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

时间:2024-11-27 07:56:34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精)

申请人: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精)

  现住____县____乡____杉村____组人,驾驶证号:________,准驾车型:________;驾驶____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________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公交重认字〔___〕第___号)《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___在此次事故中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___公交重认字〔___〕第___号)《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发生本次事故的路段是___线___县___乡___路段,是原___矿务局___矿铁道叉路口,也是乡村道路边马路市场,是农村货物集散地,道路现场十分拥挤。而___驾驶的农用运输车严重超载超速,从___往___方向行驶又是下坡路段,车的驾驶室内还挤坐着五六个小孩,在通过该马路市场路段时,不顾道路拥挤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2、___驾驶的肇事农用车并未跟申请人的车相接触,尚有3米多的距离。

  3、本次事故第一次的(___公交认字〔___〕第___号)《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___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通过该路段时,由于该路段是马路市场,道路中间及前面行人和车辆较多,为避让行人和车辆而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措施是正当的,合法的,并不适用《事故认定书》所引用的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按顺序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规定,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只是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不构成违法,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申请人___当时是以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慢速通过马路自由市场,车上也没有包括驾驶员___在内的任何人上下车或者装卸货物。这一点现有多名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能够充分证明。

  三、被申请人两次作出本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申请人无责。

  2、在重新认定书中仅凭“群众举报”的依据重新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随意性强,程序不到位,违反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而第二份认定书制作,公安交警部门并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所取证据不真实,不合法,应与排除。

  综上,(___公交重认字〔___〕第___号)《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确凿不充分,程序严重违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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