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最新

时间:2024-10-22 07:22:46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最新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最新1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维护企业的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必须以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财经审计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客观公正地检查、鉴证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发现、纠正企业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集团公司、分公司、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凡有财务收支业务的,均属审计范围。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实施财务收支审计,行使审计职权,对主管审计的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按照公司年度审计计划或公司主管审计领导的指示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根据需要选派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就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等相关事项提出书面承诺的要求。

  审计部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单位的相关规定,遵照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真实地披露审计中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或遗漏。

  审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及单位的有关要求进行审计,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

  1、流动资产和投资审计

  (1)审查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存款、外币和其他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审查应收、预付款项的形成是否真实、安全可靠,坏帐准备的提取、处理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3)审查存货帐实是否相符,存货跌价准备的管理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审查待摊费用适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发生和摊销是否正确,年末余额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数据是否真实;

  (5)审查长期及短期投资的形成、收益及帐务处理是否真实、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合规、对外投资的.管理是否规范,特别是投资收益回收是否及时,有无体外循环问题。

  2、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

  (1)审查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保管、使用、计提折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固定资产清理是否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报废或损毁是否真实、正确、合理。

  (2)审查在建工程是否经过批准立项和论证,是否存在无效投资和擅自更改项目问题,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计提。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

  主要审查各项资产包括的项目内容是否正确,计价是否真实合规,摊销期限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投资是否按规定办理。

  4、流动负债审计

  (1)审查各项短期负债的内容、数量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期限交付或归还,对逾期未付的应付款项是否经过审批后进行处理、预提费用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审查应付工资总额的构成内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及计算是否正确,奖金、工资性津贴和福利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3)审查企业实际缴纳税金的税种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税金的税率及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应交税款是否及时申报交纳,有无错计、漏计、拖欠、截留、偷漏税金问题。

  5、长期负债审计

  主要审查长期借款的使用,归还是否符合规定,发行各种债券是否经过审批,债券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溢价和折价发行是否按规定进行摊销,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人为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

  6、资本金审计

  主要审查各方投资的日期、投资金额的正确性,各种资本(包括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等)的界定、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形成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形成是否正确。

  7、利润分配审计

  主要审查利润总额的形成是否真实,企业是否按时足额计交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计提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分给投资者应付的利润是否合理。

  8、收入、费用审计

  (1)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的确定是否合规,实现的收入是否正确、及时入帐,有无隐瞒、转移各项收入的现象;

  (2)审查费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查主营业务成本、现金操作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乱进费用问题,审查是否严格掌握其他业务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范围、标准。

  9、财务会计报表审计

  审查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勾稽关系是否相符,有无编制遗漏和书写错误,各项期初数是否和上年报表的期末数一致;合并会计报表是否规范;报表编制说明及附注重点是否突出,分析评价是否正确合理。上市公司披露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10、对经过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进行审计时,除按上述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类会计项目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1)确定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非国有企业或者采用租赁形式而少收不收租赁费、占用费的问题;是否存在给非国有企业低价提供产品,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到非国有企业等问题;

  (2)确定企业改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低估国有资产的问题,是否存在只转移资产和权益,而少转移负债或者将企业潜亏留给国有企业的问题;

  (3)确定企业合资改造中评估机构对各方投资的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是否存在人为提高外方出资比例,降低中方投资比例,随意评估资产或者抽回资本的问题;

  (4)确定企业破产时是否存在借机私分、转移、隐匿国家财产和资金,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潜亏隐匿不报等问题,查明并分析造成破产的主、客观原因;

  (5)确认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批露的真实性,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主要问题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目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结束后,应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拟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企业意见后,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其提交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定审计人员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领导、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计部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审计的领导和主管被审计企业的领导,经公司领导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结论,对审计中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严格按照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审计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原《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最新2

  收、支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和加强质监系统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各项收支行为,合理利用资金,促进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1、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在市局确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有关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收取非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收费。

  3、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应收尽收、应罚尽罚、应缴尽缴”的原则,各单位科室工作人员收取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款必须在当日交各单位财务科,各单位将所收款项在24小时内上缴银行收入专户,缴款凭据在当日交局财务科;各单位所收款项不准私存、私放,不准截留、挪用、坐支。经核实所收款项在3日之内未与财务结清的,按票面金额的20%罚款,每增加一天增罚2%。

  4、各单位科室不得将取得的收入划拔或分成给其他单位,确需分成的',由相关单位填写收入分成表,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批后,送局财务科登记划拔。

  5、收款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将现金、支票上缴出纳入账,不得挪作他用或抵冲报销费用。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部门核算,当日缴存到财务部门入账,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6、罚没物资必须落实专人保管,明确专库存放、登记在册,不得擅自处置。罚没物资处理时,应由稽查、财务和纪检监察室会同物价部门,对其进行评估、计价、拍卖。拍卖所得应及时上缴专户。

  二、支出管理

  1、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2、工资福利规定。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参公人员可以比照公务员的工资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绩效工资;两类工资不得混发。

  3、支出审批坚持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支出标准。

  (2)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审批,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3)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确保资金安全。

  4、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

  (1)局机关和机关科室支出签报规定。在预算范围内的20xx元以下的开支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交局财务科作预算把关审核,再由局长签字报销;20xx元以上的开支,包括项目支出,设备购置,会务费开支等以书面形式申请报局长办公会研究,以书面形式答复,方可开支由局长签字报销.各分管副局长的报销单由局长签字报销,单笔金额较大的报销单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各二级单位财务开支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签字,再送财务科审定开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单笔支出超过20xx元以上的开支,开支前均需以书面形式报所长办公会研究。以书面形式答复后,方可开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开支,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会计有权拒绝报销。经审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根据情节应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

  (3)招待费支出管理规定。今后凡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或办事的上级领导和市领导市、市相关部门来客,均应该予以接待,需要留下进餐的所有来客招待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待实行报餐招待制度,进餐前统一到办公室开具“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无“公务接待审批单”的招待一律不予报销,招待费支出实行现金结算(实行公务卡后用公务卡结算),不得签单招待。招待费用一律凭发票、“公务接待审批单”和菜单,由经办人和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4)差旅费支出管理规定。因公出差人员、天数、次数、时间要计划安排,科室、所(站)负责人以上的人员出差需经局长同意,科室、所(站)其他人员出差,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除上级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地点外不得超标准住宿,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住包间。去外地学习、培训、开会等,按规定只报销车船费、住宿费,领取出差补助(报销会务费的,不领取出差补助),不报销进餐费、招待费等其他费用。差旅费报销实行一次一报,不得多次一报。

  (5)车辆费支出管理规定。由办公室派车并建立出车台账,定期公布出车里程、燃料费、维修费等费用。车辆维修、保养应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指定其他1-2名专业人员共同认定、提出建议预算,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到指定修理厂修理,费用一季一结。属局固定的专职司机补助。(正式人员和派遣人员),实行固定补助,按200元/月领取,该补助包含洗车费、加班费等,不再领取其他出车补助,也不得报销此费用。

  (6)大型活动费用。在举办活动前,由相关科室提出预算,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后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由牵头科室将各专项活动的支出按预算分类填写,一次性报账。

  (7)文印费支出。所有打(复)印材料,一律交由办公室同意、登记并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打(复)印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否则相关费用不得报支。大宗印刷品由科室提出申请、经报批同意后,统一由办公室、财务科和监察室采取竞价方式定点印刷,统一结算。

  (8)报刊、资料费。年度性报刊、资料的征订计划由办公室制定报局长核定后,将征订计划报财务科后由财务科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年中因客观情况确需增订的报刊、资料,履行报批手续后订阅。

  三、 结余及其分配

  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四、 财务监督

  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最新】相关文章:

财务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12-30

销售管理办法03-16

企业销售管理办法07-03

创业园管理办法06-10

仓储安全管理办法05-14

办公区域管理办法03-17

企业管理办法03-12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05-10

销售变更管理办法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