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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图纸审查最新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则。
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二条 [审查依据]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第三条 [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表中未涵盖的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 [问题解决]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需要确认时,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意见。如涉及规范条文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结果判定]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一)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二)C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对于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不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第六条 [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告知书,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资格专用章。审查记录表应当详细记录技术审查基本情况和审查过程,由取得资格的审查工程师签字盖章。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资格专用章。
第七条[审查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审查质量责任制,负责审查的审查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的每项建设工程,应当对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审查资料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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