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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单位的社保等协议 被公司强制自动离职
不签订单位的社保等协议 被公司强制自动离职
安徽市民尚先生拨打报社热线反映,他因不签订单位的工资、社保、“军令状”等协议,被公司强制自动离职,而之前的工伤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安徽商报》7月29日)
尚先生说,他今年3月在武汉天源物业合肥分公司任保安,签订了就业合同,但协议中未注明社保问题,后公司答应提供社保补偿,但工资总额仍是2600元,他便没签这个工资与社保协议。6月底,负责人要求全体保安签订“军令状”,要求“一切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尚先生拒绝签字。
尚先生拒绝签字,应该没有错。公司答应提供社保补偿,工资却未增加,可以说是口惠而实不至。而要求员工签定“军令状”,则更是荒唐。员工固然应该服从公司的安排,但这应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内、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一切服从公司领导安排”显然有侵权之嫌。
实际上,如此把员工当成自己的“家丁”,老板的意志成为员工必须遵守的规矩,企业成了“家天下”,并非个别现象。不少老板,正是依据如此荒唐的规矩,随心所欲地对员工进行所谓的管理,而员工若有不满,就意味着随时丢掉饭碗,也就没有谁敢对老板说个不字,而这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老板更加的肆意妄为。
面对明显有损自己权益的这种“规矩”,员工并非没有维权意识。许多员工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是因为目前员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而其权益又得不到应有的组织和法规、制度的保障,老板自定“规矩”,私设“禁令”,甚至有的还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员工的无助,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诸如此类的“规矩”,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所有“规矩”,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对出格出轨的“军令状”之类,应予以及时的制止。如此,荒腔走板的企业“军令状”才有可能杜绝,员工的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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