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9 09:56:48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一、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学期全校集中进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主要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

  2.经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逢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师生如有外出活动,必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每学期末学校集中教育,采取校会形式。平时教育利用校会、周会、晨会、主题班会、黑板报、知识竞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4.对学生主要进行文明行路、文明骑自行车、乘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

  5.进行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方法的'教育。

  二、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进行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师生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校内机动车限速行驶,在规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

  2、上学、放学时,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不许学生在校门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学、放学时,校门口两侧不许停放机动车。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车、练车。

  (二)对教职工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1.所有在校教职工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要在校保卫干部处登记造册。

  2.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学校要了解驾驶员的实际驾车能力。

  3.督促、检查教职工驾驶员对自用车按时进行监测和保养。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不准驶入校园内。

  (三)、对学生周末步行或乘车离校的管理

  1、走在路上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4、未满十六周岁,不准骑电动车上学;一律不许学生自己骑摩托车上学。

  5、选择乘坐的车辆必须是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6、所乘的车辆装载人数一定要符合要求,拒绝乘坐超员、超载车辆。

  7、上下车时一定要等车辆停稳后,方可上车、下车;上车、下车要有秩序,不在车内追逐打闹,不在车内向车外伸手或向外探头。

  8、下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以免被其它车辆撞伤。

  9、听从值班教师劝阻,安全往返家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和幼儿园应该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班主任老师和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和幼儿园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公路沿线的学生应该建立学校放学路队制度和小黄帽路队制度,使学生在公路上行走时佩戴小黄帽或有明显黄色标志的帽子,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条: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摩托车后座以及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同时,学校和幼儿园也应当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如果发现学生有此类行为,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学校和幼儿园严禁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如果学校和幼儿园要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学校和幼儿园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果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

  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校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1、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2、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 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指挥信号。

  4、学校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学、放学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乘坐三轮车的学生的教育:家长接送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乘车时,头、手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伸出车外,不能向车外扔东西。 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

  5、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学校要组织顺路学生组成上学、放学的路队,设立路队长,互相帮助、互相照应。 学校、班级应重点留意那些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及时和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马上了解原因,采取对策。

  6、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员众多的校园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

  坡拐弯处设立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要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要规定校内的施工车辆不能在师生上学或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园内行驶;要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2、校车、小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停靠在学校指定位置内,不得随意停放。

  3、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得骑电瓶车,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自行车,满12周岁的学生要骑自行车必须申请通过,在规定位置停放。

  4、外来车辆若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

  5、学生进出校门靠右行走,不准奔跑打闹。

  6、门卫、值日行政、教师要管理好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7、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要注意慢行观察,并减速慢行。(车速控制在时速5公里内)。

  8、开家长会等各类活动时,门卫应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9、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10、教职工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在学生上学、放学要高度警惕。开小车的放学时与学生错峰放学,即在学生放学20分钟后才能离开学校。同时在学生课间休息、以及上体育课时间注意学生动向,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学校安全领导组按相应的条例追究责任。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天气<>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

  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应急管理

  第五条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

  第七条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第八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条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一条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

  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

  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

  为了加强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园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发布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医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医学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围,指在学院教学科研区和学生生活区道路上,各种车辆和行人所从事的交通安全行为。

  第三条:全体师生员工及进入医学院的社会人员和车辆,应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规范的交通安全行为举止,自觉遵守学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种车辆和行人应靠右通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控制车速,确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条:驾驶各种车辆进入医学院,应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参加大型活动的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六条:凡学院举行重大活动,学院的各停车场(库)管理由学院武保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助动车在行驶时,均应遵守机动车在校园行驶的'限速规定。

  二、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凡属于医学院部门或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应凭武保处下发的《医学院停车证》进入校园;需要进入学院的社会车辆必须从大门进出(特种车辆除外)。

  第九条:各类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辆的安全行驶速度,确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学院楼宇前禁止机动车辆随意停放。严禁机动车在校园鸣号。严禁各类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教练和试车。

  三、 助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本院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助动车须领取出入凭证进出校园,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二条:进入学院的助动车,应确保车辆各项性能的完好。驾驶助动车的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助动车在校园行驶时,应按照院内机动车的限速规定控制车速,严禁在校园内超速穿行。禁止助动车带人和鸣号。

  四、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在校园行驶的各类非机动车,应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车速,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骑车追逐玩耍、双手脱把、单手撑伞和带人。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通过转弯路口时,应注意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并应伸手示意。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条: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应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第十九条: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站立交谈阻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儿童进入校园应由成年人带领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武保处负责;具体工作由学院武保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的机动车、助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由武保处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学院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影响校园治安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并参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乘人员、行人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的校外单位及校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等规划建设,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交通安全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统筹做好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四)处理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五)审核、发放机动车电子通道出入卡。

  (六)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协调联系。

  (七)开展对进入校园车辆和人员的交通服务活动。

  (八)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校园交通安全隐患。

  (九)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安装、场地建设及维护。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聘任人员及有关外来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对与本单位有关、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外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提醒,配合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宣传、学生工作等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七条进入校园人员有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三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有其他妨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未经校园基本建设处和保卫处批准不得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经批准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

  第十条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

  第四章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进出校门经道闸门禁管理系统验证、拍照后出入,一车一杆。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按照规定限时、限速行驶,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慢速、谨慎驾驶,严禁逆向、随意变道、压线、越线超车等行为。

  第十五条出租车等无关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许可同意,方能进入校园。获准进入校园的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线安全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六条禁止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确需三轮摩托车进入校园的,须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保卫处审批,方可进入校园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等要求行驶。

  第十七条校园道路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禁止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八条校园道路禁止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飙车、试刹车等违法或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向校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证明,经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驶离校园。

  第二十条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及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须由相关单位提前申请、制定方案,经保卫处核准后严格按方案规定时间、路线等要求在校园通行。

  第五章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行人在校园内通行,应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完成查验有效证件、登记信息。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骑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行走,必须由监护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带领或看管。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

  (三)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举办活动,或者举办活动占用道路;

  (六)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服从学校车辆停放管理,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场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寓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本建筑物门前及周边范围车辆停放管理,保卫处定期指导、督查车辆停放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大型活动和重要工作,由保卫处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指挥停放管理、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主办的相关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拨打110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值班电话xxxxxx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条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派医务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三)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

  第八章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自然年。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保卫处根据记分,按照本规定给予当事人和单位相应的教育、处理或由保卫处提请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当事人和单位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车辆违反本规定通行、停放的,保卫处可实施强制牵引、拖离、锁车、曝光、校内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的,保卫处责令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立即纠正,并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离现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如不配合,情节严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三条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报校园基本建设处、保卫处批准,未在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未指派安全员现场进行交通疏导,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如不配合,情节严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四条在禁止区域停泊车辆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拖离、锁车等措施,并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未尽到本建筑物门前范围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责任的;主办单位组织相关活动或对外出租活动场所未尽车辆管理责任的,每发生一起,记相关单位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

  第三十六条不配合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的单位、车辆、人员,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七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造成设施设备毁坏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构成治安事件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限时、限速规定;车辆在校园道路上有逆向、随意变道、压线、越线超车等行为;机动车没有主动文明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机动车、骑驾非机动车行为;经同意进入校园的三轮车,未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等要求行驶,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情节较重,经教育不听者,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有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试刹车等行为,一经发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记9分。

  第四十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时速达到35-40公里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时速达到41-45公里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时速达46-59公里以的,一次记6分;时速达60(含)以上的,一次记9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交通违规校内定期通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交通违规记分超过3分的校内人员、车辆及其所在处级单位予以公开通报。交通违规超过3分的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自第一次记分开始,一年内交通违规记分达到9分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报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三条保卫处按照自然年对各单位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单位及单位师生员工、相关人员交通违规记分每达到3分,在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安全工作考核中扣除1分,直到扣完为止。交通违规记分未达到3分的不扣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全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学生乘车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接送学生车辆超载、超速、车况不良等安全隐患还没有彻底根除,加之我市学校幼儿园分布广,学生数量多,接送学生车辆多,仍存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隐患和风险,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对师生幼儿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解责任,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坚决杜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方案,与学校幼儿园、驾驶人员及车主签订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维护路状较差的路段,在会车不便和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与学生、家长、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乘车离校时段,错开交通运输高峰,确保学生交通安全;组织力量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接送学生车辆情况排查治理活动,将摸排情况及时通报所在乡镇街道及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抓好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学校幼儿园要将学生集中离校时间安排书面报公安交警部门,便于公安交警部门提前疏导交通,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大雾、雨雪及路面湿滑、结冰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车辆或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等安全措施。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黑校车”、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查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检查城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集中审查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资质,全面检查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深入排查学生接送车辆通行路线安全状况;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教育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涉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整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不断提高公交服务学校的覆盖率;及时检查乡镇学校周边县道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公路部门。负责及时检查乡镇学校周边国、省干线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严格接送学生车辆的登记准入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学生家校距离、乘车数量及乘车线路等实际情况,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数量,并将申请参加营运车辆的车主、驾驶员的证件和相关信息及车辆信息等资料报教育部门备案;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资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审核批准登记备案后,符合条件的车辆方可接送学生。

  (二)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台账。各乡镇街道、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和各学校幼儿园建立完善的乘车学生台账和接送学生车辆台账,乘车学生台账要详细登记学生姓名、性别、班级、乘车路线、家庭住址、家校距离、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接送学生车辆台账要做到一车一帐,详细记录车辆类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运行路线、乘车学生人数及名单等。各类台账要由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三)实施学生接送交接制度。要严格实行学生接送交接制度,建立乘车登记卡,一车一卡,详细登记每名乘车学生的离校、到校和离家、到家的时间等。学校幼儿园要配备长期的专门值班人员,负责在学生离校、到校时间,清点上下车人数,核对学生名单,填写登记卡,与家长、驾驶员履行好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存档保管。

  (四)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和联席会议制度。市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交流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行动部署,紧密配合,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举报制度。市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及安监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举报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四、强化宣传,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要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关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社会氛围。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课、交通安全知识竞赛、交通安全讲座、应急演练、报告会等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切实提高驾驶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航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的人员和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所有车辆和人员,都应当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进出校园均应服从学校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均应做到“车让人”,优先让行人通行。

  第六条全校各单位(部门)都有责任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和停车秩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所属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征得后勤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规划设计停车泊位,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三章机动车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的机动车、教职工及其配偶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向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并办理《机动车免费通行证》。

  第十三条进校办理公务的外来机动车,由相关单位按规定提供由保卫处统一制作的《公务通行卡》,免费通行。

  第十四条在学校从事经营、务工或租住在校园内的校外人员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向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机动车通行证》,凭证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除军队、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外,其它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经许可进入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七条驻校基建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由后勤管理(基建)处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并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十九条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负责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停放点、停车棚的规划,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设计、建设和维修。

  第五章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识、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应减速缓慢通行,根据管理需要保卫处有权规定车辆进出校门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机动车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噪声过大、废气排放超标以及车身严重脏乱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路道上追逐打闹,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各类活动。

  第六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各单位门前停车秩序包干负责制,学校将校园内所有楼栋的门口空地、绿化草地和人行道等划片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维护其日常车辆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车位内,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车辆停放在学校严管路段(车位除外)、人行道和绿化草地。遇有执勤人员现场管理时,应当听从指挥。

  第二十八条校内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车辆进出和停放的管理方案,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备,并负责维护好车辆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停车点内,不得乱停乱放,校园所有楼栋内的通道严禁停放非机动车。

  第七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车辆,保卫处有权采取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校内曝光、清障拖车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车辆及物品,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后勤管理处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122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不得妨碍交通。

  第三十六条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0

  1、交通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在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状况,使交通安全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并把交通安全工作同企业管理和工作绩效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3、确定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宣传、检查、和机动车辆管理,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保持联系;各部门确定一名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交通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把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车辆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车管部门统一保管,并负责费用交纳及车辆维修。

  5、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交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服从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制度,杜绝各种交通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7、保持车辆清洁,对零部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杜绝带病车、故障车上路。

  8、冬春季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特别是对油、水箱、车灯、刹车制动的保养;遇有雨雪、大雾天气要缓慢行驶,避免发生事故。

  9、单位车辆实行专人驾驶,车管员监督检查,严禁未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10、单位车辆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单位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11、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联系,依据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12、驾驶非机动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行为规范;在划有分道线或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要走非机动车道,在其它道路上,要靠右侧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低头猛拐,不准曲线行驶,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冬季要注意避免在结冰的路面上行驶。

  13、单位员工使用的非机动车应证照齐全,车况应保持良好,应经常检查刹车、车铃、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14、非机动车出入单位门口时必须下车推行,在单位内行驶必须注意交通安全,禁止逆行、斜穿、骑飞车、骑车带人、双手撒把、扶肩并行、互相追逐、嘻闹等;上班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15、单位内及停车场设立的各种交通标志、防撞墩、隔离墩、车位锁及行车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16、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照场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17、在停车场内停放或滞留过夜的外来车辆,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提醒驾驶人员自行妥善保管好车内的财物。

  18、如遇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当由修理人员将车辆拖离停车场进行维修,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

  19、机动车在单位、停车场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长笛。

  20、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停车场及道路时,须事先报告车场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21、出现事故时,应当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一、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校内不准超车。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4、因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校办批准,并到门卫处备案。按指定的时间、时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

  5、自行车、电瓶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不准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车、电瓶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6、学生放假乘车的.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的证件、号牌齐全、车况和机件良好。

  7、学生乘车时在值周老师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队上车。

  二、校园自行车、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车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3、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4、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5、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协同查处。

  6、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

  7、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8、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9、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10、本校大小汽车每天应进库停放,不要露天停放。

  11、车库应配齐消防器材,驾驶员应及时关锁好门窗,严禁火种进入,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12、来校办公务的外来车辆,经门卫人员与相关领导联系并获得同意后,可以入校。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13、非行使公务的车辆,应事先由有关人员与门卫联系,做好登记,方可入校。无特殊情况,非经允许,出租车严禁进入校园。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

  为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全校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学校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组织人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尽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与会,所有与会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所乘车辆安全由自己负责。

  2、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电动车,进校后必须推行。

  3、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洗车、试车、练车。

  5、机动车在校园内不得碾压人造草坪和塑胶跑道。

  (二)本校教职工机动车的管理

  1、本校教职员工的私家车由办公室统一发放证件,门卫、执勤人员凭证允许进出。

  2、学校私家车一律由西门进出,驾乘人员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私家车进出校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教职工乘驾车辆进出校园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查验,服从引导;

  (2)车辆进入校园后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

  (3)遇会议入场、散场或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与会行人、学生优先通行,车辆必须等候或避让;

  (4)晚上10:30后,任何车辆禁止出入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门卫值班室登记。

  4、私家车应当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停车区域以外的教学区、活动区等;安装报警装置的私家车,停车后须将报警信号置于静音状态;对不按规定停放者,一经发现,将禁止车辆入校。

  5、教职工驾驶私家车造成学校公物损失或师生伤害,由驾车教职工负全责。

  6、学校为教职工私家车提供工作期间停放位置,不保障车辆安全。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

  全国连续发生多起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事故,近期。造成多名幼儿死伤,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教训十分深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14号)中“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防范措施”规定,按照“四统一”统一校车外观标识、统一校车驾驶人资质、统一校车安全检验标准、统一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培训)要求,现就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校车监管责任,提高认识。

  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来,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显,广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车辆营运资质、安全状况及校车标识、校车驾驶人和跟车护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成为威胁乘车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隐患。为认真吸取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11?26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切实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

  二、明确校车责任主体,管控源头。

  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租赁车方是非专用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各中小学、幼儿园是自备校车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和非专用校车方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对各幼儿园购买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严格校车准入。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国家未出台幼儿园专用校车标准前。车辆管理所应按相关政策予以上户)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且符合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运送学生。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并建立检查、维护台账。

  二)需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严格校车标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三)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严格校车驾驶。驾驶校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同车型的从业资格证,1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驾行为;并且参加了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建立接送车辆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严格跟车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跟车护送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训。设立接送车考勤表,清点学生上下车人数,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园)长必须对校车每趟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趟跟车护送老师应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对经多次提醒不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建立每日日志。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对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

  五)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严格校园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划定车辆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学生上课和晚自习期间,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三、确保校车运行安全,落实管理。

  一)建立电子台账,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当地交巡警支(大)队。交巡警支(大)队对校车和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严格校车查验。学校自备校车(含专用校车)租用客运企业客车申领校车标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审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其他相关手续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各存档一份。交巡警支(大)队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车属地车管分所,领取校车标牌。车属地车管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校车标识》GB24315―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规定,对校车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核定校车车载人数,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并核发校车标牌。校车车身应当喷涂校车载人数。20xx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巡警部门,按照以上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进行一次逐车清理排查,督促其到车属地车管分所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三)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处理,严格违章处罚。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查校车的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应反馈公安、交通部门,并公开曝光。

  四、提高校车管理实效,建立机制。

  一)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办学资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校保支(大)队要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完善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校保支(大)队要严格落实“五不出校制度”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就地撤职。

  二)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强化巡查处罚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期。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4

  为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爱护全校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学校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需由组织人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尽量采纳公共交通方式与会,全部与会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所乘车辆安全由自己负责。

  2、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电动车,进校后必需推行。

  3、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

  4、机动车禁止在校内内洗车、试车、练车。

  5、机动车在校内内不得碾压人造草坪和塑胶跑道。

  (二)本校教职工机动车的管理

  1、本校教职员工的私家车由办公室统一发放证件,门卫、执勤人员凭证允许进出。

  2、学校私家车一律由西门进出,驾乘人员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私家车进出校内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教职工乘驾车辆进出校内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听从引导;

  (2)车辆进入校内后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

  (3)遇会议入场、散场或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与会行人、学生优先通行,车辆必需等候或避让;

  (4)晚上10:30后,任何车辆禁止出入校门,如有特别状况,需提前向门卫值班室登记。

  4、私家车应当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停车区域以外的教学区、活动区等;安装报警装置的私家车,停车后须将报警信号置于静音状态;对不按规定停放者,一经发觉,将禁止车辆入校。

  5、教职工驾驶私家车造成学校公物损失或师生损害,由驾车教职工负全责。

  6、学校为教职工私家车供应工作期间停放位置,不保障车辆安全。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5

  1、建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立体化网络

  班主任负责具体内容的教育与指导;值周教师负责检查和评比强化;学校领导负责监督。

  2、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点加强教育的内容有:

  一是进行交通常识教育。如右侧通行、走路和过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横道、识别交通信号和遵守交通规则等。

  二是进行日常的交通行为强化,重点加强上学、中午和放学的交通遵守状况的监控。加学生交通安全行为监督力度,学生通勤车必须有教师押车,确保学生乘车、上车、下车、过马路安全。放学时,学生排队下校,班主任必须送学生过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师看护学生过马路。

  3、学校继续常规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学生周会、班会等进行专门的教育

  4、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学生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启动两个应急程序:救护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进行救护,等待和协助120人员工作。校医进行教师的救护工作培训。

  报警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急救电话(120),明确告知事故的具体地点。学校提前对教师、学生及值班人员进行有关报警、急救、保护现场、留住肇事人等常识的教育。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老师。

  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全面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周边道路进行一次排查,全面了解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状况、交通流量、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与交警部门沟通,取得配合,着手进行治理,特别是对交通标志、标线等不齐全的要及时增设或施划,不断完善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最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改校园周边的交通环境。

  二、要集中整治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要和交警支队紧密配合,通力合作,拟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集中专门人员,集中时间,对学校周边的无牌无证、报机动车辆、摩托车非法载客等现象以及不按规定调头、乱停乱放、鸣喇叭、行人自行车随意横穿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纠治理,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为广学生上、放学提供一个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要对广学生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进行一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每月至少要宣讲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各校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对广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和事故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章守法,向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告别,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关爱生命,噪事故。向学生和家长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单,为广中小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四、要认真落实上下学高峰期的交通指挥疏导。

  协调交警部门,采取错时放学措施,降低放学时的交通压力,并建立上放学师生校门口值班制度,督促学生不在骆留、不多人并行,不随意横穿道路,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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