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3 13:51:00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乡镇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汇编[15篇]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1、行政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党委、政府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2、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由财政所扎口管理,统一核算,会计中心根据会计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严禁各单位转移、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3、各项经费实行事前审批,事后监督,先批后用,审批权限及用款事项分别制定。

  二、管理范围

  1、财政预算内外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各种专项经费。

  2、各单位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一切规费。

  3、其他收支。

  三、审批权限

  1、严格实行支出审批报批制度,所有支出必须按照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报支,支出票证必须合法、规范、准确,支出凭证上需由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镇长签字。

  2、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般性支出由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镇长签批,重大支出项目和重大固定资产处置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长签批。 四、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先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2、由分管领导签字核实。

  3、送分管财务领导、镇长签批,大项支出报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由镇长签批。

  4、交财政所审核票据是否规范。

  5、持审、签批手续完备的凭证到出纳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主要事项开支标准、审批手续

  1、办公用品支出及管理: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财政所统一管理,所需办公用品,由需要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及财政所人员审批后,确需配置的,由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交镇分管财贸、后勤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将购物单交办公室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办公室按购物需求发放。其他人员不负责此类业务及发票报销的行为,报销时由专人凭申购单及发票,按规定程序报销。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固定资产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一清点造册,并对财物进行编号,建立帐册、帐卡,帐卡一式两份,一份由财政所存档。各项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外借或挪作私用,如发现损害和遗失,按原价赔偿;

  人员调出,必须到财政所办理移交手续;

  每年财政所会同纪检、组织、办公室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损坏、遗失的要分类汇总,并上报党委会议研究处理;确应工作、业务需要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办公用品购置规定办理。

  2、文印支出:党委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打、少打、历行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打印。确需打印的文字材料,应在党委政府文印室打印,材料急需、数量较大文印室不能处理,必须到外面打印的坚持按申报程序进行:一般为申请人填写审批单由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打印,随打随结。

  3、接待费用支出:上级机关来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一律安排在食堂招待,应由申请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报请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食堂招待审批单》,方可安排,接待应对口作陪,每月凭就餐审批单结账报销。其它方式均不予办理。因工作确需加班就餐的,由加班人到办公室填写加班就餐单交办公室,由分管后勤领导批准后,在食堂安排就餐,每月月底凭审批单结帐一次。

  4、车辆燃修支出:镇所有车辆为党委政府开展工作服务。购油卡由专人定期充值。燃油报销由专人及各车司机共同签定,按程序报销。车辆维护、小故障能修理的自己修理,解决不了的,送指定地点维修。送修前,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估价单,经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所一名负责人及司机一同到4s店维修,所换大件过百元必须将原件带回。外出实行一事一议。

  5、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沛财规1号文件“关于印发《沛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6、会议费支出。实行定点开会制度,原则上安排在党委三楼大、小会议室,确须就餐或补助的,必须到办公室填写《食堂招待审批单》,经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 7、上级部门下达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统一管理,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上级对口单位下达的带帽资金,中心工作需要财政专项支付的资金(如赔偿、工业考核、现场会、环境整治等),由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书记办公会决定后办理。其程序为:①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

  ②报分管领导审核。

  ③分管财贸领导初审后报镇长。

  ④镇长审核后要交书记办公会商议后办理。

  ⑤报销要持报告(或审批单)按程序报销。

  报告内容:填清事由、时间、开支内容、拟报批资金等。

  六、支出的管理和控制

  各单位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杜绝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各项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预算招待,不得超支、乱支、瞒支,否则,按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管理

  财政所在处理财务和会计事项中,应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按章办理,对所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所管账目要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化的要求,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按照党委、政府、财政局的管理要求,按月、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当月的财政运行情况。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收入规范,支出合理,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让财务工作真正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我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严格实行计划付款制度。理财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财政例会,根据资金情况,按照“三保”原则,研究决定本月用款计划,由出纳严格按计划付款,严禁无计划擅自付款。

  四、财政所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检查和分析工作,对镇财政范围内的一切收支要及时登记入帐,按月编送报表,按季分析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随时向领导提供数据情况,合理合规地控制支出。

  五、本制度包括总则、票据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四大部分。

  第二章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的范围主要为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票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财政所总会计。

  二、镇统一使用财政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的正规收据(统计经管站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如确需使用其他相关部门的专用收据,必须由财政所统一到相关部门领取,再予以发放。

  三、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领取票据,所有收款项目统一由财政开据收款,财务独立核算的镇属机构和遇特殊情况确需领用票据的,须经审批财经领导同意,开出领据审批单后方可到财政所领取。

  四、领取收据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报领手续,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签字。每次限领一本,交帐后方可续领正本。

  五、根据市非税局对乡镇票据管理的要求,票据必须每月零结清,所有领取的票据每月24日前到财政所签核(含当月未使用的票据),再由总会计将领用、签核情况报市非税局。

  六、各村(居)委会按规定统一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由各村(居)委会会计到村账镇代管中心领取。

  七、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遗失、擅自损毁,不得拆零使用票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一、各站所所有收入必须在发生的当天以现金上解财政,也可将现金存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坐收坐支、留存,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五日,上解资金的使用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站所收入可按比例优先安排使用。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私设明目乱收费,严禁收款不开收据打白条隐瞒收入,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二、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财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统一归口财政。

  三、各站所及个人不得擅自借贷资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一、由财政所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2)发票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有经办人并验收人签字。

  (4)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

  (5)必须为正式发票。

  (6)需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事发后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每月15日和30日统一到财政所报账,超过报账期限责任自负。

  (7)发票粘贴要体现一事一单,不同类型、事由支出必须分开粘贴,不能混合。

  (8)有附件的`发票必须带附件,其中租车、烟酒、餐饮、办公用品类发票必须有附件及明细单。

  (9)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先由财政所通过网络申报乡财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报销。

  二、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程序:

  (1)不得签单,必须先请示,然后自行垫付,再拿原始凭证到财政所报账。

  (2)所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及用途。

  (3)经镇长同意后,由分管财贸领导签字。

  (4)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后,由行财会计开出红票交出纳按付款计划单付款报销(注:每周定于星期一、星期四报销发票)。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由审批财经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还的,审批人在借据上签署扣款意见后,由财政所从借款人工资和其他个人款项中相应扣回。

  四、镇域范围内的招待用餐应安排在机关食堂,标准为20元/人,且原则上不安排烟酒,烟酒的发放必须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除党政人协四大家及市委政府、两办正常督查、检查、调研列为镇公用经费统筹开支外,其余一切开支均在各站所包干经费中列支。镇域范围外的招待用餐严禁签单,实行报告制,报请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开支,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堂接待由分管领导到办公室申报,党政办主任在登记表(见附表一)上进行登记,开具接待通知单,食堂凭通知单按月到财政所报账。

  五、空调、办公家具、大型仪器、电脑等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分管领导拿出采购计划报请镇长同意后,由财政所集中购买,并办好实物验收登记,及时建好固定资产台帐。

  六、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汇总交党政办,经镇长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采购,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七、各部门的打字印刷、宣传品制作等原则上在镇打印室进行,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在定点单位签单制作,由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八、全年各项会议一般在镇域范围内召开,统一在机关食堂就餐,用餐标准按会议规模参照招待来客用餐标准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开支酒水、香烟等其他费用。大型会议和规格较高的会议,要本着节俭的原则,由党政办编制会议费用预算报镇长审批,由财政统一安排经费。

  九、机关房屋的修缮和办公室的装修及大宗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参照政府性投资办法实施。

  十、机关水、电、通讯、网络、杂工等各类日常支出,先由党政办签字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财政府款。

  十一、公务租车及车辆管理:

  (1)镇里统一安排的公务租车,由党政办在登记表(见附表二)上进行登记,并注明事由、时间,由分管财经的领导签字后再到财政所报销。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公务租车,由分管领导报党政办,经镇长或机关支部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登记,按报帐程序报帐。

  (3)车辆维修管理:车辆需维修养护时,先由司机向办公室申报,并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到定点单位(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考察确定)维修,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脱产学习和短期培训的学杂费,按通知要求予以报销(凭党政领导签字的原始学习培训通知书),误餐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讯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等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财政支出首先确保干部工资、福利的发放。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按季度核算并交纳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支出,再到财政所报账。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规范各村(居)、各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增强法纪观念,严肃财经纪律。

  各村(居)、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务必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管理。

  各村(居)、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处理日常帐务;

  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所有经济活动内容要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范畴,不得私立“多套账”、“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各单位的财务机构必须健全和完整,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票款和账款管理分离”制度。

  四、关于收入管理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准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和不收费,确保真正杜绝“人情费”、“关系费”。

  2.各单位必须严格票据管理,建立票据领取、使用、上缴登记制度,实行“票款分管”制度。对外收费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核发的统一票据,严禁“白条收费”和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收费。

  3.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单位收入除上级拨款外的任何收入(包括抵账、转账的收入),必须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缴入预算外资金专户,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压解、截流、坐支、挪用和转移资金。严格实行“票款同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关于支出管理

  1.各村(居)、各单位要努力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

  严禁贪污浪费,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2.各村(居)、各单位支出必须做到票据规范、支出合理、手续合法。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完整,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经费管理人员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500元,随支随取。

  3.涉及专项资金的必须专门建账,专款专用,专人专户管理。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办理。凡工程款结算,必须有正式发票、合同、预(决)算明细、验收单。

  4.村(居)级报账凭证单笔1000元以上,须由挂点领导审核后方可报账。

  5.各单位所有支出票据手续齐全后,经站所负责人签字支付,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入账报销。

  6.镇政府报账票据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报账。

  7.报账凭证只能在本单位账户中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挪用其他账户资金。

  8.所有资金申请拨款单,须由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拨付。

  六、关于资产管理

  1.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管理、登记。

  2.各单位应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管理账目,完善固定资产台账资料。

  3.各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修缮必须按照程序先上报再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七、关于财务报表管理

  1.各单位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接受镇政府的监督审查。各单位应按时向镇政府报送会计报表和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

  2.会计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之前,其他财务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由分管或挂点领导督促。

  八、监督审查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单位相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及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九、各单位财务管理及人员分配

  1.各单位出纳(报账员)仍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

  2.计生办、经管站账户合并,统一在经管站做账。

  3.凡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人员分工如下:

  (1)万怡明:农技站、水务站、敬老院

  (2)聂慧玲:民政所、建保所、城管中队、保洁公司

  (3)郭静:医保所、文广站、乐化林场

  4.报账实行限时制,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报账审核结账时间。

  5.报账制单位(派出所、社保所、财政所、卫生院、中心小学、国土中心所、司法所),其财务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

  纳雍县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二级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二、收入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坐支和挪用。

  三、支出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签名等必备要素。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乡镇卫生院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

  四、货币资金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二)乡镇卫生院现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其使用范围,库存的备用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零星开支,确保现金的安全。经常进行现金余额清查盘点,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乡镇卫生院银行存款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四)严禁乡镇卫生院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如有违反,按挪用公款有关规定处理。

  五、药品及材料、物资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材料、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实物负责人不得由会计、出纳及药品会计兼任。

  (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的管理,坚持“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储备额,防止积压。内部管理科室要分类建好明细台账及消耗帐,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妥善保管好各类物资和材料,防止毁损与丢失;定期进行盘点并及时处理账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三)毒、麻、精神及计生药品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特殊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专锁。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的责任。固定资产必须凭原始发票、附件、政府采购手续(具备政府采购标准的)入账,上级配备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也要及时入账。

  (二)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实行“三帐一卡”管理,即:建立总账、一级明细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卡片。

  (三)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批程序。

  (四)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每年进行全面清点、核实,盈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七、债权债务管理

  (一)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二)乡镇卫生院应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所有债权债务必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不得将同类进行合并处理。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及时催收,经常核对余额。

  八、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鉴于业务工作需要,乡镇卫生院保留原有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配合核算中心做好内部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工资等业务核算,同时做好往来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卫生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等财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九、会计档案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损毁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列明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进行监销。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所有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属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人财物全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分院、医疗点的财务收支必须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管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院。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认真组织决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本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七条财务负责人由院长或者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担任。

  年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可以兼任)。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乡镇卫生院的会计与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实行钱账分开。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委派制,选拔任用优秀的会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笔收支,对不符合规

  定的各项收支必须坚决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会计人员抵制各种违规收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乡镇卫生院的预算是指乡镇卫生院根据本院发展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于本年度11月份末;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的收入、支出应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按政策执行,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及开支标准,追加预算按程序办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的收入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

  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当日收入当日结算、当日送存银行。

  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三天的日用量。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财务部门对各种收款票据和有价证券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按统一编号进行登记,收回时及时签收和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的支出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力和物力资金耗费,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必须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按照规定编制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严格执行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乡镇卫生院制定标准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动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库存现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向个人收购用于实验的动物、农副产品;以及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零星开支等。

  第二十五条应收款项是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债权人(乡镇卫生院)资金的占用,必须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及时组织结算和催收。

  第二十六条存货是卫生院在开展医疗卫生和业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药品等,必须建立采购、入库、出库以及保管制度。

  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不得以领代销,以存定销。

  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按零售价计价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5类: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

  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格计价;上级部门无偿调拨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转入价格计价。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见附件),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比率由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盘亏和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性资产价值200元以内(含200元),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2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报经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其变价净收入(包括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财务部门设置总账,明细分类账,对于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自行购置价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医疗设备,要科学论证,经院委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净资产是指乡镇卫生院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

  第三十五条事业基金是指发展卫生事业未限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的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固定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用于职工福利

  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六章财务清算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因故撤销合并时,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卫生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

  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的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乡镇卫生院财产。

  第三十九条在宣布乡镇卫生院终止前六个月,下列行为无效: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应属于乡镇卫生院的债权。

  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清偿的顺序: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费用。

  4、剩余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5、乡镇卫生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七章财务报告与分析第四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应当按月、季、年度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乡镇卫生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与财务状况分析、结余分配与资金增减变动分析、劳动生产率和效益分析、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

  第四十四条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等应按本办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财务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形成规范的监督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乡镇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XX镇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厘清财务报账流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消弭内部控制风险,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江口县委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口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委办字〔20xx〕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XX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镇下辖各村(社区)委会、各站股所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二章内控职责

  一、财务机构职责制度

  1.镇主要财务机构为XX财政分局。

  2.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

  3.管理各科(股)室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镇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决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4.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5.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6.每月向镇党委书记、镇长、分管财务负责人提供会计报表,每季度至少向镇党委书记汇报一次财务收支运行情况。

  7.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8.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9.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10.负责镇所属各村、各科(股)室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报账工作。

  11.组织镇各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2.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务人员职责制度

  (一)财政分局负责人职责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部门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二)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来源,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2.每月末登记好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报表,对会计凭证进行装订;每月5日前向财务主管和分管财务负责人报送上月财务报表;按月与银行及出纳对账。负责对当年的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预决算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附注)及其他会计资料。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负责本单位的账务公开和督促各村进行账务公开。

  (三)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账程序。

  2.熟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银行和会计核对账户余额,做到记账准确,账实相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支付密钥及其他有价证券。不委托他人保管及使用本人的印章及密钥,不外借使用票据,按分工和本职使用印章和密钥;协助会计把好票据审核关,对违规收支票据及签字盖章不全的票据不予办理收支业务。

  9.按时完成镇职工工资审核发放,及时办结职业年金、社保、个税等等代扣代缴事项;积极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调整、审批工作,做好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年报工作。

  10.积极做好单位办公物资等的采购、保管、分发工作,建立健全实物台账;

  11.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2.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稽核会计职责

  1.协助审查本级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部门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每日下午下班前取得银行对账单。

  7.履行会计档案管理员和非税管理员职责。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报账员职责

  1.报账员是指镇政府、各站股所专职报账员和因业务需要履行报账手续的经办人员,以及各村(社区)报账员,原则上报账员应由固定人员负责,实施统一报账。

  2.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经济业务报账依据和原始凭证,对原

  始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3.负责完成报账业务的审批流程。

  4.负责领取、保管、使用好本部门的备用金,备用金只供部门的零星业务开支,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报账以补足备用金,报账员要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对备用金的安全负责,并建立手工账簿。

  (六)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章内控管理

  三、账户管理制度

  1.财政分局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应先报分管领导批

  准,并经县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批后,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单位的所有资金应全额缴入单位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2.原则上只开设零余额账户(基本户)、资金往来结算户、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核算工会4个账户,只能在一个账户提取现金。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账户开设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4.单位所有对公账户均应开通银行短信提醒业务,至少有3名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会计)纳入提醒范围。

  5.会计(含会计主管)每月必须到开户银行打印对账单,并经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核实后装入当月会计凭证资料。

  四、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要做到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入账、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公务卡结算范围以外又确需现金结算的相关业务。例如:信访维稳、应急管理、治安管理等突发急性事件。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现金的暂借和支取必须执行严格的分层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不全的一律不予借支。

  5.除社会服务中心(敬老院)外,其余部门或个人进行现金的支取一律按照借款的形式办理并发放

  6.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接待费、水费、电费、电话费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五、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应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银行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银行结算方式,保证结算的安全、方便、快捷和经济。

  2.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3.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4.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部门使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5.各种收付款项的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6.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印鉴由两人以上负责保管,各种结算凭证由出纳人员保管。会计人员应对预留银行印鉴严格管理,对开出的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进行严格审核,正确加盖印鉴,不得在空白或要素填写不齐全、不规范的票据上预盖印鉴。出纳人员不得保管全部银行印鉴。

  7.单位账户一律不得使用网银。

  8.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账、对账工作,月初由票据管理员领取银行对账单交会计人员对账。

  六、印章及U-key的管理制度

  1、加强印章管理,按照不相容岗位(职责)管理原则,严禁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严禁一人操作完成所有支付业务流程。

  2、规范预留印鉴章管理,开户银行与财政支付系统中所预留印鉴章应保持一致,一般至少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出纳私章。预留印鉴章由财务人员分别管理,法人章可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3.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个人私章和U-key由个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单位公章由单位法人保管。

  5.个人因故无法保管个人私章和U-key的,可委托除出纳外的人员保管。

  七、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站股所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站股所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四章收支管理

  八、财务报账审批制度

  1.财务报账审批制度适用于一切涉及到镇经费收支.借贷的经济活动。

  2.经费按照资金性质和使用用途划分为:一般经费和项目经费两类,一般经费包含: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接待费、水费、电费、网费、电话费、通用设备和服务的采购等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项目经费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专用设备与服务的采购和用于专项工作开展等专项经费。

  3.经费报账资料审核.报账签批如下:

  (1)一般经费3万元及项目经费5万元以下

  报账员收集、整理原始报账资料→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签批→财务室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财务室出纳报账。

  (2)一般经费3万元至5万元及项目经费5万元至10万元

  部门报账员收集、整理原始报账资料→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签批→财务室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财务室出纳报账。

  (3)一般经费5万元以上及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部门报账员收集、整理原始报账资料→部门负责人审核→镇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审批→部门分管领导签批→财务室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单位负责人签批→财务室出纳报账。

  4.除部分项目因上级机关、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以外,项目资料一般不由镇法定代表人签批,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5.对于国家、上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有具体要求的重点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由各科(股)室报账员配合项目实施人员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相关报账规定做好报账资料制作、收集、整理等工作,具体报账流程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预借款管理制度

  1.借款原则:一是预算控制原则。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方可办理,严禁无预算借支;二是专款专用原则。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揶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淆债权或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清”;三是销账留案原则,核销借款应建立备查账,对已核销借款进行永久追溯。若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借款的,应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2.镇公职人员、站股所、企业借用资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或签订《借款协议》,经公职人员所属站股所或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由财政分局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借支金额超过10000元的即认定为重大借支,纳入“重大事项”由镇党委会议集体审定。

  3、应急管理、信访维稳、社会突出问题治理等突发性、紧急性事项,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在一定程度上简化流程,但事后必须完善相关程序和资料。

  4.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所有借支资金一律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5.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等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个人借支项目资金或将项目资金借支后挂靠在个人名下等行为。

  6.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符合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财务人员可不予报账核销,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提出借款数额。

  7.个人借用日常公务活动资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镇政府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由财政分局在还款期限到期前7日内通知借款人(部门),限期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经报请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镇政府出具扣款通知书,并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根据党委政府研究约定后,从借款人有关收入中一次性或分期扣回直至扣清。对无特殊情况拒不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

  8.个人特殊借款、项目资金借款应严格按照《借款单》、《借款协议》所约定的借款期限进行还款冲销,未能按时还款或冲账的,由镇政府发出《催款通知书》,无特殊原因超过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

  9.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10.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借款,先认定损失,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十、差旅费、公务用车管理、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差旅费、公务用车管理、会议费相关制度分别按照《江口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口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江口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培训费参照《江口县县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车辆用油管理。公车加油在党政办开具油票进行加油,如在外出差急需加油,驾驶人员应报党政办审批后,自行在加油站加油,并用发票按签批程序到财政分局进行报销。

  3.公车维修由该车辆负责人填制车辆维修申请单,并报镇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维修,如因特殊情况需对车辆进行维修,不能及时填制车辆维修单的,需向镇党政办电话报备,镇党政办请示分管分管领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需要及时补填车辆维修申请。

  十一、收费管理制度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凡有收费业务的科(股)室,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统一上缴县财政局。已使用电子票据的,具体实施按照《贵州省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票据由财政分局负责到县财政局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有收费业务的科(股)室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同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对。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县财政局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3.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按时进行对账、冲号、销毁。

  4.电子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电子缴费票据统一由镇财政分局负责管理,有需要的村(社区)、站股所应在镇财政分局统一开具。

  第五章采购与资产管理

  十二、采购管理制度

  1.单位原则上应通过编制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无预算不予实施政府采购审批,特殊情况下的政府采购按相关规定办理。

  2.①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工程类60万元(不含)]的项目于县财政局采购股备案后由镇政府自行组织采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自行组织采购。

  ②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50万元(不含)[工程类6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办理。

  3.由镇政府下辖各站股所(村、社区)在自行组织采购时,除低值易耗品、零星物资采购及用工外应严格按照比选程序实施采购。比选供应商应不低于三家,且相关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采购具有专业性、唯一性的货物和服务存在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可出具相关的说明和佐证资料,经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可不采取比选程序进行采购。

  4.各站股所(村、社区)配置通用办公室设备及办公家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各站股所(村、社区)形成资产配置书面报告,经分管财务的领导(联系领导)签批后→报县财政局国资股审批→审批通过后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由镇财政分局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入账。

  5.各站股所(村、社区)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如下:拟定资产处置报告经分管财务的领导(联系领导)签批后县财政局国资股审核(处置资产原值超过5万元的,需县分管领导签批后,再报县财政局国资股)→县财政局国资股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对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和处置,并将处置相关资料交县财政局国资股→国资部门按规定出具国有资产核销文件→采购结束后由镇财政分局及时进行固定资产销账工作。

  十三、资产管理制度

  1.各站股所、村(社区)委会负责人为本部门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日常的资产管理工作。要保证资产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2.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3.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由分管领导(联系领导)明确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4.镇财政分局负责对全镇下辖所有部门固定资产进行财务管理,负责资产入账、登记、划转、处置等工作的账务处理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监督。

  5.各站股所、村(社区)委会应配合镇财政分局做好资产的台账管理,协助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和账务处理等工作。

  6.镇财政分局应定期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镇财政分局应及时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项目及合同管理

  十四、项目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建立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与相关资料一并妥善归档保管。

  3.应按照上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项目款按照报账审批流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

  4.镇财政分局应与项目实施部门建立“双责任、双台账”管理机制。即项目实施部门建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分台账,对项目程序审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进行管理;镇财政分局建立全镇项目资金拨付总台账,对全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进行汇总管理。

  5.项目所属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和档案、资产移交等工作。

  十五、合同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镇政府对外签订合同的,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可由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签订合同。村(社区)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应由村主任签订。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镇财政部门应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3.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4.镇财政分局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镇财政分局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十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3、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4、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5、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6、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7、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8、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9、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10、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11、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1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14、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15、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十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镇各部门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7、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八、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6、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7、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8、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10、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11、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12、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13、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14、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15、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16、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17、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18、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八章协同监管

  1.各站股所、村(社区)应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镇纪委、镇财政分局的监管。

  2.镇财政分局每年必须开展两次以上的财务自查,并对全镇相关人员开展两次以上的财经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3.各村(社区)必须严格履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1.本制度如与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7

  为加强乡政府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控制不合理开支,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乡财政良性正常运行,根据上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票据管理制度

  1、乡机关各部门、站、所的收入票据,必须是向财政局领用的统一票据,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建立专用的票据领用、结报手册,在使用票据时,必须加盖乡人民政府财务专用章

  2、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各设一名开票员,负责开具本单位执收款项的票据。

  3、严禁向社会上购买、外借(或出借)票据。

  二、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由出纳一人收支结报,建立现金日记帐,并每月凭相关缴付通知单登记现金收付的发生额,出纳要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移用挪用,不准多头管理现金。

  2、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要执收款项时,先开具有主管和分管领导签字的缴款通知书,由乡财务室出纳收款,并即时解缴银行对应帐户,不得截留,不得坐支,杜绝白条等临时收据收取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出纳收款后在缴款通知书回执联上签字交由开票员开具统一票据,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凭出纳收款签字回执联和票据存根联结算收入。

  3、出纳支付现金时,必须依据有财务分管和主管领导签字的付款通知单才能付款。

  3、出纳的库存现金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4、当日实有现金余额一般不得超过xx元。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对应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5、出纳每月五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乡主要领导汇报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财务人员分工、职责

  财务人员内务分工、职责明确,做到相互监督制约。

  1、报账员:负责对应帐户的帐目处理,做好乡长资金管理上的参谋工作,做到按月结帐,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保管和会计工作的'交接,实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严格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主要领导上月的有关财务报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各类支出发票先由报账员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及专款是否到位进行审核(支出发票必须有付款单位、日期、收款单位盖章、货物名称、金额及购物清单等附件、有经手人签名、事由、分管领导签核),再报经财务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银行预留印鉴章由报账员专职保管使用。

  2、出纳:负责一切现金的收支,逐笔登记订本式的现金日记帐,同时专职保管使用银行凭证(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电汇凭证、汇票等),此等空白凭证视同现金保管,平时存放保险箱中,银行业务由出纳办理,并及时做好对帐工作,逐笔登记订本式的银行日记帐。每月结报一次。

  四、审核审批制度

  1、乡政府任何支付凭证都必须严格执行常务副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事前征得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3、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内容齐全(即支出事由,经手人或证明人,主管领导同意,乡长审核),经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核、审批的发票入账。

  4、乡政府单项支出额度500元以上至xx元以下由乡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决定;

  xx元以上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经集体研究的支付款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报账员按照会议记录、纪要内容,经乡长审核、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5、补贴支出。突击性(即扑火、整顿市场、综合治理等)、阶段性的工作(即落实项目负责、人口普查等)视工作量等具体状况进行补贴支出。

  6、严禁公款私借,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单位或个人提出,xx元以下的请示书记同意,由乡长审核、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借支;

  xx元以上的须经乡党政集体决定,但必须在完成该事项一周内结清,否则,超过时限按相应财经法规执行。

  7、每向财政申拔一笔资金,先由财务主管领导向乡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在乡报账员开具的电子票据(已加盖了印鉴)上签署拔付意见,交出纳到财政所办理资金拔付手续。同时出纳应将已签字的拔款单复印件交乡主要领导留存备查。

  8、专项资金(民政、救灾、扶贫、其他专项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并纳入乡财政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报乡政府审批,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列支。

  9、全乡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由注册登记的建筑单位承建,开工前必须有合同和预算,竣工后必须有决算、验收记录和结算清单,拨款按合同和进度,由项目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审批,做到专款专用。各类工程暂支款,必须由乡党政主要领导、各口主管(分管)领导、财口领导商量后签出暂支(借)手续,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借)取。

  五、报账对账制度

  1、乡报账员每月八日之前,必须将上月所有费用支出单据整理汇总,做好报账单。报账单及单据交由财务主管再次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财政所结算员入账。

  2、乡报账员每月五日前同财政所结算员共同与银行对好账,对账单原件留财政所备查,复印件由财政所所长签字盖章交乡财务主管领导。

  3、财政所结算员每月五日前必须将上月资金余额明细表及资产负债表打印后由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乡财务主管领导。

  六、其他

  1、乡政府(含各办、所、站)各种专项资金(含项目资金)、转移支付及其它预算内外收入划拔必须经乡财务主管领导同意,由财办人员牵头统一办理手续。

  2、财务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认真审核每一张原始单据,坚持一支笔签字原则,财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保管好会计资料,并认真细致做好财务台帐。 本制度自xx六月十四之日起执行。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县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属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按村帐乡管形式纳入乡镇财政所核算;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干部任会计,敬老院设立报账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敬老院收入组成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入;

  (二)从各级民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乡镇自有资金投入收入。

  (四)敬老院发展院内经济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条敬老院支出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二)专项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等支出。

  (三)经营性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县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八条敬老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相应的费用支出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转让,其资产处置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六)敬老院进行基本建设或购置1000元以上的设备,应实行报批制度。敬老院应先将报批计划、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报乡镇人民政府,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和采购设备,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工程结算。

  第十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二)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一)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财经法规。

  (二)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三)敬老院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营支出实行分开管理。

  (四)敬老院基本支出管理

  1、乡镇财政所要设立敬老院专帐,实行专账管理。

  2、所有业务支出按照村帐乡管的管理方式实行会审制度,不履行会审的一律不予报账。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

  (五)敬老院的专项支出管理

  1、每月用于敬老院的五保供养专项经费到达后,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敬老院,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院内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要从工作人员中指定专门的采购员,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

  3、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4、所有生活支出由敬老院院长“一支笔”审批,敬老院院长不得兼任采购员和报账员。

  5、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对敬老院的专项支出有监管权。每月底,敬老院院长必须将当月专项支出及结余情况报告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

  (六)敬老院经营支出管理

  1、敬老院要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2、敬老院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3、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4、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5、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七)乡镇财政所对敬老院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八)敬老院应当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会计档案的完整。

  (九)乡镇财政所每半年应向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报送敬老院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

  (一)敬老院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敬老院应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选定1—2名供养对象进行财务监督,提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二)每年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敬老院财务工作进行综合检查,敬老院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加以整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县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各种经费支出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坐支敬老院资金;严禁以白条、结算单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私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敬老院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10

  一、村级财务的收入管理

  1、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级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1)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产(源)发包、出租及村(社区)企业上缴收入、对外投资收益;

  (2)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2、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收据,确保收入在3-5日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各项收入。否则,一经查实,资金全部没收,并追究村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二、村级财务的支出管理

  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办公用品、水电费、报刊征订费(按宣传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等村级运转支出;重点用于综治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等支出。服务群众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扶贫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为民服务网上办理事务经费按4200元/年安排,综治维稳信访费用按10000元/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保障当年业务支出后,年度有结余的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确有需要的报乡镇统筹审批后,在以上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办理。同时,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2、上级安排到村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工程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支出范围、程序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弥补工作经费。年度项目经费有结余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1、支出单据整理。

  村集体支出原则上应使用税务统一发票;确实不能取得的,限额在300元以内的可使用代理中心专用票据。购置办公设备或办公用品等必须要提供税务统一发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各项杂工支出原则上不超过50元每人每天,杂工发放花名册上要求领款人本人签字确认,姓名应与身份证保持一致,严禁使用小名及其他非正式名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及村负责人相关责任。

  2、支出审批权限。

  (1)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经办人在原始支出单据上签字,村主任、村书记会签,村报账员填写《涡阳县村级支取款项申请书》同时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签字;(2)1000-3000元以内的,比照以上程序办理,同时由镇包村干部审核签字;

  (3)3000元以上支出,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支出单据上报。

  每月25日前,村报账员整理经村级审批后的报账票据,报送乡镇“代理中心”。中心主任审核报账单据,并在《申请书》上签字,村级代理会计根据村、镇审批后的票据按规定进行支付及账务处理,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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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我镇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明确经费报销程序,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及XX县财政局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考核要求,结合本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1、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坚持依法统一管理为原则,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账户、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审核、统一票据的要求进行规范。做到“分级预算、核算统一、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

  3、全面实施预算化管理

  成立由书记任顾问,镇长任主任、人大主席、常务副镇长、分管财政领导、财政所长、总会计为成员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预算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定预算外资金的追补。

  财政所根据预算方案执行管理,预算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向党政人大通报执行情况。

  非生产性支出超出预算的'单位,一律停止办理报销。其他突发性事件或中心工作需要超出预算支出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追补。

  4、机关及各站所人员工资及补贴由镇财政统一打卡发放,纳入各站所年初预算。镇党政、人大、纪检监察开支由镇财政负责;财政所、经济发展办、水管站、综治办、规划站、安监站、环保站、文化站、农推中心、林业站、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差额自筹、适当补助的管理办法;民政所、计育办实行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12

  一、镇长作为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管理必须遵照财政法规严格执行各种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报销制度

  1、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直接由镇长签字报销。

  2、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必须经班子会议通过,最后由镇长签字报销。

  3、不属于日常办公开支的款项,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付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需从镇财政提取支出的.必须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附会议纪要由镇长签字付款。

  三、所有的专项资金全部由镇财政所负责收支账务管理,日常办公开支费用由镇政府财务室负责做好出纳账务,交镇财政所做好会计账务,镇财政所按月将收支明细账报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四、属于乡镇及县直部门双重管理的站所的办公经费开支,由本站所负责人按财政法规及财经纪律审签核销

  五、凡各项资金收入、支出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规划,不得坐支挪用。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财镇管”,村账镇代理。

  凡村级使用“两金”必须由村委提出申请,说明使用“资金”的计划和用途,提交包村工作组审核,1000元以上提交班子会上研究

  后,由镇长签字批准方可拨款;1000元以下直接由镇长签字批准拨款。

  七、村级申请拨用“两金”和办公经费时,须将上次拨用的资金支出账务分别送包村工作组审签“支出情况属实”和镇财政所审签“支出符合财务制度”并核销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拨款。

  八、村用“两金”和办公经费的报销发票上,必须签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入)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方可签同意报销。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13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

  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按照乡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无论诗地、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集体积累,用于扩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具体经办,款项的拨付有政府乡长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额支出由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乡经管站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同时,实行全乡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

  二、现金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

  2、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4、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超过500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元。

  5、村级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月报帐日和乡上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

  三、票据管理制度

  1、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即财政统一的收据和经管站监制、提供的票据。

  2、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及时销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备查登记薄,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

  3、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私自销毁。

  4、各村票据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5、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凭证,如发现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核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会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要有群众代表参加。

  2、村财务公开每年2次,公开要严格按照乡纪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情况先由村理财小组签字之后,报乡纪和乡农经站审核后,在村社公开栏和村、社会议上分别公开,保留公开依据并记好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3、重财务收支项目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先拿出预算方案,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统一请款报帐制度

  1、全乡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一定为每月25日进行,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2、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方案,报帐时首先和乡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按照支出预算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乡长进行审批后由乡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乡出纳进行审核报帐。

  3、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支出票据必须经村主任签字,额支出要有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它不规范票据收款和支款。

  4、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1、管理办法:

  (1)经管站建立资产台帐,各村建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2)村社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管并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3)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

  (4)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批准,要注明用途、期限,并由借用人员签章。

  2、计价方法:

  (1)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设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2)新购置财产,以实际价值及时入帐。

  3、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须经村两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经管站审查备案。

  七、违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对违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

  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3、补办有关手续;

  4、冲转有关帐务。

  (二)对污公款的,除追回占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污的,按照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按污的总金额处罚;对多次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在经济往来中违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罚。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额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额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扩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工资、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额10-15%的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

  1、公款私存和收入不按时交入农经专户超过一个报帐周期但尚未构成挪用或污性质的;

  2、越权审批重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

  3、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

  4、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单据造成损失的;

  5、无支出预算计划不按时报帐的;

  6、坐收坐支现金的。

  (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

  (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元的罚款。

  1、丢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私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

  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200-500元的罚款。

  1、不用统一规定收据或用废止收据收款的;

  2、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

  3、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

  (十一)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按时公布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主管领导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四)不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处置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违财经纪律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财经纪律的;

  3、伪造、毁灭帐据凭证的;

  4、屡查屡犯的。

  (十六)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不退赔、不交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七)违财经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

  (十八)对处罚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村级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作为经济管理信息资源,反映经济管理面貌的历史资料作用,为单位合理组织业务经营及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有益的经济数据参考资料。依据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分类

  本制度所指的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软件和会计数据存储介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指合同、养老金缴纳清册、工资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原始始票据存档等)等五大类,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

  乡镇卫生院每月应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结算后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会计报表(会计报告)、工资册、药品与库存物资的盘点清单、银行对账单与银行余额调节表及养老金缴纳清册等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写好案卷目录和年度案卷说明,交会计档案专柜存放。

  如进行电算化记账,其电算化会计数据信息应及时备份并以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进行保存,防止会计数据信息的丢失;并每月打印会计报表、科目汇总表、余额发生额明细表、往来帐余额表、银行日记帐;年度终了后所有的电算化会计数据应打印输出,以纸介质形式连同其它会计档案、电脑磁盘一同保管。

  为了便于档案的统计、保管和查找利用,必须对所有的案卷进行排列和编号。并且在排列、编号上要尽量适应本单位会计档案形成的特点和管理方式。乡镇卫生院的会计档案按“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分类排列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中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大类。一个单位一年的会计档案经过分类整理、装订、编号,然后都要登记案卷目录。会计档案案卷目录是根据案卷内容和成分按一定次序编排的,用于检索的案卷名册,是揭示和介绍了会计档案的内容,是一个基础的.检索工具。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的项目主要有:序号、案卷号、案卷标题、起止日期、张数、保管期限、备注等。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

  进库档案必须符合标准、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科学管理、存放整齐、排列有序、查找方便,并要做好防霉、防潮、防火、防盗。对磁介质档案还要做好防磁工作,每年至少翻一次,不断改善保管条件,并要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要认真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的利用,为领导决策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对查阅档案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凡内部各职能部门查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查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等。借阅档案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超期应办理延期手续,到期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催收,并对收回的档案认真检查有无缺损等情况。

  全套会计电算化系统文档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三年;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具体保管期限如下: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保管期限为15年;

  2、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

  3、会计月报表和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保管5年;年度会计报表与财年度决算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为永久。

  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所管的会计档案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应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负责监交。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会计、档案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其中未了债权、债务凭证、建设项目应抽出单独立卷保管,直至债权、债务、建设项目结清为止。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15

  一、预算管理纳雍县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二级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二、收入管理(一)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坐支和挪用。

  三、支出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签名等必备要素。

  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乡镇卫生院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

  四、货币资金管理(一)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二)乡镇卫生院现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其使用范围,库存的备用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零星开支,确保现金的安全。

  经常进行现金余额清查盘点,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乡镇卫生院银行存款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

  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四)严禁乡镇卫生院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如有违反,按挪用公款有关规定处理。

  五、药品及材料、物资管理(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材料、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实物负责人不得由会计、出纳及药品会计兼任。

  (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的管理,坚持“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储备额,防止积压。

  内部管理科室要分类建好明细台账及消耗

  帐,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妥善保管好各类物资和材料,防止毁损与丢失;定期进行盘点并及时处理账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三)毒、麻、精神及计生药品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特殊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专锁。

  六、固定资产管理(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的责任。

  固定资产必须凭原始发票、附件、政府采购手续(具备政府采购标准的)入账,上级配备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也要及时入账。

  (二)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实行“三帐一卡”管理,即:建立总账、一级明细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卡片。

  (三)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批程序。

  (四)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每年进行全面清点、核实,盈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七、债权债务管理(一)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二)乡镇卫生院应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所有债权债务必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不得将同类进行合并处理。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

  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及时催收,经常核对余额。

  八、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一)鉴于业务工作需要,乡镇卫生院保留原有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配合核算中心做好内部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工资等业务核算,同时做好

  往来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卫生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等财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九、会计档案的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不得任意损毁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列明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进行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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