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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龄工资管理制度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一)
1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 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 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 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
2.1.1 在职工作不满 3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 10 元;在职工作满 3 年,不满 5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 15 元;在职工作满 5 年及以上的,工 龄工资为每满 1 年加 20 元.
2.1.2 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 240 元.
2.2 生产人员
2.1.1 在职工作不满 3 年的, 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 5 元; 在职工作满 3 年, 不满 5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 10 元;在职工作满 5 年及以上的,工龄工 资为每满 1 年加 15 元.
2.1.2 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 200 元.
2.4 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 1 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 1 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 重新满 1 年后计算.
2.5 举例:某员工从 2000 年 1 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1 年 1 月晋升为车 间统计员,那么,在 2002 年 1 月的工龄工资应为 15 元;2003 年 1 月的工龄工 资应为 25 元;2004 年 1 月的工龄工资应为 35 元.2005 年 1 月,因事离开公司 8 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 2006 年 8 月开始续接,为 45 元.
2.6 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 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 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二)
1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 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 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 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 :在职工作不满 3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10 元;在职工作满 3 年,不满 5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30 元;在职工作满 5 年,不满 8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50 元;在职工作满 8 年, 不满 10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100 元;在职工作 10 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200 元.
2.2 生产人员:在职工作不满 3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5 元;在职工作满 3 年,不满 5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15 元;在职工作满 5 年,不满 8 年的,工龄 工资为每月 40 元;在职工作满 8 年,不满 10 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70 元;在 职工作 10 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150 元.
2.4 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 1 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 1 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 重新满 1 年后计算.
2.5 举例:某员工从 2000 年 1 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4 年 1 月晋升为车 间统计员,那么,其 2004 年的工龄工资为 5 元;2005 年 1 月其工龄工资按管理 人员计算应为 30 元;2006 年 1 月,因事离开公司 8 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 2007 年 8 月开始续接,为 100 元.
2.6 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 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 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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