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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赔偿问题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问题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消费者对这部法律的适用很关心,尤其是市消保委接到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赔偿方面的咨询电话比较多。为此,笔者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谈点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界限
(一)加大损害赔偿力度。《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我国民事法律提到的赔偿,都以“补偿”为原则,一般是“一赔二”,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今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十倍赔偿”只适用于食品。《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目前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赔偿额仅为食品价款10倍。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消费者要求“一赔十”的只能是食品;二是“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三是“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金不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
例:如某消费者花3元买了一瓶非B字瓶啤酒,在开瓶过程中发生爆瓶,炸伤了手,医院治疗花了200多医药费,那么经销者是赔他啤酒价款的十倍——30元,还是要另加医疗费的十倍赔偿——2000多元?
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非B字瓶生产啤酒,销售者销售非B字瓶啤酒,可认定为“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首先消费者能得到啤酒价款十倍的赔偿,即30元,另外,消费者还可得到200多元医药费的赔偿。
3.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要求不同。一是向食品生产者的索赔。食品生产者又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第二种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第三种是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第一种食品生产者可能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对此,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索赔。当选择向生产者索赔时,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就应该赔偿;当选择向销售者索赔时,需符合销售者是“明知”的要件。因此,消费者在索赔时要从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行使选择权。第二、第三种实际上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为主并兼食品生产(制作加工)的销售者。所以,只要消费者购买了食品生产者或兼食品制作加工的销售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因科技水平、监测设备或监测能力还无法发现的情况例外,销售者就应该赔偿。
二是向单一食品销售者的索赔。向单一食品销售者索赔,是指当食品销售者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换句话说,食品经营者只有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作出解释。所谓的“明知”,一般是指知道(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有关法规的解释,结合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和兄弟市的经验,认为以下表现方式涉嫌“明知”的行为: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如销售“三无”食品、病死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等);
(2)销售过期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批号的(如销售者将食品上原有或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生产日期、批号用化学制剂消除或用不干胶覆盖,再重新标上新生产日期、批号等);
(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4)事先已被警告或已发生消费者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而不改正的;
(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或在采购食品时未经查验或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批号,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销售的食品假冒、变质的;
(8)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明证、虚假情况的;
(9)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10)销售以人的视觉就可以发现的变质食品以及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如销售膨听罐头、虫咬鼠啃、霉变腐烂食品,销售非B瓶啤酒、瓶中含有杂质啤酒等)。
(二)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使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时,能保证消费者可以优先支付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