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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
1、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2、不准参与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3、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4、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5、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
6、不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经营性活动。
8、不准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在工作日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9、不准有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
10、不准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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