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

时间:2024-03-05 17:54:51 雪桃 其他 我要投稿

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

  什么是食品,对于这个名词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它就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品。什么是安全,通俗地讲就是使人的身心健康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状态,人类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害的隐患。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案例1:银川市重庆“123”火锅使用回收地沟油案

  2014年1月2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用废弃油脂加工火锅底料的黑作坊,依法查处重庆“123”火锅5家门店使用回收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12400元,没收火锅底料676公斤,处以罚款245000元,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李某(男)、周某(男)、朱某(女)3人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1年,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9万元。

  案例2:王来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8月14日,依法取缔了位于兴庆区大新镇新渠稍十二队王来福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酱油、食醋的黑加工点。其生产的酱油、食醋经检验含有“日落黄”和“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王来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银川及时雨纯净水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案

  2014年10月23日,在对银川及时雨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加工纯净水。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相关设备和材料,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4:董记凉粉加工店使用不符安全标准原料案

  2014年5月7日,对兴庆区董记凉粉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原料豌豆粉包装物上无厂名、厂址等标识。原料豌豆粉经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生产原料豌豆粉228袋,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5:蒋存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4年9月17日,蒋存明在兴庆区掌政镇一处库房内,对一批已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并重新打印新的生产日期。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过期小糕点31箱及相关生产设备,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6:德泰永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2014年4月2日,在对银川德泰永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柴胡等共计114个品种中药饮片无标签,包装上无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不能提供中药饮片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和验收记录。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没收114个品种中药饮片,处以罚款13727.55元。

  案例7:冒用他人厂名销售不合格热轧钢筋案

  2014年5月7日,在银川市钢材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11家销售公司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和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1663吨,货值506.74万元。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责令相关公司停止销售,对11家销售单位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8:欢乐岛游乐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14年6月27日,在对金凤区欢乐岛游乐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日期的“极速风车”等四种特种设备,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这四种设备,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9:宁夏生殖保健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宁夏生殖保健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过“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称号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15日至3月19日期间,在其网站发布宣传广告,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10:唐晓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兴庆区鑫盛商行业主唐晓东自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从马某(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二锅头白酒440件,货值为11400元。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依据国家《商标法》,没收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万元。

  拓展:《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质,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本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于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一般不存在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因此,对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者不应采购。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是实施食品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必须真实有效。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查询。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已经被证明是在发生食品事故时,快速查清事故责任的有效措施,因此规定其记录应当保持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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