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0 16:21:18 公共管理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华14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华1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卡)由人事部保管,按部门分类保存、备查。

  3、坚持“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岗从业人员,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

  4、严格厨师、服务员招聘上岗程序:面试、体检、持体检合格证明后再试工、上岗。杜绝试工后体检及边试工边体检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5、制定在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结合本司实际及各食品加工、制售区域特点,有计划的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记录。

  6、定期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开内容、食品感官检验知识、食品采购运输保管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营养与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与措施等内容,有考核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2

  一、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3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商场应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保洁工具存放处。

  七、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八、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4

  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健康危害事故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加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和疫情报告。做好突发危害事件的报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或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计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工布江达县卫生局(0894—5412884)和工布江达县疾病控制中心(0894—5412165)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5

  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标准的有关规定,标准小旅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获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提供顾客用化装品应符合《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要求,索证材料齐全,不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装品;

  6、设立有独立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间,公共用具(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完好,所装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7、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清洗记录完好,并按旅店床位1:3的比例装备。外送清洗的,到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洗涤公司清洗并签订合同,并做好送洗与接收记录;

  8、客房保持通风良好,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假如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要求清洗消毒。

  9、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合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6

  一、安全制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预防和杜绝火灾,保障宾客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定以下各项制度各班组及个人严格遵守执行。

  (一)消防与安全

  1、新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全体员工必须做到人人懂消防,人人会用消防器材和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3、各班主应严格进行日常消防设备器材的检查与保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以保证使用正常。

  4、各点全面负责安全的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器材,保证使用的使用性。

  5、做好“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火灾因素,下班时认真检查水、电气开头的完好情况,负责落实到具体人员。

  6、厨师长、领班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日常重点工作,督导员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定期组织和积极参加酒店安全部组织的消防培训活动,增强员工的消防知识,提高应变能力主消防意识。

  (二)法制与安全

  1、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条例》。

  2、增强安全工作责任感树立道德感,积极配合支持部门和酒店,厨房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六害”行为,做好防范工作,不参与各种犯罪和“六害”活动。

  3、提高警惕性,维护部门的良好秩序,全体厨房员工应自觉不在工作时会客,对出入工作场所的闲杂人员要主动问清事由,严禁进入厨房,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映,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防盗,消毒工作,下班离开前检查并锁好框穿门,认真做好集体财产、物品保管,防止出现事故。

  5、全体员工应自觉提高思想意思,遵纪守法和重视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环境的安定和酒店内部的良好秩序。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厨房各班组卫生的全面管理工作,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宾客的身体健康,增强体质。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各项制度,各班组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一)个人卫生

  1、餐饮做作业人员必须健康检查合格,各项卫生法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凡患“五病”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均不得从事食品制作和接触直接入食品工作《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3、全体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四勤”卫生,合格后方能上岗。

  4、操作必须随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及仪表仪容整洁,符合标准。

  (二)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四不”制度,确保食品原料使用安全。

  2、食品加工制作的工具、用具、盛具、设备使用前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洁卫生、消毒工作,合格后才能使用。

  3、加工制作时必须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冲洗、浸泡消毒、漂洗,保证食品卫生。

  4、生、熟原料加工场所必须严格分用实行工具,用盛具专用制。

  5、外购食品做好各项验收工作,合格后方能制作和出售。

  6、已加工或已成品的食品必须做好保洁工作,防止污染。

  7、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颁规定标准,严禁超标。

  8、原料、食品与半成品保管执行“四隔离”制度,以保证使用合格和卫生安全。

  (三)环境卫生

  厨房加工间及环境卫生要做到:

  1、无“四害”,无蛛网,无灰尘。

  2、无不新鲜,变质原料,无变质败食品。

  3、工作台,水池及各种设施设备清洁明亮。

  4、地面、墙壁、天花板、天窗玻璃干净清洁,无废弃物,无油腻。

  5、货架、冰柜内的物料,成品按类分开,堆放整齐。

  6、潲水桶平时加盖,保持外部清洁,满后及时运走,并将内外冲洗干净,以免有严重异味和招引蝇虫,造成食品污染。

  7、各班组应制定日常卫生、计划卫生的工作安排,并严格执行。

  8、对各班组实行卫生目标责任制。下班前必须保证各自负责区域达到卫生标准后方能下班。

  (四)奖片惩制度

  1、为加强卫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使卫生制度严格执行,提高全体员工的卫生意识,自觉做好卫生工作,特将卫生工作质量与奖惩挂钩,树立合乎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进行的卫生道德风尚。

  2、个人卫生,环境卫生达到标准的并能长期坚持,由厨房、总厨房部对班组或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并报送餐饮部。

  3、凡达不到标准的.每违一条,由厨房、总厨房部酌情对班组或个人进行批评或处罚。

  4、食品卫生长期未发生事故,达到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法规扣班作用于及信用由总厨做好记录并进行奖励。

  5、凡食品卫生不合格的每违一条,由厨房部、总厨房对班组个人进行处罚。

  6、实行各班组卫生管理工作与领班(厨)挂钩,各厨房卫生管理工作与厨师长奖惩挂钩的制度由厨房部、总厨房部执行。

  7、各厨房班组及个人对奖惩制度必须严格服从。

  三、卫生执行标准

  (一)个人卫生

  1、厨师必须严格遵守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勤剪指甲。指甲长度不超过0.1厘米,避免指甲缝藏纳污垢,影响食品卫生和个人健康。

  3、操作前、便后、休息后、中途离岗后,从地上拾起污物或手接触污物后等都必须将双手洗净,消毒、保持双手清洁。

  (二)小学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搞好校园公共场所卫生,使全校师生在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中工作和学习,使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班负责自己教室及门前走廊卫生,由学生轮流打扫卫生。

  三、教师办公室由本办公室老师轮流打扫卫生。实验室、图书室、微机房、语音室、食堂等由各管理人员负责卫生。

  四、校园内绿地、道路、走廊、厕所、场地的卫生,划分为若干小区,由各班负责一个小区的卫生。每学期轮换一次。

  五、各班要安排卫生值日,对本班教室及走廊公共场所、卫生包干区,实行每天二次小扫,周未扫除。周末扫除要抹洗走廊腰墙、窗台。

  六、各办公室要安排卫生值日,对本办公室地面每天进行洒水、清扫。各教师要时时清理自己的办公桌面,做到桌面整洁、无尘。实验室、图书室、微机房、语音室等要做到定期清扫,做到地面、桌面清洁无尘。

  七、全体师生都要做到“四不准”,以净化校园。“四不准”是指: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字纸。不准抽烟,不准涂画和污损墙壁门窗。

  八、各办公室卫生每周由学校办公室进行检查评比。各班教室和包干区由值周班级或行政值周教师每天检查,笔录评分情况;周末按年级,由年级组长组织各班劳动员,进行周末卫生检查。并每日公布检查评比结果。

  (四)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厕所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定期冲洗、打扫及消毒工作,每天不得少于一次,达到无臭、无蝇、无便、无污水停积。

  第二条:各厕所所需的消毒药水,由总务处负责发放,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第三条:总务处对厕所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其负责的班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垃圾、粪便处理办法:

  1、每天早、晚各清扫一次,全天必须每隔1小时用流水冲洗一次。

  2、厕所内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收集垃圾,由各负责班级值日生定时清扫垃圾,并及时将其运至垃圾场。

  3、禁止将易塞物等垃圾扔进下水道中,必须扔在纸篓中,每天有清扫人员及时倒掉,地面打扫干净。

  4、校内厕所的卫生打扫情况由总务处卫生处卫生部管理并检查,由督导办监督。

  第五条:打扫办法实施:

  1、按级轮流,一周换一次,第二周周日晚上交接。

  2、该班打扫期间若发现厕所堵塞由本班负责处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时,提前到后勤处领取垃圾袋,要节省使用垃圾袋,不可学杂费。

  4、每天早、晚要彻底清扫一次厕所卫生,保证厕所内地面上无垃圾、下水道中无粪便。

  第六条:处罚方法:

  1、凡发现把垃圾扔进池内者,由总务处和值日生监督。扣班级10分。

  2、凡中心小学厕所卫生管理制度在墙上乱写乱画者,扣班级5分。

  5、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1)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2)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3)职工活动室;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1)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2)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3)职工活动室;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七)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2、请假提前三天告之领导,请假条一天前送到,必须由本人或亲属送达,病假当天须寄交病假条,医院证明,必须由本人送达,如有特殊情况,可亲属代送。

  3、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工号牌,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表除外),不留长指甲,女餐饮员工要统一盘花,化淡妆,穿肉色丝袜,男餐饮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穿深色袜子。

  4、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5、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或领导要主动打招呼。

  6、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手机一律关机,上下班必须走餐饮员工通道,不可走前门,不得进入吧台重地。

  7、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客用电梯,客用楼梯,客用洗手间等)。

  8、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9、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价格。

  10、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内部餐饮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餐厅,统一放在更衣柜。

  12、当班领班及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

  13、餐饮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14、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有错也要先服从后投诉,要有层级管理,不得顶撞,争吵。

  15、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严禁在店内外打架斗殴,违者重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7

  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境,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病从口入"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己的卫生分担区域认真清扫整洁。

  三、食堂卫生要天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及时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个人卫生:

  (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

  (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装整洁干净。

  (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别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

  (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8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0

  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管理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顾客使的`茶具、毛巾等用具必须一客一消毒。

  8、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9、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的环境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无卫生死角,设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不得使用滑石粉,烟雾剂和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卫生间无异味,大小便池无积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2

  1、凡设有集中空调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卫生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应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检查、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

  6、集中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7、应加强冷却塔的卫生管理,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3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掌握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采购。

  二、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法规规定。禁止采购“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三、购买消毒产品或洗洁产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产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四、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产品名称、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五、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六、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七、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

  八、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4

  1、公共场所下列项目相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成;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力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链康检査,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

  1)务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毐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毐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池,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毐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阏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淸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傲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汚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

  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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