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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纵观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3种模式:1.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2.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3.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3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个方面是相同的,都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其依据来源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过,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单位自行决定员工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案例
2014年9月,戴某进入杭州的一家电子公司当一线操作工,月工资3000元,另有奖金,之前戴某参加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为6年。今年3月,戴某与朋友聚会时不慎摔伤,用了两个月时间治疗和康复。让戴某郁闷的是,自己休病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发的病假工资只有600元。公司解释发放依据是“公司规定”,而当时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戴某产生了一个疑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确定职工的病假工资?
律师答疑
戴某参加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为6年,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因此,戴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浙劳险[1995]231号)文的规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50%,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单位如果按本人工资的50%发放病假工资,每月病假工资为1500元,高于最低工资的80%即1336元,因此,单位应每月发放给戴某的工资为1336元。
法律小贴士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风险防范
那么对于公司而言,由于病假制度是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想设立公司的病假制度,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三个法律要件。
一是相关内容必须合法,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公司每月发放600元的病假工资显然是不合适的;二是病假制度需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公司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及时告知每个员工;三是公司应制定关爱生病职工的制度。
公司具备以上三个法律要件设立的病假制度,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制度,也规避了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