部工程由项目编制,技术部审核,报公司总工审批。

  3、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称施工方案):在施工前编制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项目专业工程师制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预制构件吊装工程、冬雨季施工方案、脚手架施工方案等重要或技术复杂的分项工程报技术部审批。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性质、工程地点、规模、特点、结构形式、主要新技术项目和主要分项工程数量。

  2、总体目标:包括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成本目标。

  3、施工部署及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期要求对施工组织进行总体安排,并对主要部位采用相应措施进行部署,部署各单位工程的施工顺序,流水段的划分、装饰工程或外线工程插入施工的时间、大型机械的调度安排等,并绘制施工进度计划,部署各项资源使用计划,包括劳动力、机械和运输设备、主要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的需要量和供应计划及来源等。

  4、施工准备:通常包括对现场准备和技术准备的要求。

  现场准备主要是对现场'三通一平'的准备工作,即对水通、电通、道路通及场地平整要求。计算施工中水、电用量及管线的配制,建设单位提供的水电资源是否满足工程的需要,如遇问题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技术准备是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制定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规划,同时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措施做出原则性要求。如测量定位桩、线控制设施,季节性施工等。

  5、主要施工方法与措施:

  各阶段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针对工程实际,确定分项工程的主要工艺作法和要求,采用较复杂的新技术、新工艺应另编施工工艺方案。

  确定施工顺序:无论是装修还是结构,都应确定各工种的施工顺序,尤其是装修工程必须确定合理工序,避免工序颠倒,以保证工程质量。

  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绘制,包括大型机械、临时设施、操作棚、材料和构件的堆放位置等,还包括消防道路、水电设施的安排。

  7、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根据有关规范、工艺标准,针对施工方法的选择,制订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

  8、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9、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和分析。

  10、施工中各项作业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内容与措施。

  三、在编制施组时,做好技术规划:

  1、技术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工序安排;划分施工区段;施工流水顺序及部署;选择施工机械;主要项目施工方法的决策;安全施工措施;季节施工措施。

  2、施工工序安排:科学地安排施工工序对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序要重视各专业之间的配合。

  3、划分施工区段:划分施工区段应尽可能使各区段的工程量大致相等,处于主导地位的施工过程区段划分应尽量满足流水作业的要求,同时应与劳动组织相适应,使工人有足够的工作面,并有利于发挥机械设备的施工能力。

  四、编制施工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2。要求:选择的施工机械及划分的施工区间相协调。

  3。在满足质量、进度的前提下,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努力降低成本。

  4。做到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实用性。

  5。在施工方案落实的过程中进行修正,并监督实施。

  6。安全施工措施必须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科学预测。

  7。施组编制完后,报公司技术部及公司总工审批后,报监理、甲方审批,并填写相关表格,并形成书面记录。

  8。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批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各专业主管工程师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会议。针对主要问题,向项目员工做详细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下发至各科室主任。

  1、每一施工项目在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时,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2)作业队安全生产目标。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关键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卡死制度。

  (6)有关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防火防爆、临时用电等方面的安全规定。

  2、用电设备在4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施工项目或施工现场,施工技术室必须编制独立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技术室负责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除有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外,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深5m及以上须挡护、降水时)。

  (2)土方开挖工程(挖深5m及以上)、隧道、顶进、暗挖等工程。

  (3)模板工程(规模按有关标准执行)。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24m的落地式脚手架、附着式、门式、挂、吊、挑式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7)桥梁架设施工。

  (8)转线施工。

  (9)站场更换设备施工。

  (10)线路加固防护施工。

  (11)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桥梁架设、转线施工、站场更换设备、线路加固防护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具有一定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三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技术室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工程师审批。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6

  第一条、项目经理组织工程、安质、物资设备、计财、综合、试验等部门,经过现场调查,根据所施工程特点,由工程管理部执笔编制。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特定要求的工程项目按其要求的内容编制,未明确的按上级要求编写。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部总共审批完成后,项目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报上级单位(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内部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批准后及时按要求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复。

  第十条、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工程管理部要组织项目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交底,明确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及重大施工方案。严禁无施工组织设计的野蛮施工。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在各施工阶段,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卡控点,分析影响各项指标实现的难点,制定相应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能够按施工组织设计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当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期、质量标准改变及设计变更时,工程管理部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相应的变更调整,必要时进行重新修订。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要结合日常工作,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执行偏差认真分析原因,拟定整改措施或方案,及时进行调整或补救。

  第十四条、对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的改变不及时变更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7

  为加强工程建筑经济及档案管理,为工程结算提供真实、准确计算依据,实现工程签证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会审

  1、图纸会审的组织与程序:

  a、由工程部牵头,预算部配合,组织设计部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参加。

  b、会审前各方必须熟悉图纸,做好图纸预审工作。

  c、工程部组织设计部门向施工单位交底。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需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d、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及图纸中存在的总是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e、四方研究协商,拟定解决办法,由施工单位写出会议纪要,四方签字生效。

  2、图纸会审内容:

  a、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

  b、各专业图纸之间和平立剖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

  c、设计与委托要球队、规划及配套要求是否有矛盾。

  d、总平面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是否一致。

  e、防火、消防是否满足。

  f、建筑结构与各专业图纸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

  g、预埋件、预留洞口是否清楚。

  h、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图中所列各种标准图册。

  i、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换。

  j、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建筑与结构构造是否存在不能施工或不便施工的技术问题。

  k、工艺管道、电气线路、设备装置、运输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有无矛盾,布置是否合理。

  l、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m、基础造型、结构选型、钢筋配置、砼标号是否安全、经济合理。

  二、现场签证制度

  1、严格按图施工,遵循施工规范及程序,施工中需签证的工程内容由乙方施工员、甲方工程人员、预算员及监理据实签证后报工程部由工程部部长审核签字。

  2、工程签证要实地测量,验收准确,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做到真实、准确。

  3、工程发生当时即做签证,不拖延、推诿,要在签证发生两天内转预算部。

  4、工程签证须采用制式签证单复写,一式三份(由乙方、甲方工程部、预算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5、预算人员接收工程签证后妥善保管,做为决算的依据。

  三、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设计施工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且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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