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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州省垣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实验步伐
贵州省2014年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实验步伐出台,缴费档次、缴费津贴尺度按照经济社会成长程度调解。按国度同一陈设,慢慢成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报酬正常调解机制。
贵州省人民当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垣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实验步伐》的关照
黔府发〔2014〕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当局,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当局,省当局各部分、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垣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实验步伐》印发给你们,请团结现实当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当局
2014年6月14日
(此件果真宣布)
贵州省垣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实验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包围城乡住民的社会保障系统,保障城乡住民根基糊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成立同一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划定,团结现实,现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僵持全包围、保根基、有弹性、可一连的原则,实施小我私人缴费、集团补贴和当局津贴相团结,筹资尺度、报酬程度与经济社会成长程度相顺应,权力与任务相对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将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纳入百姓经济成长筹划,为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提供须要的事变园地、办法装备和经费保障。整合现有民众处事资源和社会保险包办打点资源,充分下层包办力气。运用当代打点方法和当局购置处事方法,低落行政本钱,进步事变服从,利便参保群众。
第四条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事变经费纳入同级财务预算,不得从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市、区、特区)财务确有坚苦的,省、市(州)财务给以恰当补贴,详细步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配合研究拟定。
第五条省人民当局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认真全省垣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事变,其余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认实情关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事变。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认真本行政地区内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事变,其余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认实情关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事变。
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处事中心和社区处事中心详细承办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事宜。
第六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非国度构造和奇迹单元事恋职员以及不属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包围范畴的城乡住民,可以介入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
第七条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市(州)打点,慢慢过渡省级打点。市(州)、县(市、区、特区)财务应设立周转金,确保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报酬付出。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财务部分应与金融打点部分、金融机组成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金融相助机制,配合拟定金融处事类型,健全处事收集,进步处事质量,利便城乡住民。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九条凡切合参保前提的城乡住民应携带住民户口簿和住民身份证等相干资料,到户籍地址地村(居)委会治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介入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的城乡住民,该当按划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尺度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住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天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坚苦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当局按不低于100元的尺度代为缴纳。有前提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进代缴尺度。
第十一条有前提的村集团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住民参保缴费给以补贴,补贴尺度由村(居)民集会会媾和村(居)民代表集会会议确定,原则上不高出最高缴费档次尺度。勉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小我私人为城乡住民参保缴费提供扶助。补贴、扶助金额不高出最高缴费档次尺度,且不能补缴。
第十二条城乡住民按年实时缴费的,当局给以缴费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尺度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以津贴,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当局各承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尺度缴费的,津贴尺度每人每年6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当局各承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尺度缴费的,津贴尺度每人每年9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当局各承担30元。
对恒久缴费的,恰当增进基本养老金,详细尺度和步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研究拟定。
第十三条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验时,距划定报酬领取年数不敷15年的城乡住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高出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当局不予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为参保人成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小我私人缴费、集团补贴(其他扶助)、当局缴费津贴所有记入小我私人账户。
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度划定计息。
第十五条介入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的职员,在缴费时代户籍迁徙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相关,一次性转移小我私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按迁入地划定继承参保缴费;已经按划定领取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养老保险相关不转移;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小我私人账户余额所有退还本人;衰亡的,小我私人账户余额可依法担任。
第三章报酬领取
第十六条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付出终身。
(一)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国度确定的尺度付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当局可以加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尺度按小我私人账户所有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七条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及当局划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糊口费的,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城乡住民,可以领取城乡住民根基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验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验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验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凡切合前提的城乡住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干资推测户籍地址地村(居)委会治理报酬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报酬领取职员于衰亡次月起遏制发放养老金,有前提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当局包袱。
第四章基金禁锢
第二十条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归并成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由小我私人缴费、集团补贴、当局津贴组成。
第二十一条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域、部分、单元和小我私人均不得挤占、调用,不得用于均衡财务预算。
第二十二条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州)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别离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同级财务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务专户。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出入两条线打点,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度有关划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推行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打点责任,严酷基金征缴、上解划拨、报酬发放、内部节制和稽察打点。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处事中心、社区处事中心应按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住民缴费和报酬领取资格举办公示,接管群众监视。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推行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禁锢责任,对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出入、划拨和投资运营举办监视。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按期披露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付出信息,做到果真透明,接管社会监视。
第五章包办处事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该当成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实时、完备、精确地记录城乡住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等小我私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挂号、申报的原始凭据和付出结算的管帐凭据。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拟定和成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包办处事、内控审核、管帐核算等制度和步伐,体例基金财政、管帐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处事。
(一)省社会保险包办机构首要认真打点指导全省垣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包办处事事变,拟定包办规程并组织实验,类型基金核算、基金打点和统计,以及信息化、尺度化建树。
(二)市(州)社会保险包办机构首要认真打点指导本地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包办处事事变,类型基金核算、基金打点和统计,确调养老金定时足额发放。
(三)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认真本地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挂号、用度收缴、基金划拨、报酬审定、报酬付出、转移接续、档案打点和统计等事变,确调养老金定时足额发放。
(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处事中心和社区处事中心认真本地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挂号、资格查对、信息录入、报酬领取、相关转移等的初审,包袱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咨询查询等包办处事事变。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信息综合打点部分和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增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信息体系建树,发放同一的社会保障卡,支持营业包办和决定需求,利便城乡住民参保缴费、领取报酬和信息查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跟尾,按国度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缴费档次、缴费津贴尺度按照经济社会成长程度调解。按国度同一陈设,慢慢成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报酬正常调解机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及乡(镇、街道)人民当局(服务处)、社区处事中心该当实时受理投诉举报。对违背划定的单元、事恋职员及参保人,凭证相干法令、礼貌划定处理赏罚。
第三十二条本步伐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人民当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验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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