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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 要件
【案情】
原告李小花的丈夫王大与被告王二系兄弟关系,1992年至1996年被告承包经营了一间批发部,期间,原告的丈夫王大在被告处帮工。1996年1月8日被告因担心增加承包条件和承包金,与其兄王大商量,由被告王二出具了一张“今借到王大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月息按一分三厘计算”的借条给原告的丈夫王大。2005年11月原告的丈夫王大因肝病去世。2009年3月原告李小花找到这张50万元的借条,4月22日原告以该借条为据,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101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分析】
只具备形式要件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一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在该案中,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提起诉讼,其借条的形式要件具备,意思表示明确,但被告对该一借款事实进行了否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关键是要看该借贷的实质要件,即借贷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出借人是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借款人。从该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所证明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应该提供补强证据。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贷事实成立,视为其举证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被告各项证据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逻辑性和生活的常理性,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具有排他性,可以否定该借款事实,也可以证明原告的丈夫没有将借贷的标的物实际交付给被告的事实。所以应认定原告丈夫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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