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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的,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许多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杜万华说,司法保护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杜万华指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有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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