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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管理规定[精选]
办公楼管理规定 1
办公大楼是基地有关部门集中办公的地方。为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办公楼安全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大楼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场所和管辖区域的安全。
2、各部门要根据要求设定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房间都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通过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安全。
3、各部门领导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要提醒工作人员时刻注意安全,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防患于未然。
4、各种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将自行车、摩托车推上门前台阶,进入楼内。
5、禁止乱倒垃圾、茶叶渣、一次性饭盒,禁止随地吐痰、丢弃脏物果皮等,禁止在大厅、楼道内、楼梯上堆放物品。
6、不准在楼内焚烧杂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楼内。
7、严禁乱拉电源;下班时各部门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关闭电源、空调以及电脑设备,关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准长明灯、长流水。
8、不准私拉电线,严禁随意开启电源表箱,使用大功率电器需经批准,私自使用,从严处罚。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9、不准在大楼墙壁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禁止践踏花草,损坏树木。
10、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准迟到早退,禁止上班串岗、高声喧哗、谈天说笑、打牌下棋。
11、上班要衣着整齐,禁止赤膊、着短裤、穿拖鞋进入楼内。
12、加强大楼治安管理,下班期间工作人员进入楼内要严格登记,非大楼内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13、各部门在上班时间也要提高警惕,防止外来人员入室行盗,临时离开办公室及重要场所时要注意关门。
14、档案资料室及库房等地严禁吸烟;在走廊抽烟要随手熄灭烟头,不得将烟蒂随手扔进垃圾篓、垃圾桶。任何人不得在大楼内使用明火和电炉。
15、有现金往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将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将大宗现金存放在办公楼内过夜。
16、节假日除门卫、加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随意到办公楼,任何人员不得在大楼内会友、娱乐。
17、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办公楼管理规定 2
为加强空调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现将办公楼空调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各部门主任或中心主任应做为空调使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掌握空调的使用时间,管理所属空调的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为做到节能降耗,要求夏季室温在25摄氏度以上,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冷,其余时间(晚间、阴雨天等)不得开启空调;冬季室温在18摄氏度以下,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热。每天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空调和电源,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三、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电源开关,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不得让员工子女和外来人员随意开启空调。
四、空调遥控器应由各部门或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当负责人调离本岗位时,遥控器应进行交接。如有遗失由负责人赔偿。在不须使用空调的季节,应取出遥控器电池,以免损坏遥控器。
五、公司办公楼空调均已调试完毕,请使用部门按正确的'方法进行使用,综合办公室将定期检查或抽查空调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规使用或损坏现象,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对部门进行通报。
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
办公楼管理规定 3
一、区行政办公楼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调整或挪做它用。不得随意增加除办公用品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因工作需要增加,请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管理部门对其合理性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安装的,一律无条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恢复原状。
二、区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区行政办公楼网络的'管理工作,所有接入单位及用户需按要求配备统一的网络设备,不得擅自接挂、改动、调整通信光缆及设备。各单位联入行政办公楼网络系统的设备,需经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核查确定,在区信息中心登记、注册,按照区信息中心要求安装防病毒软件,统一规划使用IP地址等资源,禁止随意更改设备上网配置,否则禁止上网。
三、禁止擅自安装信号接收、通信干扰等任何可能会影响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设备。如需安装,请报相关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再进行安装。
四、办公楼各项电力设施、公共及办公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增减及变更,均由区机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擅自更改供电设施、更改线路、增设及改换照明灯具。确需更改,需报请区机管中心对其合理性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
严禁擅自关闭或启动供电系统开关、供水、供暖系统阀门。各楼层热水间内的热水器补水和排水阀门及电气开关,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请勿随意开启或关闭,以免烧坏电热管。
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包括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标志等);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违者予以相应处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不享有处置权,对所分配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请勿随意拆除、改造和二次装修。请勿调换、对外出租、出借、转让或进行经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追究该部门的相应责任。
六、任何单位在区行政办公楼附近从事建筑施工、架设线路等可能危及供水、供电或通信线路安全作业时,应事先通知管理部门,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由于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供水、供电、通信中断或设备损坏以及其他后果,当事人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后果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区委宣传部
**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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