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29 15:08:12 行政 我要投稿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必备(6篇)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必备(6篇)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 篇1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划纲要》和全国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1.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到年,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快构建以区级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中心幼儿园为骨干,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办园形式并存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2.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100%,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到年,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100%。0至3岁婴幼儿教育得到重视和加强。

  3.加快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年,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中心幼儿园全部通过省级认定,城市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按有关标准全部配套建成幼儿园;到年,全区幼儿园全部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到年,全区公办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幼儿园总数、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园长、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年实现全员持证上岗;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二、强化政府职责,理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5.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承担学前教育投入、建设、监管和保障公平等职责,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区级实验幼儿园由区政府举办,今年,在城区建成1处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的公办实验幼儿园;每个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按照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建设好1处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成为由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筹资举办、教育部门主管、人社部门核定、公益性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到年全部通过省级认定。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对本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一体化管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它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通过中心幼儿园设立分园、行政村独立或联合办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园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积极支持街道社区和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6.科学制定城乡住宅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按照《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将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按照《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确定的“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建设。在农村,按照“一社区(村)一园”的原则,每个农村社区配套建设1处标准化幼儿园;原则上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内设一所幼儿园。

  年5月底前,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明确每年的建设实施任务,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7.加快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编制、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或旧城区改造方案时,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抓好幼儿园的配套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工作,做到与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小区不能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域,由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新建、改建、异地补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对擅自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改变已建成幼儿园使用功能的,权属单位要尽快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

  8.加强农村社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区、街、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区政府负责农村社区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布局规划及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扶持政策;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是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各方力量进行配套建设。

  9.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发放教育券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校舍(园舍)、选派公办幼儿教师、拨付公用经费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对新、改、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也可采取合作办园、委托办园等形式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10.建立完善幼儿园投入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幼儿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不断增长,切实改善办园条件。加快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对民办幼儿园通过资金补助、规费减免等政策予以积极支持。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在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尽快研究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在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公用经费补充、师资培训、扶持贫困和奖励先进等方面要加大投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按类别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区物价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向入园的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特色教育”为由,另外收取其它费用。幼儿园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学前教育管理运行机制

  11.严格落实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对各种类型的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所在街办(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同意后,然后报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格和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后方可举办。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将师资配备、持证上岗、学历达标、继续教育、工资待遇、安全卫生等内容一并纳入幼儿园年检范围。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制定学前教育质量监控系统,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

  12.切实保障幼儿入园。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的服务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公平、顺利入园,接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关于对我市低保家庭儿童、孤残儿童实施免费入园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就近入园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和孤残儿童全部免除保教和管理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着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园。着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采用生均拨款等方式,逐步实施学前免费教育。

  13.全面加强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科学设置幼儿园课程,积极倡导开展以游戏为主的主题教育。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完善家园共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学前教育阶段“亲子共成长”工程的实施。严格规范办园行为,杜绝保姆化、小学化、学科化和成人化倾向,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开展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深化园本教研。推行幼儿园园务公开制度;加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查力度。

  四、稳定师资队伍,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和地位待遇

  14.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职工资格标准。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到年,幼儿园园长必须取得园长任职资格证书,幼儿教师全部达到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按照学前教育机构配置标准,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编制管理。落实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和评聘标准,逐步实现职称与工资相挂钩;完善幼儿教师人才市场,建立合理流动机制,稳定幼教师资队伍。

  15.加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把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幼儿教师、园长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年前完成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年底,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中心幼儿园、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的园长全部由区教育局统一选派公办教师担任,集体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派驻公办幼儿教师。逐步增加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中公办幼儿教师的比例,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大幅度提高公办幼儿教师的比例。由区教育局向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统一选派公办幼儿教师。

  16.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建立幼儿教师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城乡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必须依法全部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为非公办幼儿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五、加强考核评价,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的工作推进机制

  17.强化政府责任。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切实承担起普及学前教育的责任。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承担起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等职责。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结合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健全工作机制,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于年5月10日前报区政府备案。

  18.明确部门职责。充实、调整全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落实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各方面做好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幼儿园审批注册和日常监管工作。发改部门要落实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措施,优化配置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财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完善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编制部门要根据省定标准尽快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人社部门要加大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确保满足学前教育需求,依法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收费的监管,严厉查处幼儿园乱收费行为。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落实城市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公安、卫生、综治、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卫生、饮食保健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 篇2

  1、健全教代会制度,定期召开教代会。

  2、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定期召开全园教职工大会,并作好记录。

  3、开展行风建设评议活动,坚持每学年向家长征求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定期组织民主生活会,召开教职工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5、做好园务公开工作,定期更换园务公开内容,园务公开内容在园网站上公示。

  6、布置公示栏,及时向教职工公开有关文件、政策和信息、考核情况等。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 篇3

  一、教师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事业心,尊重幼儿,热爱幼儿,全面实施二期课该,并能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二、每学期必须根据《指南》要求和班级幼儿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班级计划(学期、月、周、日),认真研究教材,能有效地将各领域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整合来预设主题活动中的集体活动和热别化学习活动,并根据幼儿的生成与需要灵活调控计划的实施。

  三、注重对幼儿行为和心理发展的观察,并能根据观察撰写有一定价值的观察记录、活动反思和个案。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园本培训,参与课题的研究,在活动中能自主学习、积极实践,善于发现问题,并尝试运用集体的智慧解决问题。为幼儿园园本课程提供有价值的教案、教材、游戏、案例等。

  五、注重日常的学习与提高,每学期要相互听课、看活动10次,并随时接受上级领导、园长、教研组长、家长进班听课、看活动。

  六、做好家园一致教育,除了平时与家长联系外,每学期要对全体幼儿进行家访,了解幼儿家庭情况,对生病的幼儿要主动关心,并做好家访和家访记录。

  七、建立平等、和谐的'家长关系,充分利用家长的教育资源,共同做好班级的各项工作,鼓励、支持家长走进课堂,参与主题活动的开展。

  八、教师要注重对班级教育与管理中过程性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为制定班级的各项活动计划提供科学的依据。

  九、每学期对幼儿的发展进行科学评估,对班级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进行分析与总结。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 篇4

  [关键词]城市幼儿教育供给;政府办园;转制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xx)03-0001-06

  当前,幼儿园天价收费、幼儿入园难、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无法得到保障等城市幼儿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正在冲击着城市既有的幼儿教育供给体系,对城市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呈现明显的“倒逼”态势。而要设计未来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从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演进过程谈起。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幼儿教育公共供给体制的形成

  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具有明显计划经济特色的幼儿教育供给体系逐渐形成。该体系的突出特点是幼儿园依据举办单位不同的性质,从不同的财政渠道获得经费支持,从而为单位员工提供幼儿教育服务。可以说,不同财政来源下的分散供给是计划经济时代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根本特征。

  从1978年开始,《全国托幼工作纪要》《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等文件陆续出台,分别从体制、办学行为规范、行政管理权限等方面对幼儿教育供给体制作出了新规定。截至1990年,投资分散化、人员管理分散化、业务指导统一化的幼儿教育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在这个体系中,公共资金通过四种渠道到达幼儿园。

  渠道一:财政支持政府、部队办幼儿教育机构。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规定的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将经费列支在政府财政开支中。在这类幼儿教育机构中,属于教育部门办的,其工作人员编入公办教师系列;其他部门办的,其工作人员属于这些单位后勤部门的职工,工资和福利都列支在后勤人员系列中。

  渠道二: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办幼儿教育机构。各级政府按照中央规定的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将经费列支在该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中。这类幼儿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这些单位后勤部门的职工、工资和福利都列支在后勤人员系列中。

  渠道三:公共资金支持国有企业办幼儿教育机构。通过“合理留利”的方式,企业可以留下等于某一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计划利润,用以开办幼儿教育机构。企业的“留利”过程从两个方面反映了当时的计划经济色彩:留利多少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没有税赋公平的说法;成本核算无法反映真实的生产过程,往往是留利多少就意味着职工福利的多少。

  渠道四:城镇街道和农村公社大队分别举办属于自己的集体企业,用以支持各自的包括幼儿教育在内的福利开支。政府对城市街道集体企业一般不征收利润,这在客观上支持了城镇街道办幼儿园的发展。农村当时实行的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因此政府实际上并没有为农村幼儿教育机构提供财政支持。这类城镇街道和农村公社大队办的幼儿教育机构其保教人员获得的报酬相当于当地同等劳动力获得的报酬。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由公共资金支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制度安排,为城市幼儿教育提供了相应的财政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行为等同于政府行为,幼儿教育资金在企业列支和在政府预算中列支是一样的。然而,随后到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企业在市场中检验产品和成本,从而打破了作为营业外成本核算的幼儿教育等单位福利的财税基础,我国城镇幼儿教育体制也因此开始了改革进程。

  1993年以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思路,财税制度开始改革,“企业留利”的幼儿教育资金来源首先受到了限制,许多企业实际上已经停止或减少幼儿教育投入。到20xx年国务院组织的第二批中央企业剥离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开始时,企业便逐渐撤出幼儿教育领域。与此同时,随着街道和社队集体经济的瓦解,集体办的幼儿园因为缺乏明确的资金来源,大多数变成了依靠收费维持的机构。财政资金进入幼儿教育机构的多个渠道被阻断,但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政府、事业单位和部队办园仍然存在,这又常常受人诟病。

  二、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制的新变化

  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的结果是阻断了部分公共资金流入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渠道,但是它也给城市幼儿教育机构带来了新的产物,即出现了大量转制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分园和民办幼儿园。这些城市幼儿教育体系中的新成员,由于其起源、资金来源和办学主体不同,呈现出不同的供给行为。

  1.转制幼儿园

  转制幼儿园特指那些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资金来源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幼儿园性质和管理结构发生变化的幼儿园。原有的国有企业办幼儿园和街道集体企业办幼儿园由于其运行的财政基础发生了变化,所以不得不进入转制的行列。与此同时,政府办幼儿园和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尽管仍有稳定的财政来源,但是由于幼儿园业务和所隶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差异太大,所以也纷纷开始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有些幼儿园关闭了,有些幼儿园则在办学体制和机制上作了调整。归纳起来,转制幼儿园的治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股份制改造。由原属国有企业转让幼儿园资产,以补偿幼儿园老职工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在改制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办园、政府办园和事业单位办园为了实现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从“现收现付”向“基金积累制”的转变,将国有资产中的政府收入转移给幼儿园职工,进入他们“基金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这种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障和下岗分流问题,并不是对幼儿教育体制的重构。

  第二,个人承包。在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前提下。作为办学主体的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街道,将幼儿园承包给个人或者职工集体,以契约方式解决原有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问题。承包者大多是幼儿园内部人员。契约的内容主要涉及原有福利责任的延续、承包后的幼儿教育机构与主办者之间的资金往来和责任分配、原有教职工的'社会保障等。这种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仍然是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障和下岗分流问题,并不是对幼儿教育体制的重构。

  第三,租赁经营。在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前提下,作为办学主体的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街道将幼儿园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交给个人或其他

  机构经营。双方按照契约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契约只是资产及其收益方面的约定,不涉及经营责任和教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转制幼儿园的出现,使得公办幼儿教育机构的治理模式日益多样化,但是在各种治理关系的设计中始终没有将幼儿教育的供给规则纳入其中,这就使得转制幼儿园主要是以公有企业资产方式存在,没有体现它在新的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的定位和特点。转制幼儿园是作为公办教育机构还是民办教育机构存在,如何界定其供给地位,这是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2.公办幼儿园分园

  在我国公共机构的运行规则中,教育部门对公办教育机构的经营行为缺乏足够的管制,已有的管制主要集中在教育标准、服务标准上,对于公办教育机构的扩展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致使公办学校扩张机构的属性问题成为突出的体制问题。在幼儿教育体系中也是如此。又因为原有财政基础部分消失,所以部分公办幼儿教育机构在市场收益的激励下,开始开办分园,以增加收入。特别是当公办幼儿园接受到的财政支持不能满足其全部成本支出时,通过市场收益弥补经营成本之不足就成了许多公办幼儿园的必然选择。

  在实际运行中,公办幼儿园的分园和本园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有的很松散,本园和分园之间仅就本园无形资产的使用达成协议,并没有实质性的联系;有的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园,管理和教学完全由本园负责,并成为本园的一部分,财务和人事都不独立,但是采用不同的收费和成本核算方式。

  公办幼儿园的分园问题,反映了我国公办机构基础制度的欠缺。基础制度欠缺,直接导致管理上的混乱。20xx年,我国才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需要指出的是:一是利用国有资产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形态的资产,也包括国有无形资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这个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幼儿教育机构毫无疑问都应该明确其事业单位的组织性质,其扩展的分园在属性上应该与本园的性质没有差异。然而,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创办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多级法人制”带来的诸多治理问题,实际上为公办幼儿园分园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些负面经验。在这方面,国际上通行的非营利组织治理规则也许可以成为我们更合适的选择。

  严格机构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确定不同类型机构所适用的基本制度。目前,我国公办和私立机构之间在适用基本制度上的差异还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机构登记制度的意义。在幼儿教育体制改革中,为公办和私立幼儿教育机构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这应当是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3.民办幼儿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给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会,奠定了民办教育机构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在幼儿教育领域,民办机构更是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按照幼儿教育机构的数量计算,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已经占据“半壁江山”。然而,民办教育适用的基础制度依然缺乏,这已经给民办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当前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制的形成

  1978年,在改革开放的宏观背景下,教育体系开始实施“效率优先”发展战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财政资金优先投入基础好、社会声誉好的幼儿园。等级管理又强化了幼儿园之间已有的差异。于是,在1978~1992年间,不同类型的公共资金继续沿着各自的渠道支持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不同的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由于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资金水平客观上存在着差异,政府办园质量好、教师素质高、经费充足的优势已日益凸显。既有体系下的幼儿园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求在客观上强化了这个既有体系中各个构成部分之间的差异。

  从1992年起,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彻底打破了“上缴利润”体制,国有企业举办各项福利事业的财政基础消失了,国有企业办园在“后勤社会化”的改革过程中逐渐关闭或者转制。同时,1992年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将市场力量带入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之中,各种不同层次的民办幼儿园陆续出现。公办幼儿园在利益驱动下,开始不断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和规模,形成了独特的公办幼儿园分园系统。

  在当今我国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政府办幼儿园借助财政力量和系统的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成为优质幼儿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它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子女和教育部门教职工子女,兼收部分其他儿童,因此此类幼儿园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社会批评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该类幼儿园获得唯一财政支持的合法性;二是招收服务对象之外儿童时收取巨额赞助费的合法性。

  各种形式的转制幼儿园经费来源复杂,性质多样,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各异。转制幼儿园的种种问题,既有国有企业改革带来的问题,也有政府和事业单位后勤制度改革带来的问题。要想理顺转制幼儿园的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时,在分析转制幼儿园的问题时,我们又往往将性质问题和经营问题混在一起,致使解决问题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其实,对转制幼儿园来说,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性质问题。只有性质确定了,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才能依据公共和市场两种不同的渠道加以解决。

  民办幼儿园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既给我国的幼儿教育行政管理带来了巨大的不适应,同时又以它的力量推动着我国民办教育基本制度的建立,推动着政府市场管理能力的提高。

  四、对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制改革的建议

  建立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并使其具备不断改进的基础,这不仅取决于我们心中对美好社会的愿望,而且取决于已有的制度和体系,取决于幼儿教育供给体制设计需要遵从的共识和财政及社会政治规则,用制度经济学的语言说,就是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基准化”。从路径依赖方面讲,我国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设计需要解决如何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公共资金通过四种不同渠道支持的体系演变为公共和市场两大资金来源支持的,公办、非营利、营利三种不同类型机构并存的体系问题。从制度基准化的角度讲,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准则、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在体系中的不同作用,都构成了制度设计的基础。在这样一个供给体系中,幼儿教育服务既不能划一,不顾社会需求的多层次性,也不能单一,只由民办或者公办幼儿园占据。我们期望建立的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是公办幼儿教育体现财政支持的意义,民办幼儿园提供个性化服务;民办幼儿园的创新被置于监管之下,但同时又会为供给体系的发展提供动力;公办幼儿园的价

  格和服务始终为民办幼儿园提供一个参照系,使得双方的相互制约带有“寡头”竞争的制衡作用。这样,在体制上,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在功能上相得益彰;在机制上,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相互制衡,相互影响。

  然而,这种理想化的供给体制和现阶段我国幼儿教育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功能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本文力图对我国现有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改革提供建议。

  1.政府办幼儿园的改革方向

  在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政府办幼儿园应该:(1)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主要是资助弱势群体子女接受幼儿教育服务,以保证教育公平以及帮助弱势群体妇女就业。(2)履行市场职能,政府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共同构成市场,使市场在整体上呈现“寡头”结构,政府办幼儿园在幼儿教育服务的水平、类型等许多方面对私立幼儿园产生影响。在许多国家,保证一定规模公办幼儿园存在,其主要目的是维持市场结构的合理性,以便在价格和服务类型上影响市场供给。(3)履行教育职能。在许多国家,公办幼儿教育,尤其是和小学衔接的一年或两年教育,属于强迫教育的范围,主要是为了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以公办幼儿园应有的职能来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的政府办幼儿园在服务的目标群体上服务了不该服务的群体。在市场功能方面,由于政府办幼儿园在规模上还不足以与私立幼儿园抗衡,而且在运行模式上没有体现出与私立幼儿园截然不同的机制,所以政府办幼儿园与私立幼儿园构成“寡头”市场结构的特征不明显,市场制衡能力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的作用,扩大公办幼儿园的规模是前提。扩大规模的渠道除了新建公办幼儿园,尤其是在新建小区建立适当数量的公办幼儿园外,还需要在转制幼儿园中,在维护原有内部人员利益的条件下,通过赎买和终止原有合同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对于公办幼儿园的分园,我们同样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其中的一部分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与此同时,在界定机构性质的基础上,还需要严格公办幼儿园的运行规则。对于能够获得财政支持的教育机构来说,其首要任务是追求“规范效率”。我们应该以是否履行了财政资金应该履行的职能作为评判其优劣的标准,而不能以“市场效率”作为评判的标准。

  2.转制幼儿园的改革方向

  转制幼儿园是我国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最复杂的一个部分,它是各种改革不到位带来的过渡性问题的反映。对于此类幼儿园,我们仍然应该按照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公办、非营利、营利的基本组成框架,以商谈的方式,理清机构的性质和归属,然后再让它们按照各自-的规则运行。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履行公共职责,完成向公办幼儿园的完全转制过程,与公办幼儿教育体系整合在一起;属于民办非营利机构的,不进行产权的明晰界定,但是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建立非营利机构治理规则;属于民办营利机构的,则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3.民办幼儿园的改革方向

  近些年来,《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取得了重要的制度进展,即民办非营利教育机构剥离与主办者的直接财务关系,拥有了独立账号和独立的资金核算体系。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过多强调民办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并且没有在营利和非营利之间设定明确的制度差异,使得诸多民办教育机构既希望获得非营利机构不缴税的权利,又期望能够界定产权,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于是,在合理回报问题上争论不休。

  实际上,民办教育机构试图游离于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想法,和公办教育机构试图享受公共和市场两种权利的想法一样,都是不恰当的。当机构拥有公共财政提供的稳定资源时,它就必须履行公共责任,放弃到市场中谋求机构利益的权利;同样,当机构享有非营利机构免税的特权时,这些机构便失去了分配利润和将收入转移作为其他用途的权利。民办营利教育机构虽然缴纳税收,但是享有经营上的自由。政府只能按照市场管理的法律对这些机构进行管理,无权干涉其价格定位等市场行为。按照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的说法,“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只有规则清晰,机构才能根据自己所处的情景,选择合适的轨道,按照不同的行为规则来运行。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 篇5

  不同的单位,行政管理制度的内容及要点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则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供各位幼儿园行政管理人员参考。

  一、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自身素质。同时,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学习。

  二、提倡互帮、互学,高素质有经验的教师要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幼儿园有计划的对保教人员进行英语、音乐、舞蹈、美术等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

  三、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针,可邀请幼教专家来园讲学。可组织教师外出参观学习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并根据需要有计划的派送教师外出进修。

  四、坚持业务学习制度,每周六有计划的.安排业务学习,使全体教职工不断获得新的信息,学习新的教育理念,了解新的幼教发展动态。

  五、每学期进行一次幼教业务考评,并将绩效考核表载入档案。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 篇6

  为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事业规划、资源配置、监管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和配备补充机制,学前教育监管和指导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充分满足多样化需求;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总体目标。利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普遍改善,保教人员素质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健全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到20xx年,全市中心城区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高质量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

  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未来三年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50所左右,幼儿入公办园比例达到60%左右。在幼儿园建设中,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幼儿园规模。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资助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城镇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二)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要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要制定扶持民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公办幼儿园可以吸纳社会投资,举办民营机制幼儿园。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公益性民办标准化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资金补助。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设施、教育设备器材及教师等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城镇小学办幼儿园调整改造转为公办幼儿园,逐步实行独立办园。每个乡镇要建成一至两所标准化的独立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几个村联合办园,或由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依托村委会或农户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完善县、乡学前教育网络。

  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通过“园与园”的合作、对口课题指导、教研活动交流、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活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四)实施幼儿园标准化评估。根据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省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从开始,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幼儿园设置、园舍设备、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安全工作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对已经举办的校办幼儿园按标准进行规范,中心城区校办幼儿园逐步实现独立办园。

  (五)建设高素质的保育教育队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比例确定为1:6,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按此标准保证人员配备。公办幼儿园据此核定人员定额,除了中小学转岗的在编人员外,其他需要补充的人员在核定的人员定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健全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多渠道扩大保教人员来源。中小学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建立幼儿教师培养基地。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教育,在符合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幼教专业,依托省内高校建设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对保育员、营养师以及育婴师的培养和配备。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招聘计划。

  加大保教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序列。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机制,制定《市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三年内对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医、保育员进行一轮全员免费培训。组织学历、专业不达标的园长、教师进行在职进修。壮大骨干园长、骨干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切实保障保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和公民个人办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均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聘任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全面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行为,防治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具有特色的幼儿园课程体系,鼓励幼儿园尊重幼儿成长规律和幼儿园发展规律,把幼儿园办出特色,培养幼儿个性特长,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园本教研,实施《市学前教育三年科研计划》。建立全市学前教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

  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一所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鼓励省、市级示范幼儿园采取结盟弱园、举办分园、承办新园、合作办园或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七)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要依法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幼儿园年检制度,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幼儿园人员资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继续实行幼儿园分类管理、动态评估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以上、各县(市)区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验收工作。

  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要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属地公安机关与幼儿园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幼儿家庭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按成本合理定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妥善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办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规定整改时限,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过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要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建立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前教育秩序。

  (八)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群体的入园需求。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群体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零就业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资助政策。加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训练的研究,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开展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实验,促进儿童孤独症、脑瘫、智力迟缓等特殊群体教育康复办法的'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同城同待遇。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依托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学校建立少数民族幼儿园。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九)开展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建立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普及科学育儿指导的教育网络。构建由政府统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运作,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教育服务体系。依托有资质的早教机构开展早教实验课题研究,启动育婴师培训工程,实施早教进社区公益项目。对三岁以下的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开展科学育儿指导。

  三、发展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规划制定、投入保障、政策支持、监督管理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遵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三年行动计划和分年度任务,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未来人口出生状况以及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布局规划。

  市政府对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加以分解,设计重点工程项目,连续三年列入民生行动计划。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学前教育联系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人员,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县级学前教育资金由县级投入,市、区两级投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两级政府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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