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保险工作总结

时间:2024-09-01 07:16:43 农/林/牧/渔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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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保险工作总结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是增长才干的一种好办法,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但是总结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三农保险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三农保险工作总结

三农保险工作总结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把维护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在新农合待遇的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全市农村的大病保险制度。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农合筹资标准、农村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新农合实际补偿比及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进行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20xx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15元。今后,可根据新农合筹资标准和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县(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县(区),在提高年度筹资标准时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逐步完善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资金实行按季度拨付,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划拨到位。

  (三)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政策统筹,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市当年度新农合的参合人。

  (二)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新农合相衔接。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由大病保险对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一定的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以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850元)为判定标准,按就低原则取人均纯收入为9800元。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参照《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三)保障水平

  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超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xx年为98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50%赔付;20000元以上的按60%赔付。补偿额度暂不设封顶线。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选定3家承办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承办期限、保障范围、赔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

  (二)规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方案,依法投标。招标人(市卫生局)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节机制,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亏率,切实保障参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年度资金结余或亏损在盈亏率(盈利率不超过4%,亏损率不超过5%,盈亏率具体由招标确定,盈亏率计算公式:(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被保险人的赔付款-保险项目的管理成本)/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x100%。)比例以内的,保险公司自负盈亏;年度资金结余超出盈利率比例以上的部分,转入下一年度新农合基金专户,也可转为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年度资金亏损超出亏损率比例以上的部分,由招标确定新农合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担比例。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合人权益的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公司总公司具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在市县(区)设有完善的县级分支机构,具备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等服务;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

  (四)提升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或参合人支付大病保险赔付费用;要合理设置经办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服务人员和相应的办公条件,专门负责大病保险运行监管、费用审核、资金结算、政策宣传,查处和办理咨询投诉案件等业务,保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及时赔付。

  (五)实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补偿“一站式”服务。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派驻2-3名以上医学等专业工作人员,与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联合办公,办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新农合运行监管。做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补偿的有效衔接,通过新农合结算信息系统,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参合人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可以依托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赔付手续,实现市内、外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周期等与新农合补偿同步进行。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参合人权益。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的招标人,要通过日常抽查、业务公示、信息核对、投诉受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赔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新农合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拨付流程,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涉及医疗行为全流程、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的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要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标准、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和报告,并按要求公布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等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帮助城乡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积极稳妥推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强化沟通协作,抓好措施落实,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三农保险工作总结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通过推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发展,着力缓解我县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为实施“三保”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承保机构: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以下简称“县xx保险公司”)。

  (二)参保对象:全县范围内出生28日以上65周岁以下(含),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从投保之日起至满一年时止,到期可续保。

  (四)缴费标准:每份保险每人每年缴费30元,每人每年最多可入2份。

  (五)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承保机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每份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1000元,死亡及残疾保险金最高1万元。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三、目标任务

  20xx年12月30日前,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占我县人口的6%以上,承保人数3万人以上。每镇至少建设1-2个“全村统保”村,参保率占该村符合参保人数的80%以上。

  四、实施步骤

  我县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8月31日)

  召开专门会议,提高认识,广泛发动。县xx保险公司和各镇通过广播电视、电影下乡、宣传横幅、宣传资料、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政策,结合统保村建设,安排专人到各镇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培养农民的购买意愿,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推广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承保实施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将参保指标分解到各镇,每个镇确定“全村统保”村,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由县xx保险公司结合各镇,安排专人深入各村,收取保费,并做好登记造册和保单填发工作。

  (三)工作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明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活动,主要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保障适度、保费低廉、理付简单,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对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农村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促进社会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各镇要站在服务“三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好落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县xx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调配好工作人员,及时深入镇村开展宣传和承保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广。县xx保险公司要做好宣传、培训及销售工作,及时和各镇负责人保持联系,解决业务问题,做好定期汇报,总结及分析;要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做到业务处理快,服务态度好,服务方式新,营造良好的销售环境。各镇要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村,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县xx保险公司开展工作,帮助协调和处理具体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选树典型,创新机制,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圆满完成指标任务。

三农保险工作总结3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xx〕38号),20xx年,我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开办乡镇共17个,政策性水稻保险承保面积34.6万亩(约占总面积的50%),政策性“二属二户”(军属、烈属、低保户、五保户)农房保险共承保11737户。全年全市近3万受灾农户及时得到保险赔付,赔偿金额总计近300万元。

  为了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构建全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xx]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20xx年度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精神,20xx年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继续由人保财险公司承办。

  二、成立专班,加强领导。市政府将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范畴。20xx年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应保尽保(20xx年各地水稻种植面积附后)。

  三、认真抓好保费的收缴和落实。各地要积极组织种粮农户、“二属二户”及外出务工人员参加政策性“三农”保险,帮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的保费收缴工作。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将签订的保单及农户已缴清的保费汇总,按险种报市农业、民政、社保部门审核认可,市财政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人保财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后,及时受理,快速赔付,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人保财险公司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一定的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以备大灾之年理赔资金的不足。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形式,努力探索保险新方法、新模式。各地有关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同时,也要适当发展其它形式的商业保险,满足农村不同人群的需求,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农村保险保障机制。

  六、严肃保险工作纪律。有关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骗取、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农保险工作总结4

  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天时”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连续就做好“三农”工作做出重大部署,并把发展农业保险也纳入了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范畴。20xx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政策保证,农业保险从此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工伤责任保险等一系列强制保险的出台,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一系列涉农险种的出台,为更好地解决服务“三农”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也说明了保险在建设社会主义小康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发展农业保险,符合国家发展大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廊坊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加强“三农”工作,支持并转发了廊坊人保财险《关于加快发展县域保险,支持服务“三农”的决定》等有关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办法措施,使广大农民的风险观念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把农业保险作为廊坊人保财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具有社会关注、政府支持、农村需要的“天时”。作为人保财险公司,应该充分抓住并利用好这个“天时”,为实现全面又好又快发展抢得先机。

  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地利”

  廊坊属于典型的“小城市、大农村”的格局。全市总人口38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8万人,占比高达80%;耕地面积38.6万公顷,常年粮食播种面积在500万亩左右,总产量保持在130万吨以上;养殖业五畜兴旺,其中能繁母猪、奶牛存栏量分别达到14万头、7.5万头;农机化水平不断提高,大中型拖拉机近万台,小型拖拉机达到8万余台,农用运输车及三轮车保有量达到21.6万台。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巨大,农业保险市场蕴藏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20xx年,廊坊人保财险开办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共承保政策性能繁母猪55593头,承担保险责任总额5801.83万元。20xx年,承保政策性能繁母猪74231头,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7310.97万元;承保政策性奶牛18507头,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8979.09万元;承保政策性小麦、玉米、棉花共574051.5亩,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1.57亿元。两年农险共支付赔款795.24万元,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农户的经济利益。可以说,农业保险已成为廊坊人保财险业务发展和增加效益新的亮点。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农业保险还存在着承保面不足、农户主动参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求,影响着农业保险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我们认为,要保持廊坊人保财险可持续发展的步伐,就是要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把做大做强农业保险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业务增长点,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推进力度,扩大规模,提供保障,发挥优势,搞好服务;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保险制度和机制的创新,积极培育农业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为消除制约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提供有益的保障。同时,应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主动发挥“地利”优势,挖掘资源潜能,形成规模效应,努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更需要高度关注“人和”

  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应坚持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乡镇、农户、保险公司四位一体的方针,充分发挥好人保系统协调联动的服务功能,靠优势、靠关系、靠服务、靠影响去抓好农业保险的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险种推广创新。要在政府补贴总量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新机制的优越性,并通过对农险的进一步推广开发,结合农业产业链的延长,从生产领域扩充到加工、流通领域,不断扩大险种的覆盖范围,补充保险的投保率,提高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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