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08 14:28:47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必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会计出纳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必备]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1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预算管理制度

  1、各管理处必须按照管理年度编制管理预算。

  2、各管理处必须按照公司总部财务部编制的《财务预算格式》编制年度预算。

  3、各管理处管理预算的编制周期应与实质管理周期同步。

  4、各管理处的`管理预算需提前两个月编制,以便公司总部审核、修改后审批。

  5、各管理处应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预算执行,凡预算范围内开支,均应按照付款审批流程经审批后付款;凡预算外开支,一律不予审批。

  6、每月编制各管理处的损益表中均必须有当月收支数字与当月预算数字的比较,实际与预算数字差额比例超过5%的项目应专门分析差异原因。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2

  建工学院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院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严格执行上机操作规程,现制定我院会计电算化系统

  操作管理制度,请认真执行。

  一、系统使用管理

  ⒈在系统投入运行前,由系统管理员确定本电算化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并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系统内授予其使用权。运行中需要增减使用人员,按同样手续办理。

  ⒉对使用人员明确划分使用操作权限,形成分工牵制的内部制约机制。

  ⒊本系统原则上专机专用,谢绝无关人员使用机器做其他工作。

  ⒋建立非操作人员“计算机使用登记簿”制度,上机前须登记方可用机。

  ⒌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

  ⒍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

  ⒎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运算、记帐和打印有关帐表。

  ⒏存档数据、软盘、帐表和文档资料等由系统管理员按规定保管、移交。

  ⒐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发现不规范使用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避免同样情况再次发生。

  二、上机操作规程

  ⒈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并经系统管理员正式认可的人员,才能上机操作。

  ⒉非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应进行上机操作登记,填写姓名、上机时间、操作内容,供系统管理员检查核实。

  ⒊操作人员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检查计算机的运行情况,发现运行异常要及时通知系统管理人员处理。

  ⒋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密码要不定期变更。

  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

  ⒍复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反映给操作人员及系统管理员。对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在记帐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进行修改;在记帐后发现差错,必须另作凭证,按规定冲销纠正。任何人不能随意修改账目。

  ⒎每日记帐工作完毕后都要做好备份工作,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备份的数据软盘,由财务处妥善保管。

  ⒏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如要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系统,以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

  ⒐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命令程序、数据文件、帐册、软盘等行为,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⒑系统管理员要妥善保管上机操作记录。定期检查、打印并装订成册。

  三、财务处理程序

  ⒈财务系统初始化

  在初次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时,需要进行系统初始化工作,在会计主管授权下进行设置会计科目、帐本格式、凭证类型、期初余额等项内容的设定。

  ⒉财务系统更改

  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任何对财务系统的修改变动,都必须得到会计主管的批准。

  ⒊日常财务处理

  ⑴凭证处理

  系统输入的记帐凭证是机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要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数据、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确切、不完整的原始数据和凭证应予以退还,并要求更改和补充。

  机制记帐凭证的编制。机制记帐凭证是指计算机根据财务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依据正确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并打印的`记帐凭证。机制记帐凭证须经复核后,再由财务处理系统进行记帐处理。

  机制记帐凭证编制前,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输入计算机及打印出的记帐凭证必须做到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摘要简单、明了、规范。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需加盖制单审核人、记帐员(输入)及会计主管名章,如为收付款凭证还需加盖出纳员印章及经办人(领交款人)签字,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⑵记帐凭证的审核与保管

  a、记帐凭证必须经有关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登账处理。

  b、操作员每输入以张凭证,结束前要自审一次,无误后再按结束键。

  c、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单据应由制单人、审核员、记帐员、财务处负责人、收付款凭证应由出纳员签章经办人签字后方可为有效凭证。

  d、已输入的记帐凭证应在输入操作完毕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并装订成册,交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员存档保管。

  e、同一张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

  ⑶帐表打印和结账

  a、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需要每天打印,并应与出纳员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b、银行余额调节表每月编制一次。

  c、在结账前按有关规定做好当月各类财务数据和报表的备份工作。

  d、月底,以上工作正确完成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结帐,系统自动生成下月期初余额。

  e、每年年末必须将全部账簿打印输出,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⑷会计报表

  a、单位应根据账簿数据准确编制或计算机自动生成会计报表。账表之间的数据必须衔接一致。

  b、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软件系统功能及管理要求月末打印输出,经有关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c、单位上报会计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格式与要求,按会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设计和布置。

  d、单位如需以软盘和书面形式上报报表,软盘和书面报表的数据一致,书面报表必须由机器打印并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撒换,应当征求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学校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高等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们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高等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高等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十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高等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高等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四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高等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六条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20xx年12月19日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8号)同时废止。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 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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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管理制度5

  会计报表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生成、处理、审核与披露流程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透明,为管理层决策、投资者分析和监管机构监督提供可靠依据。

  内容概述:

  1、报表编制:规定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原则和方法,包括收入确认、资产估值、费用计量等关键环节。

  2、数据来源与核对:明确原始凭证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以及内部控制系统对会计信息的验证。

  3、审核流程:设定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核职责,保证报表的`公允性。

  4、报表审批:规定财务负责人和高级管理层的审批程序,确保报表的合规性。

  5、披露标准:确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范围、格式和时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6、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舞弊和错误的发生。

  7、培训与教育: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准则更新和职业道德培训。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6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工会财务在履行工会基本职责中的应有作用,特拟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算制度

  1.工会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的规定,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

  2.编制预算前,工会委员会必须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在广泛听取群众和公司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人员,讨论研究开支项目与金额,然后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经费审查员审查,同意后报送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条决算制度

  1.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决算。

  2.编制决算时,须将上年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交经费审查员审查,同意后准时报上级工会批复。

  第三条经审费审查制度

  1.工会经费审查员应代表会员群众,认真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会每年的预、决算报表连同账册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都应主动接受经费审查员审查。

  2.工会对经费审查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使工会经费使用更加合理、规范。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将上级工会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制度,以及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项经费审查员报告,以更好地发挥经费审查员的检查监督作用。

  第四条工会经费使用和报销制度

  工会经费使用实行工会主席审批制。工会主席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时,由工会委员会委员代为审批,主席回来时予以及时汇报,便于全面了解经费使用情况,并按年度预算组织收支。

  1.使用工会经费必须事先提出请款报告,经工会主席同意方可办理支款手续。

  2.工会经费的报销,必须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原始凭证不能超过一个月,过月者拒绝报销。

  3.在办理报销时,必须要有正式单据,载明所购商品明细项目,在单据后面几号具体用途、经办人员、工会主席的签字方可报销。

  4.物品采购、验收、发放制度。

  (1)工会物资大采购,必须按年度预算指标控制,事先编制开展某项活动所需费用计划,报请领导批准,方可组织落实。

  (2)凡工会购买大宗物品,需征得工会主席意见后,再委派相关人员按照阳光采购的方式,按质定价、按量计划进行采购。发货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凡工会各种奖品的发放,由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发放表一式两份,经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进行。不经工会主席批准,不得随意发放各种奖品及纪念品。

  (4)奖品发放后,应将奖品发放表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后,本人留存一份,交会计入帐一份。剩余奖品应办理移交手续,归工会内勤人员统一管理,另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定期公布制度

  1.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收支账目),每年在工会会员大会上公布一次,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2.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时,由工会主席向大会作工会财务收支报告或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使会员群众了解工会财务情况,听取意见和反映,以促进工作。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7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的要求配备财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

  第二节会计机构与岗位设置

  第三条公司的会计机构为公司财务部,财务部经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根据会计工作和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以下会计岗位:财务经理、总账会计、成本费用会计、税务会计、往来会计、出纳等。

  第五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做到定岗、定员不定死,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财会工作、扩大知识面、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会计工作内部监督。轮换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每年有一定时间的后续教育。

  第三节岗位职责

  第九条财务经理岗位职责。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运作等进行总体控制。

  (2)主持财务报表及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分析;保证财务信息对外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效地监督检查财务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适当及时的调整。

  (3)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监控和预测现金流量;确定和监控公司负债和资本的合理结构;统筹管理和运作公司资金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5)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和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

  (6)参与确定公司的股利政策,促进与投资者的沟通顺畅,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7)与财政、税务、银行和证券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8)向总经理汇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为公司管理人员提供财务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9)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负责会计人员的考核;会计人员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条总账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2)指导监督各会计岗位的日常工作;审核记账凭证。

  (3)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分析,保证财务信息对外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4)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协调。

  (5)协助上级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和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

  (6)与财政、税务、银行和证券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7)向上级主管汇报公司经营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为公司管理人员提供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日常资金收付工作。

  (2)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支付款项,及时准确编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3)负责相关票据结算,建立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备查簿。

  (4)及时与银行定期对账,库存现金余额符合管理制度规定。

  (5)按周编制现金收支报表。

  (6)配合会计人员做好每月的报税和工资的发放工作。

  (7)负责管理员工备用金欠款事项。

  (8)完成其他由上级主管指派及自行发展的工作。

  第十二条往来结算会计岗位职责。

  (1)建立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台账。

  (2)办理往来账款的结算业务;负责往来结算的明细分类核算;及时登记更新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台账。

  (3)负责往来账的核对工作。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如双方余额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4)负责做好领导分配兼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成本费用核算岗位职责。

  (1)拟订成本核算办法。

  (2)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3)负责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和项目成本分类核算。

  (4)协助管理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

  (5)编制成本报表,进行成本分析。

  (6)拟订费用管理与控制办法。

  (7)编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报表,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加强费用控制。

  第十四条税务会计岗位职责。

  (1)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

  (2)积极协调与当地税务的关系,及时关注税务政策,对公司有利信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3)每月按时完成税务申报,依法纳税;负责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4)负责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用发票,进项税发票的勾选认证。

  (5)关注增值税进项税与销售税的差异,及时催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十九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后生效。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8

  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为原则,服务教学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财务法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工作。

  一、预算的制定:

  每学期开始,由各处室作出本学期的开支预算,报学校财务室,由财务室整理后上报校长会,校长会根据财务室所做的本学期收入预算平衡各处室预算,并制定出学校总的收支预算,财务室整理并印发各处室,各处室的开支由其主管校长负责管理,未经校长会批准,期末不能突破预算数。

  二、预算的执行:

  物品的采购要体现增收节支的原则,采取专人负责多人参与的`方法,购买地点原则上是政府定点单位。

  1、教学用品,根据本学期的教学要求,制定购买计划,经教务处审查报校长会通过后,由总务处与相关科室及专业人员负责购买。

  2、除教学上专业性强的物资外,其他物资的采购由总务处作出

  计划与预算,报校长会批准后,由总务处统一购买,并专人管理,验收登记。

  三、审批制度

  1、报销发票时,必须是完整、真实合法单据,必须有主管副校长或总务处负责人签字,金额小于(含等于)3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大于300元的由校长审批,经审查无误后财会人员方可支出。

  2、私人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校长及校长同意并签字,借款金额不得超出借款人的2个月工资总额,同时办理好借款手续。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原则

  ﹙一﹚会计核算期间,以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三﹚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记价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核算体系,做好项目预算、项目成本控制、竣工决算工作。

  ﹙二﹚做好项目资金的筹措,筹资成本的控制,保证资金的供给,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降低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财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期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

  第四条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是项目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项目相关部门要认真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办事。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六条项目建设要认真做好概预算审核,土建工程项目施工、设备采购、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严格遵守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标价格。

  第三章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及控制

  第七条建设成本是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对于强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项目建设超规模、超概算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指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具体内容为:

  1、各种房屋和建筑物支出。

  2、设备附着物支出。

  3、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支出。

  4、拆除、整理支出。对工作现场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场地平整支出,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程支出。

  ﹙二﹚公司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不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只能作为往来款处理。

  ﹙三﹚根据施工企业按进度提供的发票或经有权审核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单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二设备投资核算

  ﹙一﹚设备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购入时,无论是验收入库还是直接交付使用,都直接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三﹚需要安装的设备购入后,无论是验收入库,还是直接交付安装,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

  2、安装所需的图纸已经具备。

  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验收完毕,吊装就位并安装。

  ﹙四﹚对列入房屋、建筑物等建筑工程预算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设备,出库安装时,不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五﹚需要安装设备的基础、支柱等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不能作为设备投资支出。

  三、待摊投资核算

  待摊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内容为:

  1、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具体内容为:工资及津贴、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包括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

  3、勘察设计费。包括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在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实验费。为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以及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进行试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建设前期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支出。

  6、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在项目基建活动中签定有关合同经法定公证部门公证的费用,以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请工程监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费用。

  7、贷款项目评估费。项目贷款由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8、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以及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9、招投标费。委托中介机构招投标所发生的费用。

  10、土地使用税。在建设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11、耕地占用税。指建设地点占用了耕地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2、借款利息。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

  13、固定资产折旧费

  14、其他待摊投资支出。

  四、其他投资核算

  其他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具体内容为:

  1、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费用。

  2、、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包括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3递延资产: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不能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递延费用,主要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生产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非常性损失。

  五、项目建设成本控制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工资及津贴、招待费、差旅费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和补贴费用管理制度》执行,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参照上级部门及公司相关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将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在规定的范围。

  ﹙二﹚印花税、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合同公证及质监费、贷款项目平估费、中介机构审计费、土建工程、设备采购严格按合同标准执行。

  ﹙五﹚因特殊情况出现超概算或者因设计变更确需增加工程成本的,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论证,做出预算,通过有权审计的部门审核,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四章项目基建资金核算

  第八条项目基建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含国债补助资金、国债转贷资金)、银行贷款、企业自筹资金。

  第九条国债专项资金是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设置国债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项核算,单独反映。

  ﹙二﹚严格国债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按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申请拨付。

  ﹙三﹚严格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四﹚配套资金(含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到位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规定的比例。

  ﹙五﹚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1、土建工程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必须是公开招投标中标且签定正规合同的施工单位。

  ⑵必须提供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土建部门、审计部门、常务付指挥长、财务部门、项目法人签字后方可付款或者是由财政部门(含财政授权的评审机构)审核的结算单,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才能使用资金。

  ⑶必须提供有效票据。

  2、设备采购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必须是公开招投标中标且签定正规合同的供货单位。

  ⑵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款项。

  ⑶必须提供有效票据。

  第十条银行贷款资金的核算。

  ﹙一﹚银行贷款资金是为了项目建设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的项目贷款资金。

  ﹙二﹚严格项目贷款方案论证,降低筹资成本。

  ﹙三﹚项目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四﹚严格区分建设期贷款利息和生产运行后的贷款利息,只有建设期的贷款利息才能计入建设成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建设成本。

  ﹙五﹚严格执行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具体比较国债专项资金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自筹资金的核算

  ﹙一﹚企业自筹资金是企业为了项目建设,与国债资金、银行贷款资金配套而筹集的资金。

  ﹙二﹚企业自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组成。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应严格按照验收、决算、审核、审价四个程序实施,编制决算书前,要组织项目管理、决算、审核、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实地验收,认真复核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复核决算定额适用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工程经验收、决算、审核后,须送中介机构审价,审价确认后编制决算书。

  第十五条根据决算书等财务帐目编制财务决算审批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决算办理完成后,将决算表、帐簿、凭证、报表及时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10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付款流程,倡导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的目标,尽量降低费用消耗,开源节流,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公司的相关的经济业务属性分类,将财务付款分为员工借款、工资支出、费用报销、采购付款及专项支出等,以下按经济业务属性分别说明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二部分借款管理规定、流程

  第一条借款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借款审批单》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及销账手续。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办理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应在办理借款手续之日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各项借款金额超过3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借款结清规定:

  1.借款结清时,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办理费用报销手续,以手续完备、审批无误的费用报销单为依据,办理结清手续,多退少补。

  2.借款使用用途发生完毕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清手续。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未办理结清手续视为逾期未还。

  (五)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二条借款流程

  (一)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审批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用途、归还日期等事项。

  (二)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副)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第六条审批权限

  不超过5000元(含)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可付款;

  超过5000元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第三部分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日常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及聚餐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培训费、资料费等。

  第二条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收据等国家财税法规认可的合法票据,原则上不接受收据等凭证。

  (二)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取得原始费用凭证→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按规定粘贴原始凭证→填写报销事项、时间、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经办人姓名等内容→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财务部管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

  (三)除另有规定外,单笔费用不超过20xx元(含)经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可报销,单笔费用超过20xx元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出纳方可付款,相关人员不得蓄意将费用分解若干笔报销。

  (四)副总经理费用须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五)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

  (六)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七)报销3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每周一及周四为财务报销日。

  第三条各项费用报销标准

  (一)交通费:

  1.公司员工在中山市内出差办事,应尽量选择乘坐公司车或公交车,原则上不提倡乘坐出租车,如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应事先请示部门负责人,并在报销单上注明已请示领导。

  2.报销时出租车票不得连号。

  3.发生交通费用,应立即填写报销单。如频繁外出,可与财务部门协商,每周报销壹次。

  4.如乘坐出租车,须取得税控出租车票,报销人应在税控车票的背面写上起止地点并签名。手撕发票一律不予以报销。

  (二)差旅费:1.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务

  交通工具住宿标准伙食标准

  外埠市内交通费用

  一般员工火车硬卧/高铁二等票120元/天

  30元/天

  30元/天

  部门负责人火车硬卧/高铁二等票150元/天

  40元/天

  40元/天

  总经理助理

  飞机

  200元/天

  50元/天

  50元/天

  总经理及以上飞机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注:如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或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及伙食费标准可上浮20%内据实报销,但应由总经理签名同意。

  2.出差住宿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住宿发票,以实际的发生额据实报销。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3.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至返回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4.出差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实行包干制。根据实际出差天数,在公司费用报销标准内据实报销。特殊情况:如无相关票据,可按标准内以其他财务部门认可的发票领取补贴。

  5.出差期间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6.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按照出差直线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的可凭票据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司不予计发。未经批准,擅自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不予计发回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已享受会议举办方提供餐饮的,公司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已安排住宿的,公司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8.工作人员不得借出差之便办理个人事务及私人旅游等,否则,一切因此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9.中山市内出差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差旅补助。

  10.出现虚列住勤天数、粘贴连号多报或虚假票据等事项,对当事人处以五至十倍罚款。

  11.出差人员自返回公司当日起10日内,应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审核及相关审批等报销手续,并冲减相应借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最近一次发放的工资中扣除该出差人员的借款。

  (三)误餐费及聚餐费:

  1.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不能在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凭单据据实发误餐(中、晚餐)补助费:市内10元/餐,市外15/餐。

  2.原则上公司内部人员聚餐标准:20元/人,超过标准应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方可报销。

  (四)通讯费:

  业务员、采购员的通讯费按100元/月的标准进行报销,享受话费补贴的员工应随时接听公司或客户的电话。否则取消当月的话费补贴。

  (五)招待费:

  招待费需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六)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网络配件等办公费:

  1.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网络配件等物料用品一律由公司后勤部门统一采购,除专业器材之外,其他员工不得私自采购。

  2.报销时应附填写完整的采购清单、电脑小票、供应商送货单,详细列明所购商品的.明细,仓管、结算部门的验收证明方可报销。 3.后勤部门应做好各部门的领用存登记,月末提供对账单、领用明细表、领料单、报销单等一起交财务部门。

  (七)汽车费用:

  1.办事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据实报销。

  2.办事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发生的违规违章罚款、交通事故罚款及赔偿等公司不予报销。

  (八)其他费用:

  1.有预算标准的在预算标准内报销,没有预算标准的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支付。

  第四部分工薪福利支出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工薪福利等支出包括工资、临时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等,此类费用按照资金支出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一)每月2日前由人力资源部将上月经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后人事资料(含工资支付标准、人员变动、补贴、额度变动、扣款、社会保险、工资银行卡号等信息)连同审核无误的考勤资料转交财务部、五金车间、组装车间;

  (二)五金车间核算员、组装车间核算员根据考勤及工资支付标准编制标准格式的工资表,并在每月4日前交财务部出纳汇总、审核。

  (三)财务部出纳根据办公室管理人员的考勤及工资支付标准编制标准格式的工资表连同审核无误的车间人员工资表在每月5日前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四)按工薪审批程序审批:

  1.车间人员工资:核算员编制工资表→车间负责人复核→财务部出纳复核→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2.办公室人员工资:出纳编制工资表→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五)每月月末前由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形式支付工资;

  (六)每月末之前员工到财务部领上月工资条;

  (七)临时及辞退、辞工人员工资支付流程同工资支付流程。

  第五部分专项支出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咨询顾问费用、广告宣传活动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第二条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财务制度及流程。

  (一)填写购置申请:按公司相关规定填写《合同评审表》附采购合同并报批。

  (二)报销标准: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批准生效的购置申请。

  (三)结账报销:

  1.资产验收(软件应安装调试)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等资料办理出入库或验收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并附出入库单);

  2.按费用报销流程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以支票形式付款;

  4.若需提前预付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部分材料款的付款程序

  第一条材料款分为现金结算的材料款及到期结算的应付账款。

  第二条现金结算部分采购款的支付,比照费用报销流程办理审批手续,附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等原件办理审批手续后付款。

  第三条附信用条件(即挂账)结算的供应商货款审批结算流程:

  财务部应付会计编制《应商货款到期明细表》→财务经理审核→(副)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

  第四条每月5日下午下班前需向总经理提交《应商货款到期明细表》,每月10日前支付到期供应商货款。

  第五条若当月因资金原因,对己作计划安排但实际未付货款的部分供应商,则在下月安排采购资金时优先安排支付,以此类推。

  第七部分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总经理签批

  20xx-xx-xx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1·1制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1·3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2·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2·2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2·3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2·4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7)、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2·5、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6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记投资性或贸易;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2·7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8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上一级单位同意。

  集团公司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决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会机构负责人。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2·9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1)、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

  (2)、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会知识进行培训。

  (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原则

  3·1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3·2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3·3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

  3·4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3·5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

  3)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3·6、年末应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5‰的坏帐准备。

  第四章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的管理

  ①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④、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总监(经理)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总监(经理)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总监(经理)书面委托人签字。

  ⑤、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⑥、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总监(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按集团公司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级以上领导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

  ⑦、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2、银行存款的管理

  ①、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

  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帐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③、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④、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f、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⑤、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

  ⑥、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⑦、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⑧、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⑨、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⑩、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3、应收款的管理

  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2)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①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②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12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内部控制,防止欺诈和错误的'发生。它通过设定规范化的会计流程,帮助管理层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样的制度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透明度,增强外部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任。

  内容概述: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

  1、财务记录与报告:规定如何记录交易,如何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以确保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2、资金管理:包括现金流预测、预算控制、投资决策等,以优化资金使用。

  3、成本与收入管理:设立成本核算标准,制定定价策略,监控收入确认,确保利润准确性。

  4、内部审计: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内部审查,检查财务合规性。

  5、权限与责任分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防止权限过度集中,降低风险。

  6、信息系统:规定会计软件的使用,保障数据安全,提升信息处理效率。

  7、培训与教育: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13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工作的监督,使学校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地进行,从而使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或每学期单位行政领导人向教职工公布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重大经济活动的.收支事项等,做到财务公开、民主,增加透明度。

  二、每月或每学期由财经审计小组对本单位当期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原始凭证、帐薄及会计报表等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局。

  三、学校主管领导离职、调职或退体时,应进行离任审计,主要由区教育局内审人员会同本单位审计小组共同进行,审计终结,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四、学校一切预算内外经费的收支一律实行统收统支,受到学校审计小组的审计监督。

  五、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严禁私自乱发补助、奖金、奖品等,一经发现,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该款项,并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单位领导进行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建立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凡涉及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

  七、加强对易出问题环节的监控力度。如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控购商品的报批手续,增强物资采购的透明度。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同一办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解。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工夫和编制要求,按照本年度预算履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核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告诉县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核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告诉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钱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办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钱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按照社会保险的兼顾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下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报酬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兼顾医疗保险报酬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按照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约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举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办理: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采办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XXX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钱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钱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工夫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办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举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改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举行了准绳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办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核准后履行。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15

  1、收银员业务上属于财务部指导.

  2、按照各店面销售人员填写的销货单准确输入电脑台账,及时核对。

  3、对结账单记载的金额准确、及时、快速收款,打印发票,并加盖印章。

  4、每日根据汇总金额填写交款单,与发票财务联,出库单一起于次日交财务室审核。

  5、无权私自改单,交款单结帐必须连续编号,报废结算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也一并交财务室审核;无权单联让相关人员签字改单,只能双联签字改单。

  6、对营业额的'准确性、安全性负责。妥善保管营业尾款,拒收假币,否则发生短缺责任自负。

  7、保守经营秘密,不得随意透露各店面经营秘密,不得随意给顾客多开发票。

  8、遵守店面相关制度,及时发现收集、反馈客人意见。

  9、保持店面及工作区域卫生干净、整洁,与店面要求一致。

  10、及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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