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锦集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四、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那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人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浩,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职责人负责。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英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
一、安全制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预防和杜绝火灾,保障宾客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定以下各项制度各班组及个人严格遵守执行。
(一)消防与安全
1、新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全体员工必须做到人人懂消防,人人会用消防器材和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3、各班主应严格进行日常消防设备器材的检查与保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以保证使用正常。
4、各点全面负责安全的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器材,保证使用的使用性。
5、做好“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火灾因素,下班时认真检查水、电气开头的完好情况,负责落实到具体人员。
6、厨师长、领班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日常重点工作,督导员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定期组织和积极参加酒店安全部组织的消防培训活动,增强员工的消防知识,提高应变能力主消防意识。
(二)法制与安全
1、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条例》。
2、增强安全工作责任感树立道德感,积极配合支持部门和酒店,厨房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六害”行为,做好防范工作,不参与各种犯罪和“六害”活动。
3、提高警惕性,维护部门的良好秩序,全体厨房员工应自觉不在工作时会客,对出入工作场所的闲杂人员要主动问清事由,严禁进入厨房,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映,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防盗,消毒工作,下班离开前检查并锁好框穿门,认真做好集体财产、物品保管,防止出现事故。
5、全体员工应自觉提高思想意思,遵纪守法和重视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环境的安定和酒店内部的良好秩序。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厨房各班组卫生的全面管理工作,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宾客的身体健康,增强体质。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各项制度,各班组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一)个人卫生
1、餐饮做作业人员必须健康检查合格,各项卫生法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凡患“五病”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均不得从事食品制作和接触直接入食品工作《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3、全体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四勤”卫生,合格后方能上岗。
4、操作必须随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及仪表仪容整洁,符合标准。
(二)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四不”制度,确保食品原料使用安全。
2、食品加工制作的工具、用具、盛具、设备使用前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洁卫生、消毒工作,合格后才能使用。
3、加工制作时必须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冲洗、浸泡消毒、漂洗,保证食品卫生。
4、生、熟原料加工场所必须严格分用实行工具,用盛具专用制。
5、外购食品做好各项验收工作,合格后方能制作和出售。
6、已加工或已成品的食品必须做好保洁工作,防止污染。
7、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颁规定标准,严禁超标。
8、原料、食品与半成品保管执行“四隔离”制度,以保证使用合格和卫生安全。
(三)环境卫生
厨房加工间及环境卫生要做到:
1、无“四害”,无蛛网,无灰尘。
2、无不新鲜,变质原料,无变质败食品。
3、工作台,水池及各种设施设备清洁明亮。
4、地面、墙壁、天花板、天窗玻璃干净清洁,无废弃物,无油腻。
5、货架、冰柜内的物料,成品按类分开,堆放整齐。
6、潲水桶平时加盖,保持外部清洁,满后及时运走,并将内外冲洗干净,以免有严重异味和招引蝇虫,造成食品污染。
7、各班组应制定日常卫生、计划卫生的工作安排,并严格执行。
8、对各班组实行卫生目标责任制。下班前必须保证各自负责区域达到卫生标准后方能下班。
(四)奖片惩制度
1、为加强卫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使卫生制度严格执行,提高全体员工的卫生意识,自觉做好卫生工作,特将卫生工作质量与奖惩挂钩,树立合乎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进行的卫生道德风尚。
2、个人卫生,环境卫生达到标准的并能长期坚持,由厨房、总厨房部对班组或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并报送餐饮部。
3、凡达不到标准的每违一条,由厨房、总厨房部酌情对班组或个人进行批评或处罚。
4、食品卫生长期未发生事故,达到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法规扣班作用于及信用由总厨做好记录并进行奖励。
5、凡食品卫生不合格的每违一条,由厨房部、总厨房对班组个人进行处罚。
6、实行各班组卫生管理工作与领班(厨)挂钩,各厨房卫生管理工作与厨师长奖惩挂钩的制度由厨房部、总厨房部执行。
7、各厨房班组及个人对奖惩制度必须严格服从。
三、卫生执行标准
(一)个人卫生
1、厨师必须严格遵守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勤剪指甲。指甲长度不超过0.1厘米,避免指甲缝藏纳污垢,影响食品卫生和个人健康。
3、操作前、便后、休息后、中途离岗后,从地上拾起污物或手接触污物后等都必须将双手洗净,消毒、保持双手清洁。
(二)小学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搞好校园公共场所卫生,使全校师生在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中工作和学习,使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班负责自己教室及门前走廊卫生,由学生轮流打扫卫生。
三、教师办公室由本办公室老师轮流打扫卫生。实验室、图书室、微机房、语音室、食堂等由各管理人员负责卫生。
四、校园内绿地、道路、走廊、厕所、场地的.卫生,划分为若干小区,由各班负责一个小区的卫生。每学期轮换一次。
五、各班要安排卫生值日,对本班教室及走廊公共场所、卫生包干区,实行每天二次小扫,周未扫除。周末扫除要抹洗走廊腰墙、窗台。
六、各办公室要安排卫生值日,对本办公室地面每天进行洒水、清扫。各教师要时时清理自己的办公桌面,做到桌面整洁、无尘。实验室、图书室、微机房、语音室等要做到定期清扫,做到地面、桌面清洁无尘。
七、全体师生都要做到“四不准”,以净化校园。“四不准”是指: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字纸。不准抽烟,不准涂画和污损墙壁门窗。
八、各办公室卫生每周由学校办公室进行检查评比。各班教室和包干区由值周班级或行政值周教师每天检查,笔录评分情况;周末按年级,由年级组长组织各班劳动员,进行周末卫生检查。并每日公布检查评比结果。
(四)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厕所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定期冲洗、打扫及消毒工作,每天不得少于一次,达到无臭、无蝇、无便、无污水停积。
第二条:各厕所所需的消毒药水,由总务处负责发放,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第三条:总务处对厕所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其负责的班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垃圾、粪便处理办法:
1、每天早、晚各清扫一次,全天必须每隔1小时用流水冲洗一次。
2、厕所内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收集垃圾,由各负责班级值日生定时清扫垃圾,并及时将其运至垃圾场。
3、禁止将易塞物等垃圾扔进下水道中,必须扔在纸篓中,每天有清扫人员及时倒掉,地面打扫干净。
4、校内厕所的卫生打扫情况由总务处卫生处卫生部管理并检查,由督导办监督。
第五条:打扫办法实施:
1、按级轮流,一周换一次,第二周周日晚上交接。
2、该班打扫期间若发现厕所堵塞由本班负责处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时,提前到后勤处领取垃圾袋,要节省使用垃圾袋,不可学杂费。
4、每天早、晚要彻底清扫一次厕所卫生,保证厕所内地面上无垃圾、下水道中无粪便。
第六条:处罚方法:
1、凡发现把垃圾扔进池内者,由总务处和值日生监督。扣班级10分。
2、凡中心小学厕所卫生管理制度在墙上乱写乱画者,扣班级5分。
5、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1)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2)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3)职工活动室;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1)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2)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3)职工活动室;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七)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2、请假提前三天告之领导,请假条一天前送到,必须由本人或亲属送达,病假当天须寄交病假条,医院证明,必须由本人送达,如有特殊情况,可亲属代送。
3、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工号牌,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表除外),不留长指甲,女餐饮员工要统一盘花,化淡妆,穿肉色丝袜,男餐饮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穿深色袜子。
4、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5、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或领导要主动打招呼。
6、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手机一律关机,上下班必须走餐饮员工通道,不可走前门,不得进入吧台重地。
7、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客用电梯,客用楼梯,客用洗手间等)。
8、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9、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价格。
10、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内部餐饮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餐厅,统一放在更衣柜。
12、当班领班及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
13、餐饮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14、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有错也要先服从后投诉,要有层级管理,不得顶撞,争吵。
15、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严禁在店内外打架斗殴,违者重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境,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病从口入"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己的卫生分担区域认真清扫整洁。
三、食堂卫生要天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及时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个人卫生:
(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
(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装整洁干净。
(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别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
(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2、申请单位经营环境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的有关要求;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
4、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11、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12、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六、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民西路100号)
七、办理时间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联系电话
xxxx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顶应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0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1
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
为保证公共场所客用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的化妆品要有标识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和出厂合格标记。
二、采购的化妆品说明书或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三、不得采购未注明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和无进口批准文号及中文说明的进口化妆品。
四、采购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得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普通化妆品不得注有适应症。
五、不得自行灌装和配置化妆品。
六、采购化妆品必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单(复印件),并有与原件相符的签字确认。
七、采购的化妆品必须有采购记录,采购员对每一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进行登记并签名,同时记录索证情况,经验收员签字确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进步本单位的卫生程度,保护广阔公众身体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容许证、从业人员安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容许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外表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消费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展。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防止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展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效劳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装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到达《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一、每天早晨,各个楼层对各自负责的工作区域进展清扫,包括楼道卫生。楼梯扶手,楼道垃圾桶外表及垃圾袋的更换,灭火器的抹尘,各楼区域的花区定时浇水,如有任何一项不按时清理,每人每次扣10元。
二、客房内不能出现死角卫生,其中包括门后,电脑桌后,床底。空调定时清理,大房间内沙发套,窗帘定时清洗,麻将桌牌要摆放有序。桌底要清扫。如有一项不按时清理,每人每次扣10元。
三、客房内抹尘要仔细到位,电视,电脑屏幕不能有水渍,布毛等,客房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不能乱放,如违背每次扣10元。
四、客房内盖杯,电壶要清洗到位,壶内不得有残渣,饮水机桶要更换及时,违者每次扣5元。
五、客房内门,卫生间门,开关,壁灯每天都要抹尘,墙壁污点及时清理,违者每次扣5元。
六、客房内床单被罩做到一客一换,其中包括钟点房,损坏的布草要及时更换,以便使用。不退的房间客人不在时,必须更换床单,被罩。如接到客人因此投诉,每人扣10元。
七、客房内空调水及时倒掉,违者罚5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分加重。尤其是夏天。
八、客房内拖鞋清理干净,放入鞋柜,摆放消毒条,违者扣5元。
九、卫生间内马桶清理干净,外表不得有水渍,尿渍,桶内不得有大便残留,每天更换消毒条,消毒条要摆放有序,违者扣5元。
十、卫生间洗漱用品应齐全,如发现漏配任何一样,每次扣5元。
十一、卫生间顶,墙壁或玻璃门清理到位,面盆,水嘴,淋浴,镜子,口杯不得有水渍,如发现每次扣5元。
十二、效劳员查房时应仔细快捷,如发现漏查商品自己承当,漏配商品每次扣10元,没补齐的商品及时上报前台。
十三、清扫卫生时,不得用热水,如发现一次扣20元。
十四、不得有抹布,用过的布草遗留在房间,如发现每次扣5元。以上制度望员工自觉遵守,假设违背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不留任何情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强制浸脚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0。3—0。5mg/L之间。PH值在6。5—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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