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专业申报材料

时间:2024-10-08 08:01:13 职业/专业/职能 我要投稿

电子商务专业申报材料【优】

电子商务专业申报材料1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电子商务专业申报材料【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三、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专业申报材料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商贸流通工作会议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58号)精神,逐步构筑“高效、通畅、便利、安全”的现代生活流通服务体系和生产性流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现根据《xx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xx〕105号),就申报20xx年xx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为流通领域的相关项目,实施期在20xx年7月1日—20xx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培育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省经贸委等6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培育xx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xx〕301号)精神,拟新增部分省重点流通企业,并予以奖励(申报通知另行下发)。同时,对按照《关于建立xx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xx〕28号)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并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6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二)支持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进一步支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重点是:

  1.支持连锁经营企业拓展连锁经营网点,特别是跨区域发展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等项目。

  2.支持有产业依托的行业网站、区域性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以及具备支付配送等手段的网上商城等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3.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和生产资料分销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传统流通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大型商场、购物中心配套服务设施改造,百货业实施连锁经营和商业特色街区改造等项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通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其中省重点流通企业、省流通领域重点联系企业和有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

  根据20xx年资金规模,原则上各市、县(市)上报的.项目数量为:所辖3个区以上的市,可报5个项目;所辖3个区的市,可报3个项目;所辖区少于3个的市,可报2个项目。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区)各报1个项目。各地级市汇总的全部项目中,传统流通业改造提升项目数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三分之一。

  (二)申报材料

  1.《xx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附件二);

  3.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考评指标等内容;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5.当地财政如有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还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 

电子商务专业申报材料3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与范围

  1、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食品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分工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的分局,由该分局根据市局的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审核发放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

  2、许可机关应当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

  (1)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有效隔离;

  (2)有固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通过设置分隔墙或不小于5米的间距相互分开;

  (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2、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并布局合理。

  (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3)散装、裸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

  (4)经营鲜活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保持适当距离;

  (5)食品仓储场所的货架(台)应与地、墙保持距离;

  (6)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7)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

  (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1)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到许可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2)大型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3)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

  4、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1)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5)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批发记录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1、申请

  (1)食品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除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B、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受理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

  (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许可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审核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查

  (1)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A、申请许可范围中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场销售食品的;

  C、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D、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E、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现场核查合格的,提交核准人员核准;经改正能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现场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

  (2)食品流通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查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主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局领导,负责审核批准。核准人员也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代为核准。

  4、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与注销

  1、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先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迁入申请,同意迁入后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许可。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

  2、变更、注销的程序参照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3、许可机关应当启用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许可收据类、通知类文书的签章。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签章应使用许可机关行政公章。

  4、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

  1、《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发放和管理。许可机关要指定人员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废弃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销毁。

  2、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事项为: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1)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2)经营场所具体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街道名称、门牌号或房间号;在乡镇经营的,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乡镇名称和村、组名称;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3)负责人是指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主体类型具体分为:

  A、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

  B、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D、个体工商户;

  E、农民专业合作社。

  (5)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3种类别核定。

  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经营项目后附申请人申报的食品类别类型。

  (6)许可证编号指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终身不变。

  许可证编号是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SP+6位首次发放机关码+2位发证年份码+1位主体性质码+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主体性质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合作社。“1”表示企业,“5”表示个体工商户,“8”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7)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开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标注。

  (8)发证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盖局行政公章)。

  (9)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许可核准的日期。

  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证明;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办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证明;

  (3)刊登《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或已损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遗失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注“遗失补办”字样。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5、许可证发放部门应当建立发放台账,详细记录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领证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6、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档案管理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申请材料的顺序装订。档案封面上标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字样和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材料,应当纳入许可档案。

  许可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许可档案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以合二为一。

电子商务专业申报材料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正x)92号)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研究开发,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二OO二年第26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正2002]527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做好x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和申报重点

  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宰施。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扶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不断夯实自主创新出口基础,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二)技改项目在:x年1月1日至x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9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请于x年7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附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附件3)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x、x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1、企业出: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对于上述(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的工作、报告,应包括组织审核的情况和专家意见、申报企业及项目的基本介绍等内容;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仅送商务部)。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将企业电子文档进行整理汇总,连同上述(一)、(二)项所列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

  四、其它事项

  (一)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事前计划、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的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根据预算安排和上年度技改、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各地还要对项目申报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项目申报数不应超过本地区上年度核准支持项目数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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