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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吗?
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多数参保者对照自己的工资条和缴费记录,会印证这一规定。
但是,一小部分参保者,其缴费基数却不是本人工资,这是为什么?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这意味着,在所有参保者中,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假设某地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60%为1800元,300%为9000元。当地工资在180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9000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大多数职工仍然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费。本人工资上涨,则缴费基数上涨。
有报道称,不少职工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而随着社会平均工资上涨,缴费基数同步“被上涨”,成为负担。记者了解到,此前有测算表明,平均工资数往往高于工资中位数,即部分人工资的确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但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大多数人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地每年都以较大比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很多地方的最低工资已接近社会平均工资的50%。随着阶段性用工短缺现象的出现,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在加快,去年前三季度农民工工资增长10%。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
对于少数收入偏低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为什么工资偏低的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却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据介绍,这主要是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考虑。职工工资由市场调节,个体间的差别可以很大。但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与本人退休前一年工资相比)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目前为59%;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与本人退休前一年工资相比)会低于目标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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