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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裁判规则
1.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借据本金真实性,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对借据本金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2.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
购房合同双方并非以房屋买卖为目的,而是为资金融通,应认定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
3.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
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
4.委托协议上受托人签名非本人所为,为何依然有效
受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
5.二审中以一审判决为新证据提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该上诉请求不应被支持。
6.补充协议变更备案合同,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当事人另签施工补充协议对备案中标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综合考量。
7.约定以物抵债,未办物权转移的,清偿行为未成立
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因以物抵债行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在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清偿行为尚未成立。
8.协议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当依法解释
当事人变更协议内容后,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作出解释。
9.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
违反效力性规范应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可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10.建筑容积率及规划用途,不作为认定房屋权属依据
房屋建设违反建筑容积率、规划使用用途等规划要求,并不能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
11.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协议,原则上以后者为准
两份关联协议,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
12.一方从共管账户支取的资金,推定已获另一方同意
一方从共同掌控的联合账户中支取资金,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已受到另一方的监管或得到其同意。
13.车主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并无事实劳动关系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不宜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14.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应受理
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的,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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