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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保密规定
考试保密规定1
考试试题保密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既关系到校风、学风及考试的公平、公正,又关系到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为了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特制订本规定。
一、命题
试题及标准答案在考前属于绝密材料,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系(部)负责。各教研室按照命题要求拟定好试题后,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密封、签字,并指派至少两人按规定时间提交考籍科。命题教师要签署《考试命题保密承诺书》并作到:
1、不向任何与考试命题工作无关人员透露自己参加的课程考试命题工作;
2、不向任何人泄露试题内容;
3、绝对保证命题所用计算机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命题结束后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不保留命题副本;
5、命题结束后即认真清除命题用参考书内的命题标记。
二、制卷
考试制卷工作由教务处考籍科完成,制卷期间的保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制卷过程采取半封闭式集体工作,制卷过程要做到:
1、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互相监督;
2、试题专人收录,收题计算机双密码保密;
3、专人制版(原件、废版、整理放好)、印刷(废版、废纸不得乱扔)、封存保管;
4、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制卷室;
5、作废试卷、废版、废纸不许带出制卷室,每日离岗前在有关负责人监督下统一销毁。
三、考试期间,应做好试题的发放及回收工作,要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实考人数与回收实考试题数是否一致,缺考及空考试卷要交回考籍科。
四、阅卷
教研室阅卷过程中各环节要落实到人,专人负责和监督。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考试人员保密规定
1、考试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考试人员不得将考试试题抄袭转录,不得乱丢乱放,不准随意扩散,不准擅自翻印;
3、考试人员在岗位上要守住自己的口,锁好自己的柜,看好自己的门;
4、考试人员杜绝在公共场所携带与考试题有关资料;
5、考试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把所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全部清理移交,不得带走。
六、考试试题保密工作事关重大,教务处及各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试题的保密及管理工作。
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考试试题保密各项制度,相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试题保密意识,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对违反考试保密制度泄漏试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考试保密承诺书
本人参加____年____月____课程期末/重修/补考考核命题工作,在命题工作期间直至考核结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并作以下承诺:
1、不参加任何有关该课程考核的补习、辅导活动。
2、不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3、不向任何人透露命题人员姓名。
4、若有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愿意接受组织上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考试保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命题,试卷的印制、保管、交接和运送,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本人或者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运送、保管、接收,监考,评卷以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命题及试卷印制
第九条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命题用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命题人员应当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责任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身份;
(四)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
(五)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第十四条试卷清样、试卷的包装封面应当标明秘密级标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第十五条涉及考试的光电磁介质的制作、交接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第四章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试卷应当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逐级运送。
第十七条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二)专车运送,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押运过程中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条以火车、航空等其他方式运送的,应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试卷接收单位应当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查验,并与运送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应当将试卷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该场所可以同时用于保管答题卡。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过程实施保密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并与监考员办理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安排专人对试卷、备用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专门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答题卡的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将备用试卷和答题卡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后二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试卷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阅卷评分
第二十七条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八条阅卷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阅卷数据应当及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成绩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考试命题、印制、运送、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农业部_____年___月___日印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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