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2
(1)起重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所,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2)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4)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
(5)遇到五级及五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作业。
(6)起重机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
(7)起重机作业,不得超载进行。
(8)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9)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10)起吊作业时,应先进行试吊,将重物吊离地面20―25cm后停止提升,然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经确认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11)起重机在雨天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是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2)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3)起重机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
(14)当使用起重机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5)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3
1、起重机械常规维修保养是保障特种设备正常运行、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2、动力队对起重机械应定时负责常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3、动力队提出和制件设备的备件,并备有足够的数量;
4、动力队职工应努力钻研科技知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起重机械使用达到高效、节能;
5、动力队职工应努力节约原材料和辅料,降低消耗,并负责起重机械的防锈、防腐和保养工作;
6、动力队保养人员要学习新技术,钻研新工艺,负责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转;
7、动力队保养人员做好对起重机械的常规检查和维修记录,提出大修和小修的项目和内容,提高设备的效率;
8、动力队保养人员做好设备检修的清洁工作,做到维修、保养结束后现场无杂物、无油,搞好文明生产。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对有关影响安全使用的遗留问题在整改完善前必须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进行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机械装备公司、物质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关闭全部整改项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例保、一、二级保养、消缺,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认真填写保养、消缺、运转、验收记录。
操作机组机长负责每周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大中型起重机械周安全检查报表》。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员认真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对周检查表作抽查验证并签字,月底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机械装备公司将不定期对运行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设备)进行抽检,并做到每季度对所有设备抽检一遍,在设备转场拆卸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着重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车容车况及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检查纪录。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纳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各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月安全检查纪要。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报机械装备公司备案同时交机械使用班组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大型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机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运行措施,对关键吊装作业要编制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复查工作,并形成纪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项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至少应配备下列物品:
(一)保养起重机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三)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电动机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新安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和部件及经地震、风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应按“安装试运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实验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一)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以上。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四)危险品、爆炸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条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在启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工作速度应均匀平稳。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以上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以上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动作。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第二十九条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的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第三十条起吊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第三十二条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第三十四条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电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漏电失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三十六条操作工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对讲机指挥时,必须保证双方对讲机信号清楚且电力充足)。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挥信号,操作工均有权拒绝执行。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三十七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条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照要求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轨道终端行走限位装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运转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各机构电动机、制动器、钢丝绳及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停机检查和排除。
第四十条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1.0 1.5 2.0 4.0 6.0
严禁将任何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电焊机地线等连接在起重设备及轨道和基础底板上。
第四十一条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基础要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起重机的安装。轨道行走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周要对轨道进行例行检查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机组及监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轨道基础的沉降及两侧情况,特别是大雨、大雪天气对道轨两侧土层冲刷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机械的行走路线,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铺设专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条动臂吊装设备进入小幅度工作时,必须先挂钩后再收幅,不允许空钩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载应平稳,严禁突然卸载。松钩后应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时再脱钩。禁止小幅度空载回转和行走。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保养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机械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两台或两台以上大型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必须制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机臂杆和工作机构装置不同时在互相干涉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大型起重机械与其他建筑物或设备的交叉作业时,在运转或停机时,司机应注意起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工作,尤其是指挥人员应特别注意周围障碍物,以防止发生臂杆与障碍物相碰。回转时要选择较小的回转速度,小心制动。
第五十一条两机同时停机或机械单独工作时,要做到两机任何部位都要脱离干涉区。
第五十二条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其他交叉作业措施。
第六章安全停机及防风措施
第五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在有强风区域内使用时,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和落实防风预案,准备好必要的揽风绳和锚点。
第五十四条起重机在每天工作结束或较长时间停用时,不管天气条件如何,均应按照要求作好机械的常规停机防风工作。
第五十五条起重机停放时,必须选择良好的停机场所。应确保:
(一)机械的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停机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按照各种类型起重机的具体规定将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和动力。
(一)汽车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车、将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机。
(二)龙门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上好夹轨钳,并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未装有道轨夹轨钳的龙门吊,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沿道轨方向在道轨上拴牢揽风绳,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三)履带吊
1.主臂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应将臂杆趴下。
2.塔式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将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8级(含8级)以上时,必须放下主臂,使副臂头部接触地面。
(3)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机
1.正常情况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提起钩头收回小车,将前臂杆转至顺风方向,松开回转使臂杆处于自由回转状态,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穿好铁鞋或锁住夹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塔机开到停车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车后加挂锚固装置或按防风预案要求设置揽风绳。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5
1、起吊前必须对电机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和试运转。
2、操作时思想高度集中,开车前要发出音响信号,并注意观察附近设备和人员活动情况。
3、禁止超负荷起吊,对所吊重物重量估计不足时,应作试吊试验,以防超负荷起吊发生断钢丝绳事故。
4、吊运物件要稳起稳落,严禁剧烈摆动,忽起忽落等冒险操作。
5、物件应垂直起吊,不可斜吊或远距离拖吊,严禁吊运物件从作业人员的上方通过。
6、在运行中发现吊机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未找出故障原因前不可开机。
7、钢丝绳要定期检查,发现断股,应及时调换。
8、对各种连接罗栓、销轴、吊钩等受力部件要经常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或裂纹要及时更换。
9、没有专用工具,不准吊运气瓶之类的受压容器。
10、吊运时,被吊物件上不允许放物件,更不允许站人,工作完毕,吊钩应停在二米以上高空。
11、电梯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标准。
12、轮胎吊在工作时,应检查胶轮及活撑脚是否平稳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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