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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籍参保人可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导语】:《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深圳户籍参保人可以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详细查阅下文!
于今年开始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待遇计发办法首次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什么参保人可以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具体如何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深户参保人参加地补养老保险
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没有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户籍人员可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实施细则规定,其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则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遇含过渡和地方补助
那么,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如何计算呢?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计算公式如下: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有两类人员可享过渡性补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计算公式如下: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