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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区域新规定
法律工作者区域新规定
2015年1月30日,最高法颁布了(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88条第(二)项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很显然,最高法依据的是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第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以及2002年12月10日司法部(司复[2002]12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继续生效的部门规章,最高法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律师拍手称快甚至认为,国家是在与国际并轨而变相取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却犹如晴天霹雳,认为最高法和司法部剥夺了全国7万(官方数字)多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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