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5 16:20:53 公共管理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集合】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集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公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规定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复核的,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应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经营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主动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和空气清新。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立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场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紫外线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先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A、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B、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C、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理换一次。

  D、美容用盆:用100—500mg/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E、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A、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B、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放入保洁柜内。

  C、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三、注意事项

  1、所使用的清洁液和消毒液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保存上述批件的复印件备查。

  2、用紫外线消毒柜消毒的理发用具必须双面消毒。

  3、各类理发工具的总数量应不少于设计最大可容量的3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美容美发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3、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4、美容用盆应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5、公用饮(杯)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必须是市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或其经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3、采样检测时应有卫生主管负责人在场,并在“采样记录”上进行签名,以认可采样的真实性。

  4、检验结果出来后,应在公示栏中对顾客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

  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标准的有关规定,标准小旅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获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提供顾客用化装品应符合《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要求,索证材料齐全,不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装品;

  6、设立有独立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间,公共用具(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完好,所装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7、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清洗记录完好,并按旅店床位1:3的比例装备。外送清洗的`,到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洗涤公司清洗并签订合同,并做好送洗与接收记录;

  8、客房保持通风良好,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假如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要求清洗消毒。

  9、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合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自身的卫生和健康。在这个过程中,卫生管理制度至关重要。作为公共场所之一,理发店对于社会的贡献是非常大的,但同时也需要进行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落实。下面将从室内环境、器具卫生、员工卫生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室内环境

  室内环境对于理发店的卫生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注意店内的通风。理发店内经常会使用电吹风或喷雾器等,这些设备容易引起空气污染。必须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减少污染物的浓度。

  其次,要注意店内的净化。通过空气净化器和杀菌灯等设备,可以减少空气中的尘埃和细菌,保持室内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最后,要注意店内的消毒。经常使用消毒液对室内进行消毒,防止细菌滋生和传播。

  器具卫生

  在理发店中,各种器具的'卫生管理尤为重要。首先要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于可以水洗的器具,如梳子、剃刀等,应先用水清洗干净,再使用消毒液消毒。对于无法水洗的器具,如电吹风、喷雾器等,应使用消毒液喷洒并擦拭干净。

  此外,还需要注意对使用后的器具进行清洁和保管。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并干燥,避免细菌滋生。同时,需要定期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如出现磨损或者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员工卫生

  员工是理发店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他们的卫生和健康直接关系到顾客的体验和店铺的形象。首先要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例如,对于任何有传染病史的员工,不得从事与顾客直接接触的工作。

  其次是关于员工的工作服。员工的工作服要经常清洗和更换,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让员工保持好的卫生习惯,避免身上留有头发、汗水等会影响店铺卫生的异味和残留。

  最后,理发店要向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这些用品包括手套、口罩、鞋套等,这些用品的定期更换和使用有利于减少病菌的传播和交叉污染。

  总体来说,理发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于顾客和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理发店应该认真落实相关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顾客提供舒适、卫生的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

  为保证公共场所客用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的化妆品要有标识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和出厂合格标记。

  二、采购的化妆品说明书或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三、不得采购未注明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和无进口批准文号及中文说明的进口化妆品。

  四、采购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得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普通化妆品不得注有适应症。

  五、不得自行灌装和配置化妆品。

  六、采购化妆品必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单(复印件),并有与原件相符的'签字确认。

  七、采购的化妆品必须有采购记录,采购员对每一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进行登记并签名,同时记录索证情况,经验收员签字确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

  一、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二、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三、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四、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位顾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五、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六、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七、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

  八、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9

  1、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卫生管理网络,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好各项卫生台帐。

  2、严格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和监测工作。

  4、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凡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疾病者,及时调离。未能取得健康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上岗人员未经体检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工作。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加强卫生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换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上客一换一消毒。消毒换洗台帐齐全。

  8、建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按照要求及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

  9、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0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1

  随着人们对美容、时尚的需求越来越高,理发店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公共场所,而理发店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顾客的健康安全和服务体验。因此,理发店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顾客的健康和满意度,并提高店面的形象和声誉。

  一、环境清洁

  理发店作为一个开放的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客户来源广,必须保证环境清洁,以确保店内卫生,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首先可以安排洁具和无菌器皿,采用一次性毛巾、一次性剃须刀、消毒水、肥皂等物品对店铺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避免细菌交叉感染,保持店面整洁、干净、卫生。

  二、员工卫生

  理发店的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包括穿戴工作制服、洁身、清洗工作区域等,确保自身健康和工作区洁净,还应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发现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以最大程度降低员工传染顾客的风险。

  三、顾客卫生

  顾客卫生也是理发店的重点之一。在服务前,店员应向顾客提供消毒毛巾和剃须刀,并按照消毒规范进行清洗和消毒。要求顾客清洗个人卫生,如洗发、梳头、刷牙等,以确保顾客没有传染性病毒和细菌,以免影响服务过程和顾客的健康。

  四、墙面地面卫生

  墙壁、地板和顶棚等区域应定期清洗,保证卫生环境干净整洁。并确保墙面无积尘、地面无痕迹、运用消毒液对厕所、隔间等区域进行清洗和消毒,以保持整个店铺环境干净卫生,符合相关卫生规范。

  五、公共区域管理

  理发店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茶水等用具和设备,让顾客在美容、美发过程中体验服务。同时,这些设备的消毒管理也应是日常的必要工作,保持茶水器、床单、区域除尘等等,让顾客感受到美容美发过程的舒适、卫生和服务品质。

  总之,理发店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上要注意起点,从一个小处做起,提高店面管理水平,让卫生管理制度得以有效的.实施,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体验。同时还应把握良好的品牌识别度和深度,让顾客感受到高品质的服务和进步的企业形象,以此吸引更多顾客的到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随时备查。至少保存两年。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做到分类归档保存,每件档案应有编号、目录以便于查找。

  三、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3、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4.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区)

  5.理发用围布、毛巾,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等应清洁,一客一用一消毒。

  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用后应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7.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于皮肤病人专用理发工具箱。

  8.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

  9、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要戴口罩。

  10.生活美容场所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11.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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