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起诉状

时间:2024-10-14 11:30:50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交通起诉状

  交通起诉状 篇1

  原告:陈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天津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区__小区__室。

  被告:于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天津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区__小区__室。

  被告:李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天津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区__小区__室。

  被告:中国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__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__区___道_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__赔偿原告陈__下述各项费用的__%,总计__:(以下三项总计__)

  1、医疗费__,误工费__,住院期间的护理费__,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__,营养费__,交通费__;

  2、残疾赔偿金__,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__,定残后的护理费__,鉴定费__;

  3、后续治疗费__。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__赔偿原告陈_明精神损害抚慰金__;

  三、被告李__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__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____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_____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__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__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__雇佣被告李__驾驶的。被告于__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__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__年3月30日起至20__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__与于__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__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__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_月3日

  交通起诉状 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 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2: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4289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3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xx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x)。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属xx级伤残”(见证据x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xx

  xx年xx月xx日

  附:

  起诉状副本xx份;

  证据材料副本xx份。

  交通起诉状 篇4

  原告:陈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X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被告:于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_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_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X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__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5

  原告:xx,性别,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号 室,电话:xx

  被告:xx,性别,汉族,xx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路xx号 邮编: 电话: xx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xx 共计xx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x)。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属xx级伤残” (见证据x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交通起诉状 篇6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xx元;住院火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伤残鉴定费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xx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xx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被告xx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客车,沿xx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的大型客车碰撞,致xx公交车上的乘客xx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xx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xx年xx月xx日,经xx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xx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xx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xx元。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起诉状副本xx份;

  证据材料副本xx份。

  交通起诉状 篇7

  原告:

  负责人:

  地址: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8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x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古自治区 市 区 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 区 村号。联系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 年 月出生,,籍贯: ,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住所地:古自治区 市路号

  电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 元,其中,(1)医疗费:126x.45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 元 (4)护理费:元 (5)营养费:元 交通费:元(6)辅助器具费:元 (x)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x)继续治疗费:约元 (1x)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1x日3时5x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x),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x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年x月1x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x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年1x月x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起诉状 篇9

  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xx市xx区xxx道x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xx赔偿原告陈xx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xx赔偿原告陈x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xx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xx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xxxx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xxxxx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xx雇佣被告李xx驾驶的。被告于xx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xx与于xx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xx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3日

  交通起诉状 篇10

  原告:张三,男,__族,出生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

  被告:四川华__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____,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____年__月__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__1234。

  ____年__月__日__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__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__,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____。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__区人民法院

原告:

  ____年__月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11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____元、施救费____元、车辆修理费____元,合计____元(_大写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保险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驾驶车辆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12

  原告廖,男,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市苏仙区人,住________市苏仙区________村____栋____单元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____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男,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小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___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____4.________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____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________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____年____月1____日,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________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____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 篇13

  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

  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电话:

  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22日12时,被告郭XX驾驶被告郭荣的晋KA795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108线陈侃村至清徐路段时与王XX驾驶的晋KB0453货车及彭XX驾驶的晋KA0830货车相继发生碰撞,后晋KA7956号货车将路边原告的房屋撞坏。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年6月2日,经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市价认字20xx第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值为30000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X驾驶车辆撞坏原告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X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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