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销售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0 08:27:55 销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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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销售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药销售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1

  一、从两县(市)看农村药品市场现状

  穆棱市药品供应单位[含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级医疗院(所)下同]297家,其中城镇人口10万,药品供应单位112家;农村人口22万,药品供应单位185家。海林市药品供应单位489家,其中城镇人口24万,药品供应单位121家;农村人口19万,药品供应单位368家。城镇人口每万人6.55个供药单位;农村人口每万人13个供药单位。虽然从数量上,农村人口供药单位比城镇人口要多,但从分布地域上看:城镇人口相对集中,而农村人口相对分散,每平方公里的供药单位仅为0.03个,从客观上造成农村用药不便。

  通过两个县(市)的调查,农村药品市场供应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供应渠道、一个是非法供应渠道。合法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乡镇卫生院;二是药店(两县共有16个乡镇,有药店乡镇12个);三是村级卫生所和个体诊所。非法渠道有四个:一是有的商贩在集贸市场,暗地销售;二是游医药贩走街串巷,上门兜售;三是农村商店、小卖店偷摸销售;四是偏远村屯在家隐藏销售。目前,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生存困难,在利益驱动的心态之下,也从药贩手中采购药品,非法药贩正以各种手段侵入农村用药的合法供应渠道。穆棱市通过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非法药品供应以价格低、服务快的优势逐步占据广大农村药品市场。它们的到来,造成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着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三多”.即:假劣药品多、过期失效药品多、游医药贩多。两个县(市)80%经销假劣药品案件发生在农村;90%农村医疗机构存在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现象;农村游医药贩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胁。

  为什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打击,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通过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市场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药品供应往往品种少、价格高、不方便;而药贩子价格相对较低、送货及时,这些从客观上为非法供应渠道提供了机会和市场。二是打击难度大。这些非法经营药品行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效果差。三是农村药品质量不高。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打击,把目标从城镇转移至农村,加之农村群众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较差,造成农村假、劣药品泛滥。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药品供应渠道不畅、没有充分占领农村药品市场;同时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供应渠道混乱,给假劣药品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单纯依靠行政监督的手段是远远不够,必须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规范和疏通药品供应渠道。

  二、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杠杆作用,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其行政杠杆的调节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济,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药品市场的好转,是农村药品综合治理有效途径。我局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在总结穆棱、海林两个县(市)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农村药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1、增强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法律咨询服务、举办假劣药品展览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一方面,宣传合法供药单位药品质量相对可靠,提倡老百姓从合法供药单位购买药品;另一方面,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自觉拒绝假劣药品。

  2、加大对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以打击农村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尤其对合法单位从无证单位采购药品的,进行重点打击。一年来,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检查管理相对人290多家,打击游医药贩15人次,查处取缔无证销售药品“黑点”51家,共没收药品106种,标值12万元,共收缴罚款32.4万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购销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3、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从贯彻和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入手,首先是强制推行建立“双记录”(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制度。要求管理相对人真实准确地填写记录,做到药品(医疗器械)记录和进货发票相吻合。经过穆棱、海林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一年的实践证明,真实、可靠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是规范进药渠道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对人档案。把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填表入档,做到心中有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各股、队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部记录在案。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和问题较重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4、强化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乡镇为基本单位,有计划地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事法规、药品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努力改变乡镇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管理相对人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深刻的了解,为今后药品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创造必要条件。

  5、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的网络建设。积极探索既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又方便农村用药的药品供应体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积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镇和农村的延伸,形成以县级药品批发企业为依托,统一进货、统一结算、统一价格的连锁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药品质量;支持边远或交通不便区域实行“药品代购”,确保了农村药品优质有效供给。

  三、针对农村药品市场特点,建立价低、快捷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我们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结合”。本着“监管到位就是服务到位,以大服务促进大发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过程中,我们发现非法药品供应渠道的主要优势是在价格低、服务优,而这些单纯靠打击、规范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不解决好农村合法药品供应单位的价格和服务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药品管理的局面。必须用行政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双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支持和鼓励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和非法渠道抢占农村市场,才能使农村用药渠道疏畅、药品质量得到保障。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从价格、服务二个方面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帮助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建立了快捷的供应网络。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时的药品供应才能满足农村药品需求。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经营企业划分南北两面片,以八面通、穆棱两个批发企业为中心,乡镇药店为落脚点,下乡联络员负责沟通,每3天一个巡回,将医疗院(所)需要的.药品快速送到。这样做既满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药贩子无缝可钻。

  二是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价格低廉是药贩子的最大优势,只要价格相对合理,合法药品供应单位在农村有广阔的市场。穆棱市药品经营企业在20xx年9月价格综合下调36.68%的基础上,20xx年5月又对240种常用药品的价格下调了17%,前后两次合计下调了53.68%,前后两次药品价格下调幅度之大、品种之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合法经营企业也从薄利多销中偿到了甜头,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通过规范整顿药品市场,不仅人民群众受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广大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方便。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适当降低农村开办药店“门槛”,鼓励在农村开办药店。在较大村屯、人员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药店,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商商之间、商卫之间的良性竞争局面,达到提高农村的供药水平、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促进农村医药市场不断规范,使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对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管理的设想和建议

  通过一年的实践,虽然在农村药品市场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有效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经过对农村用药管理的探索,我们有以下的设想和建议:

  1、加快乙类非处方药的实施步伐。现在农村商店、小卖店非法销售药品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药品市场有这样的“需求”。乙类非处方药网点的在农村设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广大农村的药品供应;二是使地下“黑点”变为地上“明点”,方便对其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农民群众“吃得起药”,又使药贩无利可图,一定程度上也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来形成县、乡、村三级卫生保障体制的供药渠道。现在农村用药的主要渠道仍是乡以下卫生院(所),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医疗院(所)药房管理规范》,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在规范它们的用药行为同时,能否实行乡镇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药品的试点。对于没有设立药品批发网点的乡镇卫生所、个体诊所所需的药品,由符合条件、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的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配送。

  3、加快实施《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解决基层药品监管由于人员少、监管面积大,监管覆盖面达不到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有兼职药品监督员,就可以迅速形成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有力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2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完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服务“三农”为宗旨。促进我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公平、规范的农资市场环境,以涉农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做好农资打假执法和监管工作,保障我地区“备春耕”生产顺利进行,为我市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农资产品的监管力度,主要是对以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转基因玉米种子、套牌侵权种子、未审先推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要求备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按时办结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转办督办的举报等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反馈。加强种子案件查处,对结案案件公开曝光并上传《中国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

  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监管,农药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特别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检查台账不健全、标签不规范等行为落实情况。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狠抓落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20xx年农业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肥料等农资产品的监管,以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水溶肥微生物肥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肥料产品标签不规范、标签标识混乱、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三、工作重点

  农资打假行动以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等为监管重点。种子质量监管是重中之重,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转基因玉米种子、新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档案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以及无证生产农药、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是乡村级农资零售市场和经营门点,农资挂靠、代销和承包经营户等。对已经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黑窝点,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一)种子管理

  1.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申请领取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凭市场监督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到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

  (3)受委托代销不分装农作物种子的经营单位,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后方可经营。

  2.打击未审先推及越区种植

  (1)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不准引进和销售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对于试验、示范的品种,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后,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管理,申请单位方可按批准条件安排非经营性质的试验、示范,并与农户签订示范合同,给农户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补偿。

  (2)禁止引进、销售越区品种。对销售越区品种或因越区种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种子质量管理

  (1)严禁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以一般品种种子冒充粒型相似的紧俏种子进行“易名”销售的,“一种多名”或“一名多种”的及经营种子质量标准达不到种子标签标注指标的,按经营假劣种子处理。对重点品种进行质量抽检。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者损失的要承担赔偿和其他责任。

  (2)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调出或邮寄出我市行政区域的种子,必须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邮寄。

  (3)加强种子标签检查。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在本市内进行的农作物种子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测试。新品种的推广,必须通过试验、示范。对某些品种在试验或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退化及适应性差等突出问题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停止经营销售意见,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后,对该品种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5)加强对退出种子市场品种的检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对退出种子市场的品种,停止其经营、推广。

  4.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

  农作物种子经营期间,各种子经销单位必须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内容要填齐填全。完整的经营档案要记载种子的销售去向、销售时间、销售数量、联系方式、进货数量、该批次种子的检验合格证。销售种子必须使用统一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及种子经营档案台帐,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保存两年。销售发票上要填写种子正规名称,不允许填写品牌名称、代号或土名。

  5.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对发现的农作物种子虚假广告行为,未审定的品种或夸大其词、断章取义等虚假内容的广告行为,移交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对因虚假宣传造成使用者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建议市场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6.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管理

  凡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条件,并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后,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在我市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活动。种子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种子企业生产的种子进行田间检验,确保种子质量,使生产的种子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种子基地播种期前后,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的制种情况和落实基地情况进行排查,全面准确掌握种子生产者名称、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信息;在种子生产花期,对辖区内玉米、水稻制繁种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繁种基地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生产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

  7.严把种子进货渠道

  种子经营单位应及时、详实地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种子来源、数量、品种名称、该批次种子的检验合格证,经检验、核实备案后,方可上市出售。

  8.加强转基因种子监管。

  从基地源头治理和市场流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一是强化制繁种生产环节监管,对备案制种田块实行全覆盖检查,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制种生产;二是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利用转基因试纸条快速检测手段,为农民提供检测服务;三是深入村屯开展入户倒查。要深入村屯开展以玉米种子为重点的转基因成分抽样检测。要追根溯源,严查非法生产经营主体。四是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涉种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案件办结率。

  认真对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群众投诉的和举报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涉及外地或外省的案源,要按规定程序报告或移送;对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种子线索,要深挖源头,摸清假劣种子生产经营链条,实施溯源打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从物流信息、资金往来和账户凭证等方面固定证据。对涉嫌犯罪的假劣种子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药管理

  1.加大农药标签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拒不执行的,从严处理。

  2.加强对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管理

  把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管理做为长期工作来抓,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同时要求农药经营单位,长期坚持建立高毒农药和鼠药购销台帐。

  3.加强对农药质量的抽检

  对重点农药品种进行不定期抽检,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质量不合格等行为。根据用药实际,重点检测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及产品中是否含有禁限用高毒农药和未登记成分。

  4.加强对药肥混用产品的检查

  对水稻床土调理剂类、作物生长调节剂类以及部分种衣剂,涉嫌混有农药成分的加强检查,一经检出,一律按无农药登记证处理。

  (三)肥料管理

  加强对肥料登记证号的管理,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重点查处无登记证号、冒用登记证号肥料产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农资打假行动落到实处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章立制,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农资经营业户作为农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农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证进货渠道正规,产品质量合格,销售记录完整,做到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岗,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经营安全。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严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曝光重大假劣农资案件,以达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给予打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假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冬春季农资打假行动和农资打假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全面掀起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高潮,确保20xx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3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问: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完善?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为抓手,以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为重点,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通过“抓规范、保质量、打假药、促执法”,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农药监管体系

  按照农业部农药监管“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的五有标准抓好农药监管体系建设。县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县范围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农药监督专干,每个村要配备农药监督协管员,并将专干和协管员名单报县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站备案。农药监管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农药监管水平。

  (二)严格农药经营条件的审查

  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年6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具体审查内容为:

  1.申请。农药经营单位应先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条件、资格的审查,经审核合格后凭《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

  2.受理。县农业局对农药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县农业局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经营条件审查。主要审查农药经营单位提交的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消防安全设施、急救设施措施及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具体标准为:(1)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混放;(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商品相配套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消防安全设施、急救设施措施及相适应的管理制度;(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贴挂上墙;(4)销售人员须经培训考核且具备一定的植保专业知识,熟悉所销售的农药产品,能够正确指导农民使用农药产品,提供技术咨询,热心解答农民提出的技术问题,服务态度好;(5)积极配合农药行政执法,一年内违法记录不得超过2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1.合理布局。按照省农业厅的要求,在全县蔬菜优势区域重点乡镇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蔬菜集中种植乡镇,不得核定经营高毒农药,在粮油等其他作物集中种植的乡镇,由县农业局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确认,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计划在全县23个乡镇设立50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

  2.完成受理、审查过程。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植保、经作、执法等专家对申请高毒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施办法》(试行)条件的申请者,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这项工作计划在今年8—9月全面完成。

  3.向社会公布,挂牌经营。对已取得高毒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农业厅备案,同时在今年9月将对这些已经批准的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经营。

  4.监督管理。对50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实行监督管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由县农药监督管理站统一印制的进销货台帐,进货要有详细记录,销货也要有明细销售去向,农药进销货台帐应保存3年以上备案,做到进销货信息100%有记录,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

  (四)加强农药销售产品审查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发号)精神,从年起,凡进入我省销售的农药产品全部实行入市审查制度。按照省农业厅的要求,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假冒伪劣农药产品流入,营造良好的农药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销售合法、合格的农药产品,实现优质放心农药产品全覆盖。凡进入销售的产品实行一产品一审查制度,对“三证”齐全产品标签合法,产品经检验合格的农药产品,由省药检所发放《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并向社会统一公布。为了配合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县农药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进入我县销售的农药企业主动到省药检所进行产品审查确认后,再到县农药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农药经营产品进行检查,登记造册。检查经销商是否凭《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进货;检查所售产品标签、标识、剂型、有效成份及含量是否与《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相符,检查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其他未登记成份。对于农药产品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的农药产品的,取消其确认资格。同时,加大对未经审查进入销售的农药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和依法清查力度。

  (五)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力度

  坚持“检打联动、打防结合”的原则,依法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农药产品标签的查处力度,重点抽查农药产品的有效成份、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份,检查农药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合法规范,查处夸大功效与适用范围的虚假标签广告。具体做法:

  1.从今年6月起,对全县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清理,由县农业局牵头,联合县工商等部门取缔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现场检查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经营场地、设施,管理措施等,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取缔,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信息档案,将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名单在县电视台或县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并报省药检所备案。

  2.开展农药质量、标签、广告3大专项抽查,今年7—8月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检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特丁硫磷、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等仍在使用的高毒农药产品,重点监管农药批发部,各乡镇农药经营店和统防统治组织及往年监督检查中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单位,加大抽查密度,重点打击劣质农药,对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产品的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对标签内容不规范,夸大农药产品功效等行为,要限期整改,并按《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依法查处。

  3.实行“黑名单”管理。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单位进行重点跟踪监管,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市场监督抽检不合格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实行“黑名单”管理,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屡次抽检不合格、产品中擅自添加隐性成份(特别是禁限用高毒农药成份)和冒证生产农药的不法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并上报省农业厅和国家农业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在第二年的营业执照年检前,对已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予经营资格确认,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六)加强经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经营素质

  每年9至10月利用3—5天时间对全县所有农药经营者进行全面培训,由县农业局组织植保、植物栽培等方面的相关专家进行授课,考试考核合格者列入审查范围。对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农药经营者,不得发放《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不得进行农药经营,以达到全面提高经营者素质要求。

  三、组织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县农药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统一部署有关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政府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责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抓农药监管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药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农药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农业局牵头,联合县工商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农药为重点的综合整治活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农药监管重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5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入,高毒农药经营实现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大幅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资料、宣传栏、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要把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蔬菜、果树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作为重点,要让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明白和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群众使用替代高毒农药品种,提高广大群众抵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同时,要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农药经营人员理解、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符合条件者可以自愿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并做出承诺,获得高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后,严格执行“五项管理制度”(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销售台账制、购买实名制和公开承诺制)。

  (二)做好高毒农药的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

  各县区在做好广泛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点加强农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零售大户、集散地、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植保站、农资公司、供销社仓库为重点的检查,做到县不漏户、店不漏产品,对清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建议经营者采取退货、折价给定点经营单位等形式尽快处理库存高毒农药,确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对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逾期未处理仍继续销售的高毒农药,各县区要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引导经营单位将剩余高毒农药转让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根据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情况实行分级受理,由各级农药监督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批,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对于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良好,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场所与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离区的`经营单位,经自愿申请,营业执照由县(区)发的,由县(区)农业局受理审核,市农业局批准,省级备案;营业执照由市级发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省级批准。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由省上统一颁发“陕西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统一五项制度落实工作

  对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全市统一实行“五项制度”严格管理。一是购进备案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农药产品,要严格把关。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没有通过备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通过登记把关,可以有效杜绝非法农药进入流通环节,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农药登记备案管理要坚持市、县联动、以县(区)为主。在一个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该县(区)农药执法机构备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备案。市和县(区)两级农药执法机构要及时沟通信息,避免重复登记备案。对于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完毕后要及时向备案机构核销。二是经营专柜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三是销售台账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高毒农药产品的名称、备案登记号、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四是购买实名制。购买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五是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与当地农药管理机构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农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今年省市农业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摆上今年农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辖区内高毒农药市场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要任务具体,步骤明晰,进度明确,措施有力,确保方案的科学、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审核把关阶段,6月1日至6月10为上报批准阶段,6月11日至9月30为全面实施五项制度提高完善阶段。各县区要倒排工期,分步实施,务实求实,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对批准确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一项把关要严格、操作要规范、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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