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关于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是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为保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定,一般为20年~30年不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说的“国家规定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为了解决部分职工缴费不足规定年限无法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本法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可按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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