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释

时间:2022-07-01 23:16:33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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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48条解释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的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对保证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仍存在内容虚假、夸大,标注不明显,不易辨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用者等问题,需要严格规范。

1.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如果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购买、使用并不适合自身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依法正确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食品添加剂,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或者使用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2.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才具备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此,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3.生产者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关信息,生产者应当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这些内容准确无误。另外,生产者如果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对产品的品质、服务等作出保证或者承诺,也应当对这些保证或者承诺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购买、使用这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生产者未履行保证或者承诺,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保证消费者、使用者容易辨认、识读。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除注册商标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中属于法律强制标注内容的,其所使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大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相符。生产者如果故意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偶然因素导致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相符,则应及时更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或者更换不相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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