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

时间:2024-10-20 08:48:08 建筑/建材/工程/家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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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也获得了快速发展,20xx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95206亿元,是20xx年建筑业总产值的7。6倍。20xx年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26451亿元,是20xx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的4.8倍。20xx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国GDP比重达6.6%(1980年为4.3%)。伴随着我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近年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连续多年稳定增加,从1980年648万人、约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1.5%,到20xx年,达到4043。37万人,约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5%。吸纳了城市和农村的大量富余劳动力,建筑业不仅直接拉动了国民经济增长,同时带动着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撑点之一。但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凸显出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筑业已发展迅猛,从业人员多、生产规模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其安全生产也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取得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加强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制度建设、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快建筑安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建设,狠抓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组织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建筑安全技术进步和安全科研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施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重大伤亡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开创了建筑事故安全生产的新局面。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重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无论是伤亡总数,还是事故发生频度,都没有明显下降。从绝对数上看死亡人数和事故发生数一直居高不下。下图所示,近十年来我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还存在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

  1.1、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发展没有及时跟上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迅速变化的步伐。很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管理方法和政府机构体系等问题仍然广泛存在,阻碍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提高。一是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及一些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的负责人,没有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定责任义务的高度上,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长期性,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对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对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措施,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事故多发地区、多发部位得不到整治,事故频发趋势得不到有效遏止。

  1.2、建筑市场不规范,监管不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资质挂靠等现象比较普遍,不合理低价中标、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工程标价过低同时也很不合理压缩工期。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等问题,特别是建筑业市场门槛儿过低,一些低水平、低素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队伍进入建筑市场,给建筑安全造成隐患。

  1.3、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到位、不落实。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虽然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流于形式,监督和检查不力,安全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一般都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严、不彻底,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只是嘴上说说,墙上挂挂,形同虚设。

  1.4、一部分施工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存在层层衰减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设施陈旧、老化,缺乏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在一个有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环境中工作。

  1.5、建筑施工企业教育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从我国建筑业总体情况来看,相当数量的建筑工人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未经任何安全培训,招来即用,这部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意识,从近几年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看来,绝大部分伤亡者也是这些人。

  1.6、安全监管机构尚不健全。职责不清晰,力量不足,基础薄弱。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相适应。

  1.7、制约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的因素大量存在。如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有关行业、专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叉;在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政府职能的改革方面,还未顺应市场经济制度,还存在政企不分等问题,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成效还未形成直接关联;管理手段单调,资源未进行有效的整合;对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以及没有激励社会力量投入安全管理的机制等。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要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深化改革和创新。

  2.1、依法治安。建立规范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运用法律武器治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维护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改变一些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执行力、公信力不足,说了不算,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不仅要严惩事故直接责任者,同时还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对不能认真履行执法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以行政“不作为”严肃追究其责任。彻底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等职责。

  2.2、大力开展建筑市场整治。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整治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严厉打击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厉打击过度竞争、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严厉打击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标准规范勘察设计的行为,严厉打击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严厉打击监理、监测单位不按标准规范监理监测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管理中弄虚作假、出借出租、资质挂靠等行为。

  2.3、强化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的落实。认真地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要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安全责任的落实,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行,逐步推行企业单项安全业绩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制度,突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施工企业的各个部门和有关人员,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再上新水平。工程监理能否做好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施工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切实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2.4、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包括了一定社会的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能力、安全行为方式等。宣传普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推动施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之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安全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主要手段,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培训机构应不断加强“现代化设施、教材、教师队伍”建设。企业要坚持全员培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2.5、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建筑业安全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最终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为此,

一是加快安全科技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攻关。

二是研发先进工艺、技术装备,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安全技术示范工程,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施工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2.6、树立动态监督管理理念,创新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建筑施工生产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季节、条件、环境等的多变,决定了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性,这一客观规律也决定了安监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坚持不断地跟踪监督管理。决不能认为企业发证了,培训了,警示了,一切就安全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行为的动态管理制度,改革监督检查的办法。要从“经验型”、“事后型”向“科学型”、“预防型”转变,对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排除,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高生产水平,落实安全生产制,结合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效能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管理,全面加强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未能执行带班和打卡制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给予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至少对本企业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加强无证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推行农民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水平。

  四、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领域要深入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20xx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95%;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0%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5%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55%以上。到20xx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对取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在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在下一年度仍不达标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规范使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积极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制度对建筑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六、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不断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积极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七、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以文件形式或在承包合同中赋予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队长)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八、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九、建立和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级政府应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体系。以防范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施工升降机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全面强制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20xx年底前,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建成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20xx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监控体系。结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普遍使用认可的的程序软件进行规范化编制。

  十一、加强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土地、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管理。严厉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即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建设监管,对于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基本程序的施工项目,依法给予停工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在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实施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政府依法查处。各类未经规划批准的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按照责任辖区范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规划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及主城区公共场所的违法建设;相山区政府、杜集区政府、烈山区政府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外的违法建设。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或城市房地产管理程序的,由市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城乡建委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政府依法查处。

  在区、县政府区域内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生生产安安全事故的,根据分工,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十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设立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落实。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实行“一岗双责”,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到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打击建筑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督办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坚决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四、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把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审核指标进行指标进行审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3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结束后,总工程量基本上是完成了50%~70%,随即进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阶段,此阶段的工程施工特点是:工种多、人员杂、场地紧、交叉作业多、机械设备、用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维护难。建筑施工后期的这些特点,给安全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是事故多发阶段。

  1、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后期的工作内容不确定因素较多,涉及到的工种、技术含量、工艺复杂性等诸多实际问题,而建筑施工企业自己又不可能具备各种各样的工种和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转包其它专业施工企业在所难免。

  (1)建筑施工单位直接或间接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这些直接或间接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经济往来的施工企业,一没有管理责任,二无法进行实际到位的管理措施;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的进度和造价控制方面,对安全生产往往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或管理能力不足。

  (2)在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土建施工企业因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剩余工作量一般较少,本企业管理体系大部分陆续撤离施工现场,使现场安全管理更为薄弱,许多方面基本上无人管理。

  (3)各参与建筑工程的企业之间安全责任不明确,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的脚手架、井架、施工升降机、电箱等只有使用权、没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多数情况在转包工程或分包工程时都没有设备及设施使用及维护责任。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缺乏总体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体系,各参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各自为政、管理无序,造成现场混乱、施工隐患增多,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2、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对策

  (1)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后期的总体协调。

  首先,应在交错复杂的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多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组织,由发包企业统一指挥施工现场施工进度、现场布置、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现场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责任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因此,必须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凡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工程,都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召集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小组。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己应当主动负起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的责任;

  第二是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制度。包括:协调会议制度(应明确会议时间、出席对象、议事规则)、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缺席惩罚条例等;

  三是开展日常协调管理。包括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宜和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开展评比等两个方面。通过总召集协调会议解决下列问题:

  ①由总体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各方企业的施工进度,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②加强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及时调整各作业区域的.物料堆放与人员作业的关系,避免出现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等多种危险因素的组合现象和潜在隐患控制;

  ③合理进行用电规划,避免出现个别电箱超负荷或线路负载不平衡现象和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一个电箱而导致管理混乱;加强施工用电管理,避免出现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xx)造成用电事故;

  ④协调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组织维护保养,落实维护保养经费和人员,保证使用安全。

  ⑤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落实作业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落实情况,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专人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对施工现场各工段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协调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好的表扬、差的批评,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强化落实安全责任

  首先是总承包企业应与各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及行之有效的责任制,明确总、分包之间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明确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安全设施的交接、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的手续和安全责任;

  二是工程分包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应时时在岗在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接受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小组的管理,贯彻协调会议精神;主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协调处理生产安全事项;向现场安全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生产安全问题和现场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班组、操作工人讲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和环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危险性和发生危险时的自救措施和报警方式。

  (3)强化安全监控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分包企业现场安全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严密的监督、检查、控制,确保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商解决协调会议未尽事宜和突发事件;确保现场有序施工、安全施工。有条件的,可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实行远程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3、建筑工程后期安全管理建议

  (1)建筑工程施工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推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为施工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2)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建筑企业直接发包工程而造成的安全监管盲区。目前,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仅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做出了规定,对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未作规定,客观上造成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体协调管理的盲区,对现场安全管理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4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20xx年建筑业伤亡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1.4%和6.5%。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其它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依法监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关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难度大;有些建设工程(如化工、冶金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等)的政府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诸多责任主体,从历次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执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三违”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业没有大桥拱架施工安装组织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北京市西单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严重设计计算缺陷等。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目前与建筑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1997年颁布的现行《建筑法》,关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造成企业在招投标中,不规范竞争,为保证低价中标,压减应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隐患。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从严执法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及时;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等。

  (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民工涌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80%为农民工,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不务实、不严格,也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对策措施和建议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从其特点看,点多面广,劳动密集,流动作业,层次较多,事故易发,属高危行业;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看,涉及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多个环节;从政府监管主体看,涉及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监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应积极推进“四个转变”:一是由对单一部门管理转向对全行业统一监管;二是由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转向隐患治理和事故预防。为此,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铁道、交通、水利、电监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负责有关专业监管,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加强相应的全管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细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形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施工企业本质安全。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相关安全责任。

  (三)研究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治本质之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途径。一是要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增加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明确其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从业资格和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应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修订、完善“两个责任主体”安全职责、责任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办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和实施办法,发挥经济政策对建筑安全生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严重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取消相关资质。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止重特大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桥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xx年总体下降3%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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