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范

时间:2024-10-30 09:17:42 建筑/建材/工程/家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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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范1

  安全管理是为施工项目实现安全生产开展的管理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

建筑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范

  控制是对某种具体的因素的约束与限制,是管理范围内的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与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措施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施工项目经理部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经理部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的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1)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2)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3)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

  (4)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

  (5)输入的劳务,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经过正规训练、考核,输入手续完善。

  2、安全教育、训练的目的与方式。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安全教育、训练,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

  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3、安全教育的内容随实际需要而确定

  (1)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学徒工、实习生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对季节工、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作标准为主。二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熟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格。

  (2)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10天组织一次较合适。

  (3)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干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以达到出现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划为一个训练阶段。

  (4)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不易确定,应随安全生产的形势变化,确定阶段教育内容。可结合发生的事故,进行增强安全意识,坚定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训教育。

  (5)受季节、自然变化影响时,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安全意识,控制人的行为,尽快地适应变化,减少人的失误。

  (6)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励操作者实行安全技能的自觉性。

  4、加强教育管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1)教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系统性强,抓住关键反复教育。

  (2)反复实践。养成自觉采用安全的'操作方法的习惯。

  (3)使每个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学习成果。鼓励受教育者树立坚持安全操作方法的信心,养成安全操作的良好习惯。

  (4)告诉受教者怎样做才能保证安全,而不是不应该做什么。

  (5)奖励促进,巩固学习成果。

  5、进行各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安全教育,都应把教育的时间、内容等,清楚的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或记录卡上。

  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1)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以自检形式为主,是对项目经理至操作人员生产全部过程、各个方位的全面安全状况的检查。检查的重点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设施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为主。发现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时,必须果断的消除。

  (2)各级生产组织者,应在全面安全检查中,透过作业环境状态和隐患,对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对安全生产认识的差距。

  (3)对安全管理的检查,主要是:

  安全生产是否提到议事日程上,各级安全责任人是否坚持'五同时'。

  业务职能部门、人员,是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在位、在岗。

  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教育是否到位。

  工程技术、安全技术是否结合为统一体。

  作业标准化实施情况。

  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除管理差距的措施。

  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组织

  (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按制度要求的规模、时间、原则、处理、报偿全面落实。

  (2)成立由第一责任人为首,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3)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

  3、安全检查的准备

  (1)思想准备。发动全员开展自检,自检与制度检查结合,形成自检自改,边检边改的局面。使全员在发现危险因素方面得到提高,在消除危险因素中受到教育,从安全检查中受到锻练。

  (2)业务准备。确定安全检查目的、步骤、方法。成立检查组,安排检查日程。分析事故资料,确定检查重点,把精力侧重于事故多发部位和工种的检查。规范检查记录用表,使安全检查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4、安全检查方法。常用的有一般检查方法和安全检查表法。

  (1)一般方法。常采用看、听、嗅、问、测、验、析等方法。

  看:看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看实物和实际操作,看记录和资料等。

  听:听汇报、听介绍、听反映、听意见或批评,听机械设备的运转响声或承重物发出的微弱声等。

  嗅:对挥发物、腐蚀物、有毒气体进行辨别。

  问:评影响安全问题,详细询问,寻根究底。

  查:查明问题、查对数据、查清原因,追查责任。

  测:测量、测试、监测。

  验:进行必要的试验或化验。

  析:分析安全事故的隐患、原因。

  (2)安全检查表法。是一种原始的、初步的定性分析方法,它通过事先拟定的安全检查明细表或清单,对安全生产进行初步的诊断和控制。

  安全检查表通常包括检查项目、内容、回答问题、存在间题、改进措施、检查措施、检查人等内容。

  5、安全检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指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较一致时间间隔的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的周期,施工项目自检宜控制在10~15天。班组必须坚持日检。季节性、专业性安全检查,按规定要求确定日程。

  (2)突击性安全检查。指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别部门、特殊设备、小区域的安全检查,属于突击性安全检查。

  (3)特殊检查。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的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叫特殊安全检查。

  特殊安全检查还包括,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手持电动工具,电气、照明设备,通风设备,有毒有害物的储运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

  6、消除危险因素的关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处理、消除危险因素,避免事故伤害,实现安全生产。消除危险因素的关键环节,在于认真的整改,真正的、确确实实的把危险因素消除。对于一些由于种种原因而一时不能消除的危险因素,应逐项分析,寻求解决办法,安排整改计划,尽快予以消除。

  安全检查后的整改,必须坚持'三定'和'不推不拖',不使危险因素长期存在而危及人的安全。

  “三定”指的是对检查后发现的危险因素的消除态度。三定即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解决与改正的具体措施,限定消除危险因素的整改时间。在解决具体的危险因素时,凡借用自己的力量能够解决的,不推拖、不等不靠,坚决的组织整改。自己解决有困难时,应积极主动寻找解决的办法,争取外界支援以尽快整改。不把整改的责任推给上级,也不拖延整改时间,以尽量快的速度,把危险因素消除。

  四、作业标准化

  在操作者产生的不安全行为中,由于不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为了干的快些而省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骤,坚持自己的操作习惯等原因所占比例很大。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有利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

  1、制定作业标准,是实施作业标准化的首要条件

  (1)采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者三结合的方式,根据操作的具体条件制定作业标准。坚持反复实践、反复修订后加以确定的原则。

  (2)作业标准要明确规定操作程序、步骤。怎样操作、操作质量标准、操作的阶段目的、完成操作后物的状态等,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3)尽量使操作简单化、专业化,尽量减少使用工具、夹具次数,以降低操作者熟练技能或注意力的要求。使作业标准尽量减轻操作者的精神负担。

  (4)作业标准必须符合生产和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不能把作业标准通用化。不同作业条件的作业标准应有所区别。

  2、作业标准必须考虑到人的身体运动特点和规律、作业场地布置、使用工具设备、操作幅度等,应符合人机学的要求。

  (1)人的身体运动时,尽量避开不自然的姿势和重心的经常移动,动作要有连贯性、自然节奏强。如,不出现运动方向的急剧变化;动作不受限制;尽量减少用手和眼的操作次数;肢体动作尽量小。

  (2)作业场地布置必须考虑行进道路、照明、通风的合理分配,机、料具位置固定,作业方便。要求:

  1)人力移动物体,尽量限于水平移动;

  2)把机械的操作部分,安排在正常操作范围之内,防止增加操作者的精神和体力的负担;

  3)尽量利用重力作用移动物体;

  4)操作台、座椅的高度从与操作要求、人的身体条件匹配。

  (3)使用工具与设备

  1)尽可能使用专用工具代替徒手操作;

  2)操纵操作杆或手把时,尽量使人身体不必过大移动,与手的接触面积,以适合手握时的自然状态为宜。

  3、反复训练,达标报偿

  (1)训练要讲求方法和程序,宜以讲解示范为先,符合重点突出、交待透彻的要求。

  (2)边训练边作业,巡检纠正偏向。

  (3)先达标、先评价、先报偿,不强求一致。多次纠正偏向,仍不能克服习惯操作、操作不标准的,应得到负报偿。

建筑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范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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