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2 13:13:50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必备(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必备(15篇)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1

  为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家资产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

  (一)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学校要自觉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各项经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做到票款同步。

  (二)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性支出。

  2、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各项支出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3、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须使用合法票据。

  4、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批准权限:10000元以下支出,由校长审批。重大资金使用,根据“三重一大精神”须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再由校长审批。维修、基建、绿化、设备添置,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报上级部门备案或审批。

  5、支票领用必须由部门主管领用并交于经办人员,领用前必须在财务处作好登记。

  (三)财会人员职责

  1、学校会计解结算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运用会计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做好学校领导参谋。做好学校的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

  2、出纳人员应熟悉、掌握财务制度和收支标准,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原始凭证,以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为收入和支付的依据,对不符合制度和规定的经济业务,不予办理和报销或要求退还补正。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及时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及应收票据,严格掌握库存现金限额和现金使用范围,不得以白条子抵充现金,也不得坐支现金。严格空白支票和票据管理,银行印鉴分人保管,确保资金安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报帐人员负有出纳的职责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⑴及时将学校收入解缴银行,并将收入记帐联和银行存款回执交学校会计人员入帐。

  ⑵在500元备用金范围内支付学校各项支出业务,并及时向学校报帐。超过500元的支出业务应按批准权限规定,报校长审批后支付。

  4、财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记帐凭证每月应连续编号、认真复核、及时打印、妥然粘贴,发现有错及时更正,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准确性。

  由于凭证录入错误而导致会计帐簿发生错误,只能通过调整凭证的方法进行调整,即另编记帐凭证以红字冲错误凭证,重新编制正确凭证,任何人不得通过其他操作对机内帐簿作无痕修改。

  5、报表是进行会计信息综合的重要手段,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会计报表必须实行全市统一格式,不得随意修改报表格式和确定报表文件名称,并按规定要求报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6、做好财务分析。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财务管理以及事业和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师生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学校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1、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财产总保管员负责财产明细帐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颁发、调拨、登记、维修工作,定期检查核实分管的财产。当分保管员调换时,负责监督交接工作。

  财产保管员分管财产、设备的保管、使用、维修,随时记录分管财产的变动情况,定期(每学期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学校财产、设备由总务处统一调配使用,专用设备要专管专用,财产设备的使用须有领用、借用、回收手续,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学校教职工调离,必须办理公物归还移交手续,经财产总保管员签字后,学校行政才可办理调动手续。

  2、资产的帐、册。

  财产分保管员应对分管固定资产建立财产登记清册,记录所分管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值等。学校必须做到帐册记录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3、固定资产减少的鉴定、报批。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转让,一般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和7人资产处置小组讨论。房屋、建筑物、车辆等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报损和转让,要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经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固定资产经鉴定不能使用且无使用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单,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和7人资产处置小组讨论方能报损,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申报表一份交会计作记帐凭证。收回的变价款上缴财政。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四、收费管理

  严格收费管理,加强行风建设,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常抓不懈,严格要求,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健全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必须在收费前依据有关文件及时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和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亮证收费,公开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规范学校收费票据,严禁自制或代用其他票据,票据的结报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的办法。

  加强代管费的管理,代管费要按规定统一收缴,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项目列支,每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清,列明细向学生公布,余额退还。

  五、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在经济业务处理中查错防弊,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学校财物的安全完整,各校应制订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分工负责。

  经费的报销需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校长按权限审批后才能办理。重大经济业务须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货币资金实物形态保管和反映货币资金增减变化记录完全独立。财产物资保管和反映财产物资增减变化的记录完全独立。

  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鉴,有学校领导和学校报帐员分别保管。

  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学校应建立财务审查小组,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每月进行审查,公开学校经费收支的项目和内容,加强群众性的财务监督。学校年度收支预、决算应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2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规范化;增强教职工民主理财意识,积极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进一步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精神;学校奖教奖学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公示学校资金收支情况;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公布学校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财务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要采取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一般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每次公示的内容要留有图片和影像资料备查。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圈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按照财政“四项”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推荐产生的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僻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中小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正常运行,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保障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必须纳入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六条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支出管理

  1、规范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学校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严格控制非教学性支出和奖金福利的发放。

  2、实行学校经费支出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规,具备支出事由、日期、单价、数量、金额、经手人签字、校长签字等要素。

  3、实行学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学校要认真执行财务公开的规定,重要开支事项(如大额商品采购的商品规格、采购人员的确定、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等),必须经校领导班子、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讨论通过,并要留有书面记录。每所学校要成立3—5人左右的理财小组,由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的人员担任,负责对学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学校要每学期要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明细账目,接受教职工监督。

  4、实行学校大额支出审批制度。学校大额支出必须事先报上级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支出。原则上小学单项开支500元、中学单项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校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对弄虚作假者、隐瞒实情者、套取开支者按私分公款、贪污挪用论处,一律追究校长责任。

  5、严禁滥征订、滥发复习资料。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给学生征订省、市、县教育部门规定书目以外的学生学习资料以及各种测试题、复习题,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6、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私人用车公款报销。差旅费支出单据必须注明具体事由、来往路线、参与人员,否则领导不予签字,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7、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八条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规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中小学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抵押、担保、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按照财经纪律和法规要求,对违反财务规定、财经纪律的人和事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东流镇所有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条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和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关系。第三条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对小学校及幼儿园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教学及其他相关教育工作而合法取得的无偿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核拨经费、事业收入(如幼儿园保育费等。)等收入。

  第五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服务性费用要纳入单位账户实行往来结算。非财政拨款的学前班收费《安徽省政府非税专用收据统一发票》,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中心学校作为会计主体,应当通过补充账目等形式记录所属学校的财务活动,同时做好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要做的专款专用。第八条支出要按下列原则办理:

  1、购入办公用品要由单位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办理(两人以上),履行验收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列报支出,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房屋修缮等)要实行政府及东至县教育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严格控制超标准发放奖金和员工福利。禁止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奖金、搞职工福利,招待费按东至县市财政局、教育局规定的比例标准列支。学校和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从事职工福利和娱乐支出,应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比例内。

  5、公用经费应在批准的预算内,根据本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计划、合理使用。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开支标准。不要报告不应报销的项目。重大支出要经中心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财务人员要按会计制度审核报销,不办理计划外支出、超标准支出或手续不全的支出。对于大宗货物的采购,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采购计划。年初编制支出预算,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支出和年终经费决算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7、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改造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招标等手续。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后,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8.差旅费管理。要严格控制出差次数和频次,出差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原因要逐一注明,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报销。提前借了差旅费的,要在出差结束时结清。

  9、学习培训费用管理。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按计划、有目标的参加义务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教学义务,报支学习培训费用时,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库存备件。

  1、银行存款是存放在地方国库支付中心的款项,必须每日结算并及时核对。

  2.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应由专人清理结算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收取。原则上,今后不允许出现新的应收款。

  3.库存备件应进行登记,由专(兼)职人员保管,建立入库、领用、发放的签字手续,并定期盘点。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家具、器具等。单价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使用一年以上的大量类似材料

  如:学校的图书、课桌椅、办公桌椅、卷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1、各单位应健全固定资产账户,做到账实相符,申报固定资产进价时应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和费用的总成本核算。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有盈余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全价入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和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第五章负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举债的,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财务赤字的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校长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六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各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财会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代表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民主理财,集体审核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按要求进行公示。第十六条各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结束后要把本学期的公用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大宗支出要附文字说明),填报汇总表,上报中心学校。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5

  为加强我校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三、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规范收支行为。

  四、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六、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每月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6

  一、财产管理细则

  (一)学校的财产管理工作,由校长主管,后勤总务处具体负责。

  (二)财产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校产、校具及采购物品的登记、编号、保管工作,要做到帐物相符,每年清点一次。

  (三)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报销手续,经保管员和使用部门按实物、发票登记后方可使用。

  (四)价值20元以上固定资产确系使用年久,又无法修复使用的,要办理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总务处核实签署意见后,主管校长批准。

  (五)总务处配合政教处、少先队、班主任,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表扬好人好事,对故意损坏公物的学生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学校的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图书等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1、教室财产的管理办法:

  ①由班主任负责对班级财产的管理、登记;

  ②课桌椅实行学生责任制,谁损坏谁赔偿原则;

  ③实物展示台由班级负责管理,班主任总负责;

  ④若班主任调换,要做好交接手续;

  ⑤发现受损或被盗现象要及时向总务处汇报;

  ⑥每学年对公物爱护情况作一次检查。由校长、总务处、政务处组成检查评价小组,对班级的所有财产、墙面等做出等级评定,作为评比先进班级的条件之一。

  2、专用教室财产管理办法:

  ①专用教室要有专人管理,管理员把名单上报教导处、后勤处;

  ②专用教室制度要上墙;

  ③帐与物相符。要有报损记录、出借记录,若有不正常损坏要与后勤处联系,做好赔偿工作。

  3、办公室的财产管理办法:

  ①由办公室号长负责管理、登记;

  ②发现财产损失或被盗现象及时向总务处汇报。

  4、教师住房的'财产由居住者各自负责保管,若工作调动,所有财产都要清点、归还、销账。

  二、财产领发出借细则

  1、学校财产除已分配到各组、室、人之外,由后勤处保管员统一保管,教职员工因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领取或借用物品,通过保管员领取或借用,一律不得私自拿用。

  2、领取或借用学校财物必须办理一定手续。如消耗的办公用品要签名,仪器等器材借用须登记,并按时归还。

  3、学校的仪器、设备等物,一般只供校内使用,外单位借用,要有正式介绍信,校长批准方可出借。

  4、归还物品,保管员要验收,如有损坏、短缺,经查明原因,按责任大小和损坏程序赔偿。

  5、学校财产出借时间不宜过长,日常用品等要求在24小时内归还,其它物品按规定借期归还,超规定时间责令归还。

  三、财产损坏赔偿细则

  1、学校财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损坏、遗失要赔偿(自然损耗办理报损手续),赔偿分现金、实物或限期装修等。

  2、(1)打破玻璃一块(按规格)40元

  (2)损坏日光灯一盏(按货质)200元

  (3)损坏凳桌脚(照实际量)5—10元

  (4)损坏凳桌面、门窗等(实际量)5—20元

  (5)损坏花木按花木实际价赔偿

  (6)损坏体育器材、图书、文娱用品、仪器、自来水龙头等按价值现状进行赔偿。

  (7)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原则上三天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8)谁损坏公物由谁赔偿,若查无人头,室内应由班级或办公室负责。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2、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3、策划、鼓动破坏公物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7

  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圳市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理财,勤俭节约,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依法筹集业资金;

  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三、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人员一般情况下包括报账会计和财产保管员,在校长领导下和财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2、学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枝术职称、任职资格、交接手续、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组织与实施。

  四、学校预算管理

  1、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教学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学校执行政府“核定收支(核定预算包干数)、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3、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包括正常经费的编制、项目支出的编制。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均要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此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赤字预算。

  五、学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2、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随便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3、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账外账。

  4、根据物价和主管等有关部门要求,学校每学期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学校支出管理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

  包括:专款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

  (一)、具体要求

  1、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不虚列虚报;

  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2、对所有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3、对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支出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招标条例执行。

  七、结余及其分配

  1、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一般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结存。其中:专项资金结存是指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财政及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2、结余分配。年终结转时,学校的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按规定的比例在结余中的一般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学校应力争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八、学校资产管理

  1、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各种债权等。货币资金包括:备用金和银行存款。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纪律。债权包括预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3、固定资产管理按《罗湖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1)、学校财产管理由学校分管财产的领导、财务、保管、使用等部门共同管埋。

  (2)、按主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财产管理软件进行电算化管理。

  3、定期清查和盘点:每年十一月份学校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和盘点核对。

  4、报废和转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负债管理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财政专户、应缴税金、代管款项等要加强管理。

  十、基金管理

  1、基金是指学校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

  2、事业基金是指无特定用途的净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经费超支。

  3、固定基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前,采用原值反映。

  4、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每年根据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写出学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固定资产分类表、基数表、专用基金表、结余分配表等。

  (二)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1、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结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改进措施等。

  2、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此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有关生均收支指标等。

  十二、财务监督对学校的财务情况要定期实行校务公开。坚持学校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每月在校务公开栏里对学校叫财务收支状况要进行公开。张贴学校整套的会计月报表,会计报表中应附项目支出明细表。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财务管理体制第二章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分离保管,确保资金安全。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八条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3-5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预算管理第三章

  第十条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支出管理第五章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70。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县直有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结余及分配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核算程序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核算中心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5-30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并定期、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各学校每月底报账时应附上月备用金支出账户对账单。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60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第十二章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九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财务管理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9

  1、会计要计好账,并在每学期放学工作安排会上由全体教职工集体稽核。

  2、学校大宗物品的购置要在教代会上通过,并通过政府采购的渠道进行采购,不得自行购置。

  3、学校的主管领导购置分工明确,总务负责后勤、日杂等物品的购置,教导处负责教学及办公有关物品的购置,其他教师要购置物品要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凡私自或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4、总务处要对学校班级及各科室和教师办公室的物品造册登记,严格管理,定时不定时的清查,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5、总务处要对学校仪器、图书造册登记,并建立借阅借用登记册,确保不遗失,不损坏,高效率利用。

  6、学校教职工培训学习及公差享受差旅费报销,培训学习报销报名费(凭发票),往返车费,餐费,需要住宿的报销住宿费。公差及资料上交、物品购置尽量捎、带、集中购买的方式,节约开支,学校只对专门的公差予以报销。

  7、学校对差旅按如下标准报销:平子境内及方圆,只报销往返车费;庆阳市以内报销往返车费,餐费每天按20元标准进行报销,需要住宿的每晚按50元标准进行报销;学区内的监考阅卷等活动按每人次20元标准进行报销,不再报销其他费用或组织集体用餐。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10

  一、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检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包括号预算内、外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利用率,是学校财务、财产管理的根本任务。

  二、第二条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国家法令,教育教职员工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扬主主人翁态度,参与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

  三、学校财务和财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经校长批准,总务主任审核,财务人员办理收支业务。

  四、学校的一切预算内、外资金都必须由学校统一怍、付、集中管理,及时入帐,任何人不得搞账外资金私设“小金库”。

  五、加强财务的'计划管理,通过调查研究,校内各部门先造预算,由校长办分会议根据收入预算情况平衡后,合理调配,作来正式预算。预算方案报财务后有计划地控制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计划、盲目开支。每年终结算。公布收支情况。

  六、健全财务指挥和监督系统:

  校长办公室是决定学校财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资金分配指标就是计划。

  工会是审议和监督机构。为实行民主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检查和监督,组织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和财务人员参加财务评议,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总务处每学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七、报销手续要齐全。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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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

  (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

  (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条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20xx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培训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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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人员做到规范做帐,定期做好预算、记帐、报销和日、月、季报表等工作,日结月清,每月小结一次,每学期大结算一次,定期向园长汇报各项经费收支状况。

  二、一切支出,必需经园长批准方可进行,合理运用、精打细算,每学期有肯定的资金结余。

  三、会计、出纳要分工明确,会计负责管帐、做帐,做到帐帐相符。出纳负责管钱,并做好现金日记帐、做到帐帐相符。会计每月与出纳对一次帐,相互监督,团结协作共同搞好财务工作。

  四、工作人员领取现金、支票以及报销均需园长批示,购物发票报销单必需有经手人、验收人及园长签字方可报销。

  五、做好收退费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伙食费、代管费向家长公布。

  六、财会人员以身作则,执行财会制度,凡不符合财会政策的要劝阻和坚决抵制。

  七、教职工未经园长批准,不得私自向幼儿园借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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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并根据各部门需要统一调配。教师和学生因公需要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须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领取或借用,不准私拿用私用。

  二、固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工作。要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登记帐。实行二级管理,各组室要指定一名兼职管理员。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凡调进人员要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或借用学校手续后方可使用学校固定资产。调出人员要办理归还手续后,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方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四、凡借用固定资产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五、使用或借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或遗失,视情节照原物赔偿或罚款。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要由各部门管理员填制统一表格,经总务处同意,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发销帐通知单并办理财产集中手续,由学校统一处理。

  七、每学期各部门要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和总务处管理员联系,每年暑期学校领导组织力量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对保管、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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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中小学财务报账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八项规定”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xx〕489号),结合我县小学校近两年来实际运行情况,特修订《上饶县小学校财务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财务管理细则适用于上饶县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参照本财务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上饶县教育会计核算站报账。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执行。中小学校报账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为做好学校财务和食堂财务管理,全面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报账员为学校总务后勤管理人员,主要做好财务等方面工作,规模大且核算任务重的学校要增加财务人员配备。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实行单独核算,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严格按《上饶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上饶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县教体发〔20xx〕25号)进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完小(含教学点)要编制预算汇总后纳入中心小学(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中小学校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县教体局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定后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如每年十月份因人员变动、工资改革等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县教体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编制收入预算应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只要是合理合规的收入应加以充分利用,增加收入。收入预算编制应做到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五条编制支出预算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坚持“保人头,保运作,保安全、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项目比例。义务教育学校主要支出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比例执行:(1)业务培训费不低于公用经费10%;(2)校园文化建设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3)教学装备图书购置与维护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4)校舍修缮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非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支出结构比例。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控制无经费来源的校建项目支出。公用经费是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常规维护、维修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为细化报账管理,在年度总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按学期进行管理的特点,学校应编制学期收支预算。

  (一)学校应在学期初10天内,由报账员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及有关资料的变化情况,剔除上年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因素,分析本学期各项增减因素对学校收支的影响,提出本学期收入、支出建议数,提交校委会研究。

  (二)学校应在学期初15天内,将校委会审核通过的预算计划,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学校应在学期初20天内,将本学期财务预算计划报教体局审批。预算计划经审批后,即成为本学期预算执行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报教体局同意后,予以调整。

  (四)学期结束,应进行本学期收支决算,清理债务。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学校要及时按要求做好拨款台账,定期和教育核算站核对、教育核算站定期与县财政教科文股进行核对,确保指标准确无误。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总务处、教务处、财务人员应及时对学生人数、票据金额等进行核对,全面核查收入正确性。收取的现金通过当地银行上缴县财政专户或相关专用账户,严禁携带大额现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由学校财务组织办理,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学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县财政局或者县教体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根据学校的特性,进一步对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等事业支出进行细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员支出管理

  (一)发放人员经费,由学校统一制表,到核算站报支,由银行统一代发。各校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工资变动调整表用电脑打印(附增资批复,工资介绍信等)先报核算站汇总,再报县财政审批,获批的工资拨款汇入工资专户,存入个人账户。并应将工资发放情况和扣款情况及时公布,中心小学要公布到村完小,通知教师查收。各校对于工资发放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更正,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各校必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防洪基金、民兵训练费等上级有文件规定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各项费用的职责。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高温津贴、晚自习教师值班看护补贴、工伤保险、按规定聘请的临时工(食堂大师傅、保安、代课教师)工资、烤火费等经费按人员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寄宿生晚自习教师值班看护补贴在寄宿生提高的生均120元公用经费中列支,不高于寄宿生年生均80元标准。临时工工资、烤火费要列入公用经费劳务费科目开支。严禁超标准支付各项人员经费,或给教师开空头支票,并及时发放各项经费,全面提高教师积极性。教师工资相关的新政策要在上饶县教育信息网的.“工资政策咨询”栏及时公布,便于教师查询。

  第三十六条公用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管理。建立出差登记审批制度,差旅费报销项目和标准按省、县、市县有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办公业务费管理

  各学校应将需要购置的小额办公用品编制计划清单,由报账员审核,报校长审批后,由总务处指定二人(双人操作)统一购置。在当地小商店的零星购买,签字人员必须由学校指定专人(严禁多人)签字购买,注明用途、日期,并及时结账。开展业务活动支出应做到事前有方案,事后有结果,伙食有标准。

  (三)公务接待费管理。本着“招待热情、控制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招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的5%以内。

  第三十七条项目支出管理

  项目支出包括学校设备购置、校园文化建设费、学校基本建设三部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支出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执行。

  (一)严格执行学校设备购置报批制度。批量购置金额在10000元以上或单件购置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支出严格按《上饶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上饶县中小学校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县教体发〔20xx〕5号)文件执行。

  (二)校园文化建设费用实行预算控制管理,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学校要制定方案,并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学校组织验收决算。若达到招标和采购要求的应参照上述“学校设备购置”条款办理招标和采购审批手续。

  (三)学校基本建设严格按《上饶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饶县教体发〔20xx〕11号)文件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包括校舍修缮项目和政府投入校建项目两部分。

  校舍修缮项目是指用学校用公用经费进行校舍维修和维护发生的项目。各学校根据预算确定修缮内容和规模,不得超规模、超预算实施。

  投入资金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报县教体局校建办备案。校舍修缮项目投入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各学校以文件形式(并附经造价公司编制的造价预算清单)上报校建办,校建办报请局分管校建领导审批后,再由项目学校按程序组织招投标,并签订好施工合同(协议)及监理合同后组织实施。

  政府投入校建项目是指由政府投入资金给学校的建设性项目,非义务教育学校还包括用学校收费项目经费进行的建设性项目。政府投入的校建项目资金坚持手续完善到位,并按工程进度支付至中标企业基本账户的原则。各项目学校要根据施工合同(协议)和工程实施进度进行分期拨付工程款。没有审计的完工项目要控制预留工程总造价(合同或协议价款)的20%不予支付。

  拨付工程款时须携带工程进度资金拨款申请表、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过程检查验收表、施工单位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税务发票、校建项目明细台帐、发改委的立项报告、工程招标资料。

  第三十八条村完小支出管理。

  (一)村完小公用经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全乡性费用。全乡性费用包括大师傅工资、高温津贴、烤火费等人员费用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由中心小学统一组织实施的培训费、会议费、设备采购、修缮、校园文化建设等公共业务支出费用。二是村完小可支配费用。村完小可支配费用是指按村完小学生人均标准公用经费总计扣除全乡性费用后,由村完小直接支付劳务费、水电费、电话费、购买小额办公用品等零星业务支出。各村完小要指定一名品德兼优的教师参与管理,做到每项业务支出三人以上参加,每张票据有三人以上签名,每月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二)中心小学应加强村完小的经费管理,结合本乡镇各村完小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兼顾,对村完小公用经费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不得挤占和挪用村完小公用经费。村完小设二级报账员,到中心小学报账。中心小学报账员在报账时应以各村完小为单位单独填报报账凭证,并附村完小经费支出明细表,及时归集掌握村完小经费使用情况。

  (三)中心小学学期初应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定额分配”原则,按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支出比例制定全乡性费用支出预算指标,并确定村完小可支配费用的生均定额,确保村完小直接支付的零星业务费用。村完小根据中心小学下发的全乡性费用支出预算指标和村完小可支配费用的生均定额,做好本村完小的具体预算,由中心小学汇总上报审批后,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开学前中心小学应召开村完小财务预算工作会议,对本学期全乡性费用和直接支配费用做好预算,学期结束应召开村完小财务决算工作会议,对本学期各项费用进行清算,清算时要有学校教师代表参加,编制村完小经费支出明细表,各村完小要对本村完小的收支进行公示,中心小学要在学期结束将各村完小的收支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票据手续管理。

  (一)票据应手续完善,附件齐全。经手人、证明人要亲笔签名。发票单位名称、日期、发票专用章、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内容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合同、验收单、审计报告、招标文件、销货清单、餐费菜单等相关附件齐全。差旅费报销单要填写时间、地点、事由、证明人等,各项要素要清楚,并附有规范的住宿发票、车(船、机)票等原始票据。费用报销人要对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学校报账员要对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业务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费用的划分范围等有关内容审核签字,报校长签批后,再报核算站按有关程序报账支付。

  (二)各学校必须按要求登记资金使用台账及其他辅助台账,资金使用台账应逐日逐笔认真填写,收入和费用支出的相关人员必须在备查账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并将资金使用台账列入正式账册保管。各校应安排单独的房间和橱柜专门保管财务资料。凭证、账册、报表、资金文件、工资批复、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做好备份,装订成册,防鼠防虫,妥善保管。

  (三)核算站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学校凭证账册,不泄露学校财务资料,有关审查机关查阅或调用财务资料要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每年2月份应将上一会计年度凭证、账册等移交给学校保管,并办理凭证账册移交手续。报账员离任时应,将报表、账册、凭证、工资批复等文件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备用金支出管理

  (一)各中小学校的经常性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学校报账员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现金管理。核算站应结合学校经济业务量等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限额,保证学校日常开支的需要。核算站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和远近核定各学校备用金额度为:中学5000元至10000元,小学10000至18000元。学校报现金支出原则上每次必须控制在备用金的额度内。单项费用金额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的支出原则上办理转账支付,在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小额费用可用备用金支付。

  (二)报账员出具借据借出备用金,报账员应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备用金专用银行存折(银行卡、公务卡),备用金专用银行存折(银行卡、公务卡)专项用于学校报账,个人资金不得混存混用,严禁携带现金。报账员不得将备用金挪作他用,确保学校正常支出。报账员必须逐日逐笔登记资金使用手册,做到日清月结。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度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项目未完成的财政拨款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已完成的,财政拨款有结余的应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留用或缴回国库。

  第四十三条非财政拨款结转后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县教体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三)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有:代课教师工资、单位或教职工归还的借欠款或赔款、按规定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和代管费(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费)、招标押金等,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一)学校在每学期末(2月份、8月份)做好债务清查,真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及债务情况。对当期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入账的收入、支出必须列入清查范围,对故意隐藏收支,人为调节债务不上报的上期费用支出将严格控制报账。各学校应及时上报《学校债权债务情况统计表》,每学年结束,教体局将对本学年度学校债务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教育会计核算站应对各单位的往来款项,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督促学校及时清理,以防坏账损失。学校公款一般不得用于个人借支(预支差旅费除外),特殊情况,本学校职工确需借用,应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审批,并落实追缴责任人。

  (三)凡已出现负债的学校,在学期预算时,必须作出旧债偿还计划,每学年原则上保证偿还债务金额的10%以上。

  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县教体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核算站每月10日前要将准确无误的银行对账单、资金分析表、校建专款台账上报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和县教体局。核算站窗口会计每月6日前要与出纳、学校进行对账,并将上月预算执行情况表发送到相关学校校长信箱,每月10日前将学校《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报送学校及相关部门,报账员应对报表进行核对,学校盖章,校长、报账员签字后返一份核算站。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一)加强制度建设,做好事前监督。各学校应建立建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将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学校工作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预算执行,做好事中监督。核算站财务人员应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凡超过预算的支出,核算站原则上不予核报。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核算站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分析,及时分析各校预算支出情况,动态掌握预算的执行进度,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上报教育体育局领导并通报各学校,确保预算执行到位。严格执行大额支出集中采购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账务管理制度要求报账,认真做好会计基础规范。

  (三)加强审查力度,做好事后监督。加强内部财务审计和校长离任审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对违犯以上规定的财务人员、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列入评优评先、绩效考核范畴。对性质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加强财务公开,做好社会监督。每学期的预算和决算(包括村完小的预算和决算),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要参与,并将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栏或校园网公布。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教育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本财务管理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财务管理执行方案,并报教体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财务管理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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