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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对养老保险都再熟悉不过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烟台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烟台牟平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年,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回收“不缴费、先申请、儿女缴”的做法,继承对重度残疾人介入住民养老保险实验财务代缴津贴。
今朝,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共有874名切合前提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享受到了2014年度住民养老保险当局代缴政策,个中续保790名,新增切合参保前提的84名,重度残疾人当局代缴资金和当局缴费津贴共计113620元,现已所有拨付到位。
山东烟台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了规范完善,我市人社、财政、税务部门以烟人社发〔2022〕21号文件形式联合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一系列具体贯彻意见。现就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烟人社发〔2022〕2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自2013年我省统一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基金结余稳步增长。截至2021年底,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614.1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1572.5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506.1亿元。累计9次提高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160元。我市层面,截至2021年底,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18.4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124.5万人,基金累计结余208.7亿元,累计9次与全省同步提高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60元、197元、207元。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保障、特别是养老问题有了更深的思考、更多的需求和更高的期待,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不足,存在一定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规范更新政策,健全完善体系,明确历史问题和现实情况的处理意见,做到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共19条,从缴费档次、基金管理、待遇领取、服刑人员参保、处理历史遗留问题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烟人社发〔2022〕30号文件又对缴费档次、困难群体代缴、一次性补缴、死亡人员处理4个方面,进一步明确细化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工作要求。省、市两个文件的主要变化及创新点包括:
(一)规范参保缴费方面
一是调整缴费档次。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原12个缴费档次调整为8个缴费档次(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对参保人选择较少的档次进行了删减,同时提高非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缴费档次(由300元提高到350元),引导激励早参保、多缴费,从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优化待遇结构。此外,经请示上级同意,我市原有的13000元最高缴费档次暂时继续保留,但不作为一次性补缴标准,其它缴费档次则不再执行。
二是完善代缴政策。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执行。例如,某区规定对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若困难群体人员自行缴费800元,则区政府应代缴100元,同时补贴80元。此外,经请示上级同意,对于2022年度已缴费的困难群体人员,可于2023年一并兑现相应的缴费补贴,但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待遇核定及个人账户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追补。
三是明确补缴政策。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即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考虑老年人的养老实际,对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通过补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也要进行必要的约束,避免影响正常缴费机制。因此,规定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只能在其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当年,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区别于正常缴费,一次性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且补缴仅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只能逐年缴费。同时,对于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得再次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对于已缴费的档次标准,不得再次补缴更改。另外,上述涉及的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规定衔接转移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
(二)加强基金管理方面
一是健全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全面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
二是明确基金委托投资规模。2017年及以后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结余不少于80%的资金用于委托投资,提升基金支撑能力。
三是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坚持账实匹配原则,根据上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益等因素综合测算后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做实个人账户。将收益以记账方式归属于个人账户,维护参保人权益。
(三)规范待遇领取方面
一是明确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领取的待遇,应按规定予以追回。
二是明确可以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明确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处理。参保人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参保人自愿选择继续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先行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达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对于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应首先暂停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缴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由本人退回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再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是完善丧葬补助金政策。取消之前规定的“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不再保留办理死亡注销登记的时间限制。对于因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采取直接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的方式予以追回;不足抵扣且拒不退还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经请示上级同意,丧葬补助金可与民政部门的惠民殡葬补助等相关待遇同时享受,确保应发尽发。
(四)服刑人员处理方面
一是明确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人员的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已经领取的待遇,应按规定予以追回。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服刑期满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服刑期满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照前款补缴政策一次性补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二是明确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等人员的处理。对于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服刑期间领取待遇的,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前的标准执行。服刑期满后,由本人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对于撤销缓刑、假释而继续服刑以及取消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的,从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之月起停发待遇。待遇领取人服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五)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面
一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对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不满 60周岁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办理手续后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对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可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若自愿补缴增加缴费年限,自 补缴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但补办登记手续及补缴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二是更改出生日期问题的处理。对于因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更正出生日期,参保人员申请更改年龄的,自申请次月起,按更改后的年龄确定相应待遇,不溯及既往。
三是统一待遇计发系数问题的处理。除提前领取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超过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计发系数两种情形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系数一律按 139计算,但已按其他系数计发待遇的不再调整。
四是提前领取待遇时间问题的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申请提前领取待遇的重度残疾人,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补发。
(六)文件执行要求方面
一是明确文件执行时间。除困难群体代缴补贴兑现以及重复领取、违规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追回等另有规定外,省、市文件均按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22年11月11日起执行。
二是明确文件执行内容。对于我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17〕163号)、《关于精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落实“一次办好”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字〔2018〕149号)等文件涉及的有关内容,凡与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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