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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
记者近日从我市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启动大会上获悉,即日起至12月25日,凡具有焦作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可到户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参保居民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逾期未办理的,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对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据了解,参保对象包括三类:具有焦作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技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市区或各县市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在校学生;未获得焦作市城镇户籍,但在焦作市城镇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员。
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40元
与往年政策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市对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纳4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个人缴纳14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其中,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400元。
此外,持有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其居民医保费按前款相应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享受待遇:一个年度内大额医保上不封顶
“2015年参保居民享受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参保(含中断续费)居民有90天等待期(新生儿除外),90天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享受报销待遇。
按规定比例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根据规定,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学校参保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5%比例报销,累计报销额度为300元。
按规定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负担。
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
按规定比例报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承担,报销比例不低于80%,自2014年1月1日之后,一个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记者了解到,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二代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登记。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须提供下列材料: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和二代身份证;属于低保或重度残疾的,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60周岁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不属于参保对象的,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续费居民携带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续费。
此外,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将于近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该中心提醒广大市民,从2015年起,社会保障卡将陆续发放到居民手中。在社会保障卡没有发放之前,参保居民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看病就医(未办理身份证的持户口簿原件),不会影响居民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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