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峰生产方案(通用1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错峰生产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错峰生产方案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决战“秋冬防”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神要求,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收官之战。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临汾市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临政办发〔2020〕55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科学划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为抓手,采取综合防控、协同减排等措施,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环节的精准施策、科学调控,实施差异化生产管控,避免“一刀切”,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全力助推人民群众获得更多蓝天幸福感、环境获得感,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善质量与保障民生相结合。始终将持续向好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根本底线,既严格落实省、市错峰生产相关要求,从严实施分类分级停限产,最大限度抵消不利天气造成的影响,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又充分考虑民生保障,对承担城市供热、供气和涉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予以适当豁免。
2.坚持错峰生产与精准管控相结合。全县所有工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管控,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应急停限产、运输管控等应急减排响应措施,确保各项管控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坚持绩效分级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参照《技术指南》,结合我县实际,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实际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动态管控清单,重点行业按照绩效分级从严落实分类分级管控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对标提升改造,根据企业环保升级改造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绩效等级,更新管控清单。同时,结合今年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三)管控范围与实施时间
全县所有涉气重点行业企业(详见管控内容),长流程钢铁、焦化、烧结砖瓦企业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其他行业企业从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
二、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一)长流程钢铁行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20%。(以高炉、转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转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和转炉限产、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轧钢、石灰等工序同步限产、停产。下同)
Ⅲ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30%。
Ⅳ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限产40%。
Ⅴ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限产50%。
(二)焦化行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常规机焦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完成了《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规定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任务,采用了干熄焦工艺的,且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进行了收集和焚烧处理的,常规机焦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0小时。(分焦炉进行管控。下同)
Ⅲ类:完成了临气指办发〔2019〕35号文件规定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任务,未采用干熄焦工艺的,且对VOCs进行了收集和焚烧处理的,常规机焦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Ⅳ类:未达到Ⅰ、Ⅱ、Ⅲ类条件的,常规机焦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
(三)水泥熟料生产行业(不包括粉磨站工序)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停产。
Ⅲ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产。
Ⅳ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停产。
(四)烧结砖瓦行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停产。
Ⅲ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停产。
Ⅳ类:未达到Ⅰ、Ⅱ、Ⅲ类条件的,错峰停产6个月。
(五)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不含改装)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未达到Ⅰ类条件的企业,错峰停产4个月。
(六)独立石灰窑行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为A、B级的,或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且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限产50%。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未达到Ⅰ、Ⅱ类条件的企业,错峰停产4个月。
(七)石膏线/板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产。
Ⅱ类:未达到Ⅰ类条件的企业,错峰停产4个月。
(八)粉磨站和矿渣粉行业(包括有工业炉窑的熟料企业粉磨站生产线、独立粉磨站和矿渣粉企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为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产。
Ⅲ类:未达到Ⅰ类、Ⅱ类条件的企业,错峰停产4个月。
(九)工业锅炉
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组成、重要抓手。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军令状和交总账”意识,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是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行业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县工信局负责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散乱污”企业;县交通局负责汽修行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家具制造及食品加工行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石料厂、采石场等非煤矿山企业;县住建局负责水泥粉磨站、商砼搅拌站行业;县能源局负责洗煤、储煤、煤焦发运等涉煤行业;县文旅局负责包装印刷行业;其余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属地政府监管;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落实秋冬防减排措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相关行业企业要结合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秋冬防工作一企一策”,明确限产、停产等要求。县大气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完善健全全县管控清单,并按时上报市大气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坚决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属地管理”的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同时报县大气办采取降级加严管控。对未能如期完成年度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安装用电量管控系统,或安装点位未达到全覆盖要求的重点行业企业,要立即予以停产整治。同时,根据秋冬防期间疫情防控需要,在经市、县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县大气办将适时调整错峰管控的相关要求。
(三)强化落实问效。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在落实错峰生产管控要求时,要指导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重点行业减排量原则上不低于2019-2020“秋冬防”;限产方式优先选择错时或轮流停产措施,停产时间优先选择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2月份;停产时,优先选择整体停产,无法整体停产时,优先选择次序依次为生产线停产、设备停产、按产量限产。对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要逐一核实供热能力和供热量,严格落实“供热解绑”“以热定产”等要求,未能做到“解绑”的,采暖季结束后实施1.5倍补偿。要核实错峰生产企业的车辆运输量,确保做到与生产设施停限产比例相匹配。重污染天气期间,要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县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等进行核查,对不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同时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强化信息公开。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数据、错峰生产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错峰生产方案2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xx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县(壶关县,下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错峰生产范围
错峰生产行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陶瓷、石灰、商砼)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要求
1、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被评定为A、B、B-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不纳入错峰(秋冬季鼓励采取协商自主减排)。我县磊发氧化钙经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确认为B级,符合要求。
2、被评定为C级、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3、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或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因生产工艺和安全因素无法停产的,实施最严格错峰)。
4、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错峰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5、各行业差异化管控清单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总停产天数不变。调整企业需经县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报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错峰生产措施
(一)钢铁行业:
1、钢铁企业名单:(金烨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错峰生产措施:
在未预警期间:
A级、B级、B-级企业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C级企业: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50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
D级企业: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执行。
(二)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山西中钢再生能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2、错峰生产措施:
未预警期间:企业整体限产50%,停产75天。20xx年1月6日至20xx年2月18日停产,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停限产措施。
(三)建材行业:(陶瓷、石灰、商砼)
1、商砼行业:
(1)企业名单:(蓝钻商砼、潞海商砼)
(2)错峰生产措施:
未预警期间:错峰生产企业限产50%,停产75天。
潞海商砼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停产,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2月24日停产。
蓝钻商砼于20xx年1月6日至20xx年2月18日停产,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停限产措施。
2、石灰行业
(1)企业名单:(宏海高钙)
(2)错峰生产措施:
未预警期间:错峰生产企业限产50%,停产75天。20xx年1月6日至20xx年2月18日停产,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停限产措施。
3、陶瓷行业:
(1)企业名单:(太行陶瓷)
(2)错峰生产措施:
未预警期间:错峰生产企业限产50%,停产75天。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停限产措施。
(五)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
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等企业厂内运输用车一律实施错峰运输。厂区内作业车辆全部采取国三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五、错峰生产调度
对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民生保障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申报,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是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安排进度,积极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
(二)制定错峰方案。各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分类、分行业列出管控企业清单,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保可操作、可核查。并于10月25日前将本企业的错峰方案报送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任务落实。相关企业是本次错峰生产和企业厂区内运输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明确停产生产线、工序或工艺环节、设备,将任务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责任人,积极为改善环境质量做贡献。
(四)严格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严格监督各企业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任务,加大错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为及时掌握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从20xx年11月起,错峰期间,每月5日前将企业上月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错峰生产方案3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xx-20xx年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xx〕32号)的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xx年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朔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我市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20xx-20xx年冬季环境质量目标圆满完成。
二、错峰原则
(一)加大重污染天气频发的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大幅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力促进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20xx年11月1日起,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
(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xx年11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也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
(四)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需求,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限产比例。国家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钢铁、建材、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六)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三、错峰生产实施时间
20xx年11月1日0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自责任。市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以错峰生产倒逼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当地政府错峰生产要求,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
(二)细化措施方案。要围绕工作任务,在摸清辖区内涉及错峰生产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及时制定20xx-20xx年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错峰生产措施,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错峰生产实施时间,要指导辖区内参加错峰生产的企业提前1个月制定工作方案,按时上报备案。
(三)实施电力监控。要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控制度,对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监控,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送市工信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供电部门要按月将列入错峰生产企业用电情况报送市有关部门。
(四)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错峰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巡查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监管等不到位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五)重视政策宣传。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正面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六)确保信息畅通。相关部门、错峰生产企业均要建立联系人,并将牵头部门及联系人报市工信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确保信息畅通。自12月起,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落实情况,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可一并报送。
(七)加强错峰督导检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工信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错峰企业的落实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确保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错峰生产方案4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落实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优化工业企业年度生产方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平稳有序。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执法监督,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
二、实施阶段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对下列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限产比例为20%-50%,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1.钢铁行业。以高炉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限产时间总产能必须满足限产要求;球团(烧结)等工序按高炉设计产能同比例限停产,按生产线或轮产排班;焦化工序出焦时间延长至30小时以上。
2.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按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3.玻璃、陶瓷行业。原则上以去年同期产能(没有投产的生产线,按错峰前三个月月均产能计算)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4.铸造行业。指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5.有色行业(仅限熔铸工序)。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6.化工行业。燃煤锅炉设备停限产,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7.其他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企业。其中未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10蒸吨/小时(不含)至35蒸吨(含)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燃煤炉窑的企业在20xx年12月31日前限产20%-50%,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20xx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对新发现的不在统计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不含)至35蒸吨/小时(含)工业燃煤锅炉一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差别化调控措施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绿色环保生产,在错峰生产阶段采用科学、弹性、动态的差别化调控措施。
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错峰生产比例提高不少于10%。
2.错峰期间,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企业已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行业专家评估并报经市环保局审核认定,降低错峰生产停限产比例。
3.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废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市环保局审核,核定的产能可不予错峰。
五、工作安排
1.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错峰生产方案,结合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落实错峰生产的'各项措施,同时全面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偷排偷放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各县区对本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 错峰生产组织。各县区要根据错峰生产要求,在摸清本地涉及错峰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辖区内错峰生产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总体状况、停限产企业清单,要具体到各乡镇(街道、园区),细化到企业,落实到生产线和设备,实行台账式管理,并载入排污许可证。对本辖区内其他涉气企业,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可结合本方案执行错峰生产,错峰比例原则上在20%-50%。实施细则(含任务台账)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0xx年9月10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并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网站或媒体公布,作为考核和接受监督的依据。
3. 实行网格化监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生产要求,组织企业做好错峰生产工作,细化工作日志和运行台账,将各项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错峰生产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无盲区、全覆盖。
4.建立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错峰期间,每月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前半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5. 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各级经信、环保等部门要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切实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六、其他要求
1. 请各县区明确一名联系人,并于 20xx年9月1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2. 省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执行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错峰生产方案5
为做好我镇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污染排放,改善我镇空气质量,根据《孝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孝义市大气污染防治20xx-20xx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孝发发〔20xx〕66号)和《孝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全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进行调度的通知》(孝经信发〔20xx〕84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污染排放,有效控制采暖期峰值污染问题,推进我镇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实施时间
20xx年11月1日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遇提前供暖或延后停暖情况,则相应调整)。
三、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错峰生产工作领导组,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企业按要求停产。
组长:王治攀(镇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任臣贵(镇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镇党政班子成员
成员:环境监察中队、安监中心、所涉各村包村干部及各村负责人。
四、重点工作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全镇范围内的耐材企业(回转窑、梭式窑、蒙古包)、石灰窑等行业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全部实施停产。停产期间,所涉企业要按照《孝义市耐材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孝义市耐材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方案》要求,完成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此次采暖季错峰生产结束后,停产的耐材企业必须通过市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复产。
五、责任分工
(一)镇错峰工作领导组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并督促有关工业企业实施采暖错峰生产工作。
(二)镇环保中队负责对所涉企业是否达标排放进行界定,并配合做好此次采暖错峰生产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镇安监中心要积极督促包联企业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采取全天候驻厂的方式,确保企业限产措施落实到位。
(四)各相关企业是此次采暖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详细的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报镇错峰生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在错峰生产期间,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产,不得提前生产,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并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镇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立下堡镇20xx年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领导组,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相关站所、包村干部和村干部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安监中心主任担任。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相关站所负责人要开展不定期督导、抽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方案。对不执行错峰生产方案要求,甚至偷排投放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上报市错峰生产工作领导组,各站所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支部村委、各相关站所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标语、微信平台等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参与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主动配合我镇污染天气治理各项措施的执行。
错峰生产方案6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加大雾霾机理研究,科学预报、加密会商、精准预警、有效应对。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
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等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
工作任务:
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科学预报,提前预警。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准确预报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会商,提前1至2天发布预警,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区域及全省预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组织发布城市预警。
2、采取措施,及时响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提前采取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机动车限行措施,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等落实到位,重点督导停限产名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停产或限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或工序的.方式,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效果。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及时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3、成立专组,督导检查。在发布区域预警或全省预警后,省大气办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以及错峰生产企业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警发布和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同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大气办,省大气办汇总后在全省通报。各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也要成立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4、认真总结,开展评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二、错峰生产工作
1、电力行业。10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对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监测,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发电机组,上报当地政府责令其全部停产。(牵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2、水泥、铸造和砖瓦窑企业。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棚化仓化,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厂)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每年9月底前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备案。(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3、钢铁企业。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各有关市(含辛集市)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错峰停产方案。错峰停产方案要具体到重点县(市、区),细化到企业,严禁“一刀切”,实现经济和减排双赢。石家庄、唐山、邯郸等重点地区,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牵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4、焦化等化工类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采暖季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焦化项目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焦化项目延长结焦时间至30小时,对排放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全省焦化企业限产达30%左右。(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5、电解铝、化工类企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6、涉及VOCs排放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济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
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2、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错峰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3、物资保障。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4、制度保障。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以及落实对企业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等督导检查等制度,实施社会动员以及驻厂监督员等工作机制。
错峰生产方案7
近期,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度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新材〔20xx〕99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对水泥行业错峰生产的认识。水泥行业实行错峰生产,是中央部委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部署的'减排降碳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
二、落实错峰生产。市内所有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严格落实省里统一部署、省建材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的错峰生产工作。各企业在错峰生产停窑和开窑前,应向省建材协会、市水泥同业商会报告,并抄送给有市、县两级工信、生态环境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县(市、区)工科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开展本县域内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约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将适时会同龙岩市水泥同业商会组织对全市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发挥协会作用。龙岩市水泥同业商会积极配合省建材协会,在组织实施错峰生产过程中要加强与各水泥企业的沟通协调,强化行业自律;同时,积极配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做好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支持水泥同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大力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工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同时防止违规企业利用错峰生产哄抬水泥产品价格,保障市场稳定供给。
五、强化舆论监督。各县(市、区)工信、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相关规定、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
错峰生产方案8
1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包括实行错峰生产、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约谈与暂停审批、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等12项监督管理制度。
“济南版”错峰生产方案出台《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根据相关方案,济南市季节性工业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实施对象为火电、钢铁、水泥、铸造、砖瓦窑和玻璃行业。根据“济南版”错峰生产方案,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全部停产;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钢铁行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
玻璃行业生产燃料更换为天然气、集中供应的煤制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气质”改善未达标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条例》还规定,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错峰生产方案9
一、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10日。
二、错峰生产重点行业
(一)冶金行业。
1.钢铁企业: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线(主体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2.铁合金、炭素企业:对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由各市根据实际实施限产或停产。
(二)建材行业。
1.水泥企业。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2.砖瓦企业。除以粉煤灰、煤矸石为主要原料和以天然气为燃料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达标排放企业外,其他企业错峰生产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三)化工行业:电石、焦炭、活性炭、金属钠、染料等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由各市结合实际实施限产或停产。
(四)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期实施停产。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差别化错峰。各市要结合产业结构、大气污染状况等,针对不同行业、企业排放实际,结合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评价,制定差别化错峰生产方案,坚决防止和杜绝“一刀切”等不作为问题。对列入自治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窑炉、各市确定的“散乱污”企业,未完成治理的'均实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生产线和主要设备,明确错峰期间的安全生产措施。要结合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时对错峰生产方案进行灵活调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要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巡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不执行错峰方案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媒体曝光;要督促辖区内错峰企业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做好防控预案,减轻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市要对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停限产装备及最大日产量、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涂料网,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增强自律意识;要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监督,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推动错峰生产落实。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限停产实施方案不得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中国涂料网,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于20xx年4月1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错峰生产方案10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xx〕201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xx年3月23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xx),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10、50、100mg/m3,为目前执行的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xx)特别排放限值的50%、50%、31.2%。为进一步缓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家要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
二、科学谋划,有序组织错峰生产
各地要科学妥善谋划,将常态化错峰与差异化错峰结合起来,在春节、酷暑伏天、雨季和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错峰生产,统筹做好水泥窑、环保设施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工作。综合考虑我省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月际变化和企业污染物治理水平,分区域、分等级开展错峰生产。淮北、宿州、蚌埠、淮南、滁州等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原则上于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合肥、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等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原则上于冬季、雨季伏天实施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的生产线也应参与错峰生产;有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熟料生产线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可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安排错峰时段,B级企业错峰生产时间不得少于30天,C级企业不得少于60天,D级企业不得少于90天。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绩效落实响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应急响应减排时间不计入常态化错峰时间。
三、发挥企业作用,实施错峰生产
我省水泥产能集中度高,其中海螺集团和中国建材集团在皖水泥熟料产能占全省产能70%以上,上峰、珍珠、盘景、磊达、相山等企业产能占20%以上。各地要指导上述企业带头做好错峰生产的时间和停窑顺序安排,执行错峰生产政策。其他水泥企业根据周边情况作出相应的'错峰生产或降低生产负荷安排。在常态化错峰生产的同时,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四、增进行业自律,强化监督管理
省水泥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编制水泥熟料企业错峰时间计划,调度错峰生产实施情况,及时反映错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政策执行的督查等工作。各地要通过大气污染在线监测系统和排污许可等手段,加大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检查力度。
对错峰生产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错峰生产方案1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钢铁、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计划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xx〕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xx年—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xx〕16号)要求,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度力度,抓好全市各行业错峰生产,改善秋冬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大气质量考核指标目标,为守护和巩固我市“大同蓝”发挥应有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力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错峰任务
对于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涂装及包装印刷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共有1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未完成VOCs治理,现安排错峰生产,进行停产治理。
错峰时间: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经信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对辖区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各部门单位要在本方案错峰生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特征、布局和企业排污情况所处区位,制定具体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2、实施电力监控。各县(区)要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管监控制度,对全市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监控,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送市环境改善领导组办公室。
3、严格督查问责。各县(区)政府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专项督查,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有关人员,严格实施问责。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将对各县(区)错峰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错峰生产方案12
一、《方案》的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xx〕22号)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xx〕30号)决策部署,按照《长治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十大任务十项措施》(长办发〔20xx〕41号)和《长治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xx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发〔20xx〕33号)的具体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了长治市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错峰生产实施时间、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错峰生产调度、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和工作要求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长治市秋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控、管控与应急相结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精准化减排。
第三部分:错峰生产实施时间。20xx年10月1日0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
第四部分: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对涉及钢铁、焦化、电力、水泥、医药、铸造、化工、其他行业的工业企业,按照是否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工业窑炉及燃煤机组治理的全市企业,依据限产比例,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
第五部分:错峰生产调度。对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部分: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第七部分:工作要求。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错峰方案、强化任务落实、落实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实行企业豁免制度六个方面提出加强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
三、名词解释
豁免企业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企业均被列入豁免清单:
(1)完成治理任务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四、解读机关
《长治市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由起草单位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解读。(来源: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错峰生产方案13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参照省内外错峰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错峰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错峰生产是减少工业排放强度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深刻把握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开展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在保证停限产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减排。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动态停限产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综合生产装备、能源消费、污染排放、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的差异,实施分区管控。推动工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布局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错峰生产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应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结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年修订)》中有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实施时间
平川县(市、区)从xx年10月1日—20xx年3月31日;山区县从xx年11月15日—20xx年3月15日。
二、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一)所有涉气企业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xx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重点行业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22号)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xx〕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1.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2.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xx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三、配套管理办法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管控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在xx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底数、各行业未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的停限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修改后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二)错峰管控的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实施绩效评级;其余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组织验收核查,实施绩效评级;未完成验收的视为未完成深度治理。
(三)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市大气办将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四)对纳入错峰生产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评级动态调整,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治理标准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企业最低评级。
(五)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采取按时段停产方式,停产时段应安排在xx年12月、20xx年1月和2月重污染天气易发期间;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和环境税等,对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情况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错峰生产方案14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xx-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xx-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工信原函〔20xx〕941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促进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全市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抓住关键的炼铁环节,对焦化、烧结、球团等相关配套设备实施全流程管控,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府科学制定错峰规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运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钢铁生产供给平稳有序。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管控。合理安排承担供暖任务的钢铁企业错峰时间,优先保障民生和社会公共需求。把握市场供求规律,科学安排集中错峰时段,有效保障供给和减少污染。鼓励环保水平高、管理规范、装备先进企业发展,适当减少先进生产线错峰时间。
(三)坚持科学谋划、注重实效。系统研究生产供应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错峰生产规则,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障生产高效、供给稳定。发挥龙头企业市场主导作用,调节规避集中错峰,协调市场供需动态平衡。
三、总体安排
(一)实施对象。钢铁冶炼企业,环保绩效评级A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错峰生产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20xx-2022年度新投产且单线运行的搬迁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按照错峰比例压减粗钢产量。
(二)错峰时间。本轮次采暖季错峰生产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15日。
(三)工作目标。第一阶段,严格落实《河北省20xx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方案》(冀发改产业〔20xx〕1098号)要求,确保完成我市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第二阶段以削减采暖季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原则上全市钢铁企业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粗钢产量的30%。
(四)错峰安排。钢铁企业根据错峰时间和规则,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企业错峰生产计划经所属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开展错峰规则符合性审查。
四、错峰规则
(一)B、B-、C、D级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企业环保绩效等级以20xx年10月10日前评定情况为准。
(二)重点对长流程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错峰以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企业停产高炉设备产能天数占当前在产高炉产能天数的比例计算方法为(∑(停产高炉产能×停产天数))/(在产高炉总产能×74天)。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
(三)对20xx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钢铁企业,错峰比例上调5%。
(四)对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新投产但暂未经工信部规范公告的企业除外),错峰比例上调5%。
(五)对20xx年1-9月份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错峰比例上调5%。
(六)对吨钢(以粗钢产能计)供热面积大于2平米的钢铁企业,错峰期间最高生产负荷比例按照实际供暖面积需求(以上一年度供暖面积计)与2倍粗钢产能的比值来确定。
(七)对提前关停产能置换装备、新建装备20xx年一季度未满负荷生产的企业,为其补足粗钢产量核算基数,计算方法为((受影响的装备产能/365)×受影响天数)。对产品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鼓励类的企业,错峰比例下降2%。对存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限制类冶炼工艺和装备的'企业,错峰比例上调2%。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重点时段管控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辖区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领导包联机制,组织辖区钢铁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方案要求,严格按照“一企一策”错峰生产计划执行。错峰生产期间,企业可结合实际在保持停产比例不减的情况下,申请动态调整减排措施,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20xx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进展(包括辖区钢铁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督导检查情况等)分别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生态环境局,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钢铁企业为错峰生产实施主体,要统筹协调谋划,处理好错峰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关系;要科学组织,保障钢铁市场供应和员工工资福利。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冶炼装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着力改善生产环境。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持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三)确保任务落地。各企业错峰生产计划要落实到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明确具体高炉、转炉(电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的停产时间,以及具体焦炉的错峰时间和措施。全市范围内隶属同一集团的钢铁企业可统筹使用错峰生产指标,但需确保高炉停产产能天数与粗钢压减量达到要求。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对错峰生产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通过电量分析、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在线监测、卫星遥感等手段持续跟踪辖区内钢铁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企业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计划。各县(市、区)要按月向社会公示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将错峰生产实施情况纳入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不按证排污、不执行错峰生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错峰生产期间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对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属地责任落实不力、错峰生产计划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错峰生产对巩固去产能成果、节能减排、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重大意义,提升钢铁企业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掌握钢铁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防止借机炒作,保障钢铁行业平稳运行。
错峰生产方案15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xx〕201号)有关精神,扎实推动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格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当前,我区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的结构性矛盾依然严峻,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和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仍然艰巨。全行业要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各企业要践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立足水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低碳发展,科学谋划、分类指导、差异管控、落实责任,加强绩效分级和区域联动,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压减过剩产能,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污染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错峰生产的倡导者和节能减排的先行者,促进水泥行业提高绿色生产水平,加快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错峰时间安排
(一)错峰范围。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
(二)错峰时间。根据我区实际,从20xx年起,12月1日至3月31日共4个月实行错峰生产。
各盟市要明确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具体停窑时间,经所在盟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轮次错峰生产方案报自治区工信厅。盟市工信局负责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与错峰规则符合性审查;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错峰生产、指导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与本区域环保管控要求的衔接。
自治区水泥协会可根据我区实际,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以自律方式在夏秋季开展错峰生产。
三、错峰规则
(一)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电石渣企业)应当主动与当地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非电石渣企业)沟通协调,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鼓励电石渣企业通过上下游联动等方式错峰停窑,不足部分以错峰置换的方式补齐。电石渣企业应当对非电石渣企业在非错峰期增加停窑时间,按照非电石渣水泥企业生产成本价给予一定的补偿。单条非电石渣生产线全年产能利用率低于30%(即实际运行时间低于100天)的,不得参与置换。
电石渣企业每年11月20日前需将双方签字盖章的置换协议、置换停窑方案,经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厅、生态环境厅审核,公示公告后执行。电石渣企业若未按期报送置换协议,必须在12月1日停窑执行错峰生产。
(二)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生产线。
采暖季优先保障居民供暖,应在非采暖季、非错峰生产期间一次性补足错峰时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立即一次性停窑补足4个月错峰时间。
由该企业在每年11月20日前通过盟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上报错峰生产停窑期限安排。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公示公告后执行。
(三)承担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任务生产线。
承担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应当在满足协同处置任务的前提下,降低至最低生产负荷。错峰期结束后,应继续降低生产负荷,以冲抵采暖季错峰期最低生产负荷运行产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由企业提出申请,根据错峰期危险废物的处置量,在确保储存库最大限度临时储存的基础上,确定最低的生产负荷和运行时限,以及非采暖季、非错峰期的生产负荷和运行时限,制定具体的错峰限产方案。经当地盟市生态环境局初审认可后,11月20日前报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抄送工信厅备案。
(四)有关要求。
1.因应对重污染天气、设备故障检修等特殊原因出现的计划外停窑时间,不得冲抵采暖季错峰生产,不计入年度错峰生产停窑时间。
2.同一盟市范围内拥有多条熟料生产线(规模不相同的生产线按照国家产能置换办法确定的窑径换算错峰时间)的企业内部,在达到能耗、排污标准的.前提下,鼓励能耗低、污染排放少的生产线多开,能耗高、污染排放多的生产线少开。
3.水泥熟料企业因应对能耗双控、重大活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窑的,经企业申请,盟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工信厅确认后,停窑天数计入错峰时间。
4.承担协同处置市政垃圾、污泥任务的生产线都应停窑执行错峰生产。
5.承担居民供暖、危险废物任务的生产线,需将供暖或协同处置项目核准备案、竣工验收文件及服务合同、服务资质等相关佐证材料报自治区水泥协会审核,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应差异化错峰规则。
6.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产线如不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负荷生产,经认定属实的,企业必须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生态环境厅、抄送工信厅。如再次发现的,将在下一轮次错峰期停窑进行错峰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水泥企业为错峰生产实施主体,要提前谋划、科学组织,保障水泥市场供应和员工工资福利。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水泥窑、环保设施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工作,着力改善生产环境,深化环境治理,发挥好工会作用,结合业务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活动。在达到能耗、排污标准的前提下,鼓励能耗低、污染排放少的生产线多开,能耗高、污染排放多的生产线少开。大型企业应发挥龙头作用,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鼓励企业进行脱硫脱硝技术和降低颗粒粉尘物排放和噪声的超低排放改造。鼓励企业加强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绿色工厂建设。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持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负责督促各盟市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弄虚作假、不履行错峰生产、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不按照确定的负荷生产、电石渣企业未按时签订置换协议或签订后不履行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通报电力部门实施拉闸限电,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在下一年自治区工信厅按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生态环境局组织本地区相关的水泥企业制定错峰生产停窑计划,督促所辖企业按规定时间停窑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12月1日派人到现场监督企业停窑,3月31日前要派人检查实际停窑情况,期间不定时抽查。必要时通过调取各企业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要建立错峰生产工作调度制度(自12月起,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直至错峰期结束)。对未完成错峰生产任务的企业,各盟市整改情况将纳入督查检查,适时开展“回头看”,督促其限期整改。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大气污染在线监测系统和排污许可等手段,加大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去产能平台作用。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与自治区水泥协会沟通联系,支持自治区水泥协会成立错峰生产督导专门队伍,建立错峰生产台账档案,对水泥企业实施常态化督导。自治区水泥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和协调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自律,制定错峰生产行规行约,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同时防止违规企业利用错峰生产哄抬水泥产品价格,保障市场稳定供给。去产能平台(内蒙古水泥集团)负责编制电石渣与非电石渣错峰置换方案,调度错峰生产实施情况,并及时反映错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抑制产能过剩,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开展夏秋季错峰生产。加强与中国水泥协会及泛东北等周边省份的沟通联系,建立跨区域的业内协调机制,做好错峰区域与非错峰区域的协同协作。创新错峰生产模式,积极探索利用能耗或电耗总量落实错峰生产的有效方式。各相关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
(四)强化宣传引导。
利用传统媒体、新型媒体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错峰生产对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促进行业提质增效的重大意义,增强水泥企业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水泥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保障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对上一年度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宣传,对落实不到位的负面典型及时通报处理,进一步实化细化错峰生产常态化机制。并将上述情况在每年4月1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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