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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简介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
2、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参加上海市外劳力三险的女性职工暂不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如何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另增加天数的情况—-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女职工年满24周岁),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从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注:参加上海市外劳力三险的女性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待遇——公司直接发放其当月基本工资。
如何申请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在生产或流产后直接至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生育医学证明(由医院出具)
3、结算账户卡(银行卡)
注:以上均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5、至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或居住地(外省市户籍)的街道办事处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咨询电话
上海市社会保险热线12333
公司人事部热线13788982632
生育保险咨询分机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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