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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1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打造洁净、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xxxx年1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重点整治城区建成区,包括城区严管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及医院、学校、市场周边等区域。
三、整治内容:
1.临街商铺应当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所有待售商品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倚门经商、占道经营。
2.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遮阳伞蓬。临街商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电焊加工等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宣传活动、外延展性装修、占道施工。
3.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各经营业主要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污水。
4.整治占路为市的行为,取缔严重影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的马路市场。
5.城区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的'夜市摊点一律进入门市内规范经营,且不得发生噪音、油烟、污染环境等扰民行为;对无门市露天经营的,统一规范进入指定区域经营,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6.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和居民小区出入口随意停放。
7.建筑工地要按照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建筑渣土、材料按规定时间、线路实行密闭运输,严禁运输车辆遗撒泄露。
四、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综合整治工作。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容管理行政政法部门将依法暂扣违法物品和工具,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五、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20xx年11月4日
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2
为切实提升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全面推进我市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xx)、《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市区开展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
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8月26日开始至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市区主次干道、主次干道附属的背街巷道。
三、整治内容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废品回收、车辆销售、车辆清洗等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和搭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2、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须道路硬化和设置工程车辆冲洗设施,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取得核准。出入口未硬化或未设置工程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置建筑垃圾未取得核准的,未按指定时间、路线或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车辆带泥运行或沿途丢弃、遗撒造成路面污染的,一律从重处罚。
3、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各类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和指定的停车架位置有序停放。
4、禁止擅自在人行道堆放物料、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临街建筑施工必须按要求围栏,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侵占人行道。
5、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式灯箱招牌和广告牌。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7、生活垃圾应定点、定时、袋装化投放。各临街单位、商户、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8、全面取缔城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马路市场。
9、擅自占用城区道路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作业,堆放物料,搭建、修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8月26日前自行改正到位。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清理、取缔或拆除,扣押或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予以从重处罚。
10、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城管执法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经营工具和物品给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规处罚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集中整治工作,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共建美好家园。
本通告自xxxx年8月24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xx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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