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比细则
为全面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修养,树立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使全体教师树立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的良好风貌。根据上级有关师德建设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师德师风考核评比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师德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田XX
副组长:王XX
成员:李X、李X各年级组长
二、考核对象:
在编在岗教师
三、师德考核考评办法
1、综合考核评分(由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小组进行)(按《考核细则》考评,百分制)占30%;
学生测评(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占40%;
家长测评(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占10%;
教职工互评占10%;
教师自评占10%。
按上述五项得出个人总分,并确定等次。
2、在师德评价中,对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视其师德为不合格,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导致恶性的事件的。
(3)教师本人擅自停课、无故旷工的。
(4)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者报刊的。
(5)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的。
(6)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在师生中乃至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2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并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二)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三)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师风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应给予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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