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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病假工资规定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病假工资的规定:
1.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Ø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Ø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其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Ø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Ø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Ø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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